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看守所制度改革(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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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制度改革篇一
近年来看守所死亡、脱逃事件频频发生,媒体对有些事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如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上吊自缢事件等缕缕发生,使看守所民警的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披上了阴影,警民关系遭遇严重挑战,缓解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已经迫在眉睫。改善警民关系,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加强看守所民警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引言
2009年发生的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事件等,从不同层面反映出我国羁押场所转型期,看守所管教民警管理、教育面临着严峻形势及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上级领导多次提出通过严格执法、科技强警、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等途径,来改善执法环境和构建监管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看守所目前现状及形成原因(一)看守所设施陈旧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县一级看守所设施陈旧,基本上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基础设施破旧落后,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首先,各地应尽快改善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在押人员伙食更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在押人员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等问题。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当人处在不确定状态时,精神最紧张,情绪最容易失控。看守所里众多人挤在一个狭小的监舍空间里,很容易产生生存竞争,滋生“牢头狱霸”。其次,看守所的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固然要完善,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执法要规范,监管民警的责任心要到位。否则,看守所即使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设施、一流的监控系统,都可能成为花瓶一样的摆设。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部队转业参警和刚出校门的警校生、社会招的警察人员大量增加,岁数大多数在三十来岁,他们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 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懈、言行不当、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现实中,一些干不了刑事侦查、治安等工作的、犯了错误的甚至是老弱病残的民警调到看守所工作,有的主观上觉得矮人一等,可能就在工作上怠惰马虎,乃至知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看守所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三)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社会教育薄弱。现时期,很多公民要自由不要纪律,要民主不要集中,要权益不要义务的现象和公安执法形成了明显的对立。
2、行业隔阂、阶层偏见。警察队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既然是专政工具,就免不了对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强力,这种执法强力和政府提供的亲民政策、人性化管理、服务性 政府等精神的表象不统一,使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那些亚政治人物对公权提出非分的要求。
3、社会风气欠佳,警民配合困难。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在押人员出现死亡现象得不到这些群众的理解,上访事件情形增多,导致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降低。
三、改善警民关系,重建良好执法环境的途径(一)加强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至去年开始看守所民警开展帮扶社会孤寡、伤残、生活自理困难等群体人员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境况。今年继续开展亲民、爱民、为民活动,访贫问苦、访疾问难、访外(外来人员)问弱(弱势群体),使群众对民警看见、敢见、愿见、想见。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宽严相济
对在押人员实行单纯的人性化关怀是不够的,毕竟他们的整体素质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以上,农民、无业者也占八成以上,暴力型犯罪占一半以上,确保监所管理离不开严格、科学、文明的规范化管理,看守所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勇于创新,以落实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看守所有关规定为重点,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走进监室,就能看到 他们整洁的内务,墙上张贴着每周一换的“三固定”表格,在押人员在哪个地方吃饭睡觉,什么时候值班,都一目了然,监室秩序有条不紊,整洁有序。执法以公,廉威自生。只有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才能较好地确保监所安全。
(三)管教民警的行为必须文明
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必先正已。管教民警用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去感染教育对象。管教民警在管理中语言要文明。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管教在日常的工作,离不开语言,而这种文明的语言将直接对教育对象产生影响。管教的这种公正、廉洁、勤政、文明的执法者形象,为受教育者树立了典范。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 营造和谐监所
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容易被歧视的群体,在高墙之内,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关键时刻,给他们一个笑脸,给他们一片阳光,给予人性化关怀,不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坚持公正对待他们,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但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在管理工作中,管教要始终围绕“严格、依法、科学、文明”开展监管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两手抓,严格与文明并举原则,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在押人员家属接见制度,开展 亲情团聚会,借用亲情教育感化在押人员,使其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围绕安全抓管理抓教育。因人施教,按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人格、尊严、权利,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努力化解监管与被监管工作的矛盾,减少对抗。通过人性激励、亲情感化、爱心沟通和一年四季防护,节假日、生日、有病人员的优待举措感动在押人员。按照《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要求在押人员从早晨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餐以及生产劳动、文娱活动等都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执行,做到统一服装、统一被褥、统一摆放洗漱用具等,促使在押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奠定看守所安全和谐。
四、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
过去,由于看守所主要羁押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串供影响办案,按照规定在押人员不能会见亲属。监管场所习惯以“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把自己臵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和环境中,致使公安监管工作变得十分神秘。
