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规章制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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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顾,也是对未来的一种规划。要写好总结,我们可以采用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方式来组织和展开文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借鉴。
根据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教工[]14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使文体活动奖励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经校工会委员会5月14日开会研究,特制定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此标准仅限于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一、体育活动。
(一)团体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第七名以后的名次为鼓励奖,标准50元/人。
不足七个队的比赛实行减一录取。
(二)个人或单项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第七名以后的名次为鼓励奖,标准50元/人。
不足九个人的比赛实行减一录取。
(三)总裁判、裁判员、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四)体育活动领队、教练奖励标准。
二、文艺活动。
(一)教职工大合唱比赛奖励标准。
一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3000元/参赛队。
二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2500元/参赛队。
三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元/参赛队。
优秀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1500元/参赛队。
鼓励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1000元/参赛队。
(二)个人或单项文艺比赛奖励标准。
鼓励奖:奖励标准50元/人。
(三)评委奖励标准。
评委奖励标准300—500元/人。
(四)领队、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领队、工作人员奖励标准200—300元/人。
三、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赛事。
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奖项者,按学校高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学校发放演出服装、运动衣者不再另行奖励。
每年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项目多少,要根据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情况确定,以不突破预算为原则;并做到各类文体活动支出发票齐全、有领取奖品(奖金)人员名单、支出明细等。
(1)教师优质课。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按国家、省、州、县、办、学区分别奖:学区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教育办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县、州、省、国家依此翻倍。
(2)通讯报道。报道茨岩学区的有关人和事按国家、省、州、县分别奖400、200、100、50元。(必须是国家正规刊物)。
(3)教学论文、案例获奖的报参评费。参评费按国家、省、州、县分别报80、50、30、20元参评费。
(4)新闻简讯、图片(300字以下)按国家、省、州、县分别奖150、100、50、20元。(300字以上的视同通讯报道)。
(5)教师培养的特长生(指在教育主管部门中参加竞赛获奖的或下文的为准)及在各种竞赛中获奖的按国家、省、州、县、办按每生分别奖指导教师400、200、100、50、20元。团体赛赔奖只按节目或项目个数赔。
(6)教学论文、案例发表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行的评比或竞赛中,获奖且发表的论文、案例报参评费标准同上,且按国家、省、州分别奖300、200、100元。
(村片小参照此制度执行,可以在此基础上突破,奖金按期发放)。
学校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特从办学经费中拿出一笔资金,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对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学子给予奖励。并以此为锲机,激励更多学生取得更好成绩。奖励条款具体如下:
一、美院班分班考试时,第一次考试全校排名1、2、3名;第二次考试的1、2名;第三次考试第1名的学生免交美院班的学费;第一次考试的4、5、6名,第二次考试的.3、4、5名,第三次考试的2、3、4名,免交进美院班的一半学费。
二、分班后,每次月考各班总分第一名的奖100元,各班第二名的奖80元,各班第三名的奖50元,或美院班前十五名,综合班前七名。
三、设立“进步奖”:对每次月考进步显著的同学给予奖励,奖金50元。
四、对作业完成优秀的给予奖励,盖有“留”字章的两张速写奖5元,一张四开的作品奖5元,对开的奖10元,全开的奖20元。
五、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良好行为,除公开表扬外,另给予2—10分奖励。寝室大扫除搞得很好的,奖寝室每人1分,被评为文明寝室者奖寝室每人1分。
六、对长期严格遵守画室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且学习认真刻苦、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精神文明奖”,奖金100元,(每班1——2名,学习期满兑现)。
七、优先录用本画室毕业、专业成绩突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大学生担当助教工作。
以上奖励,旨在鼓励,希望全体同学认真刻苦学习,整体提高专业水平,成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文档为doc格式。
2、范围。
2.2、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质量活动相关的部门或/和人员。
3、权责。
3.1、总经理。
3.1.1、质量奖惩及处理的最终核定;。
3.1.2、本制度实施的监督。
3.2、质量例会:质量奖惩事项的评审。
3.3、品质部。
3.3.1、质量问题的汇总及提出;。
3.3.2、质量例会的主持;。
3.3.3、改进与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3.4、相关部门:质量问题的分析、质量改进、质量异常的呈报、改进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
3.5、行政部:质量奖惩的行政审批。
4、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及奖励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质量奖励分为:张榜表扬、颁发奖品或奖金。
序号质量奖励范畴奖励。
5、质量事故。
5.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一项或几项:
a、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级、留职察看、辞退;。
b、绩效奖金及计件工资按比例扣罚,
评选教学名师,树立教学典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名师辐射效应,发挥名师的导向作用和带头作用,鼓励引导广大一线教师干事创业,实现我院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一)教学名师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10课时,教学效果考评学期优秀不少于4次,学生评价高。
3、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对专业建设或课程改革有独到的见解,在教学改革和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
4、发扬团队精神,传技带徒,积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和技能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突出贡献。
(二)教学名师除具备以上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教学研究,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近四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教学工作有关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列第一位)教材。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以学院备案的培养指导计划、获奖证书为据)在国家、省、市组织的专业比赛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近四年内取得全国技能竞赛、讲(说)课比赛前六名(或一、二等奖)、全省前三名(或一等奖)、全市第一名;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省教学能手、市教学能手”称号。
3、自20xx年7月以来,被评为院及院级以上先进,累计5次及以上(同年度先进不重复累计)。
