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物业服务方案 物业服务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殡葬物业服务方案 物业服务方案篇一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1)房屋
a。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b。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92%以上;c。房屋零修工程合格率98%以上;d。外观良好、整洁、无缺损现象;e。房屋装修贴合管理规定。
(2)协调配合水、电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并保障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正常畅通运行。
(3)环卫设施完好无损。
(4)道路畅通,路面平整。
(5)消防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2、安全护卫
(1)主出入口设有值班室,并实行24小时值班;
(2)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查;
(3)小区24小时监控;
(4)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a、机动车辆出入登记、按章行驶,确保道路畅路。
b、机动车辆按序停放。
(5)危及用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制定防范措施;
(6)有应急处理计划、措施,遇警能及时报警,并努力防止事态近一部恶化,协助保护现场。
(7)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
3、绿化与环境卫生
(1)绿化贴合规划要求,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死,无破坏,无大面积虫害现象;
(3)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4)绿化品味高,有较高观赏价值;
(5)小区内全方位持续清洁;
(6)房屋立面整洁,公共楼道及道路整洁,无堆放杂物现像;
(8)环卫设施整洁;
(9)无乱贴、乱挂、乱划现象;
(10)噪音等贴合环境标准。
4、收费管理
(6)业主意见反馈满意率90%以上。
5、相关条件
(1)硬件环境
a、小区贴合规划要求,无违章搭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b、小区楼宇、建筑等各类标识明显;
c、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设备齐全;
d、停车场分类(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可分别存放);
e、有集中监控设备;
f、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g、有教育、文体活动及商务服务设施;
1、便民服务(部分收费)
2、商务服务(部分收费)
3、社区娱乐、文化活动服务
(1)棋类;(2)牌类;(3)球类;(4)健身活动;(5)书刊阅览;(6)欢庆节日;(7)义务服务活动。
1、企业须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考核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3、人员培训,持证上岗;
(1)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2)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
(3)用心使用新技术,广泛使用计算机管理。
结构及外观:
2、不允许拆、敲打室内的柱子、承重梁等,避免不安全的隐患;
3、楼板打冲击钻时要避开水管、线缆等,深度不得超过10毫米,若由于装修打击管线造成损坏或影响其他住户的,应赔偿损失并负责修复。
阳台及门窗:
1、严禁自行封闭阳台,加设防盗栏杆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附加物;
2、贴磁砖时不得污损外墙,若出现该状况时要立即清洗干净;
3、严禁改动入户门、门套;
4、严禁在窗户上安装防盗网,严禁加装防盗门;
5、靠窗部位推荐装修材料采用防水材料,以避免将来因渗水引起质变。
管道:
1、严禁改动厨房、卫生间的排水(排污)管道;
2、若将排水管埋于墙体内,应留有检修口,便于管道堵塞时的检修;
3、处理好排污口、地漏及周围防水,避免渗漏水;
4、推荐对预埋在墙体内的水管试压后再封闭。
厨房及卫生间:
1、严禁改变厨房及卫生间原有的位置;
3、严禁敲打和改变属公共部分的通风管道井;
4、吊顶需做成活动式的或预留检查口,便于日后检修;
6、安装浴缸、马桶时,处理好接头,保证流水顺畅,防止渗水。
智能设施及管线:
严禁更改智能设施管线,严禁擅自更改智能系统所属设备的安装位置。
空调:
1、装修前应先确定好室内机的安放位置,以便于事先预埋好管线及插座;
2、空调外机务必放在指定的位置,保证整体外观的统一;
3、空调滴水管应接于预埋好的冷凝水管中。
殡葬物业服务方案 物业服务方案篇二
一、综合服务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依法经营服务、经营项目均取得相应资质,证照齐全、有效,且在服务现场进行公示。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提供12小时服务。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服务人员
1.小区经理获得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服务人员仪容整洁、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使用文明用语。
服务响应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三十分钟内响应客户诉求。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消防等警情、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况,三分钟内响应,十五分钟内工作人员到场。
沟通渠道
1.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论坛、官方微博、移动应用终端(住这儿),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及时响应并记录。
2.每年进行2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制度与档案管理
1.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
2.妥善代管小区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等相关图纸资料及业主档案。
3.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4.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5.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财务公开:编制季度管理服务报告,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管理、服务及财务信息向业主公示。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2.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3.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4.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2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社区共治
1、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维修基金管理规约》的约定和授权,对小区的公共性事务进行管理。
2、配合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或业主代表对小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曝光、上报有关政府部门。
3、每季度开展一次社区文明宣传。
社区文化
1.每季度组织一次社区文化活动。
2.结合业主需求,建立社区圈子。
特约增值服务
1.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
2.配置便民工具箱,免费借用。
二、秩序维护服务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通行服务
1.出入口分别采用24小时有人值守,且24小时每岗有1人立岗。
2.两个大堂提供设置内岗,提供服务。
3.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人员出入
1.小区设立人车分流系统后,常住人员自行刷卡进出小区。
2.外来人员实行核实、登记管理,阻止其随意进入小区。禁止小商、小贩、发放小广告者进入小区。
车辆进出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卡/证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包括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
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录像保存期30天。
应急服务
1.制订火警、警情、自然灾害等各类应急预案。
2.各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习。
现场巡查
1.安全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车场管理
1.交通设备设施完好、标识齐全规范。
2.车辆通行顺畅、停放有序,对乱停放车辆实施书面告知、锁车、移车、曝光等处理措施。
3.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4.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5.若发现影响业主正常行车及生活的损坏公共绿化的行为及时告知制止。
6.小区内若车辆饱和,禁止一切车辆进入。
公共区域管理 对乱摆放杂物、乱停放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乱晾晒和噪音扰民现象,实施书面告知、及时清理、整改、曝光、上报政府部门等处理措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楼内公共区域
