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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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篇一
仪容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外貌及举止风度。公安民警的仪容仪表,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执法机关,警容严整、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民警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以及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字,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也对交通警察的仪容仪表和着装等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仪容仪表具体落实到执勤执法民警身上,就是民警的警容警姿、执法用语、执法行为和对待群众的态度,它既属于队伍建设的范畴,又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此可以看出包含民警的仪容仪表在内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执勤民警仪容仪表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要规范,必须首先规范执勤执法民警的言谈举止,具体体现在规范执勤执法着装、用语和指挥手势等方面。俗话说,坐要有坐姿,站要有站相,执勤交通民警只有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才能体现交警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内在修养。只有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以及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才能体现出公安机关是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规范之师。
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之一。部党委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2008年9月以来,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10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交警部门要开展文明、规范执法的教育,规范民警的执法活动,在规范执法上见成效,努力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从小事抓起,重点抓好基层,要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要树立典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用语、安全防护、道路执勤、道路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程序,在规范和保障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提升执勤执法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民警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方法上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为把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我们要针对部党委和部领导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严格要求,认真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研究措施,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迅速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新高潮,努力取得执法规范化建设新成效。
下面笔者就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一线执勤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执勤交警的仪容仪表、提高交警执法形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仪容,通常是指人的外观外貌。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仪容都会引起交往对象的特别关注,并将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整体评价。
仪表,是人的外表的总称,是人举止风度的外在体现。它包括人的形体、容貌、健康状况、姿态、举止、服饰、风度、语言等方面。风度,是指举止行为、待人接物时,一个人的德才学识等各方面的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风度是构成仪表的核心要素。
仪容美的含义。首先,是要求仪容自然美。它是指仪容的先天条件好,天生丽质。尽管以相貌取人不合情理,但先天美好的仪容相貌,无疑会令人赏心悦目,感觉愉快;其次,是要求仪容修饰美。它是指依照个人条件,对仪容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在人际交往中尽量令自己显得有备而来,自尊自爱;最后,是要求仪容内在美。它是指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准,培养出自己高雅的气质与美好的心灵,使自己秀外慧中,表里如一。仪容美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至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心灵美比仪容美更重要。
仪容修饰的规则。要做到仪容美,自然要注意修饰仪容。修饰仪容的基本规则是:美观、整洁、卫生、得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仪容要干净。要勤洗澡、勤洗脸,脸部、脖颈、手都要干干净净,并经常注意去除眼角、口角及鼻孔的分泌物。要勤换衣服,消除身体异味。二是仪容应当整洁。即整齐洁净、清爽。要使仪容整洁,重在持之以恒。三是仪容应当卫生。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要注意口腔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四是仪容应当简约。仪容既要修饰,又忌讳标新立异,“一鸣惊人”,简练、朴素最好。五是仪容应当端庄。仪容庄重大方,斯文雅气,不仅会给人以美感,而且易于使自己赢得他人的信任。
仪表修饰的原则。成功的仪表修饰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适体原则。要求仪表修饰与个体自身的性别、年龄、容貌、肤色、身材、体型、个性、气质及职业身份等相适宜和相协调。二是t.p.o原则。即时间(time)、地点(place)、场合(occasion)原则。要求仪表修饰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使仪表修饰先着眼于人的整体,再考虑各个局部的修饰,促成修饰与人自身的诸多因素之间协调一致,营造出整体风采。四是适度原则。要求仪表修饰无论是修饰程度,还是在饰品数量和修饰技巧上,都应当把握分寸,自然适度。
二、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一)、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执勤民警仪容仪表是人民警察素质、风度、气质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
(二)、法律法规对执勤执法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第十二条规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上述这些,都是规范民警仪容仪表的具体规定:一是规范民警的穿着打扮,对民警的着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二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三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主要有: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2、要求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三、一线执勤执法交警在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以来,部交管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交警部门围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主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与10年前、5年前相比,过去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2009年5月18至22日,公安部工作组到我省韶关、清远、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等市,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我省部分地方的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执勤执法民警纠违不敬礼,没有使用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和规范动作,警容不整,着装不规范,执法形象欠佳等。有些民警执法理念上还存在偏差,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特别是对轻微违法,往往用罚款处罚,缺乏必要的教育、提醒,影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些民警执法随意性大,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执勤执法时不注意方式方法,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生硬,对群众缺乏感情,使群众产生反感情绪。四、一线执勤执法民警如何规范仪容仪表,提高执法形象 孟建柱部长2009年4月10日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