4、有对学校教学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家、省、市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
1、成立评审组织。学院成立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资深教师组成;系部成立教学名师初级评审委员会,由系部领导、教学督导员、教研室主任、资深教师组成。
2、产生候选人。个人申请,教研室民主推荐,系部初审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报教务处。
3、审核材料。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民主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对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5、学院评审。学院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参照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授予“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1、教学名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津贴150元。
2、学院每年为教学名师健康查体一次。
3、优先推荐国家、省、市优秀教师。
4、有计划安排教学名师外出技术交流或培训学习。
1、积极完成教学任务,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于10课时,教学效果评价好;
2、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4、每年至少开展示范课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任期内至少作一次关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报告。
1、学院教学名师设定总数为20名,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般不多于10名。对教学名师实施动态管理,每届教学名师任期为二年。
2、教务处建立教学名师业绩考核档案,每年对院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学名师取得的成绩,鼓励教学名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广大教师向教学名师学习,争当教学名师。
4、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不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的;
(2)发生教学事故者;
(3)教学效果一般,学生评价较低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评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设立的分社)。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制度进行奖励。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本制度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一)本制度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满后。
(二)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签到或打卡、严禁代签或带打。
2、穿好工作服后应向领班、组长或厨师长报到。
3、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员工留下。不需要加班的员工应按时离开。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因病需请假的需提前一天向人事经理办理准假手续,并出具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经人事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因突发病不能请假的,应及时转告人事经理。事后出具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请假应当填写请假条。
6、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经人事经理批准方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
7、根据本企业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领导同意可按加班或销假处理。
8、婚假、产假、丧假按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9、本制度适用于火锅店一切工作人员。所有员工违反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定本办法。
2、集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集团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集团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的全体员工,是本集团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1、员工奖励分以下五种:
(1)嘉奖: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1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2)记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300元,当月兑现(并计4分);
(3)记大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500元,当月兑现(并计6分);
(4)晋级:工资晋升一级(并计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xx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集团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积极维护集团荣誉,为集团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集团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2)对集团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4)发现他人泄露集团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集团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其它重大功绩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晋级:
(1)研究发明,对集团确有贡献,并能使成本显著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者;
(2)对集团有特殊贡献,且足为集团员工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突出贡献奖:
(1)研究发明或在技术改革、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五百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者;
(3)荣获国家、山东省重大荣誉称号者;
7、批准权限:
1、员工惩罚分以下五种:
(1)警告: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50元,当月兑现(并计-1分);
(2)记过: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2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3)记大过: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400元,当月兑现(并计-3分);
(4)降级:降级使用,行政处罚的同时,工资相应降低一级(并计-5分);
(5)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计-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碍经营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要办任务者;
(7)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文件者;
(8)乱刻乱画,不注意办公室、卫生负责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9)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聊天、玩游戏者;
(10)酒后上岗者(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集团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集团造成损失者;
(2)在集团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人集团参观者;
(6)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7)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者;
(8)私自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人集团者;
(9)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婉转说明,或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11)非故意泄露集团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损失后果严重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情节较重者;
