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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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一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中心财务计划。
2.一切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
3.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于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财务管理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实行成本核算,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6.合理织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 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有审批手续。
7. 应及时认真准确的编制年度决算,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计划,监督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总结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每季度做出财务分析。
8. 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收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错收。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9. 加强收入凭证的审核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出纳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的对账工作。
10. 监督现金管理,中心(站)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每日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现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限度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划拨。
11. 健全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所有固定资产应建账,详细登记,对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报废和盘亏、盘盈均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以便监督管理。
12. 凡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对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计划采购,严格核算,建立卫生材料明细账。
13. 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报销制度,透明财务管理,结合社区实际和相关法规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实行库存管理,由财务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2、库存现金主要用于缴纳、报销社区办公经费及临时性的必要开支,已使用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报销并将现金回流库存。
3、现金库存严禁白条抵库,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须在借款单上注明用途和借款人,并由社区主任审批后方能借出。
4、社区应指派专人定期和不定期清点现金,核对现金余额,防止现金余额丢失和挪用现金现象。
二、财务收支管理
1、所有收入都需开票入帐,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出租店铺须在月底之前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及租金,并应将收取的现金交于财务管理人员管理。
2、验收人员应严格查验报销单据和实物,各项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后由验收审验、主管审批、才能予以报销。
3、经费的使用,在1000元以上需提前向镇政府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在1000元以下需经社区两委讨论通过后才能购买。
4、每月10日、25日两天为固定报销时间,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向镇政府报销,努力做到日清月结。
5、每月出具财务报告,对当月的收支做出汇总,以便于管理和查看。
三、财务公开内容:
1、社区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2、各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3、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情况。
4、社区日常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5、社区自有产业收支情况。
6、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需公开的财务事项。
四、公开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2、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社区重要决策。
3、每个月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社区财务情况,专项工作及时公布。
五、资产管理
1、凡社区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造册。
2、不按规定,造成本单位财产人为损毁或丢失,应由责任人自负。
3、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出单位,原使用的有关公物用品,应办理移交手续,方能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六、会议资料、票据管理
1、单位所用票据一律由财务管理人员保管,领、销登记需清楚明确,已用完的票据需及时交回会计核销。
2、会计资料保管严格按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3、会计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由他人翻阅。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一、 总 则
(一 )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自然村、村民小组,下同)的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财农字[1996]50号)、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办经[2015]1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发[2003]70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nn市村级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南农廉[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村集体财产归本村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不准侵犯、平调和摊派。
(三)认真贯彻《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闽农综[2001]7号),村集体财务工作由农业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接受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四 )村集体财务全面依法委托所在乡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集中代理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进行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实时监控,全面提升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要求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二、财务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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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级集体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七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 )经讨论通过和审核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备案。
(九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群众如实公布。
三、货币资金管理
(十)村集体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代理中心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内解缴开户银行;支出经代理中心核准从银行存款中领用。村集体现金应当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保管现金。
织和代理中心负责人(或代理会计)保管,不得同一个人保管财务印鉴。
(十三)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000元。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上一年度村财收入确定备用金限额。因财产购置、项目建设等用途,需大额开支的,应事先填写经费开支计划书,经村主管财务人员签署意见,报代理中心审批后,办理领款业务。经费开支计划书应连同该笔业务的支出凭证一起入账。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四)严禁拆借公-款和集体资金,严禁将公-款和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个人和企业),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和集体资金的,需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本息。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用集体资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村干部因公预借资金,须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并在公务结束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十六)严格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集体资金,不准白条抵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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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落实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报账员自行开展,代理会计应当按时检查村集体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
