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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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学习借鉴“x金融扶贫模式”,组织实施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程,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动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活力,切实发挥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的协同效应,共同助力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力争提前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
二、帮扶模式
直接帮扶。对有就业创业潜质和一定技能素质,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贫困户,自主贷款创业脱贫。
合作帮扶。通过“龙头企业+贫困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利用贷款资金,依托特色优势产业链发展,实现增收脱贫。
股份帮扶。将参与股份合作的贫困户财政扶持资金或自有资金入股,由适度规模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结成联股联利的共同体,实现股份到户、利益到户、收益到户。
托管帮扶。通过贷款倾斜、财政贴息、保险补贴等形式,引导经营主体托管帮扶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强的贫困户,对贫困户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统一开发管理、统一经营核算,贫困户享受项目收益分成。
企业帮扶。鼓励企业通过贷款担保、订购农产品等形式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对于扶贫带贫效果显著的企业,优先给予扶贫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
三、工作措施
(一)合力推进。各县(区)要整合县乡村和金融机构的力量,采取政银融合、三级联动的模式,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服务网络,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形成“牵头推进有机构、办理服务有人员、贷款发放有流程”的工作格局。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金融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监督考核。成立领导小组,压实各级责任,高位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强化政银合作,明确银行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建立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组织与银行等多方参与的信用评定与创建工作机制,做好信用评定;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工作;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示范点创建工作;大胆探索贫困户“联保”、驻村工作队“参保”、致富带头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扩大扶贫贷款覆盖面;探索将农民“三权”(农民居民住房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村知识产权、农业设施等纳入贷款抵(质)押范围,提高融资额度;推动支农资金由财政直接补贴向财政与金融信贷相结合、主要依靠信贷支持转变,撬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村。
二是银行主推。人行x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牵头,各相关银行机构具体负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推脱贫攻坚。各相关银行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班子成员中明确1名同志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并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队,到分包县(区)指导开展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制定专项考核评价办法,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对金融扶贫工作探索尽职免责制度,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做好信用评级,突出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推动,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原则,比照x县、乡、村三级联动模式,推动全市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工作有效开展。精准发放贷款,坚持将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担保基金等与信贷资金捆绑放大的做法,将资金放大5至10倍以上为农户贷款,保证贷款总额度。脱贫攻坚期内,分片包干主要责任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的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内、5万元以下;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按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县级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创新贷款模式,推广“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模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对产业脱贫的信贷投入。支持发展“订单农业”融资和产业链金融,由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贫困户贷款,银行放贷,形成多方联动、协同推进、共同受益机制。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建设,通过树立典型、辐射带动,实现打造一点、建成一批、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推动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担保跟进。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7个贫困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增强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其他县(区)以现有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依托,增加扶贫担保资本金x万元,将扶贫信贷担保业务增加到现有政策性担保公司内,确保扶贫信贷担保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引入担保增信,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龙头企业按1%/年收取担保费。试点建立村级扶贫互助担保基金,支持贫困村扶贫互助社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扶贫互助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入社农户申请提供担保贷款。
四是保险护航。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开发适合贷款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和特色农业互助保险管理模式,发展产业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扩大价格指数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肉牛、肉羊等地方政策性保险和高保障农业保险。坚持赔款到户,通过银行卡发放,提高理赔时效。推广脱贫攻坚专项保险服务项目,支持保险企业构建针对贫困人口特点的扶贫保险产品体系。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和风险缓释作用,探索建立主要由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按比例分担”的风险共担机制,为金融扶贫建立多道“防火墙”。
一是按比例分担风险。对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建立政、银、保、担、投等“三位一体”“四位一体”“五位一体”的风险分担机制。即政府(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x县与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签订了《金融助推x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合作协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后风险,由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与银行、省农信担保、省再担保集团,按照20%、10%、50%、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经营主体的贷后风险,由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与银行、省农信担保、省再担保集团,按照20%、20%、40%、20%的比例分担,形成了“四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机制。)
