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办法最新(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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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一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
合同。
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代理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二
伴随着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崛起,网络营销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推广的新方式。作为一名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从业者,我非常关注网络营销的新动态。最近,我通过学习“网点营销管理办法”,深刻领会了该办法的实质和意义,也结合自身专业实践和经验,对此谈一谈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二、理解网点与网点营销的特点。
首先,网点是指运营商设立的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实体店铺,也是体现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的重要渠道。其次,网点营销是指利用网点的客户基础、关系和资源,在运营商宏观营销的背景下,利用本地化特点和直见性优势推出一定的促销活动,实现针对性营销的活动。因此,网点营销有着“宏观支持、微观推动”的工作原则。
三、如何实施网点营销?
网点营销的实施,需要完整的组织体系配合。在网点方面,需要实时获取客户信息并建立资源库;加强与运营商之间的沟通协作,将运营商宏观策略转化为网点营销活动;不断完善网点理念,改进客户服务和交流。在运营商方面,要理解和指导网点的营销工作;将宏观策略转换为网点具体活励;动态引导网点经营方向,不断提升运营效果。
四、网点营销要注意的关键点。
针对网点营销要注意的关键点,我认为应该是:一是关注策略,布局和方式应该和运营商的宏观策略相契合。二是关注环境,要尽量与本地情况融合,以地域化、个性化等方式推动网点营销的实施。三是关注营销效果,需要通过收集数据和分析数据,不断改进营销策略和活动的方式。四是关注客户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
随着移动端和5G时代的到来,网点营销将发展出更多的新手段和新形式。我认为,在未来,网点营销将朝向更多智能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在客户资料管理、服务形式、店铺设计等方面也将有大的变革;同时,营销方式的创新和内容升级也将成为网点营销的一大趋势。
六、结论。
作为市场营销从业者,能够深入学习和了解“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对于我们的日常销售与推广、以及各种业务成果的达成都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该深入贯彻“宏观支持、微观推动”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形成一个系统完备,协作高效的组织形式。同时,一定要注重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力量,不断推进网点营销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三
有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忠于职守,尊重上级,团结同事,有责任心和上进心,以殷勤礼貌,迅速主动的工作态度为顾客服务。满足营业时间内所有客人的服务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给酒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处理投诉以及老客人的巩固,新客户群体的开拓,场内气氛烘托和强烈的拼台促销意识。
1.营销经理上、下班需打卡。上班打卡时间:19:3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01:00以后。
2.营销经理19:30准时开班前会,视情况开下班会,开会统一点名。
3.19:30进行班前例会,会后跟进客人联系工作,打电话问候或短信祝福。
4.营销经理应在营业中巩固好自己的客户的同时,积极的发展新客源,认真接待场内散客.
5.营销经理不得恶意抢客,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6.赠送不得在非自己订台的台位之上重复赠送。
7.中途配合客服经理、服务员对客人进行酒水再次消费。
二、行为规范。
1.营销经理例会前必须穿着整齐,戴好工号牌,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有个人卫生不清洁者,视轻微过失处罚。
2.营销经理每月公休二天,请假公休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部门总监同意方可生效,临时请假或电话请假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工作时间内不能离开营业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部门总监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严重过失处理,如有超时未归者,视迟到处理。如外出一个小时以上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不得顶撞上级,更不能怠慢客人,如有违反,视严重过失处理,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工作时间内接待客人必须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得带有私人情绪,不得因醉酒影响酒吧形象,破坏酒吧与客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违者视为严重过失处理。
6.上班时间内不得长时间停留在一桌客人处,必须轮流照顾好场内需要营销经理服务的每桌客人,促进客人消费,尽量满足客人的一切要求。
7.营销经理必须团结一致,互助互爱,不得因任何原因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斗殴及在客户之间相互诋毁,如有违反,一次警告,二次开除处理。
8.工作中必须爱护酒吧任何财产,严禁损坏及因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利益受损者,处以价值两倍以上罚款。
9.工作中不得接触黄、赌、毒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处以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客人索要小费,违者处以两倍以上罚款。
11.营销经理必须熟悉酒吧所有酒水价格及相关信息,熟悉酒吧场内布局及台位分布情况,熟悉酒吧所有优惠促销政策,以便满足每一位客人的要求,因营销经理自身业务知识不合格而导致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
12.营销经理在工作时间内因做到多巡台,以便适时认识或发觉新客人并代表酒吧与客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往来,代表酒吧在客人心中树立酒吧正面形象,因营销经理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形象受损及客人流失者,以严重过失处理。
