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复议公函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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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函篇一
________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已决定受理。现提示如下事项:
一、你本人(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至20日期间来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查阅后提供补充意见的,应于查阅后3日内提供;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查阅或不提供补充意见的,视为放弃查阅或提供补充意见的权利。
二、委托他人代为复议,请提供你本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议公函篇二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学庆,男,系被申请人党组副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20xx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请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打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以证明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事实;证据4、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请人余浩所述在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根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上级重大信访活动安排,被申请人会专门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及时答复申请人余某的请求,在此,被申请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将加强邮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某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551,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xx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继续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未在20xx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