(13)因个人疏忽,对下属所犯记过以上错误没有及时察觉、制止并上报者;
(14)因个人疏忽,在变更工作方法(图纸变更等)时,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16)其它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酒后上岗,影响自已或他人工作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怠忽工作,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8)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已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者,或未经许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9)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泄密,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包庇员工,刻意隐瞒员工犯错事实者;
(11)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质量措施规定,情节重大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打架斗殴者;
(2)在集团内赌博者;
(3)一年中累计违纪应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者两次,
(4)散布不利于集团之谣言,或挑拨集团与员工感情者;
(5)其它违规情况特别严重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碍集团秩序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经营、工作等秩序者;
(3)偷盗或侵占同事或集团财物经查属实者;(4)受刑事处分者;
(5)连续旷工3日以上,一个月累计达4日、一年累计达7日者;
(6)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伪造、私自变更或盗用集团印信者;
(8)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9)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集团秘密的;
(10)无故损毁集团财物者,伪造、涂改报销票据等集团重要文件者;
(11)私自接受员工或客户贿赂、宴请,向员工或客户索要财物者;
(12)利用集团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
(1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员工保密制度》的;
(15)违犯社会道德良俗、国家法令或本规则情节重大者;
8、批准权限:
(1)警告由主管、主任批准或检查人员现场开具罚款单,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1、积分与考核挂钩情况:
(1)员工奖惩除进行经济平衡外,同时进行积分累积,累积以一年为限,第二年清空。
(2)积分处理办法与正常奖惩并不冲突,只是作为年度考核的一种补充方式,计入年度考核分数。
(3)员工奖惩得分正负可以抵消。
2、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1)员工行政奖惩情况资料一律存入员工档案;
(2)所谓抵消指撤消档案存储资料,经济方面的奖惩不予抵消;
(3)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两月内为限;
(4)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5)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降级以三次大功予以抵消;
3、本制度若与集团其它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4、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经集团同意后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使我班学生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责任到人的原则,六年级制定了一份班级个人平时表现奖惩制度,以保证班级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细则(以原始积分80为准,优则加分,劣则减分)如下:
教室纪律:
2、外出学校不请假的,每次扣5分。
3、迟到早退同学,每次扣1分。
5、自习课(午间休息、晚自习、早自习)纪律,负责人连续提醒个人两次不听者,扣1分,并在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酌情加倍扣分。
6、每旷课一节扣5分,请假需由班主任批准,否则当旷课计算;
7、不按时完成作业的,每次扣1分;
8.故意损坏班级、学校公物,每次扣2分;
9.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分。
卫生纪律:
1.寝室卫生不合格的,扣除值日人员各1分,寝室长扣除1分。
2.教室卫生每天扫2次,倒垃圾2次。卫生区每天打扫2次,未扫干净或者少一次的组上每个成员各扣1分。并罚扫一周。
3.教室或卫生区值日生一次不到位者,班级通报批评,两次不到位者,积分扣1分。并罚扫地1个星期。
4.教室或卫生区卫生在值周老师检查时被扣分的,责任到组上的全部人,相关责任人相应扣除学校所扣分数的5倍。
5.带垃圾食品进教室或在班级外的其它场所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的,每次扣1分;
6.不按时打扫卫生的,值日迟到者,每次扣1分;
7.座位底下有垃圾,能查出责任人,则扣责任人1分,查不出则扣座位人1分。
集体纪律:
1.做早操、课间操要做到快、静、齐,散漫不及时排好队的,扣积分1分。
2.班级纪律卫生凡是受到值周老师批评的,口头警告,并立即改正。如果扣分,有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的,责任人扣5倍分数,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全部人员扣5倍分数。
3.晚就寝时抓到讲话的',查寝不在的,扣1分,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个人纪律:
1、骂人、说脏话、粗话,或叫侮辱性绰号的,引起同学反感的,每次扣1分。
2、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参加体育活动的,扣1分;
3、敲诈勒索、打架、抽烟、偷窃他人物品的扣10分。
4、进入网吧、游戏机室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每次扣5分。
5、考试作弊,扣5分
6、寝室、教室物品损坏由个人承担,没有人承认由寝室或全班全体成员承担。
7、携带不该带的物品(手机、不健康书籍、录象带等)到校的,扣5分
8、上课铃响后还没有就座的,下课时,未主动让老师先走而自己先出教室者,扣2分。
奖励办法:
1、连续一周无迟到早退、缺勤积分加1分。
2、连续两周无拖欠作业,无课堂违纪现象积分加2分。
3、考试总分进入班级前10名或成绩较上次排名前进10名以上的加5分。
4、知错能改,表现较前周有较大改善者加2分
5、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加3分。
6、文体比赛,个人代表班级参加,依照参加态度、为班级争得荣誉状况和个人取得成绩加5分。
7、被教师表扬者,每次加1分
8、协调班级同学间矛盾者,每次加2分。
9、完成指令性任务较好者,视情况加1—3分
(以上奖励,均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加分)
10、纪律被学校评优秀,全班同学可各加2分,班干部加3分。
11、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寝室成员各加2分,寝室长加3分。
12、卫生被评优秀,全班同学可各加2分,劳动委员加3分。
13、其他未写入此制度的行为视情况予以奖惩。
日常记录工作由李晓琪、张小军完成,每周进行一次统计并公布。
学期末,根据各同学的累积总分,评定三好学生,优秀班干,操行文明学生,学习积极进步奖等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此记录将作为班主任学期末对班级同学打分、成绩单评语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一、目的:为了鼓励先进,营造班级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班级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经过充分征求全体同学的意见,在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指导下,班委会成员共同协商,制定本条例。
二、具体奖励办法:
(一)、在每学期统一组织的四次大型的考试中,根据考试成绩进行奖励和表彰。
2、在二次月考中班级第一名为一等奖,二到五名为二等奖。
3、在四次考试中单科成绩居于年级第一名的同学给予奖励。
4、为了鼓励每一个同学,使每一名同学都有机会获得奖励,每一次考试还设置突出进步奖:
(2)在期中和期末统考中,年级排名中每前进五十个名次为特等奖,四十个名次为一等奖,三十个名次为二等奖,二十个名次为三等奖。年级前十名前进一名都给予奖励,年级十一到三十名前进三名给予奖励,三十一到五十名前进五名给予奖励。
(二)、在学校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如征文比赛、运动会等活动中为学校、班级争得荣誉的进行奖励和表彰。
1、区及其以上级别只要获奖就给予奖励,最低按特等奖的标准;
2、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获奖也给予适当的奖励,最低按二等奖的标准。
三、备注:
1、奖励物品为与学习有关的书籍和学习用品;
2、奖励所需费用由大家共同出资构成的班费支付;
3、本条例解释权归班委会,如有超出本规定的其他值得奖励的情况,由班委会酌情处理,从初一下学期的期中考试开始试行。
2025年奖励规章制度(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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