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最新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XXX: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5月18日
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4、事故发生地址:兴元丽苑工地七号楼
5、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伤亡事故:亡一人
7、亡人情况:潘俊良,男,40岁,仁寿县人
二、事故经过
20XX年5月18日23日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元丽苑7号楼10层楼电梯井口搬运完砖,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防护架间隙处坠落到一楼,工地人员当即拔打120,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接报后的武侯区安监办、总工会、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了5.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20XX年5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兴元丽苑七号楼十层电梯井口工作时,由于忽视安全规定,为了倒建渣方便善自拆除了水平兜网和水平硬防护,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硬防护间隙处坠落到一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善自拆除水平兜网和水平硬防护不加以制止,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把兴元丽苑七号楼工程分包给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施工不规范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3、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对工人潘俊良在施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的现象不指出、不纠正。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赵明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到位。
5、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负责冉林在对该工程安全监督中,重视不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现象不指出、不纠正,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深入。
6、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监督不力、重视不够、疏忽大意、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以上所述均为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以下处理建议。
(一)单位
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对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对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报武侯区5.18事故调查组。
(二)个人
1、潘俊良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副经理赵明宝在此项工作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和技术负责冉林在此项工作中监督不力、管理疏忽、重视安全生产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300元整,撤消其工长职务。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修建、维修工程涉及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遵守劳动纪律培训。
3、通过该起事故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4、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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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XX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XX)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
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6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XX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省XX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XX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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