根据部党委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要进一步解决民警执法形象不好、警容不整、执法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化建设对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力度规范民警执勤执法用语,规范着装和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规范化进而促进队伍建设。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树立民警严谨的执法形象。交警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每个执勤交警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在着装举止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一线交通警察要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从穿衣戴帽、行为举止、装备佩戴等细节上来规范执勤执法形象。如:按照规定,男民警头发不能超过帽边5厘米,执勤时必须穿着平整干净的制服,佩带执勤包、对讲机,腰间裤带不允许佩带手机、钥匙、饰品等物品。
二是严格使用执法用语,树立民警文明的执法形象。使用规范用语是改进执法形象,解决执法态度问题的良方。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交警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必须要求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内在素质。要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执勤执法用语、指挥手势和警容警姿的训练,使每一个执勤民警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范用语,确保一线民警在规范言谈举止、提高执法形象等方面有明显变化。要建立并落实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以考促学,以考促练。要以新修订的部令和工作规范为重点内容,组织集中培训和在岗学习,使民警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熟记会用。一线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掌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能准确运用,做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一口清”。要推广上海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标准岗位活动,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民警执法形象的明显提高。
四是严格管理约束,狠抓民警的素质养成。要把一线执勤执法交警的仪容仪表情况作为日常勤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通过严格的管理、严格的督查,使执勤民警时刻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从而促进良好的警容警姿和行为规范的养成。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篇二
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
(试行)
目
录
一、基本要求
二、常用执法用语
三、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四、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五、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六、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七、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辆规程
八、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九、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十、路面执勤工作规程
(一)处理交通事故
(二)疏导交通堵塞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四)交通管制
(五)受理群众求助
十一、其他 2
一、基 本 要 求
(一)为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维护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第53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第5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时,适用本规程。
(三)交通警察在出勤前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携带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执法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以下基本装备:
1、交通警察个人:反光背心、法律文书(包)、对讲机、签字笔等。
2、执勤车:反光交通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牵引绳、撬棒、千 3 斤顶等。
3、摩托车:摩托车统一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等。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统一规范。
(五)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1、巡逻执勤时,巡逻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设点执勤时,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2、公路执勤不得少于2人。
3、城区设点执勤交通警察应当与机动巡逻执勤交通警察保持联系畅通,并服从交通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执勤时遇有严重堵塞、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等紧急重要情况时,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4、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妥善保管处罚存单。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或拒收法律文书的,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5、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执勤交通警察要做到先敬礼,态度友好,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主动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
(六)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执勤要求: 交通警察在黄昏、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勤时,应当在执勤点进行,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普通公路上的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2、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执勤点应当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设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3、执勤时,城区不得少于2名民警,公路不得少于3名民警。其中1名民警面向来车方向,负责拦截交通违法车辆,同时负责安全警戒,其余民警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2、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5、强行追赶、拦截交通违法车辆;