(十八)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十九)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村组因公益事业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其费用开支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年度核定,报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备案,发生的招待费用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招待费用开支情况。
四、村组干部报酬
(二十)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严禁超过组织部门核定干部职数配备村组干部。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经济发达、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且村财收入稳定、前一年度村财收入超50万元的村,村干部补贴经村集体研究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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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在村财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筹集采取村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18:8。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任何商业保险费用不得在村集体财务报支。
(二十二)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电脑设备和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村干部通讯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通讯费用补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从严控制,村集体经济收入不稳定,实力较差,无力承受的村,不应设立干部通讯补贴。设立补贴的村,要按村集体年收入等次划定每人每月最高控制限额(原则上每月不超100元),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在规定限额内报销。
五、经费开支审批
(二十三)经费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村党组织领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
(二十四)限额审批的标准是:一般情况下,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直接审批报销;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必须由2名以上班子成员签名,再经审批后,方可开支报销;单项开支在2000—5000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后审批报销;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两委会集体审定后审批报销。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降低审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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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作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交审批人审批报销。手续不全的,报账员不得付款,代理会计不得入帐。
六、票据管理
(二十六)村集体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代理会计负责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申领后,由报账员专人领用,每次最多不得超过5本,并登记编号。
(二十七)收款收据只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主要用于收取依法征收的村公益事业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承包款和往来款等的法定凭证。
(二十八)收款收据由报账员负责填制,不得出借、代开、代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乡镇(街道)经管站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二十九)收款收据存根统一上缴乡镇(街道)经管站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未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每年一次的收款收据年检工作。支票的购买、保管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七、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的发包,应根据发包标的的金额大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村事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招标办法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制定。
(三十一)建立健全招投标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资料。 (三十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 、 财会人员管理
(三十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一名报帐员,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报帐员享受与村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报帐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年检制度。
(三十四)报帐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报帐员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三十五)报帐员应按时记帐、结帐、报帐,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帐证、帐表“五相符”。
(三十六) 实行报帐员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村报帐员。
(三十七)报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报帐员的任用和调换,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和代理中心备案,接受必要的培训考核。报帐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乡镇(街道)经管站、代理会计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三十八)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理的.,一经发现,代理中心应当予以批评;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报账员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账的,代理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三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
(四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村干部及报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凡公开的内容,由代理中心提供在村务公开栏或相关网站公开,并设置财务公开意见箱,按要求按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四十一)财务收支活动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村,应每月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四十二)民主理财小组要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本村财务公开程序及内容,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入账和公开虚假的财务情况。
(四十三)入帐和公开前必须先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要做好理财记录,理财小组成员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在入帐的收支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十、财务档案和文书资料保管
(四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形成的承包合同、统计资料和文书材料等,按内容分门别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别移交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归档保管;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暂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保管3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同时要做好电算化资料备份工作。
(四十五)建立档案室,配置档案柜,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及文书资料档案。同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
(四十六)保存的财务和文书资料档案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须经代理中心负责人或本村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或复制,但应办理必要的复制、查阅手续。
(四十七)财务和文书资料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乡镇(街道)经管站批准,按规定程序销毁,经管站派人监销。
(四十八)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若遇人员变动,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十一、审计监督
(四十九)乡镇(街道)经管站要履行好对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的职责,实行定期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并将情况及时报乡镇(街道)党组织、政府、纪委负责人,乡镇(街道)纪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村财务管理情况。
(五十)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集体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实行实时网络监管,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及村主干任期经济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十二、附则
(五十一) 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五十二) 本办法由市纪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与海洋局负责解释。
