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 环卫工人管理制度(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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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一、工作定额标准 根据建设部2008年下发的《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永安街、平安街划分为人工清扫街,每个环卫工人的清扫作业面积是300㎡,滨河北街(二环)、滨河南街(三环)为人工配合机械清扫街,每个环卫工人的清扫作业面积滨河北街(二环)为7000cm2滨河南街(三环)为8000 cm2。
二、作息时间
1、永安街、平安街上午普扫工作必须在早7:00前完成,夏季(5月1日—10月30日)保洁从早8:00至晚20:00结束;冬季(11月1日—4月30日)保洁从早8:00至晚19:00结束(保洁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不间断保洁。
2、滨河北街、滨河南街、小庙子三岔路、西北出入口、贾家湾上午普扫工作必须在早7:30之前完成,保洁从早8:00至中午12:00结束,下午13:30至晚19:00结束,实行两班倒工作制。
3、巷道和部分路段,上午普扫工作必须在早7:30前完成,实行上下午定时保洁制(根据清运组的清运时间,来完成巷道内垃圾的清除任务)。
三、工作职责
1、要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不怕脏、不怕累。按照“十不准”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好清扫保洁任务。
2、上岗时,统一着工作服,戴工作证,严禁着便装上岗,严禁迟到、早退,严禁长时间脱岗,严禁坐岗和扎堆聊天。
3、各主、次街道,清扫和保洁收集的垃圾,都要收集到大小垃圾箱内,严禁将垃圾散落在街面上。
4、主次街道的保洁人员,要负责各自路段所有果皮箱的清洗工作。果皮箱和小垃圾桶有倾倒和损坏的,要及时处理或报请管理人员,严禁在果皮箱和大小垃圾桶内焚烧垃圾。环卫工负责各自区域内垃圾桶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的由责任区的环卫工负责承担。
5、要爱护工具,凡丢失工具的,要照价赔付,环卫工人使用的小推车,严禁外借,要经常维护保养,需要修理的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修理。
6、垃圾箱、垃圾桶周围不得有垃圾积存,如有发现,要及时清理。
7、环卫工人上班期间不得酗酒,不得参加和参与任何上访闹事,严格遵守环卫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违规者按岗位责任制进行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向分管队长请假,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2、病假、事假3天以内应提前向分管队长申请,并自行找好替班者,审批同意方可离岗;3天以上的,需持请假条向环卫所所长请假,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请假条办公室保存,严禁私自换岗、顶岗。
3、请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顶替请假的环卫工人在此工作期间,如发生任何事情,环卫所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五、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环卫所将采取日查和随时抽查的办法,对各队、组的工作情况将按《环境卫生检查内容》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旷工、离岗、干私活、不保洁的环卫工人,将进行扣款、情节严重者进行辞退,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同志,经环卫所评选后,给予奖励。
2、环卫工人上岗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早退一次罚款10元,上班期间不着工作服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不戴上岗证一次罚款10元。
3、环卫工人在当班日,无故旷工,发现一次罚款2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30元,发现第三次罚款50元,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次数三次以上的,辞退处理。
4、环卫工人在上班期间,不清扫、不保洁、扎堆聊天、干私活、收废品等,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一个月累计发现三次以上者,辞退处理。
5、环卫工人严禁酒后上岗,一经发现,扣除三个工作日工资,因酒后上岗造成一切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6、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处罚适当,不得徇私舞弊。
六、管理人员职责
1、管理人员在环卫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包片,尽职尽责,完成好工作。
2、执行好跟班制度,做好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工作。
3、严格履行检查制度,不准离岗、脱岗,更不准敷衍了事,摆论人情。
4、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请销假制度,如无故不签到、不巡查、不请假一经发现,将按旷工处理,罚款50元。
5、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要实行连带责任,当包片的环卫工人罚款总数超过100元时,连带包片管理员需缴纳罚款总额20%的处罚费。
6、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通过奖惩制度的落实,调动环卫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环卫工人的思想工作,以使尽职尽责。
7、管理员因工作监管不力,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直至开除。
七、环卫所车辆管理制度及驾驶员职责
1、环卫所车辆由车队统一调度和管理。驾驶员根据自己车辆的工作性质,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好本职工作。
2、车辆时间安排:
(1)三轮车、压缩车开始工作时间:早上5:30,下午2:30,具体将根据辖区内垃圾而定,必须达到日产日清(垃圾车的垃圾每次要倒彻底,不得倾倒在地面上。)
(2)摆臂车、吸粪车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垃圾箱和化粪池的情况而定,箱满就到,池满就抽。
(3)扫街车将按每周的一、三、五上下午清扫,每星期清扫街面3次。
(4)装载机对垃圾厂的填埋要及时,做到日清理日填埋。
3、车辆在工作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由此造成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做到经常性检查维修,定期进行保养。真正做到了解自驾车辆的安全状况。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凡因驾驶员不负责任,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驾驶员赔偿。
5、考勤制度
(1)车队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车队队长、驾驶员、跟车员每月从工资中上交单位100元,作为绩效工资的本金,经过单位的每月检查评比,对违规违纪不按规章制度工作的驾驶员,将从本人绩效工资中罚款。对于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驾驶员,经车队评选后,报环卫所领导批准,将从绩效资金中奖励。
(2)工作期间,驾驶员无故脱岗或旷工,延误工作,经核实后,扣除驾驶员和跟车员各50元。
(3)辖区垃圾日产日清,如发现巷道内有积存垃圾、大小垃圾箱(桶)堆满垃圾、不清运垃圾不填埋垃圾的、化粪池池满不及时抽的、扫街车不按规定清扫如发现一次,驾驶员、跟车员各罚款50元,一月之内累计检查发现三次以上,驾驶员、跟车员每次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做开除处理。
(4)车辆停运期间,严禁公车私用,如不遵守,扣除驾驶员100元;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直接开除(酒后驾驶员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全责。)
