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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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篇一
票务代理协议
************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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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票务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国内及国际机票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1、甲方应当以电话、传真或邮件、qq、短信形式,将旅行计划通知乙方,乙方及时进行机票查询处理并将查询结果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报价后,需于约定的时间内确认出票,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旅行计划(旅客名单、证件号码、乘机日期、时间、目的地等)发至乙方,并保证资料完整准确,乙方根据该信息出票。
1.2、甲方指定专门人员订票和签收,签收方式以乙方认可为准。甲方指定 专门订票人及签收人,任何其他人无权签收,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1.3、甲方在乙方所订国内机票,在乙方机位确认单的最后留票时限前(按航空公司通知的最后留票时限为准),乙方保证所确认的机位。最后留票时限后,乙方将不再保证所确认的机位。如发生退票,因各国际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各不相同,具体情况将参照各航空公司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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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除甲方以上指定的订票人、签收人及订房授权人外,若甲方其他职员订票,必须自行付款,以优惠价格即时付清。经甲方以传真另行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接到订票信息后,应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优惠票务情况(包括航线、日期、票价等),经甲方再次确认后方可出票。
2.2、乙方接到订票信息后应及时查询航班信息并为甲方预留舱位,以便甲方最终确认。
2.3、正常情况下,乙方收到甲方的订票通知后两小时内完成所有订票的确认或取消的确认。
2.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机票价格均为最优惠价格,甲方最终确认出票前,如票价下调,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票价。
2.5、如甲方出现客票变更,退票,遗失等事宜,乙方应迅速配合甲方协助处理,对于甲方的建议和投诉,乙方应于24小时内做出反应,并回复。
2.6、遵守甲方公司供应商守则要求及其规章制度。
2.7、乙方应对甲方乘机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乘机人信息。(乘机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职位、婚姻状况、证件号、航线、航线日期、手机号码、保险)。如双方合同终止,乙方同意并承诺,保证对甲方乘机人信息进行保密,如违法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8、乙方如有欺骗行为(故意抬高机票价格、退改票费用,不为乘机人购买保险等),一经确认,甲方有权以乙方的当月交易额的双倍进行扣罚,并保留随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三、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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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乙双方约定,机票款金额总计达20万元人民币为结算周期,乙方将账单提供给甲方核对,甲方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供账单后7日内将机票款支付给乙方,遇节假日提前支付。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提供有效发票以及相关客票(包括:机票行程单、修改退票的相关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改票前的复印件、修改退票的收据)。
3.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清应付款项,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超过7日的,从第8日开始乙方将按应付金额1%/日收取滞纳金,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按应付金额20%收取违约金。乙方终止合同时,甲方需结清应付款项和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3、保险:国内民航飞机意外伤害险,均采取自愿购买原则,乙方可代为购买。
四、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及履行此协议,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应最少在30天前通知对方,并追讨违约方赔偿因此引起之损失。
4.2、因航空公司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飞机停飞、航班取消、变更等其他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此协议,甲乙双方可免除责任。
五、甲、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相关订票业务
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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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六、其他
6.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一同生效。
6.2、双方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6.3、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6.5、本协议为 年,有效期从 至。6.6、资信证明文件: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7、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2013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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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篇二
演出门票代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售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甲、乙方应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服务与承诺
1、甲方为乙方提供“”演出门票,由乙方代为销售;
2、代理费用:
乙方销售票款金额在0元——3000元的部分,甲方支付此阶段票款的10%作为代理费。
乙方销售票款金额在3001元——8000元的部分,甲方支付此阶段票款的15%作为代理费。
乙方销售票款金额在8001元以上的部分,甲方支付此阶段票款的20%作为代理费。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扰乱市场行为。
4、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与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此人行为代表乙方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5、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
结算方式:票务销售结束后,乙方在扣除代理费后向甲方付清全额已售票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由另一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部赔偿。
第五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则调整部分条款并延长履行协议,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双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话、邮件、信函、亲自交涉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动交给另一方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把相关信息通知对方,因一方信息未通知另一方,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扩大,由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扩大部分损失。