(五十三)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1、居委会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禁止奢侈浪费,规范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接待费开支。
2、居委会设立会计服务组,统一管理村(经济联合体)、组(经济协会)、社属企业的会计财务。会计服务组的人数根据村的实际,由居委会提议,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并表决通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服务组设立主管会计,负责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工作,对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监督管理。
3、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一定财务、财经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社区合作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电算化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原已担任村、组会计工作人员,年龄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4、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
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兼洁自律,不弄虚作假,要秉公办事,加强对现金、收支发票的管理,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领导坚持办理的,财务人员可以执行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5、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帐款分管和现金、存款分记;支票、印鉴分别保管,货币资金每月进行出纳帐与银行对帐单、库存现金核对相等并做到日清月洁;对外收款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由会计制单,出纳收款,并及时缴存银行入帐;一切现金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白头单入帐,不准坐支、贪污、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和出借帐号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6、财务人员要按时制定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结帐定期公布,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
7、财务人员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设立财务档案室(柜),按新的财务制度规范票据证表,分类整理,按期限保存,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实行规范管理。
8、严格执行经济项目及财务开支审批手续。预算外和非生产性开支,300元以下由居委会主任审批;300元至500元以内由居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共同审批;500元至1000元由居委会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至10000元由理财小组成员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支出交易要有经手人、证明有签字并注明支用途,才能报销。
9、居委会干部报酬先由居委会结合社区干部年终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提出方案,再交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防止流失。
11、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民主决策,经村委会审核后,才能签约,并按规定将合同送鉴证处进行公证,合同签订后10天内必须移交村民委员会归档。
12、社 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党支部印章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由审批。居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经社区党支部同意,并交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印章使用一般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直接保管印章。
13、健全村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社区、居委会主任、财务人员在任期或离任时,由镇派人对其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居民公开。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三
2、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居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街道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村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2)年初预算由村、社区提出,上报街道政府审核,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财务托管中心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情发布会上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变化必须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应在发布会上进行公布,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示、报送、备案工作。
(3)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把好财务支出的审批关。
(4)年终决算,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终了必须按财务决算的有关要求办理决算,年度决算的情况要在公示栏公示。
(1)村、社区货币资金一律由街道三资托管中心监管,村、社区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存入集体帐户,若遇特殊情况收到小额现金可于次日存入集体帐户。
(2)每个村、社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准多头开户,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
(3)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座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或放贷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帐户。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制度。
(5)严格执行钱、帐、印鉴分管原则,空白支票、收款票据、有价证券由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人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报帐员、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保管。
(6)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及时与村、社区报帐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并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
(1)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社区的开支由主任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同意,报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托管中心负责审核的人员审核,并在每张票据上签字或加盖已审印章后,方能在财务托管中心结报入帐。数额较大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召开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
(2)村、社区原则上不产生生活误餐费和接待费开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产生生活误餐或接待的,要从严控制标准,接待后要注明事由。
(3)村、社区常职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集体资金发放津补贴、误工费、加班费、值班费等。
村、社区的一切收入(除上级明确直接发给个人的奖金)都应交入在银行开设的集体帐户进行统一核算,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入帐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1)村、社区所有收入一律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村使用“南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社区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2)统一收据的使用、核销,实行专簿登记制度,统一收据由财务托管中心会计负责领、销登记,村、社区报帐员在财务托管中心会计处办理领用、缴销手续。每本使用完毕,将存根在财务托管中心核销归档后方可重新领用。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3)统一收据必须保持整本连号,按时间顺序先后开具,年度末财务托管中心应进行票据盘存。
(1)村、社区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的财产、物资,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都要列入固定资产,会计帐务上要进行固定资金产核算。
(2)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建立资产管理辅助帐,资产的使用、管理要落实到人头。
(3)村、社区要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对帐簿,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处置,事先应向街道提出书面处置资产申请,待街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同意进行资产处置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集体土地被征占用的社,在获得土地征占用补偿时,应事先在银行开设集体存款帐户,该帐户应加盖街道财务托管中心负责人的印章。
(2)使用土地征占用费时,应召开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组代表或户代表要在讨论形成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由组长主持,必须要有村支两委的主要干部和街道驻村干部参加,讨论形成的分配方案报街道包片驻村领导、分管征地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8、收支结报制度。
(1)村、社区经济业务较多的报帐员应当于每月底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
