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大全11篇)
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现状,明确目标,制定计划。需要添加合适的图表和图像来增加报告的可读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一
50到70岁的人群集中反映出行存在难题,有近两成受访者在遇到出行难题时会放弃出行。滴滴昨日发布的中老年人出行习惯调查报告显示,公交车是这一群体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超六成被调查者只有在没有其他交通工具时,才会选择打出租车,路边扬招是首选方式。
报告显示,50岁到70岁的人群集中反映频繁换乘、长时间步行和扬招打不到车,是出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56.36%的被调查者出行主要依靠公交车,仅10%的人平时都打出租车,超六成受访者只有在没有其它交通工具选择时才打出租车。数据同时显示,路边扬手招车仍然是中老年人平时打车的首选方式,占比达51.07%。遇到出行困难时,47.96%会选择求助子女,16.23%选择使用软件叫车,17.37%则选择放弃出门。
滴滴出租车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是政府和出行企业应尽的责任。今年1月27日,滴滴正式在全国上线“滴滴老人打车”,子女可以在滴滴出行app出租车栏目左上角的“消息中心”中开通此项功能,也可在微信钱包中打开“滴滴出行”的“出租车”,选择“开通敬老服务”,设置老人电话、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开通。截至2月底,“滴滴老人打车”已经为数万老人提供了出行服务。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二
90后的爱与性。没恋爱但是有性爱经历的boy是妹子的3倍,90后最大的已经26岁,不少人步入了婚姻和职场,但是没恋爱却有过性爱经历这点上,说明这代人思想上还是比较开放,有过性爱不一定要恋爱或结婚,只要双方情投意合,这也许也是部分人喜欢上社交软件的原因吧。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三
韩媒称,韩国贸易协会国际贸易研究院6月3日发布的《韩中大学生创业生态圈比较研究》报告显示,去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创业率8%,而韩国大学毕业生仅为0.8%。
据韩联社6月3日报道,有意创业的中国大学生比例为89.8%,韩国仅为17.4%。最近中国初创公司(成立10年以内、估值超过10亿美元)剧增,大学生对创业关注度大幅提升。截至今年1月,全球310家成立10年以内、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初创企业中,中国有80家,韩国仅有6家。
报告称,这主要因为,与高度依赖政府的韩国初创企业不同,中国支持初创企业的民间创业基金丰富活跃。诸如清华和北大等中国高校均设有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实质性支持的民间创业基金。
报告指出,中国通过民间合作等方式积极筹募创业基金,而韩国大学生创业基金有75%源自政府,难以自主投资。多数中国创业扶持机构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管理下相互对接合作,而韩国创业扶持项目则根据预算由创业支援团、创业教育中心等类似机构个别运作,难以统一提供资助。
此外,韩中两国大学生对创业的看法也大不相同。
报告指出,中国的创业友好型文化逐步扩散,不少大学生将成功企业家视为偶像,而韩国大学生对企业家的负面看法仍较多,害怕创业失败,偏好稳定工作。
报告强调,创业是创造就业岗位的核心动力,有必要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四
1月5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该系列调查开始于,已连续开展9年。本次报告是11月以来,对全国10省(区/市)90所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的7736名学生,以及1544名家长和99名老师的互联网运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得到的结果。
调查显示,91.9%的未成年人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远高于我国网民的总体触网率,娱乐游戏、完成作业、查阅资料和放松休息是他们上网的主要目的。56.4%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在10岁以前,同时,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
调查还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睡前、课间休息、上学/放学路上和做作业时是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主要时间。聊天、听音乐、玩游戏和看视频是未成年人手机上网的主要活动,分别占72.0%、65.4%、26.9%和24.0%。
在网络交往方面,85.7%的未成年人在网上进行交流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50.9%的未成年人在网上结交到现实生活中不认识的新朋友。正能量与社会和谐的事件是他们转发过最多的信息,占比为58.7%。
调查显示,多数未成年人还是认为父母更倾向于不支持自己上网,同时,他们已开始成为父母的网络老师,78.5%的父母有向孩子请教上网问题的.经历。关于上网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和父母的认识比较一致,排在首位的是影响学习,其次是影响视力和身体健康。
报告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互联网的时代,建立一个干净、清朗的网络环境,更显十分迫切。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管理上多采用行政、技术、文化手段和道德自律等方式,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效。但是,这些方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用网行为更显必需。
