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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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篇一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社会资本 就业能力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大众化的来临,我国高等学校的规模逐渐扩大。自 1999 年以来,每年的高校扩招,使高校学生数量迅速增加,相≤≥应的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剧。因此,开发和利用大学生的就业社会资本对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资本的研究视角
社会资本的概念最早兴起于社会学的研究领域,20世纪80年代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正式使用以来,詹姆斯·科尔曼和普特南等学者的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已经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和理论探讨。它继人力资本之后又一次延伸了“资本”的概念,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引起了人们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视。 社会学家们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研究都集中体现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即社会资本的本质特征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体现一种累积性特点,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信任、社会规范、互惠和社会网络之中。社会资本的社会关系木质特征以及累积性特点,不仅受到一个社会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而且受到该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的影响。对个人而言,社会资本意味着帮助获取成功而建立互惠、信任关系的途径;对社会而言,社会资本反映社会成员参与、合作、组织与互动的能力。从根本上说,社会资本反映的是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互惠与合作关系的程度高低,它对于社会发展与变迁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的就业社会资本利用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对待社会资本的态度——崇拜和鄙视并存
绝大多数大学生认识到了社会资本对就业的作用。但是他们对社会资本的认识很模糊、很朦胧,在我的调查和访问中很多大学生所认识的或所认为的社会资本一般是传统的关系社会资本,即中国传统认识下的社会资本,依靠家族、宗族、亲友和乡土的传统性血缘、地缘和亲缘特征的社会资本,带有“伦理契约”色彩,因此他们对待关系社会资本一直存在着自相矛盾的观点,即对社会资本的崇拜和鄙视尴尬并存。
(二)市场途径的运用多于社会网络途径,大学生在社会资本的利用上存在着不平衡
现阶段,大学生主要是通过市场渠道找工作,而且他们在运用就业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偏重于公共的社会资本,社会网络途径处于次要地位。即使社会资本比较丰富的大学生,在初次就业中,也有些没有通过社会资本求职。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比较实际和比较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依靠本身所具有的人力资本,通过就业考试、直接到新单位应聘以及自谋职业,也是通过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化途径获得就业的方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这种就业方式将会在个人求职方式中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
(三)大学生的就业社会资本范围小、数量少
大学生就业的社会联系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学校,因此家庭社会资本的应用率高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应用率,基于血缘,朋友关系的社会资本应用率高于其他形式社会资本的应用率。这些社会资本是以家庭为出身前提下的。因此在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而在欧美现代国家中这种现象是比较少的。可见,中国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涉及的范围狭小,数量上也不充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大学生在社会资本的利用上存在着不平衡。由此可见,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偏重于传统社会资本和公共的就业社会资本,与之相比,新形式的社会资本利用率要低得多。所以,大学生在利用社会资本就业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社会资本被闲置,没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大学生的就业社会资本开发和利用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就业具有很大的帮助,但现阶段,大学生利用其就业的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充分开发和利用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是我们应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积极开拓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的潜力
1、拓展高校就业社会资本。一是树立高校品牌,提高知名度;二是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大学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拓展高校教师就业社会资本。拓展高校教师的社会资本,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往届毕业生,二是社会活动。高校教师应通过毕业生拓展社会资本。要达到这一目的,高校教师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在其毕业后继续保持联系。
3、拓展大学生自身的就业社会资本。如积极开发血缘关系中的社会资本,开发利用校友资源,发挥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交往等等。
4 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创造就业机会,在信息化下的今天,互联网科技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更加快捷和高效。 学会利用浩瀚的网络资源为自己的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节约成本也纷纷开始网络招聘。利用微博,个人门户,qq等网络工具正在形成潮流。
(二)提高利用就业社会资本的能力
1、提高利用公共就业社会资本的能力。公共就业社会资本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的特点,在运用公共就业社会资本的时候,大学生首先应了解其具体内容,即了解其包括哪些方面的社会联系,如单位名称、地址等。其次,应了解有关公共社会资本的信息发布情况,如发布信息的时间、发布信息的地点、发布信息的形式等。只有对公共社会资本的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利用好公共社会资本。
2、提高利用非公共就业社会资本的能力。现阶段,大学生不善于利用非公共就业社会资本,而这部分社会资本却具有巨大的潜力。因此,要拓展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就应提高其利用非公共就业社会资本的能力。提高大学生利用非公共就业社会资本的能力,大学生要不断增进对各种联系主体的了解,了解得越多运用的信息上就越多,在范围上也就越大。
总之,在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本过程中,大学生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因此,大学生要在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地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开发社会资本,提高利用社会资本的能力以实现成功就业。
参考文献:
[1] 包亚明。布迪厄访谈——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 罗伯特·普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和公共生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2)。
[3] 陈成文,谭日辉。社会资本与大学生就业关系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4,(7)。
[4]朱国宏 , 桂勇 。 经济社会学导论[j ]。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篇二
论社会经济法
【 内容 提要】 经济 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其 法律 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 社会 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关 键 词】经济法
当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导入 中国 法学界时,经济法便陷入了“征战不休”的境地——先是与“民法”、“商法”,尔后又是与“行政法”,现在似乎又陷入了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混战中。笔者认为: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都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而与“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因此,姑且命之为“社会经济法”。
一、社会法: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沿用大陆法系的 分析 方法 ,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先分“法域”,在“法域”之下,再分“法部门”。 目前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按法律性质,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域。但是,这种“二元”法律结构,不足以划分实存法,也不足以反映社会结构。这是因为:
第一,以典型的西方文明史来看,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 企业 作为法律上的“人”,始获承认,形成波澜壮阔的“法人运动”,导致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展开,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 发展 呈现出“反抗—压制—妥协—合作”的轨迹。如何能以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涵盖“法人运动”以后的社会发展轨迹呢?