(2)村报帐员每逢公历双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社区报帐员每逢公历单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年度末,村、社区报帐员都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协助办理年终决算。
1、村、社区财务必须接受民主理财组的监督,民主理财组应定期对村、社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审核监督章,民主理财组在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村、社区和上级部门报告。
2、村、社区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并在村情发布会上进行发布。
3、财务托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应拒绝报帐、入帐。
4、街道村级财务审计组每年对中心的财务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直至上级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责任。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五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1、社区居委会实行“钱账分管、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明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居委会主任要人负责签字审批。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建立健全账簿。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协商议事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居委会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办进政务交接手续。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财务公开在街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街道纪工委组织街纪工委委员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居民群众参与监督管理。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社区内经济活动情况。
(二)社区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
(三)社区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
(四)社区各项支出情况。
(五)社区居委会集体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二、财务公开形式
(一)社区居委会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二)每月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社区财务收支情况,专项工作及时公布。
三、财务公开的要求
(一)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对、纠正、解释工作。
(二)财务收入及支出每月公布一次,财务公开要公开每项收支情况,让社区居民一目了然。各项资产、公益事业收支等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财务公开的监督
(一)街纪工委组织街纪工委委员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每季度对社区财务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审查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对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
五、财务管理要求
(一)社区会计、出纳要分设。社区领导及其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关系),不得担任(或兼任)本社区会计、出纳。
(二)加强社区扶贫、救灾、社保、低保、再就业等资金和实物的管理,以及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项收入、支出要有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不准用“白条子”入账。
(三)对现金收入应给居民开具正规收据,并将收入及时入账,确保账款相符。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会计离任时,须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交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由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纪工委、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等部门,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换届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一律实行责任追究。由街纪工委负责调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上报区纪检委(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可直接到区纪委汇报情况),区纪检、监察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报销制度,透明财务管理,结合社区实际和相关法规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实行库存管理,由财务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2、库存现金主要用于缴纳、报销社区办公经费及临时性的必要开支,已使用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报销并将现金回流库存。
3、现金库存严禁白条抵库,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须在借款单上注明用途和借款人,并由社区主任审批后方能借出。
4、社区应指派专人定期和不定期清点现金,核对现金余额,防止现金余额丢失和挪用现金现象。
二、财务收支管理
1、所有收入都需开票入帐,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出租店铺须在月底之前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及租金,并应将收取的现金交于财务管理人员管理。
2、验收人员应严格查验报销单据和实物,各项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后由验收审验、主管审批、才能予以报销。
3、经费的使用,在1000元以上需提前向镇政府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在1000元以下需经社区两委讨论通过后才能购买。
4、每月10日、25日两天为固定报销时间,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向镇政府报销,努力做到日清月结。
5、每月出具财务报告,对当月的收支做出汇总,以便于管理和查看。
三、财务公开内容:
1、社区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2、各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3、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情况。
4、社区日常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5、社区自有产业收支情况。
6、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需公开的财务事项。
四、公开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2、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社区重要决策。
3、每个月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社区财务情况,专项工作及时公布。
五、资产管理
1、凡社区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造册。
2、不按规定,造成本单位财产人为损毁或丢失,应由责任人自负。
3、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出单位,原使用的有关公物用品,应办理移交手续,方能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六、会议资料、票据管理
1、单位所用票据一律由财务管理人员保管,领、销登记需清楚明确,已用完的票据需及时交回会计核销。
2、会计资料保管严格按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3、会计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由他人翻阅。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甲方确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河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甲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原则上由公司代理记账。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第五条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应当移交会计档案,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公司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在人民币__________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
(三)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四)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终了出纳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当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章资金支付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公司有关经办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查意见,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再报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________元的,由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超过2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三天内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第六章费用开支制度。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公司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取列支。