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x万风险担保补偿基金,根据各县(区)风险规模大小,给予奖补。各县(区)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x年贫困县区要分别设立不低于x万元的金融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非贫困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的金融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政府要按照放贷规模相应增加风险补偿金额度,确保金融机构的放贷额度和期限满足脱贫攻坚工作要求。
三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金融扶贫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扶贫贷款熔断机制,对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停止贷款发放。银行部门要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做好财务管理、风险评估、动态监测等工作,加强贷后管理,防范风险。担保部门要为扶贫贷款提供担保,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不断提高担保服务能力。保险部门要做好补充,发挥好风险阻隔、经济补偿功能,防范和化解金融扶贫风险。
(三)建立三级服务体系
一是县级服务。组建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可由县扶贫办、金融办、人行、监管办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县级中心人员由县扶贫办、金融办、人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农办、公安局、法院、人行、监管办及各专业金融机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负责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农户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2.负责本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作用明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的受理、批转和督办。
3.负责本地区扶贫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平台建设和业务运转。
4.负责本地区农村产权评估、流转交易平台、融资担保、风险缓释机制建设和业务运转。
5.负责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的及时拨付。
6.负责本地区不良资产处置及不良贷款清算、偿付工作。
7.对本地区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8.完成金融扶贫临时性工作。
二是乡级服务。组建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设主任1名,由主管扶贫工作的副书记负责,设副主任若干名,可分别由乡(镇)扶贫办主任和驻该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另抽调3至5名专职人员(驻该乡镇的金融机构至少2人以上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1.政策宣传:收集、整理党和国家的各项脱贫攻坚政策,定期、不定期开展金融扶贫政策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并熟知相关政策。
2.信息整合: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全乡(镇)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等工作。
3.申贷受理:收集整理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报送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4.监督管理:对区域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对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安排到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的工作进行督办。
5.组织落实: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良资产清收等工作。
6.完成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三是村级服务。组建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设主任1名,由村级脱贫攻坚包村责任小组组长或村支书担任,成员由村级脱贫攻坚包村责任小组组员或村组干部、党员能人组成,每村至少5人以上。
1.政策宣传:收集、整理党和国家的各项脱贫攻坚政策,定期、不定期开展金融扶贫政策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并熟知相关政策。
2.信息整合: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3.申贷受理: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报送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4.配合工作: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级金融扶贫服务站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良资产清收等工作。
5.完成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四)大力推广“信贷+信用”精准扶贫模式
大力推广普惠金融,创新小额信贷工作方式方法,按照“宽授信、严管理、守信激励、失信严惩”原则,研发推广“普惠授信”金融产品,实现扶贫小额信贷的“应贷尽贷”,专项支持贫困户生产经营。
按照全省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级系统评定办法,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信用评级。评级分值实行动态管理。具体为以下7条:
1.适用范围:全市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已脱贫户)。
2.贫困户申请:有贷款意向的贫困户根据信用评级条件,填写信用评定申请书,向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申请。
3.村级评定: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申请的贫困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贫困户信用信息采集评级系统评定办法》的指标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4.信用评级: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将采集的贫困户信息输入全省《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级系统》,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综合公安、司法、社会服务等部门的信息,形成贫困户信用评分及信用等级,并张榜公示。贫困户信用共设四个等级:a、aa、aaa、aaa+。信用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贫困户家庭条件变化,按照评分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等级。
5.授信额度:根据信用评级确定授信额度,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5万元;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10万元;a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15万元,a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20万元,无信用不予授信。一次授信、三年有效、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6.信用运用:不同信用等级享受同等级的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贷款。
7.扶持政策:对信用评级中的贫困户,享受“两优惠、一贴息、一加分”的政策。“两优惠”即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周期,“一贴息”即财政贴息,“一加分”即信用评级加3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级建立金融扶贫专项工作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国开行x分行驻x扶贫专员,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x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x保监分局及市属农发行、农行、农信办、中国人寿、人保财险、x农险、中华联合保险、人保健康保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区)政府常务副县(区)长为成员。金融扶贫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同时设立工作专班,定期召集会议,研究解决金融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实现农村基层党建与金融扶贫有机结合。
