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整理宣传资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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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宣传资料篇一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宣传单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区别?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时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土地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
二、什么是综合用地?
答:综合用地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三、综合用地及其年限该如何确定?
答:综合用地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关于综合用地的出让年限,国务院 55号令规定了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一层或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年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部分出让年期为 40年、居住用地部分为 70年。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如何处理?
答: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的处理方法,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处理。
五、商品房所有权有明确的期限?
答: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一旦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就永远是你的,你就永远可以使用。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有使用期限的,为70年,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
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注明商品房的使用权期限?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产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之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并无法定期限,因此,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不需注明商品房的使用权期限,具体使用期限以商品房实际使用时间为限。
广宁县普法办、广宁县国土局、广宁县住建局印发
2011年8月1日
土地整理宣传资料篇二
土地整理宣传资料
什么叫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以及农村居民点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土地整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耕地及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整农用地结构,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与生产能力。
土地整理,坡地改梯地,改良土壤,提高土地产出率。
道路、沟渠综合整治,沟通、路通,改善排灌条件与耕作条件。
林盘地、宅基地还耕,废弃地复垦,荒地开发,增加项目区有效耕地面积。
5、归并集中,实行道路、水、电、视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中心村建设。
土地整理的意义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双流县县委、县政府将实施土地整理作为我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项目,目的是要超过实施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城市建设提供保障,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文化共同繁荣。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对农民的现实意义
可增加项目区集体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土地集中高效利用,项目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生产,通过政府投资进行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发送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让农民享受城市文明成长,并由政府投资进行农村道路,水利沟渠的整治,改善生产条件。农民享受政府投入资金生产的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群众可以投工投劳,取得工资,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整理项目的优惠政策
全县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按照土地整理有关规定执行。农民搬迁集中建房,按“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给予补助”的原由,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制度
农户搬迁建房的报名情况、中心村建房基率补助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向群众张贴公示,实行先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新增耕地的后续利用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新增加的耕地仍然归本集体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各项目区通过土地整理,拥有耕地的交通、排灌等耕作条件得到明显发送,农地生产力将人人提高,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与农业生产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各镇乡、村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农业化发展规划,引导农民将土地集中经营,促进土地向业主集中,农民向农业工人转变。双流县土地整理宣传标语
以土地整理为契机,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
以统筹的理念实施土地整理,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人人参与土地整理,共建你我美好家园。
建设新型农民社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土地整理,政府投资,群众得实惠。
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入住中心村是理想选择。
实施土地整理,推进“三个集中”。
大方实施土地整理,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土地整理,机遇难得,积极支持,人人有责。
10、地整理机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居住环境。
土地整理宣传资料篇三
1、什么是高标准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则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原则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3、高标准基本农田主要目标: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五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5、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目标:《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补充耕地2400万亩,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也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遵循的原则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8、什么是卫片执法检查? 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实地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9、201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最大的变化就是检查对象从核查所有变化图斑转变为核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从而实现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从既查合法、又查违法 的普查式向重点查违法 的方式转变。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最大的变化就是提高了矿产卫片的分辨率。除了继续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遥感监测数据之外,中国地质调查局还专门获取了部分全国规划矿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等涉及87万平方千米区域的高分辨率遥感监测数据。
10、201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政策界限有哪些变化? 201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明确了7个方面的政策界限,取消了2010关于违法采矿用地、城乡增减挂钩建设项目用地等政策。
一是延续了2条政策界限:延续了鼓励消除违法状态的政策。规定: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同时规定: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延续了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的政策。要求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二是调整了国家和省级重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处理政策。三是新明确了4条政策界限。
1、明确检查(监测)时段。规定: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
3、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4、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1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纪念日确定为全国土地日。每年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举行土地日纪念活动。今年的6月25日是第2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土地日宣传主题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整理宣传资料篇四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宣传资料
各农户:
安乐乡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党中央、各级人民政府为使我们贫困地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实现“沟相通、路相连、渠系配套、设施齐全、旱能浇、涝能排”,便于经营管理、减轻耕种劳动用工、改善水土结构和田间小气候。通过对田、水、路的综合整治,使农业生产收入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经过两年的测设,现以批准实施,根据县、乡人民政府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的宣传到位,使广大群众人人知晓,积极支持、服从上级规划,确保项目按期开工,按设计施工,按时完工,特对宣传:
一、该项目涉及石板、小屯、猫街、太极、河心等五个村委会,整理总面积7052亩,政府总投资达1420.66万元。
二、本村委会政府计划人均总投资2000元,涉及范围是:全村委会19个村民小组大面积、连片面积的所有大、小河田(但不包括摸作落箐、哈拉箐等小面积耕地)。
三、整理的内容是:(1)小田改大田,地势平坦的建立高标准农田、地势落差大的以地形而异整理改田。(2)按土地局规划设计修建田间机耕路,修建三面光放水沟。
四、按政府通知要求,在整理的范围内,今年大春收割后不能再种植小春,如有违反、影响施工或造成籽种、青苗损失,村委会一概不负责任,望各位农户谅解,支持执行。
太极村委会宣
土地整理宣传资料篇五
1、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一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土地有偿使用限定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二是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三是国家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有偿使用。也就是说,国家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这些划拨土地可以不实行有偿使用。但土地有偿使用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都应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与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财产的处分权。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在设定权利的范围内,不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而且还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民事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实一经发生,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最高年限由法律规定,实际出让年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代价。出让金的本质是一定年期的地租。
(4)土地使用权出让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
4、哪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出让供应?
目前我国的供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一种是行政划拨方式。前者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后者主要是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除经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因此,除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都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5、什么是闲置土地,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厂房、居民住宅。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如水塔、水井、烟囱、堤坝、桥梁、囤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物。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7、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有哪几种方式?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有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