(二)单笔支出在_______元以下的,由当事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超过________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和经理联签;超过_______元的,必须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标准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利润分配的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月除编制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和“社区管理与建设费用明细表”,以加强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年度终了,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月份终了15天内,将月度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中心;在季度终了20天内,将季度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区国资办;在年度终了30天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汇总上报区国资办。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应当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异地保管,打印并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条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章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公司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布。有条件的公司应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项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其他收入。
(四)各项支出情况:
2、业务招待费支出;
3、车辆费用支出;
4、其他支出。
(五)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股东分配;
7、未分配利润。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年初30日内公布,其他各项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每季终了20日内、每年终了30日内根据财务核算结果如实公布。
第三十四条股东、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财务公开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七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部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财务管理部保管的“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公务名章;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刻制专用章,须提出刻章申请,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副总审核同意后,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启用: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财务管理部档案管理员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3.印章的停用:印章保管人应在领用新印鉴时将原印鉴交回档案管理员,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批准,由2人监销。
4.印章的保管:
b、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存代管;。
d、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务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由不同的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经理保管,法人代表公务名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5.印章的使用要求:
a、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应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b、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
6.印章的使用范围:
a、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以财务管理部名义上报、平送或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内部报送使用的财务报告。b、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务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对外签发各类银行票据。
c、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各类发票。
d、财务副总公务名章以及财务管理部经理公务名章:以其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函件等。
7.印章的使用程序:
a、以财务管理部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由经办人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申请使用部门公务章,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交财务管理部经理审核同意、财务副总签发后,档案管理员登记编发文号后,由财务管理部经理或委派专人用印。
b、对外签发各类银行票据,出纳凭经批准的付款凭证开具支票等银行票据,加盖预留人名章,到财务管理部经理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c、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同意后用印。
d、印鉴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e、未经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3、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试行,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八
为了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廉政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社区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社区的各项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各社区指定一人为出纳(报账员),一切现金由出纳(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非出纳代收的款项应在当日及时向出纳结清。原则上,社区出纳为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人员,日常接受镇财政所指导开展工作。并参加镇财政所不定期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3、对房租收入、上级拨款收入、外来捐赠收入、社区服务收入等其他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在镇财政所提供的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部分特殊情况的收入也要凭票收款。开具的收入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20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向结算中心会计人员报送经费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账单。
8、集体资金一律不准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居委会应及时收回。对于以前发生的应收款,每到季度末由结算中心列出清单交于居委会督促收款。需作坏账处理的款项应写明原因报请街办领导审批核销。
9、社区村委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1、社区村委会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施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和应该列入管理的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凡不能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低值易耗品,结算中心和居委会同时要进行登记,以便年底盘点。
2、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紧掌握。购买专用商品,必须执行先报告后采购的原则,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购买。不得擅自购买。
3、对于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社区村委会应开出收据交于结算中心会计按评估价入账。
4、对于社区建设需要修建及装修房屋的,居委会必须先拿出工程的概况、工期及工程质量要求等指标,向社会招标。达不到进区招投标中心标准的中小型维修,需支居两委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付款。
5、社区村委会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建立资产管理卡,责任到人。干部如有调动应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公物随调动带到对方单位或占为已有。
6、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和结算中心主管会计进行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7、社区的房屋出租,必须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且房租收入不能低于同期周边价格的5%。对于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应由社区主任协同出纳每月统计出租情况及金额,两人签字后上报结算中心备案核查。中心主管会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对。
8、社区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一式伍份,贰份承租人留存,贰份社区村委会留存,壹份交由结算中心审核备案。合同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后,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主动上交结算中心。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鉴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社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经费支出实行社区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支,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2、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票据合法,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支出的具体用途和原因,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居委会主任、街办结算中心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销。
