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责任书(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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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一
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
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1)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业主各存一份。
2、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负责人(签字):
三台县黎曙镇村组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责任人(签字):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二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真配合国家和省有关质检机构完成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抽检工作,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季节农产品监测。
(三)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全面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使农药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整治。
(六)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区农业局年底将对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如果表现突出,将予以表彰,如果工作不力,将通报批评。
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xx综合执法大队。
(签字)(签字)。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单位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产地准出销前检验,凡交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产地准出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对进入市场流通的不合格农产品实行召回或销毁制度。
四、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
五、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监管单位:
20__年月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四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 工作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 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民委员会(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2015 年 月 日
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镇人民政府与 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签订本责任状。
一、安全目标
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二、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效落实生产经营第一责任制度人, 生产经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4、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
5、依法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记录应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
6、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三、责任追究
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农产品质量 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镇级人民政府一份、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一份,县农业委员会一份存档;责任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镇级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 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盖章) 主要负责人:
2011年 月 日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切实搞好标准化生产,打造农业品牌,明确责任、落实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石埠经济发展区管委会与 村委会(农业龙头企业),签订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购进、不使用、不经营、不销售剧毒(涕灭威、六六六、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等)、高毒农药和农产品在包装、贮存、保鲜、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品使用安全间隔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
四、 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标准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五、 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销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
六、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管责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企业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七、 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做的决定。
八、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潍坊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的通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土豆、大姜、花生等农作物及蔬菜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石埠经济发展区管委会(章) 签字:
村委会(农业龙头企业)(章) 签字: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与你单位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企业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企业内部检测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账。
四、凡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况。特别是对果蔬区重点区域,要坚持进入果蔬批批抽检、样样抽检,如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置,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该市场销售。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八、本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管理操作,如有违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人:
丹凤县 超市
负责人:
二0一一年 日 月
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xx镇人民政府与 农产品生产企业签订本责任状。
一、安全目标
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二、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效落实生产经营第一责任制度人, 生产经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4、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
5、依法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记录应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
6、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三、责任追究
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农产品质量 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级人民政府一份、农产品生产企业一份,责任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xx镇级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
农产品生产企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五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畜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近些年一系列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对畜产品安全的信心,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畜产品安全。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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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业主各存一份。
2.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负责人(签字):
三台县黎曙镇村组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责任人(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甲方:
代表(签名)。
年月日代表(签名)年月乙方:日。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经营户: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甲方:
代表(签名)。
年月日代表(签名)年月乙方: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七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经营户: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八
(种植、养殖基地)。
习水县农牧局20__年一月。
各种植、养殖基地负责人要结合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及生产操作规程,明确目标职责,践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积极争取基地所在乡镇(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体系建设;加强人员管理技术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及安全意识,明细生产环节责任及注意事项,实行层层管理;积极配合乡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从生产、销售到消费全程安全监督管理,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质量控制。
根据种植、养殖基地安全生产要求并结合生产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全年及季度目标计划并切实开展实施,规范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包括明确负责人、技术人员、种植和饲养员职责;完善控制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提升工作人员技能水平;严格生产质量控制,主要加强投入品的管理(采购、加工、保管)、动、植物传染病及检疫性病虫杂草的预防与防控、卫生防疫、基地环境保护、质量监管等。在高效优质高产发展农产品生产的同时,确保生产基地各项指标合格。
(一)、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各生产基地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制定并完善基地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生产线,对投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档案登记管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等。
在建立完备生产线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各项生产操作要求,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技能水平,同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
(三)、注重生产质量控制。
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建设,各种植、养殖基地要做到“五有”,即有牌子、有房子、有人员、有检测设备、有制度。
根据责任目标计划相关规定及要求,农牧局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生产基地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生产质量控制不严格并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习水县农牧局,种植(养殖)基地各执一份。
考核单位:习水县农牧局(盖章)责任单位:
责任人(签字):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20__年1月。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九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经营户: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1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
代表签字:
动物养殖场:
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十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甲方: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年
月
乙方:
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篇十二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
经营户: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