(5)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队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驾驶员,单位应以辞退。(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6)垃圾车在清运垃圾过程中,不用苫布覆盖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一、清扫保洁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勤勤恳恳,按时完成清扫保洁任务。
二、清扫保洁人员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三、道路清扫坚持一把扫帚扫到底的原则,实行8小时作业制,(早7:30前、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30至5:30)两班作业。
四、路面必须达到“四无、六净、二不”标准。
五、上岗时,必须着标志服,服从管理,作业期间要时刻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确保自身安全,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六、垃圾及时入桶,不得随意堆放,乱丢;责任区内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要及时进行清掏、擦洗,保证周围干净整洁。
七、爱护公物,对统一配发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时刻保持工具完好无损;着标志服时必须保证干净整洁,严禁着陈旧脏烂的服装上岗。
八、要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上班时间要在岗,在岗期间有作为。
九、注意事项
1、全体环卫工人要接受办事处、城监中队及居委会干部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果不服从领导和指导者,城监中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经济处罚。
2、城监中队每天按时清理卫生。如有病、事假者,要先与城监中队主申请,并找好代班保洁员,如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环卫工人工作期间不得汹酒,不得参加和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违纪活动。
4、环卫工人如因保洁工作做的不好而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失分,办事处将依情进行处罚,其罚款将做为年终环卫工人福利用款。
5、保洁车辆不允许外借和超载,如发现办事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如车辆及保洁工作丢失者,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折旧赔偿。
6、一年中,新保洁车和车辆维修费为50元(包括更换零件),旧保洁车辆维修费为120元(包括更换零件)超支部分自付,在规定内的维修结余款归个人。
7、环卫工人必须准时参加城监中队召开的`环卫工人工作会议,必须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城监中队请假。
8、环卫工人在工作期间内被发现无故旷工者,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处罚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如有三次以上无故旷工者处罚50元以下罚款。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三
城市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张脸,也是城市的一张名片。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的需要,我市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把市容环境建设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双创”和“四城同创”活动,大大提高了城市形象。但是,市容环境与现代化要求不相符的问题还存在不少,现就我区市容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我单位的工作实践加以分析,并提出加强市容环境建设的可行性建议,以进一步提升我区市容环境品位。
精细化管理是单位建立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体系,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控制、精确考核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对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增长的市容环境卫生需求,不断转变粗放式管理,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环卫作业服务精细化管理要达到三个体现:
一是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落实到每一名管理和作业人员,变一人操心为大家操心,体现“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
二是将日常管理量化、标化,落实到作业管理全过程。变随意性、粗放式管理为制度化,体现“对每一项工作都精心、对每一个环节都精心、使每一项工作都成精品。”
三是将环卫优良传统,职业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落实到每一名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中,变外在要求为自觉追求,体现“真心为民、用心做事、细心办事”。
一、存在问题:
1、巡回收运人员管理和巡回收运时间协调有些乱。
我区自2001年实行垃圾巡回收运以来,道路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工人劳动强度明显减少。但是,从目前日常检查的情况显示,垃圾巡回收运质量有明显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路面第二次污染和代运所各转运时间协调。工人没有做到工完场净,挂桶时间协调不够周密,垃圾桶摆放不规范,垃圾桶随处可见,给城市容貌带来了明显影响。
造成以上问题主要原因:一是代运所挂桶工人工作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局招聘合同工多数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人员流动频繁、思想不稳定,文明规范作业培训很难起到实际效果。
2、驾驶员技术素质差。
随着垃圾运输转场陈家冲后,我队招聘合同工驾驶员日益增多。由于转场时间紧、任务重,招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随之而来。一是有的驾驶员驾龄较长,有一定的驾驶经验,但由于犯经验主义错误,有超速行驶和违章现象发生,在已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驾龄长、有经验的.老司机比较多;二是有的驾驶员驾龄不长,只需经过短期培训即可上岗的驾驶员,由于经验稍差,驾驶水平粗糙,对车辆维护及驾驶技术素养较低,对车辆维护不到位而造成机械磨损加快,故障频出的各类问题;三是有的驾驶员刚拿到驾驶执照,由于经验和各方面素养低,而造成违章、车辆损坏较多,给垃圾运输工作和车辆维修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车辆的良好状况与生产任务的完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有问题必定影响垃圾运输任务的及时完成,造成垃圾积压,给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3、驾驶员安全意识差。
部分驾驶员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况下不能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原因是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觉得环卫工作是向社会服务的,应该有一定的优越性,出了问题单位一定会给我们协调解决。没有树立“安全才能回家”的思想。
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可行性建议:
1、加大市容环境资金投入和人员统一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素质。
一是要提高环卫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改善劳动环境,充分调动他们劳动积极性。使他们能安心环卫工作,热爱环卫工作;二是加强“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行业精神教育,提高环卫工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三是对挂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挂桶人员操作培训和管理,统一考核标准和尺寸,采取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激励他们爱岗尽业、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精神。