地面和墙面: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门、窗等玻璃 清洗次数不定,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垃圾收集、清运 按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确保垃圾箱垃圾不满溢,发现及时清洁;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并根据季节性特点作适当增加频次调整。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操作板每日清洁一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沉,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季度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没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并比照楼内垃圾收集、清运办法处置。
消毒灭害 每年4月-10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外墙清洗 一年一次外墙清洗,保持外墙干净
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标准
草坪
修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排水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 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树木
修剪 乔、灌木修剪每年二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篱、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五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二次,基本无枯枝。
中耕除草、松土 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追施复合肥二遍。
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镜
布置 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花卉布置,三季有花。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补种 缺枝倒伏及时补种。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年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病虫害防治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服务
公共标识
1.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导向标识。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3.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房屋本体及设施
4.每年12月编制下维修保养计划,公示后实施。
5.每年巡查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巡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房屋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管道、排水沟、屋顶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
围墙 每半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 每日一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每日一次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
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装饰装修管理
1.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告知业主。
2.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章装修,乱倒建筑垃圾、及时劝阻、制止、曝光、上报,并协助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处理。
供配电系统 每半年停电检修一次,计划性停电,提前_3_天通知。
消防系统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2.消防通道畅通。
3.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4.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5.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6.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7.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8.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弱电系统
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可视)功能正常,语音(图像)清晰,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闭门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
2.住户报警: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能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信息,并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周界报警: 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的警戒线封闭、无盲区和死角,保证中心控制室能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监视系统: 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能清楚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的车牌号,录像功能正常。
5.电子巡更: 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保持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正常,巡更违规记录提示功能正常。
公共照明
1.每天巡查路灯、楼道灯一次,发生故障及时修复,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9%以上。
2.每日一次巡查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一次保养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年一次电气安全检查,保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正常。
3.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区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
供水系统
1.二次供水水箱清洗1次/6个月,每季度检测水质1次,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并公示水质检测报告。
2.计划性停水,提前_3_天通知。
3.每周对供水设备检查三次以上,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每季一次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4.每年定期二次清洗水箱、蓄水池,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5.高层房屋每年二次对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
6.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排水系统
1.每天二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季1次润滑加油。
2.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每年清洗暴气机空气滤网二次,如有破损立即更换。
电梯系统
1.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每月定期保养,发生故障后及时维修。安排专人对电梯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电梯困人时,三分钟响应,物业人员 5 分钟到达现场处理,专业人员30分钟进行救援。
大堂、电梯空调 冬夏两季工作日早晚高峰开放2小时,双休日全天开放
水景(动力)
1、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损坏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2、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维修管理
1.制定共用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日、周、月、季、年检。
2.涉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申请使用。
3.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作业避免影响客户的出行、生活及休息,作业时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
应急处理
1.编制设备突发故障应急预案。
2.接到停水、停电和停气通知后24 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3.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2 小时内实施应急预案。
殡葬物业服务方案 物业服务方案篇三
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