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 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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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一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福建医科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需办理相关手续,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之完整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合法拥有者。
2、乙方是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唱片发行公司,适于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的出版发行。
3、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录像制品《黄贞伊原声碟》之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权内容
1、授权节目:《____》(暂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曲目见附件一。
2、使用载体:cd。
3、使用方式:乙方享有授权节目之专有复制、发行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4、授权区域:中国xx地区。
5、授权期限:_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第二条关于节目复制发行: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权区域内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2、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质量完好的cd-格式的母盘。
3、甲方负责提供报批、封面设计、发行、宣传所需之全部资料,如设计图片、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签名、录音录像花絮片段、宣传碟及甲方的商标样图等。
4、甲方承诺在提供母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该授权节目的5首主打歌曲的(时间长度约为30分钟首),以供乙方宣传使用。
5、依照音像行业的惯例,乙方有权在该授权节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亦有权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用于该授权节目之必要宣传。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标,甲方应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并附付该商标的样图。否则,视为默认许可使用。甲方保证许可乙方使用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乙方负责授权节目的出版报批、生产、复制及封面包装的设计、印刷、上市发行、营销宣传。
7、乙方可在授权节目之封面、海报及电视、网络、电台、多媒体、通讯、平面杂志等宣传渠道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但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用途。
8、授权节目上市发行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成品共计50张,但甲方不得将其作任何不合理使用或用于任何营利性商业用途。
9、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该授权节目之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侵权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乙方有权与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公司(下称商)或运营商合作,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供终端用户付费使用bedece点播或该授权节目。
2、授权使用的业务范围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增值服务业务种类。
3、出于增值服务的需要,乙方有权许可合作第三方对该授权节目进行数位化编译或重置,但此用途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之增值业务。
4、自乙方开展该等业务之时起,乙方将定期向甲方通报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使用情况,并将每三个月与甲方结算一次信息网络传播业务的收益。
5、结算方式为扣除合作之商的运营成本、收益分成及运营商的通道费、代收信息费(代收信息费的'比例依据运营商的执行标准)后,每月信息费净收入由双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50%,乙方50%。乙方届时提供的收益报表及相关凭证将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如因合作之商或运营商迟延结算的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提供收益报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收益结算期限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对授权节目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商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甲方担保确有授予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权利,其许可乙方使用并不构成对相关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权。
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甲方保证将应乙方要求出具该授权节目之完整的版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节目之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证明等(见附件二)。
3、甲方保证在授权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节目之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授权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权节目内容。
5、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版税支付方式向甲方按时支付足额的版权使用费。
第五条版费结算
1、支付标准:甲方按保底销售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制作成本费用,即版费,具体标准如下:
其中:
a)cd版费:甲方以元张的成本支付乙方,乙方负责生产成品并通过乙方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b)甲乙双方按照销售利润分成,即甲方得50%,乙方得50%。
2、结算方式:
a)自合同签订生效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30%;
b)自双方对该授权节目之设计定稿确认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30%;
c)自该授权节目上市发行之日7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30%
d)该授权节目实际销售回款超过保底总额后,每三个月向甲方结算分益。