2、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增强职工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了顺利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竞赛活动,我队已正式成立技术竞赛领导小组,在全体汽车驾驶员和修理工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练兵活动;二是技术培训科目设置:为驾驶员技术竞赛应知、应会测评竞赛和汽车修理工应知、应会测评竞赛;三是借培训竞赛活动之机,促进技术专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及技能的训练。使其技术素养全面提升,从而把城市管理工作搞得更好。
3、转变观念,做到事事有安排。
一要改变认为环卫工作就是粗糙管理,不适合精细化管理的观念。有的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做的很好,没必要搞精细化管理;有的认为工作条件差、人员少,为搞不好精细化管理找理由,这些都是推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中的障碍。要克服这些消极思想,就要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到先进单位学习,使其亲身感受到精细化管理带来的成效,开阔视野、认识不足、找出差距。消除自满情绪和畏难情绪,树立推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的决心和信心;二要转变作风,单位领导靠前指挥、深入生产第一线,严密控制各个工作环节,理顺工作过程,细分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三要加强学习,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在安排工作中做到科学管理、细致周到。
4、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做到事事有标准。
管理制度是职工在工作生产中遵守的规定和准则,如果没有统一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单位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因此要保证单位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运作,必须具备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从完善、细化规章制度入手,建立一整套包括职能分工、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流程以及各个专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职工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同时,要把规范职工工作生产行为作为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加强教育、潜移默化、循序渐进、持续推进等一系列有效手段,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形成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细化各种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使每个岗位都有责任,各项工作层层分解。实行班组到个人都权责清晰,责任明确。对于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根据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做到对号入座、一视同仁,才能确保层层有压力、工作有动力、事事有落实。
总之,大力推进环卫精细化管理,通过转变观念、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形成一个持续推进,循环往返过程。只有把各项措施和制度严格落实到位,才能实现城-管工作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环卫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摸清人员底数,确保发放到位。为准确发放胸牌,确保一人一牌,各环卫所认真核查一线工作人员名册,尤其注意收费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力求人名准确,数据吻合。
二、胸牌标识明显,便于群众识别。工作胸牌统一采取淡蓝底色,印有环卫标识,每张胸牌载明环卫所名称、职务、姓名等信息,留空贴照片的区域,并采用质量较好的带扣。市环卫处要求各环卫所工作人员要统一佩戴,挂牌上岗,规范工作开展。
各环卫所将以这次配发工作人员胸牌为契机,认真落实“规范业务,夯实基础;文化建设,提升活力;创新创优,打造品牌”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张家界环卫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四
为加强环卫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升我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 建设管理
(一)环卫设施建设应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
(二)生活废弃物卫生填埋场、粪便处理场等大型环卫设施建设应遵循无害化、卫生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
(三)环卫设施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适时提出大型环卫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等建设前期工作,待手续齐备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施工。
(四)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聘请有资质、技术力量强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五)各区成立环卫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规,对照区域规划,编制本辖区设施建设预备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六)各区市容局组织环卫所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的勘察、选址、定点等前期工作,并在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环卫设施建设计划,经市市容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委员会立项。
(七)市市容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组织新建(改)公厕、垃圾中转站的设计、概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工作,指导各区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各区市容局、环卫所对年度目标任务中的具体项目提出建设方案及工程预算,报市市容局审核。并依据通过审批的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和工程概(预)算,组织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并具体组织施工。
(九)经市建委批准立项后的工程项目,其数量和位置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拟写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批后方可调整。新建、翻建、改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改造计划。
(十)各区要及时有效地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规定时间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开工前做好“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十一)正式开工前,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四方要会审图纸、技术交底并答疑。
二、施工管理
(一)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应将施工合同复印件、进度计划表等资料报市市容局设施建设处备案。工程建设进度要与计划时间相符合,有晴雨表和进度表。并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当月工程进展及下月进度预测。
