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方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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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方法篇一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或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3、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方法篇二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借: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由于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因素,这种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当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核销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
4、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
[例1]:甲公司发出材料按照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计价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按照单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在结转成本时结转。2008年末甲公司a产品成本1000万元(其中:60%订有合同,合同价700万元,预计销售税费70万元;其余部分预计售价42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2009年订了合同的全部售出,未定合同的部分只售出10%,年末剩余产品预计售价300万元,预计相关税费60万元。分别计算2008年和2009年末甲公司a产品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2008年12月31日,定有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700-70=630万元,可变现净值630万元>账面成本600万元,故以账面成本计价。未定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420-60=360万元,可变现净值360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故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360=4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40万元贷: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
a产品账面价值的年末数为:1000-40=96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未定合同的a产品售出部分为:400×10%=40万元,剩余部分为:400-40=360万元;剩余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为:300-60=240万元;剩余部分应计提跌价准备为:360-240=120万元。10%售出部分需转出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0×10%=4万元。需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40-4)=84万元。
未定合同部分售出10%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 贷:存货40万元
同时转出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
期末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84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