报告建议,可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相关立法,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青少年受到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网络犯罪等侵害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坚持构建良好秩序,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同时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同时,进一步运用行业协会、媒体、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加强网络服务业自律,完善群众监督、投诉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互联网管理者、从业者和使用者树立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地从事互联网相关工作,共同为净化网络环境、建立绿色和谐的网络氛围而努力,让青少年更好地参与到互联网生活中。
要广泛开展青少年新媒体素养教育,引导他们从小争当“中国好网民”
调查显示,超九成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种类多样的不良信息,其中63.4%的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广告推销,42.2%的未成年人上网时遇到过骚扰信息。木马病毒、谣言、粗俗语言和黄色图片也是未成年人上网时会遇到的,分别占24.6%、24.1%、21.3%和21.1%。52.0%的未成年人表示广告是不良信息的主要来源,视频、游戏、搜索和qq个人空间也是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分别占32.9%、30.3%、28.7%和23.0%。此外,也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在网上交往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网友的网络暴力。
报告表示,52.1%的未成年人认为门户网站的新闻比较可信,但是一些门户网站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经常登载一些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信息、暴力信息等。应加强网络服务业自律,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相关工作,共同为净化网络环境而努力。
报告提出,在互联网越来越深刻影响我们生活的时代背景下,应更加重视互联网教育,尤其是新媒体素养教育。建议在社会、学校和家庭中,深入推行新媒体素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科学知网、安全上网、文明用网,引导少年儿童从小争当“中国好网民”。
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群体的互联网运用状况,服务他们健康成长。
本次报告新增了对留守儿童的数据分析。调查显示,80.9%的留守儿童使用过互联网,67.9%的孩子在家里能够上网,两项数据均低于整体水平。10岁以前接触互联网的留守儿童仅占43.0%,相较于城市和农村未成年人,他们首次触网的年龄较为滞后。
18.2%的留守儿童父母没有上过网,这一比例明显高于8.2%的整体水平。60.3%的留守儿童在网上结交现实中不认识的新朋友,同样高于50.9%的整体水平。
在使用手机方面,78.8%的留守儿童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2.8%,均略高于整体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课和课间使用手机上网的留守儿童比例分别为12.3%和46.2%,这两项内容分别高于城市未成年人近10个百分点和33个百分点。
报告指出,由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新媒体对他们而言并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增长见识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还扮演着精神慰藉的陪伴者角色。因而,对他们用网行为的指导、监督显得十分缺乏。
报告建议,应进一步改善留守儿童群体的互联网运用条件,也可运用新媒体手段搭建亲情热线,增加老师、家长和留守儿童之间的沟通。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组织教育和社会教育多元协同,各方互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五
广东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698件,受理3059件,同比增长14%;受理4629件,同比增长51%。
汽车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售后服务等方面,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燃油系统、零配件、车身外观及内饰等方面,购车合同藏猫腻、维修售后服务跟不上等,也是汽车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1、捆绑销售车险车贷。
在目前汽车销售市场中,这类捆绑车险车贷销售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变成“明规则”。
三是“续保押金”,也叫续保保证金,即汽车销售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专家点评。
捆绑销售汽车保险或车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
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如果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搞“捆绑式”销售的行为,应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2、加装赠品以次充好。
在售车过程中,经营商往往以赠送各种配饰作为优惠吸引消费者,或以给予价格的上优惠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更多加装品或者所谓的“大礼包”。但事实上加装的各种配件不是必需品,消费者往往用不到,而很多赠品又以次充好,质量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三无”产品。
专家点评。
加装用品或赠送的精品以次充好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证的产品;同时经营者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
建议消费者在买车时不要轻易受到“礼品”的“诱惑”。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对汽车销售商所提供的赠品要看其是否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质保卡;。
二、要货比三家,最好看一看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保质期等;。