一是“双签”。县乡党委、村级基层党组织与金融部门双方签订精准扶贫工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并相互监督履行职责,共同为贷款户办实事。
二是“双办”。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共同建立精准扶贫办公室,实现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固定人员为贫困户服务。同时向基层金融机构介绍辖内经济发展情况、贷款需求及资质优、信用好的贷款户。金融机构结合基层党组织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贷款需求档案,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并及时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双评”。基层党组织要协助金融机构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评定,有效拓宽信用覆盖范围。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建档、授信和评级工作,深化“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不断增强贫困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
四是“双控”。各金融机构要做好贷款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认真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后,要积极协助银行深入所辖贷款户,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鼓励贷款户诚实守信行为,将贷款偿还情况与信用评级绑定,对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提高其信用评级,在下次整体贷款利率执行下浮,降低贷款户融资成本,对违约率较高的降低其信用评级,在下次整体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加大其违约成本。
(三)强化考核督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大督查工作范围,适时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行不定期进通报。对因推诿扯皮,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扶贫效果打折扣的额,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篇二
全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金融扶贫工程,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x〕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贫困户增收脱贫为出发点,利用邮储银行小额贷款,由银行按市场化运作,同时引入信贷保险机制,降低贫困户贷款门槛和风险,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实施范围
本着“政府主导、银行支持、市场运作、保险介入”的原则,主要覆盖全旗100个重点村。
三、合作单位
旗扶贫开发办公室、邮储银行兴安盟分行、保险公司。
四、合作x容
(一)贷款规模:2亿元左右。
(二)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6%。
(三)贷款贴息:年贴息3%(逾期贷款不给予贴息),其余部分由贷款户承担。
(四)贷款期限:同期贷款期限为1年,银行一次授信3年循环使用。
(五)贷款对象:主要面向全旗100个重点村,其中x年建档立卡系统脱贫户2978户、8734人口,x年建档立卡系统脱贫户7109户、21451人口,合计10087户、30185人口(以x年10月11日系统数据为准)。如户主不符合贷款条件,由嘎查村、乡镇审核把关,可推荐其家庭成员作为贷款申请人,并做好个人征信查询授权手续。
(六)贷款额度:为贫困户发放5000元(含)至50000元(含)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按实际需求情况确定贷款额度,不搞“一刀切”。
(七)保险事宜:积极引入信贷保险机制,本着贷款人自愿投保的原则,在保险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施共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保险相关条款规定,为有贷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履约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服务,有效保障贷后风险。具体x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风险保证及补偿事宜: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保证资金专户,银行按风险保证金10倍比例放大贷款规模。风险保证资金按申请贷款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定期存款方式及时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同时,按照《x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风险补偿事宜。
五、贷款流程
(一)农牧户主动申请。贷款申请农牧户按照生产项目需求,本人主动申请并填写《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附件1),要求详细填写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及其他银行贷款金额,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经本人签字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嘎查村。
(二)嘎查村调查推荐。嘎查村委会调查摸底贷款申请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个人信誉情况、是否有其它银行贷款、贷款余额、是否有再贷款能力及还款能力等。按业务流程在《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嘎查村公章,上报至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嘎查村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审核贷款申请户属性,评估嘎查村集体信用等级、嘎查村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及责任心等。按业务流程在《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x乡镇公章,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将《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汇总表》(附件2)上报至旗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邮储银行核查。邮储银行严格按照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乡镇、嘎查村贷款申请户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将核查意见及时反馈旗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求x容详细。
(五)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扶贫开发办公室利用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确认邮储银行反馈的核查意见,将《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确认表》(附件3)提供给邮储银行。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严格把关贷款实施范围及贷款对象。
(六)贷款发放。邮储银行、保险公司按照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确认表》(附件3)为准,办理贷款、保险等相关手续,确保按时按额发放贷款。
六、相关要求及责任
(一)贷款户
1.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本人签字同意;
3.必须按借款协议要求的规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嘎查村
1.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性;
2.积极配合银行、保险公司做好相关贷款手续;
3.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给所辖x乡镇政府;
4.配合银行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乡镇政府
1.负责审核嘎查村提交的贷款申请人信息;
2.负责评估嘎查村集体信用等级、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及责任心等;
3.对本贷款用途进行监督;
4.配合银行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邮储银行
1.审核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贷款申请相关材料;