6、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
7、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8、与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冲突;
9、从事非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常用执法用语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1、拦截机动车检查,标准用语:你好。我们正在(说明检查事项),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3、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元处罚,记xx分。
4、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标准用语:你的(指出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 申辩。
6、听取驾驶人陈述和申辩或驾驶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收好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请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或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8、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标准用语:对不起。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当场收缴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
(二)查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好。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2、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 元处 罚。
3、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将扣留你的车辆。
4、行人、乘车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请随我们到(具体单位名称)接受处理。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当事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确切的位置)签名,请缴纳罚款。收好处罚决定书及收据。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后,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酒精检测仪、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拦截蛇形行驶、乱按喇叭等有酒后驾 车嫌疑的车辆。
2、交通警察应近距离观察,判断驾驶人有无酒后驾车行为。
3、对确定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人,立即放行,并对其合作表示感谢。
对确定有酒后驾驶行为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4、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规程。(1)测试准备
提供饮用水,让受测者漱口。
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取出新吹嘴,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
一、插上新吹嘴。
二、仪器自动测量气温并归零。
三、等仪器显示“请测试”后,请受测人深吸一口气对着吹嘴持续吹,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
四、仪器将自动分析酒精含量并显示打印,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
(2)开始测试,提醒受测人深呼吸并对准吹嘴持续吹气,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
(3)测试结束后,要对受测人的合作表示感谢,并请其等候打印检测结果。
若受测人违反了测试要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4)告知测试结果和处罚依据。
①如测试结果显示非酒后驾车的,应立即放行。②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饮酒后驾车的,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③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车的,应当及时将交通违法行为人带至附近医院做进一步的血液检测。
5、对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或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有异议的,进行血液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6、初步判断有酒后驾车嫌疑的,但没有酒精测试仪,应当通过人体平衡试验进一步判定。
7、处罚结束后,不得让酒精含量超标的人继续驾车。(1)对同车有驾驶资格且酒精含量未超过标准的人,可换驾驶人。
(2)如同车没有驾驶资格的人,请交通违法人找其他驾驶人将车开走,或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3)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放行,或及时通知其家属、单位领导领回。
8、对酒后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扣留驾驶证,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
(1)驾驶人仍然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含量测试,制作行政 强制措施凭证。
(2)驾驶人表示愿意配合检查,按上述规程进行。
四、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1、对经观察确定为超载的,应当要求查验驾驶证和行驶证。
2、经核定装载质量,确认为超载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使用地磅测定超载严重的工作规程:
驾驶人对车辆超载有异议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通过活动地磅核定。
(1)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或承担转运费用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4、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行驶。
5、注意事项:对在24小时内已接受过超载处罚的驾驶人,应当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不再作处罚。
五、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测速仪、摄录设备等。
(二)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选取紧急停车带、服务区入口或收费站口等较宽地带,利用监测设备进行测速,并及时通知路面执勤的交通警察进行查处。
在公路上设置监测点的,应当选择山坡、建筑物、停车带等安全的地点进行。
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1、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器发现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截准备。
2、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截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截。
3、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可以扣留驾驶证,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六、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一)装备:摄录设备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发现有违法停车行为时,经确认为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1)驾驶人在场,应当教育改正。
(2)驾驶人不在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 上贴提醒告知单。
2、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机动车辆违反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在场时,应及时要求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贴上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三)注意事项:在拖移违法停车车辆时,应当确保安全,确保车辆不受损坏。
七、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规程