(二)工程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安装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精神,不得降低中标方承诺,材料的认证和认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三)各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具有合同规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严把质量关。竣工验收后要有完善的检验报告。
(四)应严格依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纸要求。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原图施工的应由各区提出申请,市市容局牵头组织相关区市容局、环卫所、项目管理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会商,确需进行图纸变更的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造成工程量变更的,应做好详细测算,可在经审批的预算总造价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如超出经审批的预算总造价,应由施工单位拟写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
(五)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包括接通上、下水),公厕建设工期为70天、垃圾转运站建设工期为90天;改建的环卫设施建设工期为50天,以上工期均指太阳日。
(六)组织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三、招投标管理
(一)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采购、材料采购以及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按省、市以及各区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
(二)招标工作由各区负责组织,也可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的机构代理。
(三)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竞争性招投标,资质信誉必须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金额度低于50万元的土建工程项目可在区发包办进行招标。
(四)市市容局派员参加各区的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按规定程序操作。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环卫设施建设招投标登记表》报市市容局备案。
四、合同管理
(一)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资信等情况,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营业资格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三)重要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应经法规、纪检、财务等部门阅改并请法律顾问审核后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审阅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上,合同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单位归档。
(五)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敦促对方履行合同,兑现承诺。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依照订立流程审核通过方可。
五、竣工验收管理
(一)工程竣工后,市市容局组织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小组,按照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当日交付工程所属区环卫所管理,并于15日之内办理工程项目的使用及管理权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应手续齐全,资料完备。其移交签单及相关材料由各区环卫所妥善保管。
(二)办理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该项目工程决算。并将决算书同竣工图等资料一并送审计部门审计。
(三)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按要求归档并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自然状况并附5寸内、外景彩照。资料应制作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市市容局。
六、材料、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宁政发(2004)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概算书可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部门授权的有编审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进行复核审定,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增加内容、提高设计标准和造价。工程决算不得超过经建委审批概(预)算的5%。
(二)应加强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不得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其规格和质量要满足设计、施工和使用三个环节的要求,要严格控制质量等级、价格水平,防止以次充好,低价采购,高价估算。
(三)市市容局设施建设处根据工程项目概(预)算批复及开工进度,分批分期的将工程资金核拨到各区环卫所,各区环卫所应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七、档案、资料管理
(一)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资料、台帐应按照组织工作、规章制度、期工作、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工作等五类进行收集整理。
(二)资料、台帐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工程前期即开展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时,亦应按有关要求准确记录验收工作情况,及时归档。
(三)台帐资料应尽可能使用规格相同、大小一致、易于装订的材料,如出现大小不一的材料,应在不损坏其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折叠或粘贴,以方便保管和取用。
(四)本年度工作资料、台帐应按分类及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表面应有分类名称,盒内应有该盒所装资料的目录,盒内所装资料应依照发生时间或其他方便保存和查找的顺序摆放。需要装订的资料待工程完工收集完毕后装订归档。
(五)往年台帐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六)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在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年终总成绩。
(七)档案、资料应配备专柜由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保管。
八、拆除管理
(一)环卫设施拆除的审批权在市市容管理局。各区应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管理,了解掌握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行为。
(二)各区应主动介入城区规划、旧城改造和小区开发等对环卫设施有重大影响的工作,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环卫设施应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拆除环卫设施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督促拆除单位按期限完成复建工作。