三、应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一个协议,使其承诺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实行“三包”或其它的解决办法。
3、热销车型加价提车。
一些汽车经销商或销售人员在报价时,提高价格,再通过打折的方式来诱导消费者购买。而对于一些热销的车型或消费者心仪的车款,则要求加价提车。增加的价格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这种情况,表面上看是供需失衡导致,实则是商家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借机抬价、从中谋利的潜在手段。
专家点评。
加价提车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及合同必须遵守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此外,根据《物价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汽车销售商擅自加价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消费者可合法维权。
4、购车后不兑现承诺。
在消费者购车时,部分汽车销售人员为了业绩和提成,往往会抓住购车者的心理,口头承诺购车优惠或补贴,如承诺多次免费保养、免费加装汽车用品、赠送油卡等。当车辆销售出去后,便出尔反尔,不兑现承诺。更有甚者将节能补贴等承诺写进购车协议,但交易成功后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兑现补贴,让购车者得不偿失。
专家点评。
汽车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时代表的是汽车经营者,汽车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时做出的承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所作出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如经营者在汽车销售后不兑现承诺,消费者依法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消委会等社会组织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很重要的就是证据,也就是说要有证明汽车销售人员作出承诺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就很难维权。如果汽车销售人员在推销汽车的时候作了相应的承诺的,建议消费者要求将该承诺写在合同里。如果没办法写在合同里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就承诺事宜单独出具书面文件,如果经营者无法做到,消费者应该慎重考虑汽车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是否为真实承诺。
汽车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可见,诚信经营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义务。
如经营者通过口头承诺的方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后,不兑现承诺,是不诚信经营的表现,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均会得到否定的评价,不利于经营者的长期、稳定发展,得不偿失。
5、诱导车主过度保养。
一般而言,每个成熟品牌汽车厂商会通过大量实验,制定出最适合其品牌汽车的保养周期,并将此周期标注在保养手册上。但部分4s店、维修厂为了赚取更多的工时费、更多的配件销售利润,罔顾汽车生产厂家制定的保养周期,以各种方式诱导车主提高保养频率、缩短保养间隔。车主如果听信了他们的建议,很可能会令车辆保养过度,造成伤害。
专家点评。
部分4s店为了赚取更多的钱,罔顾消费者利益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可见,消费者在消费时有知道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在交易时享有公平的条件。
部分4s店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汽车维修的知识,不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这是以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来换取自身的利益,对于部分4s店的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的原因是基于消费者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造成。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汽车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汽车专业知识的宣传,同时对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有效的执法,杜绝相应的行为。
6、零部件垄断经营价格高。
很多4s店的汽车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因为汽车配件及保养一直是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汽车整车价格总体来说是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降价的,但这种趋势却很难影响配件价格。零部件垄断经营、价格高的情况在进口汽车的维修上尤为突出。
专家点评。
维修的零部件垄断价格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具体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对于零部件的价格,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应当由供需关系决定,除了政府管制及政府定价的特殊情况外,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是,完全放任的市场行为容易导致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零部件的垄断经营如果存在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情况,那么可以依法由相应的反垄断部门进行处理。