13.积极做好拼台工作,以便做好业绩额。
14.作好老客户的巩固和新客户的开拓。
15.严禁将酒吧客人资料以及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竞争对手,违者以开除处理(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三、奖惩制度。
7.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事假一天200元,必须由部门总监同意方可,旷工一天300元。每月迟到3次算旷工一天,当月旷工3次者视自动离职,酒吧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8.未经允许私自外出酒吧罚款100元。
9.违反仪容仪表规定者50元/次。
13.未及时满足客人之服务需求者,罚款100元(过分要求除外)。
14.与同事之间吵架者罚款100元,打架者无薪劝退。
16.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变相索取小费,违者罚款200元。
17.与同事之间发生恋爱关系者公司将劝退一方。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四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与奖金、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晋升工资。
2.奖励行为。
1、拾金不昧,为酒吧赢得声誉。
2、维护酒吧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3、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4、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5、全月出满勤,表现积极。
6、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顾客表扬。
7、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9、为酒吧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显著成效。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员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如头发散乱、手插口袋、倚靠墙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饰物、浓妆艳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与顾客交谈有不礼貌的行为举止,如在顾客面前梳头、打呵欠、伸懒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时打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5)上班时间吃零食、看报纸、聊天等。
(6)在酒吧内粗言秽语、高声喧哗、争吵或嬉戏。
(7)工作时服务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烟区吸烟。
2.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认真,纪律松懈,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服从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对顾客不礼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财产或经营受到损失。
(6)擅自翻动顾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条。
(8)未经同意擅自调班、调休。
(9)严重违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离岗位。
(11)工作时间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业秘密。
(13)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14)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不汇报或隐瞒。
(15)违反卫生安全条例与酒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存放酒吧、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3.严重警告。
(1)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
(2)未经许可擅自将酒吧财产移到别处。
(3)拒不接受调查。
(4)损坏顾客与酒吧财产。
(5)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酒吧严重损失。
(6)违反安全防火规范,造成事故隐患。
(7)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
(8)向顾客索取财物、小费等。
(9)偷盗物品,伪造单据,与顾客串谋损害酒吧利益。
4.开除或辞退。
(1)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顾客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2)偷窃酒吧、顾客或同事财物。
(3)涂改、假造单据。
(4)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5)故意破坏酒吧设备设施。
(6)在酒吧内销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内有损害酒吧形象的言行举止。
(8)经常违反酒吧规定,屡教不改者。
(9)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罗列种种行为仅为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条款。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五
为了更好的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部工作,明确营销部员工的。
岗位职责。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特制定营销管理规定。下文是营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有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忠于职守,尊重上级,团结同事,有责任心和上进心,以殷勤礼貌,迅速主动的工作态度为顾客服务。满足营业时间内所有客人的服务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给酒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处理投诉以及老客人的巩固,新客户群体的开拓,场内气氛烘托和强烈的拼台促销意识。
1.营销经理上、下班需打卡。上班打卡时间:19:3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01:00以后。
2.营销经理19:30准时开班前会,视情况开下班会,开会统一点名。
3.19:30进行班前例会,会后跟进客人联系工作,打电话问候或短信祝福。
4.营销经理应在营业中巩固好自己的客户的同时,积极的发展新客源,认真接待场内散客.