3、会计结算中心审核员对报账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报账员在资金管理簿上登记收支金额,结存当日余额。
4、严格控制公务费用和招待费支出。公务费应按照街办每年核定的标准执行。业务费原则上要求少招待,非行政性开支要注明开支理由,并做到限额控制。逐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铺张浪费、相互吃请、送礼。各种费用应做到年初有预算,并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
5、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款和共建单位赞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如发现挪用专项资金,将直接追究社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社区村委会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
按镇政府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
各项收入: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县级拨款、其他收入。
各项支出:工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会议费、办公费、维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其他支出等。
各项财产: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包括无形资产)。
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1、本财务管理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未尽事项,由支居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其相关补充规定和本规定有同等约束效力。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街道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1、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区财政预算及区相关部门拨入办事处工作经费或代管资金(低保金等)及其他资金(暂存、暂付款项)都必须纳入计财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股室站办原则上不另设账户。
2、由区级各职能部门拨入的代管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股室负责衔接及催收。计财股收到的现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原则上禁止坐支现金。
3、计财股对各项资金定期结算、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4、计财股对办事处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借支、挪用公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1、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出纳人员要接受会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2、会计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执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3、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把握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纪律,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坚持报销原则,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所有经费使用前,实行逐级报告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不允许先支后报。其中500元以下,报告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2000元以下,报告办事处主任;2000元—5000元(含2000元),报告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5000元以上的,报请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1、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部门分管领导核实情况——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审批——出纳报销——会计核对入账。
2、审批权限:
(1)非工资性及政策性资金、福利支出,执行上述报告制后,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正常的公共经费开支(含工资、水电费、报刊费、维修费等)以及政策性的代收代支资金按正常审批手续办理。相关部门政策性的代收代支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办理拨款以及发放手续。
3、原始凭证要求:
(1)凡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协议,主管股室请款报销时,必须同时向计财股提供原件作为付款依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对于所开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 “酒”等之类的汇总发票,必须附有所购物品清单,注明各种物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严禁公款报销烟、高档酒、购物卡、高消费娱乐等发票。
(3)报账时提供的由外单位出具的报销凭证,必须是专用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及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内容准确完整、真实合法且项目填写齐全,凭证张数清楚无误,大小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不得以三联收据或白条报销。报销票据以开票日为准,在一个月内报账,原则上不得跨月。各股室需用收据(专用收据除外)须到计财股借收据或代开票据,所收款项必须于7天内交计财股入帐,并且款据相符。
(4)报账时,原始凭证上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手人、证明人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所有签字人员都对此经济业务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特殊情况下,确实有经费支出,而又不能取得正规的原始凭证的,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盖章,并有两个以上人员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报销。
4、重点事项说明
(1)工程类开支,须经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按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及招投标手续后签定施工合同。工程实施中,由主管股室按报销程序请款,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工程预算拨付工程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待审计决算后再行拨付剩余款项。
(2)办公类开支,因工作需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用具,由党政办年初做好预算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各部门按需领取,并做好登记;特殊办公设备等,由需求股室持《办公设备(用品)购买申请表》,报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经交党政办统一购买,按审批程序报销。任何人不得擅自购置或签单(含打印费签单),否则不予报销。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招待类开支,严格遵守2014年1月25日发布的《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客招待实行就餐定点和通知制度,各股室需要接待的客人必须由经办人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确定接待标准后,报由党政办安排就餐。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标准,一般安排工作餐。如在外接待,发票需要注明接待单位和事由以及来客人数、陪同人数,填写好《接待清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4)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采购,以及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的物品,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进行采购。
(5)单位购置及上级拨款购置,外部调拨、奖励、赠送的交通、通讯、家具等耐用消费品都属街道集体财产,应统一由计财股登记入帐,并确定使用人和保管人员,对于损毁、报废、转移、调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任何人不能私自处理,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上报或上缴到计财股进行消帐处理,对于遗失的固定资产将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6)其他。无明文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一律停发;在执行公务中,因个人玩忽职守、处置不当而导致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严禁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事和闲聊,拨打国内及国际长途电话一律进行登记;对公支出必须转账支付;凡是街道编制以及临聘人员因调动、晋升等引起的工资变动或特殊原因需扣款的事项,计财股一律凭党政办公室的通知(通知需先由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1、原则上经批准的经费先自行垫付,再按程序予以报销。如确因公需借款,应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办人姓名,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取得借款。
2、借款人办完公事后应尽快到到计财股结清借款,不得以白条抵借款及其他理由拖欠借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
2、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3、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毁损,凡查阅、复制、摘录等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4、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十
第五条:街道财审所对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收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规范经费使用程序。
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或实际需要提出社区经费使用申请。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审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财审所负责解释。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