反垄断部门对汽车行业零部件垄断行为的处罚是有先例的,208月20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对日本12家企业因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行为罚款合计12.354亿元。因此,如果汽车零部件涉嫌垄断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当然,反垄断的整个调查、认定程序都较为复杂及专业,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7、常见故障小病大医以换代修。
汽车的一些常见故障看似简单,但有时却会出现反复维修的情况。看似轻微的小故障,到维修店一检测,需要更换不少配件才能解决,而且价格不菲。至于,到底哪些故障可维修解决,哪些故障必须换件,消费者并不清楚,只能任由经营者说了算。一些4s店和维修店热衷于“以换代修”,一方面可能确实受技术水平限制,怕处理不当,影响整车的性能和安全。另一方面,换零件不仅简单直接,而且可带来丰厚利润。对于部分不良商家而言,小病大医、以换代修是惯用的手段。
专家点评。
小病大医,以换代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具体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目前针对汽车维修市场的法规主要是由交通部颁布并于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许多汽车销售商往往违反上述规定,建议消费者维修时要拿到第一手的维修单据,为以后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8、价格不公开收费藏“猫腻”
不少汽车售后服务商在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前后,均没有向车主出示正规价目表,详细说明收费标准和额度。有些仅仅以广告传单形式或口头报价,对价格含糊其辞,在收费问题上隐藏很多“猫腻”。
专家点评。
经营者不公开维修收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乱收费行为则侵犯了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进行汽车维修的时候,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公开其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也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应当主动的要求经营者详细说明维修费用的相关情况,这是消费者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也是经营者履行自身义务的表现,经营者无权拒绝。
如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公开收费标准而经营者不公开的,消费者有权向主管的政府部门投诉,要求其改正。如果经营者违背价格法的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9、旧件充新偷梁换柱。
鉴于消费者很难了解真实情况,一些不良经营者就以旧件充当新件,或以次品充当正品,给维修车辆更换零部件,借此谋取暴利。更有甚者,利用维修的机会,用一些旧零件或次品件换走消费者的正品好零件,由于手段隐蔽,外观不明显,消费者往往难以辨识,蒙受损失而不知情。
专家点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七)款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由此可见,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行为属于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3倍赔偿。
汽车零部件关系到整个交通秩序、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一单交通事故的发生,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破裂,是一个悲剧,谁都不愿意发生。作为汽车经营者,不应当销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零配件,因为,如果这样的零配件销售出去之后,在马路上,销售该汽车零配件的经营者也可能是受害者。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杜绝不合格零配件的出现。另外,从法律层面考察,销售以次充好的零配件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0、推诿拖延不履行法定责任。
为逃避“保修期”或“三包”期间责任,经营者采取各种借口、多种手段拒绝车辆保养、修理,或故意拖延车辆保养、修理时间,导致出现车辆在免费保修期内没有问题,一过保修期则问题多多,或者车辆需要换修退时已经过了“三包”有效期等现象。
专家点评。
汽车销售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是极度不对称的,经营者为规避其免费维修责任,多采取隐瞒拖延等手段变相剥夺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权利,实际上消费者的使用体验最能直接反映汽车的质量是否有问题。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隐瞒质量问题或误导消费者,达到拖延时间超过保修期的做法已经侵害消费者的求偿权。
建议消费者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时及时提出,要求商家履行三包义务。自送修之日起,其三包有效期计算应当中止,以免商家恶意拖延,让质量问题隐藏于三包期内,架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六
50到70岁的人群集中反映出行存在难题,有近两成受访者在遇到出行难题时会放弃出行。滴滴昨日发布的中老年人出行习惯调查报告显示,公交车是这一群体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超六成被调查者只有在没有其他交通工具时,才会选择打出租车,路边扬招是首选方式。
报告显示,50岁到70岁的人群集中反映频繁换乘、长时间步行和扬招打不到车,是出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56.36%的被调查者出行主要依靠公交车,仅10%的人平时都打出租车,超六成受访者只有在没有其它交通工具选择时才打出租车。数据同时显示,路边扬手招车仍然是中老年人平时打车的首选方式,占比达51.07%。遇到出行困难时,47.96%会选择求助子女,16.23%选择使用软件叫车,17.37%则选择放弃出门。
滴滴出租车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是政府和出行企业应尽的责任。今年1月27日,滴滴正式在全国上线“滴滴老人打车”,子女可以在滴滴出行app出租车栏目左上角的“消息中心”中开通此项功能,也可在微信钱包中打开“滴滴出行”的“出租车”,选择“开通敬老服务”,设置老人电话、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开通。截至2月底,“滴滴老人打车”已经为数万老人提供了出行服务。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七