5.营销经理不得恶意抢客,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6.赠送不得在非自己订台的台位之上重复赠送。
7.中途配合客服经理、服务员对客人进行酒水再次消费。
二、行为规范。
1.营销经理例会前必须穿着整齐,戴好工号牌,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有个人卫生不清洁者,视轻微过失处罚。
2.营销经理每月公休二天,请假公休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部门总监同意方可生效,临时请假或电话请假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工作时间内不能离开营业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部门总监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严重过失处理,如有超时未归者,视迟到处理。如外出一个小时以上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不得顶撞上级,更不能怠慢客人,如有违反,视严重过失处理,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工作时间内接待客人必须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得带有私人情绪,不得因醉酒影响酒吧形象,破坏酒吧与客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违者视为严重过失处理。
6.上班时间内不得长时间停留在一桌客人处,必须轮流照顾好场内需要营销经理服务的每桌客人,促进客人消费,尽量满足客人的一切要求。
7.营销经理必须团结一致,互助互爱,不得因任何原因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斗殴及在客户之间相互诋毁,如有违反,一次警告,二次开除处理。
8.工作中必须爱护酒吧任何财产,严禁损坏及因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利益受损者,处以价值两倍以上罚款。
9.工作中不得接触黄、赌、毒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处以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客人索要小费,违者处以两倍以上罚款。
11.营销经理必须熟悉酒吧所有酒水价格及相关信息,熟悉酒吧场内布局及台位分布情况,熟悉酒吧所有优惠促销政策,以便满足每一位客人的要求,因营销经理自身业务知识不合格而导致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
12.营销经理在工作时间内因做到多巡台,以便适时认识或发觉新客人并代表酒吧与客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往来,代表酒吧在客人心中树立酒吧正面形象,因营销经理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形象受损及客人流失者,以严重过失处理。
13.积极做好拼台工作,以便做好业绩额。
14.作好老客户的巩固和新客户的开拓。
15.严禁将酒吧客人资料以及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竞争对手,违者以开除处理(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三、奖惩制度。
7.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事假一天200元,必须由部门总监同意方可,旷工一天300元。每月迟到3次算旷工一天,当月旷工3次者视自动离职,酒吧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8.未经允许私自外出酒吧罚款100元。
9.违反仪容仪表规定者50元/次。
13.未及时满足客人之服务需求者,罚款100元(过分要求除外)。
14.与同事之间吵架者罚款100元,打架者无薪劝退。
16.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变相索取小费,违者罚款200元。
17.与同事之间发生恋爱关系者公司将劝退一方。
一、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的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部工作,明确营销部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特制定以下。
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合公司的一切营销活动和营销人员。
三、制度总述:本营销制度具体分为。
1、管理制度细则;2、营销人员岗位责任;3、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三个部分。
四、制度细则。
1、管理制度细则:。
1、1积极工作,团结同事,对工作认真负责,本部门将依照“营销人员考核制度”对营销部门的每位员工进行月终和年终考核。
1、2营销部门员工应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及部门的活动、工作、会议,并严格遵守例会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三迟五退,则追究其责任,重责开除。
1、3服从领导安排,不搞特殊化,做到四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1、4听从领导指挥,如遇到安排区域不服,安排工作不干,安排任务不做,使销售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交行政部处理。
1、5销售过程中,行为端正,耐心认真,不虚张声势,不过分吹嘘,实事求是,待人礼貌、和蔼可亲。
1、6在销售过程中,如未得到经理允许,不得私自降低销售价格。
1、7诚实守信,不欺诈顾客,不以次充好,如未经过公司经理允许,出现问题,后果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1、8做事谨慎,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计划,要为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保守秘密,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罚,重则开除。
1、9以部门的利益为重,积极为公司开发和拓展新的业务项目。
1、10学会沟通、善于随机应变,积极协调公司与客户关系,对业绩突出和考核制度中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适当奖励。
1、11不得借用公司或出差的名义,私自给其他同行业产品做销售工作。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罚,重则开除。
1、12区域经理对所在区域售后服务有知情权,处理建议权,但无决定权(决定权归技术部),销内勤接到售后服务报告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域经理,如果区域经理不能赶到现场,由经销商拍摄照片发送到公司,销售总经理签署意见交技术部核实、决定如何进行售后服务,处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向区域经理说明。
1、13有权为辖区内经销商作500元以下的资金担保,3个月内经销商未将所欠款项补足户,区域经理将承担责任,公司财务将从区域经理工资中扣除。
1、14每周五下午14:00—16:00之间一个电话,汇报这周来的工作内容,所在区域和城市,新经销商开发情况,老经销商服务情况等等;每半月区域经理将这半个月来所发生的问题、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文字方式发送到指定传真或者邮箱,由分管销售的销售副总处理和向上汇报;售后服务、支持政策、促销活动由区域经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区域经销商促销、支持政策等情况,区域经理制定策划案后上报销售副总,销售副总根据。
策划方案。
进行调整后上报销售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1、15每次回公司,第一是报销差旅费用,第二是对区域经理在市场上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第三是邀请专业的市场营销讲师对区域经理进行营销知识培训。
1、16回公司按公司正常的作业时间进行,当天回到重庆,第二天可以安排休息一天。
1、17协助总经理、营销总经理制定营销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协助营销副总制定市场营销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工作目标、建立销售管理网络。
2、区域经理岗位责任:。