3、自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须依约在中国xx地区以人民币向甲方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甲方应于收款的同时根据每次收款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
第六条保密条款
对涉及双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双方须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了解到的对方未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亦须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害时,违约方不但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守约方损失的一倍计算。
2、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保证条款之重大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无须事先征得违约方同意,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如因前款违约行为造成对
第三方侵权损害的,违约方还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文件,并应尽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或存在明显无法恢复履行本协议情况的,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取得出版发行审批的行政批文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________年。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三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真实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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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四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真实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五
论文《_________》系_________学院_________专业_________(作者姓名)在_________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而完成的作品。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_________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1.保密,在三年/五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作者(签字):_________导师(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六
小议工业设计的可相关的对象;如果汉字“等”在法律条文中的含义为“列举后煞尾”,即加了汉字“等”的条文也表示其穷尽了所有对象,那么将会导致法律条文的表述不一致,进而使法律失去指引、评价等功能。故,汉字“等”在法律规范中应为“表示列举未尽”的含义。由此看来,美术作品不仅包括绘画、书法和雕塑,还包括具有其特有属性的其他类型的作品,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美术作品还包括陶艺等。依此,尽管飞机造型并不属于美术作品概念中列举的几类作品,但只要其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依然可以归类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为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应对该特有属性加以分析。根据规定,美术作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特有属性:(1)在表达形式方面,美术作品采用的是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2)在所表达的内容方面,美术作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3)在表现形式上,美术作品表现为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当飞机造型同时具有上述三个属性时,方可判定其为美术作品。首先,飞机造型为立体造型自当无疑,在表现形式上符合法律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而飞机的立体造型通过设计后呈现,故飞机造型的表达形式体现在飞机造型设计过程中。造型包含“创造物体的形象”以及“创造出来的物体的形象”的意思;设计则是指,“在正式做某项工作之前,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预先制定方法、图样等”。据此,造型设计是指,设计师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预先为物体的形象制定图样等,设计师主要采用线条和颜色等艺术语言进行创作。那么,飞机的造型设计就是指飞机设计师对飞机的整体形象进行计划、规划和设想,采用线条和颜色这两种艺术语言,通过对线条与颜色的组合设计,形成线条流畅、外形独特的造型(飞机造型)。由此看来,飞机造型的表达形式为线条和颜色,符合美术作品在表达形式方面的要求。
另外,朱光潜先生在美学上主张,“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态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他认为介入美感与艺术活动的是“意识形态的总和”,即世界观、人生观、阶级意识,以及相应的思想情感,此外还有生活经验、文化素养、专业技术修养等,是全部自觉的与不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之为人的整个有机体。具体到作品,作者对美的感受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介入美感与艺术活动的意识形态包含了专业技术修养,这表明作者的专业技术修养是可以介入美感与艺术创作活动的,不能因作品的创作过程采用了专业技术,使作品包含了技术功能方面的内涵,而否定该作品具有“美”的内涵。因此,尽管飞机造型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了科学技术手段,但是飞机流线型的外形、紧凑的结构、和谐的颜色搭配等是设计师对美的表达,体现了设计师的审美趣味,使飞机具有了“美”的内涵。飞机具有“美”的内涵,进而使飞机具有审美意义。“具有审美意义”要求作品具有审美的作用和价值,其中“审美”是“领会事物或艺术品的美”的意思,易言之,凡是能引起主体对美的领略和体会的心理作用的作品,都具有审美意义。飞机造型表达了设计师对美的看法,传达了一种美学观念,当然能引起主体对美的领略和体会,必然具有审美意义。
综上,根据文义解释,飞机造型既未超出美术作品的外延,还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因此,飞机造型符合法律对美术作品的规定,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梁慧星教授在阐述文义解释的相关原理后又进一步指出,仅仅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通常较难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但如果在采用文义解释仅得出唯一的解释结果,就不能再采用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了。根据文义解释,仅得出飞机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这一结果,因此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仅采用文义解释即可。事实上,歼10战机模型案的二审判决,就是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来确认歼10战机造型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飞机造型可以具有独创性
