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一
在此,我向所有奋斗在诊疗一线的医务职员呼吁:
第一,将积极贯彻落实“九不准”作为自觉行动,努力进步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卫生行风建设作贡献。
第二,在平常诊疗中努力把握过硬技术本领,严格诊疗规范,不断精进医术,为患者提供更优良的医疗服务。
第三,恪守医德,诚信行医,文明行医,不弄虚作假,不过度医疗,公道用药、公道检查、公道收费,让患者放心、满意。
第四,遵纪遵法,严格执行行业纪律,拒收红包、回扣,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和现象。
第五,充分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和监督权,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贡献气力。
我们深信,高尚的医德势必拓展我们神圣的事业,廉洁的医风势必提升我们的人生价值。恳切希看医务界同仁认真遵守“九不准”,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二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立了规矩,设了底线。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刻地领悟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这一句话的深刻内涵,体会到做为一名医务人员身上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九不准”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避免了我在医疗工作中出现差错。
医生是一门神圣的职业,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就必须坚持“九不准”规定。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九不准”规定涵盖内容广,对症医疗要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还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不断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廉洁从医意识的利器,更为预防和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设定了高压线。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医院大处方、滥检查、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时有发生,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甚至极少数人员跌落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些现象,与医疗卫生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水火不容。
“九不准”规定注重防微杜渐,避免“小病不治酿成大病,大病拖延酿成不幸”。“九不准”在医疗服务的当下,彰显的是行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热心、耐心、爱心、细心、关心、体贴患者,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成为每名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应成为警示。
作为医生,应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也要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些关乎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
厚德载医是正道常理。希波克拉底誓言犹铿锵在耳。孙思邈也曾说过,“凡大医治病,必当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不得问其贵贱贫富,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如此可为苍生大医”。这些震撼灵魂的医学精神宣言,塑造了医者仁心的理念和行为准则。白求恩、张孝骞、林巧稚、吴孟超等老一代德高业精的医学大家,值得继承和发扬。我们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勤勤恳恳努力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通过对卫计委“九不准”规定的详细剖析与解读,我充分认识到其在树医疗卫生行业新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下决心、动真格,只要医护人员以其为我们的工作的尺度,以其为我们行医之底线,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忠诚职业,尽职尽责,那么我相信医疗风气将焕然一新,医患关系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三
通过对"九不准"的学习我体会到:"九不准"对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治理行风突出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大大的有利于民生。
"九不准"为医院管理层面提供了医院廉洁管理的制度保障,为行业内的医务职员执业提供了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了非法交易活动,打击了贿赂行为。通过"九不准"束缚医务人员的行为,能够切实有效地整治医药卫生行业存在的不良之风,努力营建廉洁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业环境,重树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
要落实好"九不准"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廉洁行医教育。
我们要结合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九不准",在医药领域展开以治理医药购销贿赂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质修养,提高遵纪遵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要根据"九不准"的要求,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健全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医生处方管理制度等。
第三,加强监督。
在规范服务收费、处方开药、规范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四,面向社会,大力宣传贯彻"九不准"。让广大群众和就医者都知道"九不准",知道不送红包也一样能看好病。
以上就是本人学习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心得体会,我相信,通过"九不准"的贯彻落实,今后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果,我们一定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确保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对“九不准”的学习我体会到:“九不准”对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治理行风突出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大大的有利于民生。
“九不准”为医院管理层面提供了医院廉洁管理的制度保障,为行业内的医务职员执业提供了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了非法交易活动,打击了贿赂行为。通过“九不准”束缚医务人员的行为,能够切实有效地整治医药卫生行业存在的不良之风,努力营建廉洁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业环境,重树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
要落实好“九不准”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廉洁行医教育。
我们要结合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九不准”,在医药领域展开以治理医药购销贿赂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质修养,提高遵纪遵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要根据“九不准”的要求,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健全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医生处方管理制度等。
第三,加强监督。
在规范服务收费、处方开药、规范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四,面向社会,大力宣传贯彻“九不准”。让广大群众和就医者都知道“九不准”,知道不送红包也一样能看好病。
以上就是本人学习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心得体会,我相信,通过 “九不准”的贯彻落实,今后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果,我们一定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确保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五
新年伊始,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通过学习,我深刻地领悟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体会到做为一名医务人员身上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医生是一种责任,医生是一种义务,而医生更是我的骄傲。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九不准”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避免了我在医疗工作中出现错误。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九不准具体学习内容如下: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七、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通过对“卫计委九不准”的详细剖析与解读,我充分认识到其在树医药卫生行业新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只要我们医疗护理人员以其为我们的工作的尺度,以其为我们行医之底线,那么我相信我们的医疗风气将焕然一新,医患关系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六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既是我们医疗行业对社会的承诺,也是我们行业自我束缚的纪律底线,有侧重要的现实意义。古话说“学医先学德”,“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国际上,美国、法国等也有医师职业准则和规范医师酬劳的阳光法案。古今中外,凡从医者应当有比凡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多的自觉和更多的自省,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九不准”,有益于进一步建立和维护我们医务职员良好形象,对我们医务职员而言,“九不准”其实不是道德的高线,而是应坚守的底线。
在此,我向所有奋斗在诊疗一线的医务职员呼吁:
第一,将积极贯彻落实“九不准”作为自觉行动,努力进步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卫生行风建设作贡献。
第二,在平常诊疗中努力把握过硬技术本领,严格诊疗规范,不断精进医术,为患者提供更优良的医疗服务。
第三,恪守医德,诚信行医,文明行医,不弄虚作假,不过度医疗,公道用药、公道检查、公道收费,让患者放心、满意。
第四,遵纪遵法,严格执行行业纪律,拒收红包、回扣,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和现象。
第五,充分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和监督权,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贡献气力。
我们深信,高尚的医德势必拓展我们神圣的事业,廉洁的医风势必提升我们的人生价值。恳切希看医务界同仁认真遵守“九不准”,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七
出台《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对医药卫生行业的底线要求。建立医药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但是国家、社会的要求,也是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的愿看。
“九不准”为医院管理层面提供了医院廉洁管理的制度保障,为行业内的医务职员执业提供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制度的出台是杜尽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的一剂良药,在国家卫生管理层面上,有益于规范药品、医用装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代理机构及个人的贸易行为,从源头上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贸易贿赂行为。通过“九不准”束缚医务职员的行为,通过“不良记录”清算不法经营企业,左右开弓,能够切实有力地整治医药卫生行业存在的不良之风,努力营建廉洁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业环境,重树医务职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
医疗机构是群众看病就诊的主要场所,医务职员承当着消除患者病痛的重担,我们的所作所为不但代表着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在此,我倡议全国医疗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医疗机构廉洁行医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九不准”,在全院展开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进步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教育广大医疗卫生职员进步遵纪遵法、廉洁自律意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明是非、知荣辱,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加强迫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根据“九不准”的要求,针对贸易贿赂现象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健全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医生处方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的气力最大限度地遏制医疗机构内的贸易贿赂行为。
三、加强对科室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要在规范服务收费、公道处方开药、规范内部收进分配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各科室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全院上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大力宣传贯彻“九不准”。迅速宣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展开有关“九不准”和“不良记录”的宣传和学习工作,将落实“九不准”作为本机构展开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务职员执业行为的重要抓手,结合本身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我们相信,只要全医疗系统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大力宏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传递正能量,我们的行业形象将更加光辉,我们的执业环境将不再阴霾。廉洁行医,从我做起。
教师九不准心得体会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