2、1区域经理的岗位责任和义务划分主要依据公司已制定的业务流程图。
2、2、区域经理岗位职责。
2、2、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经理完成市场营销管理工作。
2、2、2严格按销售副总制订的年度销售计划,合理安排季度、月度的销售计划。
2、2、3做好周度,月度,季度销售统计表,及时报告销售总经理,使之随时掌握公司的销售动态。
2、2、4对辖区经销商、营业员进行业务技巧和相关产品知识培训,使之能熟悉,运用。
2、2、5合理安排销售助理的工作,并指导销售助理按照计划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2、6当区域经理调离岗位时,应配合公司安排的新区域经理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市场管理真空。
2、3销售内勤岗位职责。
2、3、1做好周,月度客户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销售总经理;。
2、3、2协助区域经理及时完成销售计划,及时完成区域经理交与的工作;。
2、3、3及时在销售活动中,掌握销售动态,发现异常或新动态应及时向销售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以便公司及时调整策略,规避风险。
一、员工奖励。
1.奖励形式。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与奖金、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晋升工资。
2.奖励行为。
1、拾金不昧,为酒吧赢得声誉。
2、维护酒吧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3、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4、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5、全月出满勤,表现积极。
6、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顾客表扬。
7、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9、为酒吧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显著成效。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员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如头发散乱、手插口袋、倚靠墙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饰物、浓妆艳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与顾客交谈有不礼貌的行为举止,如在顾客面前梳头、打呵欠、伸懒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时打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5)上班时间吃零食、看报纸、聊天等。
(6)在酒吧内粗言秽语、高声喧哗、争吵或嬉戏。
(7)工作时服务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烟区吸烟。
2.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认真,纪律松懈,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服从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对顾客不礼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财产或经营受到损失。
(6)擅自翻动顾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条。
(8)未经同意擅自调班、调休。
(9)严重违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离岗位。
(11)工作时间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业秘密。
(13)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14)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不汇报或隐瞒。
(15)违反卫生安全条例与酒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存放酒吧、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3.严重警告。
(1)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
(2)未经许可擅自将酒吧财产移到别处。
(3)拒不接受调查。
(4)损坏顾客与酒吧财产。
(5)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酒吧严重损失。
(6)违反安全防火规范,造成事故隐患。
(7)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
(8)向顾客索取财物、小费等。
(9)偷盗物品,伪造单据,与顾客串谋损害酒吧利益。
4.开除或辞退。
(1)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顾客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2)偷窃酒吧、顾客或同事财物。
(3)涂改、假造单据。
(4)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5)故意破坏酒吧设备设施。
(6)在酒吧内销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内有损害酒吧形象的言行举止。
(8)经常违反酒吧规定,屡教不改者。
(9)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罗列种种行为仅为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条款。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对农村营销服务部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营销服务部”指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根据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设在农村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营销服务部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如:湖南省xx保险代理公司寿险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审批,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制订、市场开拓与销售队伍管理。
第五条(如:市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当地农村业务发展潜力的分析、区域布局、本地发展规划制订,并设置专岗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负责农村营销服务部的日常管理,由一名经理亲自负责,并配备相称的组训人员。
第七条等级,如:分三个等级:部、分部、处。对外标准称谓。
内部组织结构主要遵循血缘关系,以销售分散性业务为主。
主管职责。
设立原则在具备一定人口、经济基础,按照经济区划具有一定辐射效应,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原则设立。
申请设立资格:专职销售人员达到20人,年度新单期交保费达到100万元。
设立程序:
人员管理(包括负责人管理)。
例会制度(部分晨会、可能部分周会)。
业务管理。
风险管控。
硬件配置(具体内容可做附件)。
分服务部费用与负责人待遇。
服务部费用可分开办与正常经营费用(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负责人待遇(可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考核:分对服务部考核与对个人考核。
服务部考核。
个人考核:如:延长考核期、降低q值等。
以下内容可充实上述内容。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七
一、目的:
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部。
三、销售人员薪资构成:
1、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绩效、提成构成;