飞机造型属于美术作品,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一般认为,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独”和“创”两个方面,“独”,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创”,指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对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创”地理解。按照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从低到高排序,对“创”有以下三种理解:(1)投入技巧、劳动或者判断;(2)投入智力劳动;(3)投入“创造性”智力劳动。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是作者主观审美在客观事物上的反映,体现了作者精神方面的内容,因此美术作品不能仅仅投入技巧、劳动或者判断;同时,美术作品也不能是“按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出来”,因为“这种智力成果没有运算人的个人创造和设计,运算人付出的只是经过学习和训练的知识和能力”。因此,美术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宜采取较其他作品严格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即采取投入“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标准较为合适。就飞机造型而言,其不能完全由功能决定。如果飞机造型是按照既定的功能,根据科学技术方法推演设计出来的,尽管该推演设计也是智力劳动,但该劳动并不具有创造性,没有表达设计师对美的感受和看法,便不具有独创性。飞机造型必须具有独立于功能的“创造性”智力投入,方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飞机设计是一项复杂且周期较长的工作,工业部门通常将飞机设计分为八个阶段来进行。在第一阶段,使用方(军方或民航)负责拟定设计要求;在第二至四阶段对飞机进行具体的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第五至八阶段,为飞机的试制、试飞、生产以及使用与改进阶段。飞机造型主要形成于第二至四阶段,在第五至八阶段可能会对飞机造型做出修改,此外,飞机造型所能达到的功能和指标必须满足第一阶段由使用方拟定的设计要求。由此看来,在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学科领域,飞机造型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飞机造型逐步形成于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这几个阶段里。比如,在前述三个阶段都要进行气动布局,该布局决定了飞机外部总体形态布局与位置安排,由此便形成了飞机造型的总体轮廓。飞机造型设计必须满足使用方拟定的要求,形成于飞机设计过程中的飞机造型也因而具有实用功能。但是,飞机造型与飞机的功能并不一一对应,根据同一设计要求,设计师可以设计出不同的飞机造型。比如,飞机的气动布局包括常规布局、鸭式布局、无尾布局、三翼面布局、飞翼布局等,各布局形成的飞机造型的总体轮廓差别较大,但各布局在功能上并无实质差异,从理论上来讲,同一设计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气动布局。由此看来,飞机造型与其功能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其并不是“按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出来”的,在飞机造型的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对线条和颜色进行了创造性的选择。
事实上,美国军方的战机大部分都采用招标的形式研发、制造,在军方发出含有具体指标和性能要求的招标书后,参与竞标的航空企业会根据要求分别设计出具有不同外形的战机(如yf-22和yf-23)。飞机设计师在设计飞机时,除了根据功能要求做出技术方面的考量外,还对飞机造型作出了更优选择,这种更优选择是设计师根据其主观认识对飞机造型作出的美的选择,也即设计师根据其意识形态的总和,创造出新的飞机造型这一新客体,在新客体上表达了其新的美学观念。据此,飞机造型可具有独创性,进而,其也具有可版权性。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歼10战机模型案时指出,确定歼10战机造型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该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于歼10战机性能的纯粹艺术表达来判断,该判断标准就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三、不能因“实用性”将飞机造型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具有“实用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不能因“实用性”将飞机造型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现行《著作权法》仅以列举的方式在第3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而在《条例》中对作品及各种类型的作品进行了界定,根据规定,并未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具有“实用性”。此外,现行《著作权法》还在第5条@7列举了几种不适用该法的情形,而具有“实用性”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事实上,美国、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日本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并未将具有“实用性”作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在美国,起初实用物品的设计()仅由专利法保护,自m.s案@8后,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物品也可受版权法保护。在英国,汽车外形设计受版权法保护仅要求:(1)设计必须符合法案规定的`作品类型;(2)设计具有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汽车外形设计归类于图形作品()项下的雕塑作品。而在法国,凡是具有“艺术性”的实用物品,可受到与美术作品同等的保护。由此看来,具有“实用性”并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飞机造型也不能因此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一稿、二稿、三稿都对实用艺术作品做了规定,其中第三稿指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项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表现为纯粹的艺术品,也可以表现为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实用物品,而只要实用物品中包含艺术创作,则不论是以手工制作的工艺品,还是以工业方法生产的产品,皆可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飞机造型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创作,飞机为以工业方法生产的产品,应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如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获得通过,飞机造型仍具有可版权性,仍可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有观点认为,“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是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飞机造型的“艺术性”与“实用性”不可分离,因此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事实上,“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判断标准不明。