在押人员家属担心或猜疑家人在所内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会想方设法寻求关照。长此以往,极易诱发影响队伍管理和监所安全等问题。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得不到正面、真实的信息,也容易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猜测、质疑,一定程 度上也会损害公安监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只有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实施开展“阳光工程”,向社会揭开公安监管场所的神秘“面纱”。在这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向社会开放监管场所,包括:对社会公开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公开的制度规定;监管场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监管场所执法监督情况;监管场所设施情况,如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提讯室、会见室、医务室、食堂等。
五、开门纳谏,监督透明
看守所对于社会群众来说,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高墙挡住了社会群众的视线,非公务人员非经批准是不能进入看守所的。看守所为了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本着改进工作、确保安全为目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设臵所长信箱、公布检举电话、走访座谈、“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向在押人员亲属、社会群众、出所人员、办案人员征求意见,收集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提高。在走访中,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对民警的看法与反映,从中发现执法、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重点了解监管工作中民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为了提高留所服刑罪犯的劳改效 果,也为了让在押人员亲属了解看守所的管理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的亲和力。
结语:
总之构建新型的监管警民关系,重建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需要警方、公众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虽然管教与在押人员是一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但他们和千家万户百姓的心联系在一起,管教和老百姓有着希望创造一个管理和谐,以人为本的共同目标和愿望。这是双方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和价值取向,是在看似对立的矛盾中实现统一、和谐的最大基础条件。建设新型的警民关系,需要每一个监管民警下大力气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用自身的努力和变化来影响公众、感动公众、改变公众,努力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最终重建一个安全、和谐、以人为本的环境。从而达到共同维护监所稳定无责任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看守所制度改革篇二
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
上墙资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
1、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可以向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案件发生在凤冈县并且依法由凤冈县司法机关立案或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近亲属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申请法律援助,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指定辩护程序办理。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申请)
2、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申请)
4、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
六、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联络人员要耐心解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咨询事项;
2、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工作站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连同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在24小时内转至法律援助中心,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4、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标识牌: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标识牌样式可以改进、但盾牌心形牵手图不能改动)
看守所制度改革篇三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看守所制度改革篇四
看守所制度评析
众所周知,躲猫猫事件中,24岁的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宣称,他在和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触墙而死。后经最高检介入调查,真相方才大白:李荞明系被同监号“牢头狱霸”打死。这件事将看守所制度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舆论的风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3月17日实施至今,已整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中国社会和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历经三次修改,1999年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写入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修订中修正了基本立法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在未被定罪前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这个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看守所条例却没有变动,一直沿用至今。该条例全文仅仅52个条文,但“人犯”一词就使用了71次。其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因此,该条例立法修和完善改是法律界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从法条本身的角度来讲:看守所条例与多条法律相冲突。
第一,《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冲突。《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本身,目前是由国务院的条例来作为一个主要的依据,这本身是和立法法是有出入的,因为这是显然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看守所这是一个可以说是涉及很多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个基本制度,立法不能够笼统就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或某一个行政部门,让它们去行使,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
第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的高度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然而这一条例至今并未被修改。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不少律师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