第六条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不可抗力所致,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2、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结算和争议解决条款;
3、甲、乙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一个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履行协议时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篇三
演出门票代售合同书
甲方:苏州盛世华光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售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甲、乙方应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服务与承诺
1、甲方为乙方提供“庆祝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特别晚会”演出门票,由乙方代为销售;
2、甲方给予乙方售出门票价款总额的15%作为代理费。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扰乱市场行为。
4、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与甲方人员联系,此人行为代表乙方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打折出售门票。
6、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
1、结算方式:乙方在出票当天、扣除15%的代理费后向甲方付清全额已售票款。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由另一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第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则调整部分条款并延长履行协议,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双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话、邮件、信函、亲自交涉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动交给另一方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把相关信息通知对方,因一方信息未通知另一方,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扩大,由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扩大部分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七条 协议终止
1、不可抗力所致,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2、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结算和争议解决条款;
3、甲、乙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一个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履行协议时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篇四
商务旅行票务代理协议(2013版)
商务旅行票务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国内外航空机票及其他商旅服务,于甲方所在地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守信。
一、甲方责任
1.1、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向乙方发出订票信息(包括旅客姓名、航线、日期、送票地址等),乙方需书面回复相关订票反馈信息;甲方收到乙方报价后,需于约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确认出票,并保证资料完整准确。
1.2、甲方指定专门人员订票和签收,签收方式以乙方认可为准。甲方指定为专门订票人及签收人,任何其他人无权签收,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3、甲方在乙方所订国内机票,在乙方机位确认单的最后留票时限前(按航空公司通知的最后留票时限为准),乙方保证所确认的机位。最后留票时限后,乙方将不再保证所确认的机位。如发生退票,因各国际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各不相同,具体情况将参照各航空公司具体规定办理。
1.4、除甲方以上指定的订票人、签收人及订房授权人外,若甲方其他职员订票,必须自行付款,以优惠价格即时付清。经甲方以传真另行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责任
2.1、乙方接到订票信息后,应在一小时内及时向甲方确认票务情况(包括旅客的姓名、航线、日期、票价等),经甲方再次确认后方可出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人不能正常出发,乙方应立即安排其他航班或者舱位,票价差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赔偿的权利。
2.2、乙方接到订票信息后应及时查询航班信息并为甲方预留舱位,以便甲方最终确认。
2.3、正常情况下,乙方收到甲方的订票通知后两小时内完成所有订票的确认或取消的确认。
2.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机票价格均为最优惠价格,甲方最终确认出票前,如票价下调,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票价。
2.5、如甲方出现客票变更,退票,遗失等事宜,乙方应迅速配合甲方协助处理,对于甲方的建议和投诉,乙方应于24小时内做出反应,并回复。
2.6、遵守甲方公司供应商守则要求及其规章制度。
2.7、乙方应对甲方乘机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乘机人信息。(乘机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职位、婚姻状况、证件号、航线、航线日期、手机号码、保险)。如双方合同终止,乙方同意并承诺,保证对甲方乘机人信息进行保密,如违法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8、乙方如有欺骗行为(故意抬高机票价格、退改票费用,不为乘机人购买保险等),一经确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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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旅行票务代理协议(2013版)方有权以乙方的当月交易额的双倍进行扣罚,并保留随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9、廉洁条款:
2.9.1、乙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不得为业务、结算等事项对甲方以及东菱集团其他单位的员工及其亲属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房屋装修、出资旅游或其它形式的利益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使甲方员工或其关系人、指定人受益的行为,否则,乙方应承担五万元或者乙方与甲方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30%(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9.2、上述条款对双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履行情况而失效。如果乙方主动或者在甲方提出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则甲方可视乙方配合程度减轻或直至免除追究乙方以上违约责任。
2.9.3、本合同所指的关联公和关联企业: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拥有)或控制(被控制)其财务、技术、生产、采购、市场或人事的公司和单位,或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拥有(被拥有)或控制(被拥有)的公司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的从属公司、单位及相互投资公司、单位。
2.9.4、本合同所指的关系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三、付款方式
