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业务介绍信(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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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00:00:00    小编:工地润土

最新业务介绍信(模板17篇)

小编:工地润土

总结是我们理清思绪,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好准备的重要一环。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注意言之有物,言简意赅,不啰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议论文写作范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业务介绍信篇一

公司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业务介绍信篇二

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根)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

兹介绍我公司xxx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你处联系办理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校园内高压线移位、变压器扩容工程项目洽谈等相关事宜,请予接洽。

此致

敬礼

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三

______贵银行:。

兹我________________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____同志,身份号_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四

xxx:

兹有我单位xxxxxxxx等人来你处办理xxxxxxxx事宜,望接洽为盼!

此致

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1.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1.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

2.本文部分要填写详细些。

3.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

4.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

5.除本文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本文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2.要注明使用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天数要大写。

3.字迹要工整,不能随意涂改。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优点要突出,缺点不避讳,最好是用成就和事实替代华而不实的修饰语,恰如其分地介绍自己。

2.要态度诚恳,措词得当。用语应委婉而不隐晦,自信而不自大。

3.篇幅不易过长,言简意赅,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同时文字要顺畅,字迹要工整。

业务介绍信篇五

xxx:

兹有我单位xxxxxxxx同志等人来你处办理xxxxxxxx事宜,望接洽为盼!

此致

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1.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1.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

2.本文部分要填写详细些。

3.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

4.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

5.除本文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本文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2.要注明使用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天数要大写。

3.字迹要工整,不能随意涂改。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优点要突出,缺点不避讳,最好是用成就和事实替代华而不实的修饰语,恰如其分地介绍自己。

2.要态度诚恳,措词得当。用语应委婉而不隐晦,自信而不自大。

3.篇幅不易过长,言简意赅,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同时文字要顺畅,字迹要工整。

业务介绍信篇六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

我xxx系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xxx同志(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合法代表人,依法参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校园内高压线移位、变压器扩容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洽谈活动,以及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等。特此证明。

注:本委托无转委权。(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有效期限:20xx年8月14日至20xx年10月14日。

授权委托单位: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司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七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fci)的成员从年前的2家猛增至的22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fci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3100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亿欧元,增长了12倍;2004—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40亿欧元增长到550亿欧元,增长了近10倍。据fci年度统计数据,2010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1545.5亿欧元,相比年度的637亿欧元,增加了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1199.6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345.9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16482.29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9.38%。2010年6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42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

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fci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业务介绍信篇八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委派本公司人员郑洪滨代表本公司参加滨海新区20xx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汉沽友谊街(铁路口-大丰路)综合整治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贵方开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请予以接洽。

投标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九

公司出借、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业务介绍信篇十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务介绍信篇十一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务介绍信篇十二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

我xxx系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xxx(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合法代表人,依法参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校园内高压线移位、变压器扩容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洽谈活动,以及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等。特此证明。

注:本委托无转委权。(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有效期限:20xx年8月14日至20xx年10月14日。

授权委托单位: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司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十三

__________:

兹介绍我公司同志,等壹人,前往你处联系,请予接洽。

此致

敬礼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信营业厅: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办理宽带移机,宽带号码,请受理。

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单位公章。

日期

___________:

兹介绍我公司同志,等壹人,前往你处联系,请予接洽。

此致

敬礼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前往你处办理加油卡充值等业务,采用现金方式结算,消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予以协助办理。

单位(公章):

日期:

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业务介绍信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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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新增_____________(注明套餐类型,签署协议时使用)补增_____________(注明套餐类型,补充号码使用)变更_____________(注明变更内容/另附业务登记单)(此信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1-。

请予接洽为盼。单位名称(盖章):

兹介绍xxx同志(系扬州友立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前往贵处联系电信手机套餐、小电话停办等相关事宜,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此致敬礼!介绍人:xx20xx年x月x日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3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同志____去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含副卡)开户业务,请给予办理。

我单位共有自有车辆x辆,需办理x张加油卡。我单位付款采用/口普通发票。本单位确保所办主副卡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如违反此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此介绍信有限期x天。

(公章)经办人签字:

-2-。

x介字28第x号xx电信营业厅:

兹介绍我公司xx部xxx、xxx等人,前来贵处办理xxxxxxxx业务,请接洽为盼。

-3-。

5.办理电信业务介绍信6.银行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7.电信办业务办理介绍信范文8.银行办理业务的介绍信范文精选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全文结束。

注:此文档内容来源网络或根据网络收集提炼,仅供个人学习和交流使用,请勿作他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方面删除。

-4-。

业务介绍信篇十五

结合我公司20xx年工程建设需要,需要在已共享西夏区兴庆机械厂基站进行信息采集,现需贵公司给予提供机房钥匙。现有我公司强涛负责此项目,手机号:15991780370,全权负责此项工程。

恳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合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银川分公司建设维护部。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业务介绍信篇十六

xxx:。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前来你处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请接洽。

(有效期七天)。

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篇十七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现有我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人,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到你公司为手机号码办理业务。请予办理。

单位名称(盖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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