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章程最新(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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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一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二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形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该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四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三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四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农村村民自治章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五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六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七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 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八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标准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九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全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消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村民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思想路线教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切实按《村委组织法》做好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工作。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拥军优属,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减少诉讼;
(二)调解民事纠纷,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三)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调解、宣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制观念;
(二)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失足青年要进行帮助和教育。
(一)认真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配合计生部门掌握育龄妇女基数,造册登记,分类指导,对手术者作好访视和记录;
(二)掌握生育动态,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主动上门做好思想工作,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镇计生办为村民办理 准生证 、 独生子女证 和抓好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理常识和避孕方法。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最基层群众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村各项工作任务的落脚点。是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16个村民组,每个村民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带头科技兴农,勤劳致富,搞好寨容组貌;
(四)按村委会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协助村委会调解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寨 十星级 家庭活动;
(五)实行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村委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重民意、执行决议;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模仿带头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组织工作能力较强,威信较高;
(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胸怀大志,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五)组织群众,发展经济,带头致富,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置帐簿,健全科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开支由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随时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续,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水库、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承包者有权维护,享受承包利益。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放火烧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确须占用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
第三十一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二条 发展集体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选准突破口,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第三十三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除搞好多种经营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外,积极鼓励引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管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的知名度,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三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一心一意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盗、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毒品,严禁乱砍滥伐国家和他人的林木,侵占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电。
第三十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条 及时办理死亡、出生、迁进、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二)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对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罚款。
(四)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失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条件成熟,成立红白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注意家庭、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条 结婚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涩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四十七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强学习,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十八条 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四十九条 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视其情况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 村第一次村民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十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11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主席团或“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
第十七条、村干部实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资报酬按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条、村民代表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第十九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11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1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村务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助办法,经费在村经联社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两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本村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渔池以及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和集体资金,属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村经济联合社为村委会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经联社应依法加强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村实行财务管理核算单位,实行集体资产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村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村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村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和村主任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向村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实行监督、检查,每有3日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投入,实行奖教奖学金制度,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考取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发展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中筹集,具体办法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实做好村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本村村民成立社团,必须向村委会申请,说明宗旨、人员、机构,按社团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社团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外地社团到村进行活动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否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管理,协助村委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搞好村“五保户”的统筹供养,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工作,积极完成征兵任务;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十一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十三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篇十四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乡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乡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乡政府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军烈家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乡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