(一)查处驾驶无牌证车辆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无牌证车辆,应当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并能够出具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证明,应当立即放行。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但不能出具购车辆合法证明,应当扣留车辆。
(二)查处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初步判断为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交通警察应当仔细检查行驶证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项内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经检查,确定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
(三)查处驾驶有盗抢嫌疑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中,发现与被查缉的被盗车辆特征相同的车辆,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待车辆停稳熄火后,交通警察应当运用适当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通过盗抢机动车数据库进行比对。
1、如当场可以确认无违法行为,立即放行。
2、如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3、如驾驶人无驾驶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除扣留机动车外,还应当依法控制驾、乘人员。
(四)注意事项: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扣留车辆的,应当提醒驾驶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妥善保管好车上装载的物品,积极帮助驾驶人或车主联系转运工具。
八、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驾驶 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二)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依法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交通警察对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控制。
九、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辆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要求驾驶人当场在“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上签名。如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二)交通警察发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公务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 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十、路面执勤工作程序
(一)处理交通事故
1、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标记,责成驾驶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指挥中心,通知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快速赶到现场,并视情通知施救车辆。遇车辆在路面着火、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知增派人员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品。
(2)协助车内人员离开事故车辆,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封路措施。
(3)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施划现场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
(4)迅速联系医疗机构,并组织对受伤者的现场救护。
3、交通警察在组织施救时,应当安慰有意识的受伤者,配合救助。
4、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5、勘察工作结束后,协助勘察人员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二)疏导交通堵塞
1、交通警察遇路面交通流量过大,产生堵塞时,应当立即将堵塞情况向上级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行动。
2、交通警察接到前方堵塞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选取分流点,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并积极疏导,必要时可多点分流。
3、交通警察执勤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消除,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4、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有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占道挖掘,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1、交通警察执勤时遇到或根据指挥中心要求赶赴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2)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3)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指挥疏导交通。(4)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5)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6)根据案件(事件)性质势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和配合。
2、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应当将警情的 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
说服群众不要围观,维护好交通秩序。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在公路执勤时,应当在离指定地点最近的交通收费站或其他适当路段设卡。案情重大的,应当采取关闭收费站部分入口车道、设置路障等措施。
在城市执勤时,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可通行的路面,确保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4、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有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四)交通管制
1、交通警察根据勤务要求,对重大活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绕道。
2、交通警察执勤时发现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条件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选择安全地点,劝阻车辆绕行。
(五)受理群众求助
1、交通警察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群众求助的内容,要积极与其他警种配合施救工作,并维护好周围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2、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 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要求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交通警察应做好协助工作。
3、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4、交通警察执勤时不受理群众投诉。
十一、其 他
(一)本规程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篇三
常言道:“警民关系即为鱼水关系”,此话说得言简意赅,表面意思不难让人理解,其实含义深重。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随之也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执法为民,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便显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交警实际工作,结合“执法为民”,浅析个人看法。
一、交通管理现状以其警民
引发矛盾的根源。