3.1、双方以月结45天付清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提供有效发票以及相关客票(包括:机票行程单、修改退票的相关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改票前的复印件、修改退票的收据)。
3.2、返还方案:机票总金额在1—5万元的,机票总金额返还1%,机票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机票总金额返还1.5%(总金额包括:退票费、改期费、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保险费、改期保险费等费用);国际机票不在返还方案内,直接优惠在票面金额,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国际机票需要开具对应总金额的发票给甲方。
3.3、保险:所有机票赠送保险,国内民航飞机意外伤害险,保额为万元,国际民航飞机意外伤害险,保额为万元。
四、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及履行此协议,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应最少在30天前通知对方,并追讨违约方赔偿因此引起之损失。
4.2、由航空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此协议,甲乙双方可免除责任。
五、其他
5.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一同生效。
5.2、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4、本协议为年,有效期从至。
5.5、资信证明文件: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6、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签署人:授权签署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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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的代理 代理售票合作协议篇五
票务代理刚兴起 签订合同多留意
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的升温,票务销售代理也逐渐兴起。文化旅游实体经营者愿将票务销售外包给票务公司,看中的正是其专业的销售技巧与广泛的销售途径。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票务公司的良莠不齐,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结算期限与方式不明
刘某系北京郊区一山庄俱乐部经营者,其与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票务代理协议,约定该文化传播公司销售刘某提供的门票,双方按照“周一至周五40元/人半日,周六、日60元/人半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文化传播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实际销售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因此刘某应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本案中,票务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总共销售的纸质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要求刘某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刘某答辩称,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仍有消费者持从票务公司处购买的旅游券进行消费;此外,由于票务公司擅自变更销售模式,除纸质门票外,存在消费者持手机二维码或验证码游览的情形,门票金额已超出6600元。
此案涉及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结算期限和结算方式两个问题。旅游文化类门票与传统意义上的门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往往设定一个有效期间,便于消费者选择游览时间。现实中,票务公司在合作期间内销售出门票后,消费者可能在超出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但在门票有效期内使用门票。这部分门票销售金额能否纳入结算范围,有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部分实际经营者可能因此拒绝接受这部分门票,或者可能在接受使用后遭受无法结算的损失。因此,该类合同应该明确区分双方合作期间、票务有效期间以及双方结算时间,双方当事人亦应在此基础上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外,如果票务公司的出票方式发生变化而导致结算方式变化的,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并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注意到上述问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赔偿责任保险费用约定不清
某旅游公司与票务公司签订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票务公司为其在北京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后,票务公司支付了3万元给旅游公司。合作期间届满后,票务公司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仅实际销售了5000元门票,旅游公司应返还25000元“预付款”。
■法官说法
独家代理合同系指合同中明确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就某一旅游项目或文化项目,仅由该合同项下的票务公司具有代销权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实体经营者在某一时期及地区不能再与其他票务公司合作。本案中,旅游公司答辩称,作为旅游项目经营者,其前期投入了场地建设、cs装备购置等近80万元的投入,但在近两年的合作期间,票务公司仅销售不足1万元的门票,主要原因在于票务公司销售的门票价格过高,从而导致整个旅游项目无人问津。此外,因有游客在景区摔伤,旅游公司赔付了近10万余元医疗费。从公平原则出发,票务公司不应该要回剩余款项。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旅游公司在与票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对票务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约定,导致票务公司一味追求高价售票,旅游公司无法实施监管,同时受独家代理合同限制,无法与其他票务公司合作,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此外,由于合同双方对赔偿责任和保险费用负担也没有明确约定,导致意外发生后,互相推卸责任。
■法官提醒
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各大团购网站上购买文化旅游项目门票时,应注意门票是否包含保险费用,并在门票有效期内尽早使用。而旅游项目开发者在与专业的票务销售代理公司合作时,应特别注意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结算期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门票,能否使用以及如何结算。例如,票务代理合作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门票有效期限是三个月,那么,在2012年3月5日,消费者持有票务公司在合作期间售出且仍处于有效期的门票进行消费,应如何处理?这既涉及到合同双方的经营利益,也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明确结算价格。实践中,票务公司赚取的利润来源于销售门票价格与实体经营者结算票务价格的差价。因此,一些票务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差价,一味提高门票实际销售价格,导致旅游项目无人问津,经营者损失惨重。因此,经营者不能有“我只埋头经营,你负责卖票”的心态,不宜完全放弃对票面销售价格的监管。
三、审慎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倘若经营者要与票务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应严格考察该票务公司的销售能力及信用,以免落入门票销不动,又不能在合作期内寻求其他销售途径的尴尬局面。
四、明确结算方式。一些代理合同约定“按收回的副券计算”结算金额,但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不仅存在纸质票,更出现了手机短信编码、手机二维编码等其他样式的票样,传统结算方式无法适用于后者。因此,合同中应尽可能明确结算方式,防止结算时互相扯皮。
五、明确赔偿责任和保险费用的负担。真人cs等旅游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一旦发生意外,实体经营者和票务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或者约定保险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