美国是要求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代表性国家,也是著作权保护理论与实践最为成熟的国家,但美国至今仍未确立一个无争议的可分离判断标准。美国在实践中产生的分离判断标准包括物理上的可分离性和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其中,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又包括“主要/次要判断法”、“可销售判断法”、“注重设计过程的判断法”、“临时置换判断法”等,上述“每个标准都有其存在的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颇有可评判之处。”由此看来,“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实上,按照美国物理上的可分离性判断法,飞机造型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不可分离的;而按照“注重设计过程的判断法”,飞机造型的艺术部分与实用部分又可分离。据此,在明确要求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必须分离的美国,也不存在确定标准断定飞机造型的艺术部分与实用部分是否可分离。而英国则不强调“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只是在将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前和生产后,版权保护期有所变化。而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需要分离,以及分离的判断标准皆未确定。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相关侵权案件时,采用的是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一判断方法,仅在歼10战机模型案的一审判决中采用了“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可分离的判断标准,但该案二审判决并未继续采用该标准判断,而是指出原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飞机造型有独立于功能的纯粹艺术表达,因此不能认定涉案飞机造型构成美术作品。由此看来,“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并不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条件;进而,飞机造型的“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可分离,并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标准。
德利娅利普希克教授指出,“根据艺术统一原则,??著作权对作品的用途,就是说对作品被专门用于艺术或文化目的还是它也可以有实用性目的这个问题不感兴趣”。著作权法保护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所保护作品的功能在所不问。由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尚未通过,学界普遍认为,现阶段关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在我国实用艺术品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可将其作为美术作品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此外,符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亦可申请专利,请求专利法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判定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飞机造型亦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具有可版权性。
结论
飞机造型采用了线条、色彩及其组合的表达形式,具有审美意义,表现为立体造型,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飞机设计师在设计飞机时,对飞机造型做出了更优选择,这种选择使飞机造型可具有独立于性能的纯粹审美意义。因此,飞机造型可具有独创性。此外,尽管飞机造型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要求作品不能具有“实用性”,因此不能将飞机造型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综上,飞机造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可版权性。依此,可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工业设计也具有可版权性。
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可以不签字吗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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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语言使用过程的实质是语言模因在动态的交际过程中相互竞争、相互选择、相互顺应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积淀于人们大脑之中的语言模因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程式性模因。简单地回顾国内以模因论为视角对语用学的研究情况,然后以国内外模因论研究成果为依据,分析模因论中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以及对话的结果所形成的程式性模因,最后从礼貌语言的程式性模因论证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关键词:
模因论;程式性模因;语言使用
一、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
探讨模因存在的内在理据就是探讨模因与模因之间是如何进行对话的。语言使用的过程就是模因与模因相互之间选择过程中的商讨与顺应,无论是模因生成还是模因理解,模因选择和顺应过程都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在该过程中模因之间都需要努力顺应对方。可见,模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与其它模因在特定的环境下处于不断的对话之中。正如blackmore所指出,模因可以被看作是和基因等价的复制因子,基因之间相互竞争,自私地、不顾一切地要进入到下一代的身体之中,最终决定了生物世界的格局及其结构;与此类似,模因之间也相互竞争着,自私地、不顾一切地要进入到另一个人的大脑、另一本书、另一个对象之中,这最终决定了我们的文化以及心理结构(blackmore,1999)。从这一角度来说,模因的对话过程就是融合或排斥过程,即一个有意义的模因融合或排斥过程,哪怕是人为的或是模因间自动的,都会有一个模因之间相互协商或竞争的过程。
协商或竞争的过程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模因的内涵一致,这种一致并不是面面俱到的、具体的一致,而是说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因具有某种相似的实质,这个实质就是模因的重组与重构。也就是说,具有相似实质或结构的模因形成了程式性模因。另一种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模因的内涵或结构不一致,那么它们就发生相互排斥的现象,相关的模因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离开与之发生冲突的模因,寻求与之相互顺应的模因或说与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占支配地位的模因结合起来,最终模因之间相互排斥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模因寻求与有利于自己生存的模因结合起来而形成程式性模因。模因与模因之间对话导致的两种情况必然会产生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和谐美”即程式性模因的形成。例如:
(1)couldyoupassmethesalt?”