从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问题来讲:我国看守所现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看守所制度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合二为一,这虽然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方便,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执法和司法成本,但也为公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很容易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第二,在押犯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
看守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少数已判有罪者的临时羁押场所,严格说来只是罪与非罪的“中转站”,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可是,从现实境况来看,看守所却成了违法滥刑的重灾区,其严重程序竟然超过了监狱,以至出现被羁押者宁愿去蹲监狱,也不愿呆在看守所的反常现象。
它所侵犯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通信会见权:《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妨碍侦查、泄露案情为由,拒绝嫌疑人与亲属通信、会见。
b)律师会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作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在押人员得到律师帮助。这种权利的实现在看守所中表现为在押人员同律师的会见、通信,但由于看守所的“侦察性”,这种权利通常得不到保障。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看守所百般刁难,不批准其与嫌疑人的会见。
c)超期羁押:由于看守所和侦察部门设置于同一级的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就使得看守所的羁押工作不得不与刑事侦查活动发生联系,甚至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看守所往往通过延长羁押期限,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线索、深挖犯罪。
第三,看守所监理不力。
a)用疑犯管理疑犯,默认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
看守所内用疑犯管理疑犯,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由于警力不足,一名新入所的疑犯需要由先进所的疑犯来教看守所的规矩,时间一长就形成了所谓的牢头,并形成“线人”和牢头共同治理的局面。
b)看守所的潜规则
每个新人进来被要求背熟“二十四章经”和“四十八条”。所谓“二十四章经”,是指看守所为应付外界检查要求罪犯背熟的标准答案。看守所有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上级官员来视察,要是问到犯人,大家就必须要按照标准答案来回答,比如,问你平时吃的是什么,就要回答,“两菜一汤、有鱼有肉”之类的答案。而“四十八条”则是一些看守所对内的禁止性规定,“不准抽烟、不准喝酒、不准赌博”等等。
第四,看守所生活条件恶劣。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设施陈旧,条件恶劣,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由于犯罪高发,有的看守所人满为患,而监舍有限,“大通铺”也睡不下,在押人员只能夜里轮流睡觉。
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
从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角度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能认识到人权保障的意义和重要性。所以即使看守所条例有人权保障倾向,也不能很好的被执行。有些人的所作所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对一些法律法条明知故犯,认为自己代表了特权,有权决定管辖下的人员所受到的待遇问题。如果只思想不被纠正,那么即使条例被修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看守所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一,从立法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已与现阶段的刑事犯罪发展状况逐渐不适应,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或空白造成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无法可依或有法无据,此次课题通过查阅我国现阶段看守所方面的法规法律,总结出立法的空白和漏洞,说明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埋伏了看守所制度的隐患,进一步论证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条例或专门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第二,从制度设计方面。学界普遍认为,看守所现阶段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于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看守所不中立。《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公安机关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察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从而造成了上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现象的发生。此次课题通过研究看守所的制度设计模式,论证看守所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究看守所中立能否有效避免“躲猫猫”之类的惨剧,推进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从看守所自身原因方面: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被羁押者的权利包括: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获得人道待遇等11项权利。然而由于看守所的制度问题,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问题);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防御性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也得不到保障。而且看守所监管不力;生活条件恶劣,硬件设施不完善(包括监控录像损坏等);警力不足,监管人员成分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其自身存在多种问题导致了现在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四,从社会原因方面:看守所处于被社会忽略的灰色地带,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改进看守所工作的意识不强,对看守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或因财政困难导致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简陋,严重制约看守所的等级化建设。
最后,提出我们自己的一些改进看守所制度的建议和构想。
第一,在看守所的管辖方面。继续由公安部门管辖还是保持看守所中立,改由司法部门管辖。“保守派”、“改良派”、“改革派”哪一种主张更符合我国现行刑事发展状况,能有效遏制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推进看守所制度的进步,改变看守所的管辖。
第二,在加强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如何有效保护看守所在押犯人的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获得司法救济和帮助等权利。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是否应当制定具体的保障条款以防止被侵害。在有关超期羁押方面,是否应该采用司法令状主义把羁押权交到司法机关官员手上并建立复查制度
第三,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法规。有学者建议,看守所法应吸收《 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将看守所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能否对看守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制。
第四,如何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由哪个部门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更能说服公众,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权力的公信力。
第五,如何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从监督机关的职责、监督的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如何在协调侦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以上使我们对看守所制度的一些分析,我们希望看守所制度的问题有一天能够得到完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