(三)各区环卫所对被批准拆除的环卫设施实施拆除时,要做好拆除前准备工作,摘除水表、切断电源、妥善保管被拆的有用物品并张贴公告提醒市民。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市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沿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取得处置证。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按每车二百元或者每船五百元处以罚款;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每张五十元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五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第六十二条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家的财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环卫站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制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 全站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安全工作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把预防工作贯彻落实到安全工作中去,把事故隐患控制到萌芽状态。
二、 全体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及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清扫工,司机检查员上岗时间早,要注意自身保护意识,上班途中要注意安全。
三 、所有电力设施,严禁闲人及外行操纵和动用。
四、电工要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严肃纪律,定期检查站内和各中转站的电力设备情况,要将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安全科汇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运行。
五、 中转站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私自允许外单位接电和使用电器,坚决杜绝拾荒人员入内,发现一次有拾荒现象,扣当班人20元。违反规定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当事者负全部责任,造成事故严重的,上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 清扫工特别是临时工初期上岗必须由清扫队长和安全科科长面试,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标志服,戴工作帽,遵守工作纪律和交通法规,有违犯者严肃警告和劝退。
七、各个工种岗位一律不得让他人顶替上岗,私自顶替上岗出现问题由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八、 司机行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违章闯红灯造成罚款全部由司机承担。事故处理中由交管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由司机负责其中的百分之六十;因其他原因小额三百至一百之内由司机承担百分之二十;一百元以下司机承担百分之三十;一千元左右司机承担百分之十,事故司机必须参与事故处理全过程,总结教训,确保行车安全。
九、司机要随时检查机车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杜绝事故车上路。
十、 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物资加强保护管理意识,防止火灾发生,要经常対油料库,电线等危险地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加强帐外物资的登记管理,严防失盗。
十一、严禁闲杂人员在仓库值班室,库房逗留吸烟,如有发现一次扣保管员20元工资。
十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晚间,中午空岗时间,必须将账目封存完好,保险柜内不得储存现金。大项资金存取,必须有安全科派人护送,否则,财务科负担所有后果。
十三、 季节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温度和压力的标准不超过额度,严禁闲杂人在锅炉房逗留打逗,发现以上情况扣发司炉当班工资。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六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
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
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
一、 环卫人员实行包干负责制,各自包干负责一定的区域
二、工作任务:
1、每日垃圾清扫和保洁;
2、清理卫生死角和乱堆乱放;
4、发现随地丢垃圾、乱张贴行为马上制止,并报告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处理。
三、工作时间
四、管理和奖罚
2、 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1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的加倍罚款。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享堂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七
为全面贯彻《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教育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校内的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教学秩序的`维护为目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对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也使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小组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学校值周领导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三)、检查内容:
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时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3、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环卫卫生管理督察制度。
环卫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篇八
为了加强环卫工人的管理,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夯实工作责任,完成清扫保洁任务,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扫保洁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勤勤恳恳,按时完成清扫保洁任务。
二、清扫保洁人员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三、道路清扫坚持一把扫帚扫到底的原则,实行8小时作业制,(早7:30前、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30至5:30)两班作业。
四、路面必须达到“四无、六净、二不”标准,(四无:路面无落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杂物;无积水;无人畜粪便;无各类垃圾漏收堆积;六净:路面净,下水口净,人行道净,树坑墙根净,绿化带净,垃圾容器净;不丢堆、不漏段)。
五、上岗时,必须着标志服,服从管理,作业期间要时刻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确保自身安全,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六、垃圾及时入桶,不得随意堆放,乱丢;责任区内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要及时进行清掏、擦洗,保证周围干净整洁。
七、爱护公物,对统一配发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时刻保持工具完好无损;着标志服时必须保证干净整洁,严禁着陈旧脏烂的服装上岗。
八、要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上班时间要在岗,在岗期间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