例1作为间接请求的语言模因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必须与特定的语境特定的话语如“hereyouare.”等相关的模因结合成程式性模因,才能发挥其间接请求效果。否则它还是一个是否有能力递盐的询问模因,而非间接请求模因。
可见,模因与模因之间对话其实就是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博弈”(game),在“博弈”过程中模因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就不得不采取包括顺应策略、商讨策略、变[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异策略等不同的策略。同时,每一个模因自身所选择的策略都是依存于对方的策略,因此,模因之间的“博弈”总是存在着一个均衡性(equilibrium)即模因与模因之间的生存问题。这个生存问题必然导致程式性模因的产生,它的产生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控制个别模因的自由泛滥。归根结底,模因的复制与传播靠的是毕竟不是模因本身,最终还是依靠程式性模因的吸纳。
二、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或博弈的结果是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语言模因之间的对话或博弈的结果产生了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一)概念
在语言使用过程中,程式性模因与“程式性语言行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一定的语言模因(或模因类型,如礼貌语言模因是一个的模因类型)与相关的语言模因配套,两者形成了稳定的配合。所谓语言模因与语言模因的稳定配合,指的是:只要某种语言模因或模因类型不变,就会出现:一是基本固定的一套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例如,间接言语经常是出于礼貌、面子、权势等原因受到模因宿主的复制与传播。二是基本固定的.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步骤。例如,间接言语的复制与传播是根据交际语境来进行的,如果脱离了特定的语境,间接言语模因也就没有产生。三是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和模因步骤的基本固定的配合。例如,间接言语模因所固化下来所产生的特定会话含义。这样,我们把具有以上三个基本固定形态的语言模因类型称为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二)类型
第一,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是指在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过程中两个或多个结构程式性模因的一个特性,即程式性模因的组构成分在某一抽象层次上互相一一对应而构成结构相同但性质不同的程式性模因。例如,“以问答问”的交际是一种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其发话者的问与受话者的问是同构的。
第二,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是指在在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过程中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结构的但在抽象层面上其性质相同的模因所组构成的程式性模因。例如,在使用语言模因的过程中,合作中的“不合作”现象、礼貌中的“不礼貌”现象、关联中的“不关联”现象中的模因就组构成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表面上是它们不合作的、不礼貌的、不关联的,但其内在的性质是合作的、礼貌的、关联的。
人们在使用语言模因的过程中,不论是同构异质还是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它们都是经久重复,而且是最低限度的语言模因使用,同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作用共同发挥其程式性功能的,并把交际中的一些语用机制、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关联理论指导的言语交际的统括到同构异质与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的框架内。
(三)使用特点
第一,有限性。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语言模因是无限的,但语言的程式性模因却是有限的。由于语言模因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是潜在的和不确定的,所以我们无法确定语言模因的使用率,而程式性模因的数量却是显现的与确定性的,所以我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运用程式性模因来进行交际,更多的是依靠程式性模因来构建交际的连续性与可行性。程式性模因是人们使用语言的基础,是每一个人与他人沟通时遵循的基本范式,它决定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及行为特征;它也决定了模因复制与传播的方式及功能特征。可以说,程式性模因是人们交际得以顺利进行的模因纽带,是模因复制与传播得以稳定生存的基础。
第二,变异性。程式性模因并非是一个静态系统,也不断处于变异之中。verschueren指出,使用语言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作出语言选择的过程。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作出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是语言模因的一种稳定的现象,因而也具有变异性、商讨性与顺应性。顺应性是语言模因发展的基础,语言模因顺应的结果是程式性模因的形成,而商讨性与变异性是顺应的前提,是程式性模因形成的推动力,没有商讨性与变异性,也就无所谓的顺应性与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归根结底,语言模因的商讨性与变异性都会趋向于顺应性,即趋向于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因此,程式性模因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一个不断从外界吸收更多具有类似性质或结构的模因的系统,而且呈现出向外扩张之势。总之,程式性模因总是处于远离绝对平衡,促使自己不断从外界获取能量,不断产生新的程式性模因。
三、结语
模因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人们使用语言的语境变化而变化。模因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必然会从简单模因发展到模因复合体,又从模因复合体演化成模因域,模因域中的模因必然会演化成程式性模因。程式性模因正是模因类型的高度程式化,从理论上说有利于模因的生存,也有利于模因在人们使用语言过程中发挥其独得的作用。可以说,人类能进行有效的交际,其奥秘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人类能完全内居(indwelling)于积淀在我们大脑中的程式性模因之中。虽然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完全是运用程式性模因进行交际,但程式性模因却是人们使用模因的基本方式,也是模因得以存在的基本生存状态。换言之,只要是语言模因中的模因,它就必然地、毫无选择地依存于程式性模因之中,并在其中成其所为;只要人们使用语言模因进行交际,人们就必然地、毫无选择地运用并寄生于程式性模因之上,并在其中成其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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