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随着欧美国家经济政策的日益“民主化”,出现了许多在战前所未曾有过的非政府组织(社团),导致各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所发挥的调控与干预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按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结构论,又如何能解读这种社会变迁呢?
第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东亚国家和拉美国家迅速崛起,这些国家和其所在地区处于急剧“ 现代 化”的环境里,一些传统的组织具有了“现代性”,而一些导入的“现代组织”又楔入了“传统”的内容。如新加坡的“家庭”组织,演变成具有“社团互济”特点之组织。按“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显然难以解释。
第四,“冷战”结束后,当西方自由主义者还沉浸在 历史 “终结”的喜悦中,整个世界却出现了“超越‘左’与‘右’的趋势。这种“第三条道路”在美国克林顿、英国布莱尔、德国施罗德等新一代政治家主导之下,迅速风靡西方世界。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理论 对此又是捉襟见肘。
第五,正在崛起的中国,加入wto 已成定局。在中国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时,那种以民族国家为基本预设前提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因此,面临上述诸多 问题 ,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无法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笔者提出一种三元社会结构论,力图解释上述社会现实。(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的勃兴与中国社会法之使命》,《政法高教 研究 》1997年第 3期。)这种三元社会结构论是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来描述的:(1 )人不仅仅是自利的“经济人”,即“市民”,而且,不仅仅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实现其尊严,参与团体,缔结团体契约,成为“社会人”,即团体之一成员。(2 )所谓的团体社会,源自人们的二次“社会契约”。笔者认为:人们由于对第一次社会契约的不满, 自然 产生了种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团,将原先保留在个人(“市民”)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社团。这种让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笔者谓之为团体社会产生的“动态的社会契约”基础。
(四)经济法促进社会合作
在漫漫的人类 历史 长河中,人类之间的相互倾轧占据大部分时间。基于这种惨痛的人类记忆,人类试图开出一条 社会 合作的新路来: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合作,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团体之间的合作等,以达“双赢”之局面。团体社会 理论 存在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要将社会合作的人类理想变成现实。 自然 ,社会法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这种理想。
经济 法,在经济领域内架起了社会合作的桥梁:(1)通过消费者团体,促进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2)通过将“公司”视为“社团”,促进股东与其他公司关系人之间的合作;(3)通过合作社,促进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4)通过公众参与,促进经济政策的“民主化”,实现社会经济合作。如此,以增强社会资本。
以“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描述社会现实结构,奠定了 法律 按“私法—公法”划分的法律二元结构。这种法律的二元结构,亦不足以解释随着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社会变迁所呈现出的法制史与法学史上的若干 问题 。而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为基础的“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则有助于解释法律之变迁与法学史上的若干新现象:
其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由 工业 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 教育 、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 交通 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 时代 的潮流。(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 方法 哲学 思潮 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对于这种“法律的社会化”,若按“私法—公法”二元法律结构来解释:将上述社会立法归入“私法”,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相矛盾,也有违私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若归入“公法”则为公权力无限介入“私域”创造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进而导致社会自由、个人权力保障等 现代 化社会的基本准则丧失贻尽,其极端便是纳粹主义的抬头。所以,应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法律结构来解释“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将上述社会立法纳入“社会法”,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层面的个人权利,又可阻却国家对“私域”的干涉,利用团体社会(有社会学者称之为“社会中介层”)来实现人的尊严和社会之安全。
其二, 在“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 law)同时,又出现了“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 )现象。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是指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人的整个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114页。)这种人的整个社会化,以笔者的理解来看,是针对古典社会理论而言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古典式的“民事交往模式”是不存在的,它必然涉及到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仅有“交易成本”的存在,而且有“社会成本”的存在。于是,现代社会理论提出了不同于古典社会理论的概念——即人的社会化、法律社会化问题。马斯洛提出人有五大需求。笔者认为满足人的“安全、尊严、幸福”之需求,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应依靠“法律社会化”来解决——即我们的法律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市民”(私法),也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公民”(公法),更重要的是要还原人的本性,把人看作须臾不可离开“团体”的“社会人”(社会法)。这就是“私法—社会法—公法”法律三元结构论对实现“法律社会化”的一个贡献。
既然我们确定了“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法域:其一,经济领域在古典社会 科学 看来,向来属于“私域”,但正是“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出现,使一些调整经济的法律之性质不同于古典的“民商法”,而成为“经济法”。其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情况,市民社会发生危机,而政治国家的一味介入又导致“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需要团体社会的出场,以挽救“市场失灵”,克服“政府失灵”,促进社会的和谐 发展 。而经济法显然是团体社会的重要规则。其三,经济法与在“法律的社会化”背景下出现的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而迥异于“私法”的民商法、“公法”的“行政法”。其四,经济法是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 企业 ”、“大企业”,即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五,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整体社会利益。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