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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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一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姚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xxx
受托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二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三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x婴,取名: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四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
因xxxx原因,导致出生证信息错误,现申请换发出生证明,修改出生证信息,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换发。
原出生证编号:xxx新生儿姓名:xxx性别:xx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亲姓名:xxx身份证号:xxx父亲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需修改信息:xxxx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五
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六
按照要求对妇计中心及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制度,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妇幼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现将20xx年上半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计中心、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委托书。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组织签发机构刻制了印章,并将印模式样留存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3、规范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严格审核了领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库登记准确无误。4、具备了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并严格落实了“两锁三铁”(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的存储要求,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防火、防潮、防盗)。5、严格按照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不跳号,不得在空白证上盖章。6、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人员签署了终身责任承诺书。7、在产科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等明显地方公示了办理流程,告知了办理所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项。8、规范开展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除国家要求的申领材料外,未设立签发前置条件。9、强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严格一人一账号,保证签发信息及时上传,保证信息和系统安全。10、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了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无遗失。11、设立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专用电脑、打印机及身份证识别器。
《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未达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年度申领数首次签发数补发数换发数因打印错误20xx年申领500张,首次签发327张,因打印错误1张,补发1张,换发2张,合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31张。
1、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分娩的母亲信息没有核实身份证上的`姓名,导致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姓名不符合而不能办理。
2、农牧民群众对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重视力度不够,经常遗失要求进行补办,首次签发时产妇及家属出具身份证明,首先是经管医师核对,发证时医务科再次核对,新生儿父亲填写新生儿父母信息。在今后发放过程中,我院仍应加强身份证明核对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将领证人出具的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签字确认信息属实,永久保存。加强母婴保健法、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医务人员认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严重性。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复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填写时字迹清楚,三联信息一致,严禁涂改。医务科盖章时再次核对。严格证章分开管理,存放地点专柜保存并加锁。每月上报发放情况时再次认真核对库存数。加强保管,防止损坏。每年年底统计《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数并报州妇计中心,严格控制废证率。
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签发印章未分开,无专人管理。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七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随着壬寅虎年的悄然来临。xxxx年2月14日-2月18日,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如期迎来了为期5天的出生医学证明督导工作。
本次督导工作得到朝阳区卫健局高度重视,区卫健局妇幼科马鑫科长、我中心主任张智慧、我中心金战军副书记认真分析,敲定督导中各项细节,提出“签发材料勤抽查,日常材料仔细查。”
我中心主任张智慧指出本次督导工作不仅要对xxxx年全区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做总结性回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要对xxxx年《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提高自身要求,努力完善业务能力,为全区新生儿提供更优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
本次督导由区卫健局妇幼科马鑫科长、我中心主管领导、我中心出生证相关业务骨干同志成立专项督导小组,对辖区六家机构逐一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小组通过现场询问助产机构签发人员、调阅签发档案、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等方式,对空白证管理、废证管理、首次签发管理等9个大项、39个小项,进行了细致到位的质控督导。
通过本次对辖区六家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我中心认真总结优点经验,弥补短板不足。对于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当场提出,立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医院说明情况,限时整改。
一张小小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人生第一证”,也是我中心“服务于民”的具体体现。我中心积极落实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检查的常态化,统一标准,优化管理。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牢记使命,不改初心,继续为新生儿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八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九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十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十一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十二
委托人:秦____
性别:女
出生年月: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受托人:姚_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最晚多久办理篇十四
派出所:
兹有xxxx前来我处申请办理/代为申办xxxx 的出生公证。据其称 xxxx现(原)户口登记住址为北京市xxxx ,请协助调查,并将xxxx 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其生父母姓名填入下列表格,交办理人带回,以便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书。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