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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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二
为促使公司职员忠于职责,忠于公司,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和其它经济类报表、统计表。
2、公司列为机密的文档。
3、公司领导工作会议纪录。
4、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指标。
5、公司领导内部重要讲话与指示。
6、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战术。
一)职责保密规定
1、所有直接参与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严守工作机密,对自己掌管的工作机密,坚决做到“三不”,即不乱讲、不乱传、不遗失。
2、公司全体职员不得查询、了解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公司列为保密范围的内容。
二)保密回避制度规定
1、上级领导举行各类会议时,下级人员严禁入内,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会议室、办
公室时,必须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
2、上级领导个别谈话时,下级人员应主动回避。
3、下级人员例席参加上级领导会议和因工作需要参与上级领导的工作会议,必须严
守机密,不得随意对外传播。
4、上级领导与公司另一部门负责人工作讲话时,其它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主动回避。
5、上级领导工作商谈时,下级人员应坚决回避。
6、公司领导与任何人员商谈财务工作事项,人事工作事项、工程建设事项,其它人
员必须回避。
一)重要泄密处罚
1、泄露公司重要商务机密,给予除名处理。
二)一般泄密处罚
1、对泄露一般机密,原在机密工作岗位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并给予最后警告处罚。
2、对泄露一般机密的公司骨干和一般职员视情况降薪和降职处理。
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三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经常”主要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四
10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秘密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对于明确工作秘密事项含义,严格工作秘密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事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国家机关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属于率先一批完成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制定工作的单位。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出台《事项范围》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2019年,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其中指出,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制定关于本行业、领域业务事项的工作秘密具体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及时制定出台《事项范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
二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性质特殊,涉密程度高、涉密任务多、保密任务重,工作中会获取、产生和处理大量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工作秘密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泄露后会对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国家秘密已经有了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事项一览表,但工作秘密的边界还不清晰,确定工作秘密的依据、标准还不明确,不利于工作开展。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亟须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
三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补充衔接。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了哪些内容不得公开,对有序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3类,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并补充说明了3种不得公开的内容,一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第二、第三种情况即工作秘密,将其明确后,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问:制定《事项范围》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事项范围》的制定本着“既保护工作秘密安全,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宗旨,注重把握以下3项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守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也不将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所建议的结构、语言、表述方式进行起草,力争做到结构严谨、条目具体、内涵明确、表述规范。
二是坚持准确、具体。牢牢把握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概念的规定,紧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进行明确,并尽可能具体化。
三是坚持可行、实用。立足行业、领域,着眼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尽可能突出行业、领域特点,争取不遗漏某方面工作,为工作秘密的确定提供精确依据。
问:请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制定过程。
答:《事项范围》的制定分4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去年10月,收到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后,我们立即考虑着手制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年底将该项工作列入我部保密工作2020年立法计划。二是起草阶段。今年受疫情影响,我们从3月开始正式启动《事项范围》的起草工作,在认真研究公务员法、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中央的专门规定、我部“三定”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注意事项》。4月至5月,部保密办与部内各单位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6月完成《事项范围》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制定后,先在部内征求意见。7月下旬,将修改后的稿子向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求意见建议。8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四是部务会审议阶段。9月,部务会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会后,我们按程序印发各地和有关中央单位。
问:《事项范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事项范围》分为引语和目录两个部分。引语概括描述了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目录将其细化为8项具体内容,详细列举了工作秘密事项的名称、知悉范围和备注,即工作秘密的公开条件。例如,退役军人和其他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及相关汇总信息;有关工作内部考虑、内部方案、讨论记录、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等事项,这些内容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根据工作需要,有些工作秘密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可以公开。再如,研究制定中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解读口径和专项规划等事项,也应确定为工作秘密,这些工作秘密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报立法机关审议或者正式发布后,即可公开。
问:请谈谈贯彻落实《事项范围》的具体举措?
答:一是及时印发。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名义,将《事项范围》印发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指导系统开展具体工作。二是开展专题培训。近期,我们将就《事项范围》有关内容,组织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各单位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将可能产生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列出清单,方便后期在工作秘密确定时能够“对号入座”。
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五
案例1: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含标“机密”4份、标“秘密”6份),于2015年3月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直至保密检查被发现。经鉴定,上述10份标密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2013年,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时任文书黄某,在负责制作当年《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时,由于缺乏保密意识,未与提供材料的业务处室核对文件是否涉密以及控制接触范围,将汇编文件直接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并打印。2016年5月,黄某调离省民委(宗教局),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也未对该计算机内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移交。2017年8月,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督查工作中发现,现任文书刘某使用(原为黄某使用)的计算机内存储的《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涉嫌涉密。经鉴定,该文件为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省民委(宗教局)将黄某的违规行为通报其本人及现任职单位,并在本系统内通报。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在汇编文件过程中违规处理工作秘密,暴露出的共同问题是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守工作秘密的意识缺失,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
案例3:2017年8月,某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综合执法支队干部黎某从机要科领取了6份标密文件(4份机密级、1份秘密级、1份警务工作秘密)后,前往修理厂修车,期间不慎将上述文件丢失。刑侦总队当即向省公安厅汇报,同时全面组织查找文件,并找回5份文件,但1份警务工作秘密文件查无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支队长和支队政委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和保密约谈。
案例4:2016年11月,某县公安局民警聂某为撰写学位论文搜集材料,从该市公安综合信息网下载了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文件资料26份(其中标“内部”3份),并通过光盘刻录将上述文件资料转存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上述文件资料中有1份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聂某通报批评处理。
公安机关是目前为数不多的对工作秘密进行明确和规范的部门之一,对警务工作秘密的定义、具体范围、标识方法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对国家秘密之外的其他内部敏感信息进行系统保护的一个范例。
案例5:2015年2月,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
案例6: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工作秘密在互联网上传播和扩散,经常会迅速引发社会舆情关注,极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具体工作以及相关机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影响复杂化的一个突出特点。
工作秘密管理现状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事项和信息,一旦泄露便会影响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扰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也分别有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工作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表述,但都没有在法律层面规定工作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与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定密依据、要素内容、专用标志均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项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除个别部门和地方就工作秘密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外,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机关单位从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惯例、业务需要出发,各自确定工作秘密管理体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较普遍。总体上看,当前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实际上由机关单位各自承担,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也没有一个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的主管部门,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导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时有发生,给相关工作造成较大被动。
强化工作秘密管理措施
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两者都是由机关单位产生,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在外在表现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属性,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泄露工作秘密,不仅会直接扰乱工作秩序,严重的还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力度,强化工作秘密管理,可以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宏观层面,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作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确定和解除权限、方法和程序,保护(管理)的总体标准和基本制度,监管体制和追责机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个或数个部门对总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中观层面,各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明确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范围,也可以参考司法、教育等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体例,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工作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微观层面,机关单位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在保密“两识”教育培训中增加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增强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规范、强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纳入到以国家秘密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集中监管、加强防范,杜绝泄露工作秘密事件的发生。
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篇六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一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7)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