结合城区分析,交警每天除了承担城区各岗区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城区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引发矛盾。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个民警执法水平的好与坏是影响纠正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个别民警仍然出现执法不规范、执法态度不文明、办人情案等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产生反感心里,因此严重影响了交警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何改变群众的想法,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解释的过程中驾驶人不予配合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其反感心里。对待态度蛮横的驾驶人,不予其发生冲突。对群众不容易接受的执法方式,彻底改变,从内心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强化自身学习,转变执法思想。结合当前大队开展的“每日一题”学习活动,严格按照大队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民警要严格落实大队的学习计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比、学、赶、帮、超”,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把工作和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利用所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实现执法为民,就要端正思想,纠正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办人情案的思想。利用业务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对亲戚朋友,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重新认识到遵章守法对每个公民的重要性,从而也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意识,使执法思想实现质的改变。
(三)、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交警,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自觉服务于群众的重要性。改变陈旧的执法模式,不断增强为民执法的思想观念,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服务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彻底消除“冷、横、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众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认识,做到言行举止文明。
(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当今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大队的内部监督,是与群众沟通的平台,也是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的重要因素。零距离与群众接触,体会群众的想法,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采纳分析。同时加强队伍内部的监督,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发生,结合队伍内部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教育整改活动,切实消除存在问题,确保队伍因管理不善造成违法违纪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交警,我们应该时刻把“执法为民”思想融入执勤执法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心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同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篇四
龙城大地上的一抹“蓝”
7月的城市,如同一个沉闷的大蒸笼:建筑在热浪的包围下都仿佛晃动起来,连树上的蝉也热得噤声不语。马路上的人们行色匆匆——谁都不愿意在街上多呆一分钟。
“大娘,这边人多,我扶您过马路吧。”十字路口,一位年轻交警一手扶着一位老奶奶,一手抱起老人的孙女,领着祖孙俩小心翼翼地过了马路。没等老人感激的话说出口,他行了个礼,转身,挺拔的身影又一次湮没在川流不息的车辆中。这个蓝色的背影如同伫立在大地上的一棵大树,为夏日里的市民心头送去了一份荫凉。他,就是钟楼交巡警大队清潭中队的民警——陆斌。
身为“80”后的陆斌已经在交警这个岗位工作了7、8年之久,每天清晨7点左右,陆斌和他的同事就开始指挥交通,这一站,就是12个小时,一年365天,他们风雨无阻。今年6月,我市吊桥路改造工程开始施工,这使原本狭窄的路段更加拥堵,车流量也由动工前的上下班2个高峰变成了现在的数个小高峰,这给民警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对此,陆斌没有抱怨,反而更加尽心尽职地疏通车辆,飞舞的尘土,尖利的鸣笛,灼热的天气,陆斌在这样的环境下做着他口中“分内的事”:
下午4点,位于吊桥路路段的广化小学门口,一群低年级的孩子正排着队过马路。队伍中间,陆斌牵着孩子的手引导他们过马路,还不时直起身做手势让来往车辆停下来,他背上的汗水干了又湿,衣服上渗出白色的盐渍,雪白的手套和他黝黑的皮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待孩子们都过了马路,陆斌抬起头,向广化小学的大队辅导员蒋瑶丽点了点头,又开始引导下一批孩子。
“施工以来,路段比以前窄了,再加上学生家长接送孩子车辆的停放,交通更加拥挤,陆斌为了让孩子们安全过马路,每天下午3点就在学校门口疏导交通,作为孩子们的老师,我真的非常感谢他,敬佩他。”蒋老师说。在蒋老师眼里,陆斌不仅是一个尽责的民警,还是一个优秀的“老师”,“我经常在班会课上对孩子们说起这位陆斌叔叔,我们班上一位蒋凌超同学,以前娇生惯养,很不听话,现在他看到陆叔叔每天辛苦地工作,就在日记里告诉我说以后要学着体谅父母,多为他们做一点事。陆斌以他的实际行动教育了孩子们。”
6月下旬,蒋老师写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清潭岗民警的手中,“我想以这种最传统的方式写感谢信来表达对陆斌同志坚守岗位,方便师生出入的辛勤付出的深深敬意。”蒋老师感激地说道。
其实,在烈日下,有千万个“陆斌”在默默地为市民服务着,民警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工作:胳膊酸了,甩一甩继续指挥;遇到不理解的市民,忍着委屈耐心地解释;有人求助,立刻竭尽全力帮助„„在这个炎炎夏日,这些身着蓝色制服的民警,成为了这座城市最美的风景。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意识篇五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
“三项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公安交警围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采取人性化的措施服从经济建设、服务群众利益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新时期下交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更加严峻,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执勤执法成为交警队伍的一个重要课题。众所周知,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交警是公安机关的窗口警种,交警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执法行为的人性化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
笔者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在规范执勤执法意识和理念上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结合本职工作,现就如何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初浅地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执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纠正违法尺度不一,执法不严格。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过岗的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交通参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二是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注意时间、地点、场合而造成或顾此失彼、或得不偿失,警民对立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造成执勤民警与违法者矛盾加剧;三是受人情关系影响,面对交通违法当事人找到关系或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关系户等网开一面,既使被其它交警查扣,也会出面说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人为造成不能公正执法。