滴滴出租车今日发布《老人出行习惯调查报告》。报告显示,50到70岁老人更容易觉得面临出行难问题,有近两成被调查老人在遇到出行难题时会放弃出行。而具体到出行习惯,报告显示,公交车是老人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超六成被调查老人是在没有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时才打出租车,打车时也更希望子女能够代付。
公交车是老人出行首选。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已成为我们社会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也是交通运输行业重要的服务对象。报告显示,有56.36%的被调查老年人出行主要依靠公交车,20.59%主要依靠自行车及老人代步车,19.41%主要地铁出行。
而具体到出租车的使用上,报告显示,仅10%的被调查老人平时都打出租车,超六成被调查老人会在没有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时才打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出租车的专业安全、价格便宜和及时高效也成为老人选择出租车出行时最看重的因素。
数据同时显示,路边扬手招车仍然是老人平时打车的.首选方式,首选路边扬招的老人占比达51.07%。值得注意的是,仍有13.72%的老人会首选使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这些老人表示,在恶劣天气、早晚高峰期间,以及有急事时候,使用滴滴呼叫出租车,往往效率更高。
50到70岁老人更容易觉得出行存难题。
谈及现有出行方式的满意度,报告显示,50岁到70岁的老人集中反映出行存在难题。在他们看来,频繁换乘、大量步行和扬招打不到车,是出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而在遇到出行困难时,47.96%的老人会选择求助子女,16.23%会选择使用滴滴等软件叫车,17.37%的老人会选择放弃出门。
对此,滴滴出租车相关负责人表示,老人出行面临较多不便。即便是打车,不论是打车过程中,还是结束后支付车费,都比年轻人面临的问题多,“以支付习惯为例,报告数据显示,打车时多数老人并不习惯线上支付。具体来看,50.54%的被调查老人首选由子女支付,43.39%首选现金支付,仅5.08%的老人会主动选择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支付。”
该负责人强调,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是政府和出行企业应尽的责任。滴滴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今年1月27日,滴滴正式在全国上线“滴滴老人打车”功能,子女可以在滴滴出行app出租车栏目左上角的“消息中心”中开通此项功能,也可在微信钱包中打开“滴滴出行”的“出租车”,选择“开通敬老服务”,设置老人电话、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开通。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八
摘要:。
如今,互联网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出行旅游方式。因为互联网,我们的出行旅游变得越来越便捷。然而大学生是互联网上最活跃的群体,也是整个旅游市场的一个重要而又独立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次以大学生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为主题进行线上问卷调查。
关键字:
互联网,出行旅游,大学生。
一、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11月24日至月29日,调查对象:在校大学生,调查目的:了解和分析在校大学生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的情况,大学生对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的看法。调查方法:抽样问卷调查法。问卷情况:本次抽查总共收回调查问卷44份,有效问卷44份。
调查思路:当代的大学生作为这个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爱旅游且向往自由的生活。他们又是作为年轻的一代,知道怎么灵活运用互联网,因此本次调查选择了大学生这个群体,并结合旅游与互联网这个对象设定了”关于大学生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的问卷调查“这个题目,调查了大学生是否支持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确定调查对象后,根据大学生是否愿意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这一点为出发点,以渐进的顺序设计了九个问题。
基本情况:本次调查问卷中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占了18.2%,二年级学生18.2%,三年级学生31.8%,四年级学生25%,其他占了6.8%。男女比例40.9%比59.1%。本次调查问卷总共回收44份,有效问卷44份。
二、调查结果分析。
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在线问卷调查,然后进行分析,现将结果总结如下:
(一)对大学生获得旅游相关信息的渠道进行调查得知,大学生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占的比列最高。其中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占36.4%,网络占75%,咨询旅行社占22.7%,亲朋好友推荐占34.1%,其他占2.3%。这个数据表明,大学生出行旅游相关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获取的,这也证明互联网在大学生心目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变成了大学生搜索查询旅游信息最关键的渠道。
(二)对于大学生是否经常利用互联网规划自己的旅行的情况调查得知,有85.4%的大学生经常利用互联网规划自己的旅行,有13.6%的大学生则不经常利用互联网规划旅行。由此可知大部分大学生经常会利用互联网规划自己的旅行。
(三)对于大学生对互联网上旅游相关信息的满意程度的调查得知,有65.9%的大学生认为网上的旅游相关信息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则有34.1%的大学生认为不能满足。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经常利用互联网规划旅行,但是他们依然觉得网上的信息没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是应该关注的。