2、发放月薪=底薪+绩效+提成
四、销售人员底薪设定:
五、销售任务提成比例:
销售人员的销售任务额为每月月初由销售管理人员公布,试用期销售员第一个月不设定销售任务,没有绩效工资,提成按 %计算;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正式期员工完成当月业绩指标考核,绩效工资将按实际在发放工资时一同发放。
六、提成制度:
1、提成结算方式:隔月结算,货款未收回部分暂不结算,直至货款全部回收;为了保持销售队伍的稳定性,发放提成时公司扣留提成的 %作为稳定基金,销售人员工作满一年,在年末一次性发放当年的稳定基金。销售人员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的,稳定基金不予发放,离职日前应提取的提成仍发放给个人,但是离职日前仍未收到货款的,不发放提成。
2、提成考核:本销售提成制度以完成销售任务的比例设定销售提成百分比;
3、提成计算办法:
销售提成=销售额×销售提成百分比+超价销售提成
4、 销售提成比率:
(一)销售人员提成:
(二)销售主管销售提成:
(三)销售经理提成:
以上制定提成比例按销售额的百分比;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提成是按团队销售额的百分比。
(四)销售招待费报销制度:
销售人员招待费用报销,原则上是只有销售主管与销售经理才可以报销招待费,但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销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招待,可以向销售经理申请,经过总经理批复后才可招待。否则招待费将计入销售人员个人费用,在提成发放时将扣除。
(五)低价销售:
(六)高价销售提成:
为规范价格体系,维持销售秩序,避免业务员之间出现恶性竞争,如果业务员高于公司规定最低价范围销售产品的,高出部分的按销售额的5%提成计入销售部团队奖励基金。
(七)对于销售助理及前台等其它不能直接产生业绩的岗位,但是协助销售部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将会在年终总体考核后给予一定的年终奖励。
七、激励制度:
为活跃销售人员的竞争氛围,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冲锋陷阵式的战斗力,特设以下销售激励方法:
1、月销售冠军奖,每月从销售人员中评选出一名月销售冠军,给予 元奖励;(销售冠军必须超额完成月销售任务,回款率达到100%以上)
2、季度销售冠军奖,每季度从销售人员中评选出一名季度销售冠军,给予 元奖励;(销售冠军必须连续3个月超额完成月销售任务,回款率达到100%以上)
3、年度销售冠军奖,每年从销售人员中评选出一名年销售冠军,给予 元奖励;(销售冠军必须超额完成月销售任务,回款率达到100%以上)
4、销售管理奖,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如果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给予 元奖励;每超出销售任务 万另奖励 元,以此类推;(回款率达到100%以上)
5、各种销售激励奖奖金统一在年底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如销售人员未工作到年底奖金不予发放)
6、未完成月销售任务的销售人员不参与评奖;
八、差旅分类及报销标准:
1、交通费:
长途出差交通工具按标准乘座,采用实报实销制;
(一)、所有员工:可乘座公交长途大巴、火车以及公司自备车;
2、住勤交通补贴标准:
(一)、根据出差地不同,住勤交通补贴分三等:
三等: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地级市、县城,每日交通补贴 元。
(二)、住勤交通费按标准领取,超支自理,节约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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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八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然而,虽然网络营销的效果不俗,但传统的网点营销仍然是企业实现营销目标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如何有效地管理网点营销活动,让其达到最优效果,又是一门独特的学问。本人在多年的网点营销管理实践中,有一些深刻的领悟,现将其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网点营销目标要明确。
无论是网络营销还是网点营销,营销目标的明确性都是成功的前提。因此,企业在制定网点营销管理办法时,必须要确立营销目标,并通过细分市场、品牌定位、产品定价等方式来实现这些目标。只有当企业清晰明确了营销目标,才能在网点营销活动中明确品种、范围和手段,从而更有效地推广产品服务。
网点营销策略是实现营销目标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服务、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不同的消费群体,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网点营销策略。比如,推广大众消费品时可以采用大量促销宣传活动,而高端消费品的推广需要突出产品的品质和服务,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第四段:网点营销要科学评估效果。
在网点营销过程中,必须要对每种策略所产生的效果进行明确、科学、全面的评估。对于不同的网点营销策略,效果的评估指标也不尽相同。可以从消费者、企业和市场三个层面对网点营销效果进行评估,以获取全面客观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可以对营销策略进行反思和改进,不断提高网点营销的效益。
第五段:网点营销要强化团队执行。
网点营销最后一个环节是落实。在这个落实过程中,执行团队的质量至关重要。要想让营销活动取得最优效果,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就需要强化团队执行。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改进管理方法和强化培训,能够让企业的网点营销队伍得到充分的调动和激励,实现战略目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总结:
网点营销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学问,需要企业全面运用战略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多种手段,以期将实际效果最大化。在实践中,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网点营销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在实现营销目标的同时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企业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不断完善营销管理体系,优化网点营销策略,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运营与发展。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九
各销售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作息时间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一)迟到、早退、旷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迟到:员工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迟到5分钟以上的,10分钟以下的,罚款50元;
迟到10分钟以上的,30分钟以下的,罚款100元;
无特殊原因,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早退。
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开作岗位的,为早退;
早退的处罚同迟到为同一标准。
(三)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的;
无故不上班,或不服从分配的。
旷工一次将按旷工天数的2倍扣发工资,(旷工时间超过30分钟均按1天计)。
业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影响公司业务,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惩诫制度,追加处罚。