2.按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乡镇、嘎查村和申请人明细发放;
3.按照贷款户申请贷款金额及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4.负责按期按额回收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旗扶贫开发办公室
1.会同乡镇、嘎查村,掌握贷款户真实信息;
2.审核把关贷款实施范围及贷款对象信息;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贷款顺利发放及督促回收。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旗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负责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的组织实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协议要明确和体现以下x容:旗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项目嘎查村和产业发展方向、推荐贷款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安盟分行按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计划,自主承贷、放贷、收贷,并建立专门台账,指定专人每月向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报送贷款投放总额及x乡镇、嘎查村、贷款户、产品、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明细。
(二)做好协调联动。按照方案要求,由旗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统一宣传x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完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旗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安盟分行与保险公司要按照协议,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方职责,共同把控风险,确保项目可持续。
(四)建立考核机制。建立x旗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使用台账和统计监测制度,认真执行金融扶贫监测报表制度。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使用该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上升的乡镇,停止该项业务,组织清收,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变动,进行实时调整。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篇三
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 ] 号)和《关于印发县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发[ ] 号)精神,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县等各级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农商银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效能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其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就业创业潜质、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评议、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附件1,一式三份,贫困户、农商支行和扶贫办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方案,并在 年9月底以前完成对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
镇、村分别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农商支行牵头负责全镇评级授信工作,镇、村共同参与。镇工作组由农商支行和镇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村工作组由村两委、镇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镇、村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方案报镇扶贫办、镇农商银行备案。
镇扶贫办将向县农商银行及支行提供镇各村贫困户花名册,由农商支行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建立增信、减信机制,鼓励贫困户诚实守信,按期还款。
(二)明确贷款方式和用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落实贴息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贷款到期,贫困户全额还款后,镇扶贫办依据县农商支行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上报县扶贫办,经核实后,会同县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贴息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贫困户。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额度将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四)规范贷款流程。已经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农商行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农商行支行将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贫困户贷款;农商行支行可以使用金农、易贷福农卡(简称易贷卡),方便贫困户在农商银行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具体办理流程由县农商银行另行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五) 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1、设立风险准备金。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动用后,应及时补足。风险准备金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或由县扶贫办会商县财政局另行安排。
2、开展保险。为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发展种养业的贫困户购买政策性农产品保险。保险费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3、明确责任。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农商行支行应继续追偿本息,镇政府工作组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查后,报县扶贫办核定。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县农商银行负责追偿,县扶贫办及镇政府、村两委协助配合,并将该户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国家的各类扶持补贴,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六)建设信息平台。建立县、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村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把它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为,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下设八个工作片:
片,负责人: ;成员: 。
(二)加大宣传培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绩效考核。积极推行月监测、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农商行支行、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和分析,每季度末将各村进度上报县农商银行和县扶贫办。镇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将对贷款规模大、覆盖面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的相关村和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按期还款的农户,提升信用评级;除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期还款的贫困户,不得再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镇设举报电话: 。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金融机构满意”。建立动态监测点,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跟踪监测。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