2、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由于基层执勤民警工作任务繁重,学习锻炼的机会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执法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鲁的现象,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不讲究方式方法,凭态度处罚违法者,有的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存在事先不敬礼,事后不告知的现象,有的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举止不端正、着装不整等,势必损害交通民警形象,造成群众反感,还有的民警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上,纠正交通违法在执法程序上、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认识,对于交通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说服力不强,影响了队伍的执法形象。
3、路面执法存在随意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肃。一是如在路面执法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违法在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二是以罚代处,降低程序。有的交警为了省事、方便,或在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要求下,对多种交通违法行为,该并处的没并处,该吊扣的没吊扣,该拘留的没拘留,该扣分的没扣分,只是罚款了事,法律程序不到位,本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却私自变更违法条款,改用简易程序处理。
4、重处罚轻教育,执法理念不全面。在路面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趋势比较明显,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运用得很不够或者是基本上没运用;同时在路面执法中,罚款已交而交通违法照旧的现象突出,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交警为了罚款而纠正交通违法的普遍认识,从而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5、路面执法情绪化,执法态度不端正。由于长期在恶劣环境中工作,压力大、情绪差,交警也是人,是人就有情绪。作为交警应该控制其情绪,但个别民警在心情不好时,特别是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中工作时,火气大、情绪差,对驾驶员训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部分民警方式方法欠妥,语言不规范,说服不到位,不自觉地把交通违法者当作自己的对立面,在人格上不尊重当事人、在处理上不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在语言上不注意文明用语,从而造成不少驾驶员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无异义,但对交警的执法态度有看法
二、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几点对策。
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交通警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时局、服从经济、服务群众。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处罚法定原则。所谓“适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处罚数量,不能轻教重罚。所谓“量情”,就是作处罚决定时,一定要体察民情,不要超出他们承受不了的限度。所以,对于交通违法的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罚得心服口服。
2、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积极换位思考。路面执法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要理解驾驶员,体贴驾驶员,以平和、平等的心态面对违法驾驶员,要讲究执法效率,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服务对象一律平等,对交通管理的各类对象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无论纠正还是处理违法行为,一定要以人为本,不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处理违法驾驶员,常换位思考思考,如果你是驾驶员,你要求交通警察怎样做?要常常反思自己,扪心自问,要与人为善,与人为友。要依法处罚,更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让违法驾驶员感受到交通警察做到了合情、合理,自己乐于接受,引以为戒,也达到我们处理违法行为的目的。在听取群众意见时要虚心、诚心,不能敷衍了事,自以为是。
3、坚持教罚结合,以静制动灵活处置。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我们的违法处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主动向违法驾驶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讲清其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阐述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处罚规定,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在纠正道路违法行为遇到有些驾驶员脾气暴燥,意气用事,对民警有抵触情绪时,我们要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让他先等一会,先冷静一下,也可以巧借一些能认清道路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吸取教训的驾驶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其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教育,对其自身安全进行启示,有效地分散焦点,缓解情绪,让其理智下来,提高民警的执法效率。切不要急于处理,更不能火上浇油,以暴制暴,发生过激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4、要加强修养,提高心理素质。一是在闻听群众过激言论时,要心胸袒荡,谅解群众。遇到这种情况,交通民警一定要头脑冷静,耐心教育,以理服人,不与他们计较。由于人的素质不齐,不服管理、或者希望法律只管别人不管自己的人在一定时期还是存在的,但他们毕竟还是人民群众。所以,对待这些人,从情感上要谅解他们,从道义上要征服他们。遇到说不清,讲不明的情况,也不能操之过急。二是在遭遇不公正指责的时候,要勇于自责,理解群众。当前,我们的执法工作确实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再加上群众对改革不理解、对发展有看法、对政府工作有意见,往往会借题发挥。因而,交通警察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公正的指责,有口难辨。对此我们首先要勇于自责,承认自己不足,然后再作解释,辨明真相,弄清是非。即使你本人做得很好,也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虚心接受意见,提高群众满意率。
5、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从优待警。交警是一种比较辛苦的职业,特别是路面执法的民警和协管员,工作环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一要加强对交警队伍的正规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二要不断改革勤务体制,探索勤务运行的新方法、新思路,使路面执法走上良性的、相对固定的运行模式,从而促使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向人性化规范化的高标准迈进。三是要积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消除后顾之忧。要切实关心爱护民警和交通协管员,要把有限的财力和物力向一线岗位倾斜,积极争取改善基层交警的政治待遇,同时,由于地域差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交警经费保障困难大、压力大,建议上级商财政部、厅,将协管员工资全部纳入财政供给,并建立长效机制,以期在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减轻基层交警大队的经费负担,彻底消除后顾之忧。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良好形象,关键在人。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的交管工作一定会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走向健康发展道路,从而为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只有这样,我们的交管工作才会日渐成熟,展现无限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