职工请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请事假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需报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员工请病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于当日上班时季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
职工病休累计五日以内者,病休期间按工资的`50%计发(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超过五日者扣发日工资,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遵照公司规定执行。
职工领结婚证,享受公假半天。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本人结婚,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婚假为七天,在本企业工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婚假为十五天,在本企业工龄两年以上的婚假三十天,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与丧假一并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者,公司视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轮休或给予补贴。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指对储存在微机中的关于公司的各类营销资料和客户资料的归档管理。
公司的信息管理由信息处理员统一管理。
信息处理员根据信息种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该具有极强的保密意识,未经总经理许可,任何人不能完整地查阅该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拒绝无关人员查阅该系统。
除需业务需求外,公司将对电话长途功能关闭。
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联络,严格禁止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
员工应在通话前,做好事先准备,精炼语言、长话短说,避免浪费。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十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 权责单位
( 1 ) 销售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规定
2.1.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 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 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 部门主管
( 1 )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 3 )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 4 ) 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 5 )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 6 )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 、销货报告。
b 、收款报告。
c 、销售日报。
d 、考勤日报。
( 8 )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 销售人员
( 1 )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 2 )销售事项
a 、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 、产品品质之反应。
b 、价格之反应。
c 、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 、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 、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 、新产品之调查。
e 、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 、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 、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 、退货之处理。
i 、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 3 ) 货款处理
a 、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 、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 、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 、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 、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 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 销售单位主管
( 1 )移交事项
a 、财产清册。 b 、公文档案。 c 、销售帐务。 d 、货品及赠品盘点。 e 、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 、领用、借用之公物。 h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 、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 销售人员
( 1 )移交事项
a 、负责的客户名单。 b 、应收帐款单据。 c 、领用之公物。 d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 、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 、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 工作规定
3.1. 工作计划
3.1.1.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 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 客户管理
( 1 ) 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 2 ) 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 工作报表
3.3.1. 销售工作日报表
( 1 ) 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 2 ) 《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 月收款实绩表
( 3 ) 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 售价规定
( 1 )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 2 ) 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 销售管理
( 1 ) 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 2 ) 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 3 ) 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 收款管理
( 1 ) 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 2 ) 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 3 ) 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 4 ) 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 xx 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 xx 元,副经理 xx 元,一般人员 xx 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二、人员分类:
3.销售经理: 三工资和薪酬:
2、销售员:收入由底薪+销售提成+年终奖组成。底薪每月1500元整,交通补贴每月100元,应酬费等其它费用自理(公司核准安排的除外)。销售奖金按销售额的6%(新单)或4%(翻单)提取。年终奖是每年底公司根据业务人员当年完成销售量、客户满意度、售后跟踪服务、合同质量及执行准确性等因素,结合个人销售任务完成状况、业绩增长、回款状况、销售文档质量、团队协作等指标,重点奖励那些业绩突出、进步迅速,对公司作出显著贡献的销售骨干人员。
4、说明:每笔订单的销售额是指合同总额减去给客户的佣金。
四、日常销售管理:
五、保密条款:
六、 价格体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它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营销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推销产品、服务、品牌的首选方式。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线下店面的利润下降,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企业开始寻求新的线下优化方案,而网点营销成为了当前备受关注的一种新兴的销售管理方式。在实施网点营销过程中,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于提升营销效果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网点营销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细节以及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网点营销的概念是指企业通过特定的店铺,将消费者、客户、用户吸引到店铺内,近距离接触产品并达到销售的最终目的。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则是指在实施网点营销过程中,为达到企业的销售目标,对店铺进行营销管理的研究与落地。这种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了对店铺的选址、产品展示、通路对接、定价策略、区域排名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规划与管理。
在实施网点营销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包括店铺选址、店铺形象、店铺管理、客户体验等。首先,对于店铺选址一定要具体分析这个区域的人流量,以及潜在客户的消费水平和购买力。其次,在设计店铺形象时,应该注重店铺内部的产品陈列,能够让消费者在店铺内一眼看到想要的商品,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还要关注店铺的服务品质和细节,如灯光效果、卫生情况等。最后,重视客户体验,客户在店铺内产生了良好的体验记忆,就会更愿意再次光临。
提高网点营销管理办法的效果,需要与时俱进,关注行业最新趋势,对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修正难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办法,以及适时的推拉产品。同时,也需要注重树立品牌口碑的形象,激发消费者购买动力。通过对消费者信赖度的不断提高,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销售机会。
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对企业而言,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从企业角度看,它提供了一个可信赖的销售渠道,可以帮助企业向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展示产品,增加销售机会。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通过店铺实地接触产品,可以让他们更满意产品的性价比以及品牌形象。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看,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可以带来更加平等健康的全球市场,并引领出新的趋势。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网点营销管理办法对销售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面对网点营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细节,关注消费者的体验,不断地优化销售方案。同时,还需要积极去了解用户习惯和偏好,发现潜在需求,丰富现有的产品策略。我相信在不断的学习中,我会越来越好的理解和掌握网点营销管理的核心。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二
1、严格遵守酒店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2、每天早晨参加晨会,晨会由主管或经理主持。内容是:
3、完成分管区域的销售任务
4、出发前检查仪表是否整洁,销售物品是否齐备。
5、熟知口碑宣传资料以及产品优势,并能形成一套有见解的说服客户的理论。
6、开展公关营销,负责辖区终端营业员生日礼物派送,与终端营业员建立良好关系;
7、高质量地做好终端工作:
8、做好分管区域终端开发和维护工作,管好终端用品;
9、做好分管区域终端拜访工作。按规定,每周拜访频率:
10、建立终端档案。
1)组织、参与各项促销活动;
2)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包括工作日志、各类等;
3)处理消费者投诉;
4)及时了解市场动态,特别是竞争品牌动向,拿出合理化建议;
11、团结互助,互相学习,积极进取,不得拉帮结派,酗酒、赌博。
12、业务员每月出勤不低于23天,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出差天数少一天罚款20元,超过3天后扣除当月工资。
13、业务员出差期间,用当地固定电话向酒店汇报,每月出差前、后到酒店登记,以便考核工资。
14、业务员每月出差回酒店后,必须按时上班,每天早8:30签到,如有事请假要办理请销假手续,经上级签字审批后方可离开酒店。
15、业务员出差期间,不得关机,否则关机一次罚款10元。
16、出差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拟写工作计划,出差日记要有客户详细的档案及客户消费情况,每月要按时交回酒店,交回酒店后奖10元,未交罚款20元。如单子被其它酒店抢走,要在工作日志里详细拟写原因。以便下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17、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大禹品牌。
18、严格执行酒店促销政策,所有促销活动一律不得请退(特殊问题如老客户等)
19、不得发生窜单,如发现窜单每次罚款500元,并承担因窜单发生的'一切损失。
20、不得私自截留公-款,一经查出移交法律部门解决。
21、每月30日到酒店参加月例会,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22、每月出差回酒店后,应积极核对帐目,以免长时间不对帐,发生帐目混乱现象,给个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每次入帐的单子必须有本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帐。
23、如因口误或因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陪偿。
24、参与酒店各项业务、文化活动。
为规范营销部销售人员"岗位补贴"的报销标准及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岗位补贴"是指酒店因营销部销售人员外出拜访客户发生用餐及通讯费,而给予报销的费用。
二、本规定中营销部销售人员指:销售经理、销售副理。
三、岗位补贴的报销标准:
1、销售人员每人每月报销上限为200元。
2、新入职销售人员试用期间报销上限为60元。
3、集团控股或参股企业、酒店其他部门调入营销部的销售人员,前三个月报销上限为100元。
4、集团控股或参股企业、酒店其他部门派往营销部实习的销售人员,不享受岗位补贴。
5、销售人员休假期间(例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不享受岗位补贴。实际报销上限按下式计算:
当月实际报销上限=当月享受的报销上限-10元/天×当月休假天数。
四、岗位补贴的报销程序:
1、每月2日前,营销部文员编制上月《营销部 月岗位补贴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补贴表》),经营销总监签认后即时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人力资源主管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人员休假天数的核对工作并交人力资源部总监签认,再由人力资源部文员即时交财务部主管会计。