(四)对于大学生通过互联网搜集旅游信息时,最关注的内容的调查可知,有75%的学生认为是费用,有63.6%的大学生认为是住宿,有75%的学生认为是交通,有52.3%的大学生认为是饮食,有54.5%的大学生认为是景点路线。根据大学生关注的点可推测他们的消费趋向。
(五)对于大学生在互联网上经常使用的一些服务得知,有59.1%的大学生经常在网上订票,有81.8%的大学生进行酒店预订,有11.4%的大学生只是预览,还有4.5%选择其他的网络服务。从这些大学生关注的点可推测他们的消费趋向。
(六)对于大学生认为,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的制约因素的调查得知,有54.5%的大学生认为网上旅游信息的不可靠,有70.5%的大学生认为网上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没法保证(个人信息,支付手段的安全),有61.4%的大学生认为网络服务不完善,有38.6%的大学生认为他们习惯于传统的旅游方式,有22.7%的大学生认为网站的操作性较难,还有2.3%选择了其他原因。这些制约因素是互联网旅游商应该关注的。
(七)对于大学生是否支持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的问题的调查结果得知,有95.5%的大学生支持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只有4.5%的大学生不支持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还是有绝大多数同学信任和依赖互联网,还是希望互联网有更好的发展。
三、总结,建议和收获。
(一)从调查问卷的各项结果得知,有95.5%的大学生支持利用互联网进行旅游规划,也喜欢利用互联网安排自己的旅行,互联网和旅游在大学生心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此机遇并大力发展互联网连接的旅游行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系统服务,这不仅能得到更加多的大学生客户,也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二)根据制约大学生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的几个点出发,查找到制约大学生购买行为的因素,并减少或消灭这些制约,因此达到销售更多互联网旅游产品的目的。
(三)根据大学生在互联网上规划自己的旅游时,最关注的几个点出发,可以推测出大学生的消费趋向。这个有利于企业确定方向,以此来提高利润。
收获:通过本次调查问卷了解到了在校大学生对利用互联网出行旅游的观点和看法,也认识到了网络营销的重要性。也希望我的调查问卷可以为更多的企业和平台提供实际的数据支持。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九
关于公职人员心理健康的多项选择调查显示,排名前三位的均为负面情绪,分别为疲倦感49%,平淡感46%和烦躁感38%,竟然接近五成的公职人员每天感觉“很疲倦”,这些负面情绪要远远高于正面情绪选项中的满足感28%,充实感26%以及快乐感25%。
主办方汇总慈铭体检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体检中心发放的问卷,发现其实公职人员能够按照法定假日休满假期的很少,并不比普通脑力劳动者多,且呈现出越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的大城市,公职人员的休假越少、压力越大的特点。
慈铭体检专家称,公职人员普遍认为他们的工作“一年比一年累”,并没有老百姓“想像的好”。在汶川地震、奥运会、庆祝国庆60周年等重大任务面前,他们必须放弃双休甚至法定长假。即使是年假,也往往无法正常休息,“一个电话通知,还得赶回单位”。调查显示,按照压力大小排名,公职人员压力最大的城市是北京,其次是广州、上海、深圳,南京位于第五名。
在“您是否经常饮酒?”问卷中,回答是的为30%,8%的`人从不饮酒,55%的很少饮酒,还有5%的人曾经经常饮酒现在戒酒。而在“您每日吸烟支数?”问卷中,70%的人回答为0支,每日抽烟一包以上的人仅为4%。
慈铭体检专家分析说,分别统计男、女性吸烟饮酒率发现:公职人员抽烟饮酒率仍低于普通脑力劳动者,与历年数据相比呈逐渐下降趋势,这可能与《公务员法》和政府在公共场合禁烟以及“工作时间不得饮酒”等行政措施有关。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十
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我们通过网络就能即时社交和聊天。而在陌生人社交软件上,不少人都是抱着约会交友的目的,那么开口第一句其实就是给人的第一印象。但是网络社交语言中,我们发现“嗨/hi/hello”以及“在吗/在干嘛”是非常容易把天聊死的开场白,一方面碎片时代网络讯息太多很容易忽略或没有时间查看,另一方面千篇一律缺乏亮点的开场白让人接不下去,90后更喜欢有事说事。
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优秀篇十一
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最新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2014)显示,中国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91.9%,在上网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左右使用微信。
报告显示,中国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
10岁前触网未成年人比例继续上升。调查显示,总体上,56.4%的未成年人在10岁之前就接触网络,城市未成年人10岁前接触网络的比例达62.7%,农村为48.4%。
超九成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种类多样的“不良信息”,其中,一半左右的未成年人表示网络广告是不良信息的主要来源。
超八成留守儿童使用过互联网,相比于城市未成年人,他们在家上网的比例更低,而在网吧或者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却更高,玩游戏和qq聊天是他们上网的主要行为,且比例均高于城市未成年人。
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系列调查始于2006年,已连续开展9年。本次报告是2014年11月以来,对全国10省(区/市)90所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的7736名学生及1544名家长和99名老师的互联网运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得到的结果。(记者周润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