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工作经费请示(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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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经费请示篇一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宣传工作经费请示篇二
天台县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县毒情形势严峻,吸毒人员快速飚升,贩毒人员持续增长,合成毒品迅速蔓延,吸毒人群从一般群众向公职人员、企业经理阶层渗透,青少年吸毒人群占比巨大,我县的毒情已从初期毒情较轻状态步入快速发展蔓延的状态,已严重影响我县的社会治安,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我县经济持续发展。为确保我县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县政府解决以下两项经费:
一是增加年度禁毒工作经费。我县原有禁毒经费每年10万元,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禁毒宣传、缉毒经费、特情经费及日常经费投入快速增长。禁毒办工作人员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人员承担,根据《浙江省县级禁毒办(公安机关禁毒大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浙禁毒办[20xx]67号)文件要求及规范化建设试点情况,县级禁毒办应配备禁毒专职力量不少于7名,拟增加2名文职人员,人员经费相应增加,请县财政增加禁毒经费至每年30万元(毒情形势基本相同的仙居、三门每年的禁毒经费分别是30、25万元)。
二是落实禁毒专职社工经费。根据省、市禁毒委及《台州市“防命案、反盗抢、治乱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设有社区戒毒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配备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专职社工与本地籍实有吸毒人员按1:20比例配备到位。作为平安考核的内容之一,去年我县此项内容考核为零分,今年省政府还将进一步扩大此项考核分值。经测算,各乡镇、街道需配备禁毒专职社工22名,请县财政落实禁毒专职社工经费66万元。
以上两项经费共96万元(县禁毒办在20xx年7月1日向县会报告,县会原则上同意),请县政府予以解决,并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妥否,请批复。
天台县禁毒委办公室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宣传工作经费请示篇三
布尔津县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