3、主管会计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人员报销上限的核对工作并交财务总监签认后再交出纳员保存。
4、每月10日至15日间,销售人员凭其上月所用餐费、通讯费的相关单据,到财务部按酒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本规定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修改权归集团公司运营发展部,解释权归酒店总经理室。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
20xx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代理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营销管理办法最新篇十四
十三、严禁参与代客理财及荐股提成的行为,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
实 施 细 则
工 作 行 为 规 范
2. 工作时间不得与银行客户经理聊不属于工作范畴的事宜
3. 不积极派发宣传资料。
4. 严禁在银行内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或发短信。
5. 每天需做好客户的登记工作。
6. 对客户态度生硬,表情冷漠
7. 严禁在银行大厅内吸烟
8. 严禁在上午9:30到下午3:00的上班时间浏览和工作无关的网站。
9. 严禁在营业网点摆放非本银行的宣传品 10.严禁酗酒后上岗上班
11.严禁上班时间聊qq及其他聊天软件
12.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
13.因吵架、打架扰乱银行正常办公秩序
14.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和承诺客户全权委托
15.严禁接受客户提供的交易密码并代理下单交易
16.严禁各类形式的有偿咨询或利润分成
17.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卖或透露客户资料
18.严禁同时营销非公司和非合作银行的产品
19.严禁收受客户以任何形式馈赠的财物
20.对产品效果夸大其词,以客户的有效投诉公司核实为准
21.劝说本银行客户到其他银行开户
22.严禁客户经理代客户在任何资料上签字,或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 权责单位
( 1 ) 销售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规定
2.1.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 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 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 部门主管
( 1 )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 3 )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 4 ) 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 5 )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 6 )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 、销货报告。
b 、收款报告。
c 、销售日报。
d 、考勤日报。
( 8 )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 销售人员
( 1 )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 2 )销售事项
a 、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 、产品品质之反应。
b 、价格之反应。
c 、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 、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 、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 、新产品之调查。
e 、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 、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 、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 、退货之处理。
i 、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 3 ) 货款处理
a 、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 、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 、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 、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 、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 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 销售单位主管
( 1 )移交事项
a 、财产清册。 b 、公文档案。 c 、销售帐务。 d 、货品及赠品盘点。 e 、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 、领用、借用之公物。 h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 、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 销售人员
( 1 )移交事项
a 、负责的客户名单。 b 、应收帐款单据。 c 、领用之公物。 d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 、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 、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 工作规定
3.1. 工作计划
3.1.1.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 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 客户管理
( 1 ) 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 2 ) 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 工作报表
3.3.1. 销售工作日报表
( 1 ) 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 2 ) 《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 月收款实绩表
( 3 ) 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 售价规定
( 1 )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 2 ) 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 销售管理
( 1 ) 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 2 ) 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 3 ) 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 收款管理
( 1 ) 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 2 ) 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 3 ) 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 4 ) 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 xx 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 xx 元,副经理 xx 元,一般人员 xx 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