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层人民法院(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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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市纪委监委要求,围绕“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这一课题,结合驻在的舒城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当前派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以及如何发挥驻的优势,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依靠驻在法院党员干警加强监督工作,略陈管见。
一、现状与成因。
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共受理信访举报**件。其中反映裁判不公**件(占**.*%),反映执行问题*件(占**.*%),反映程序违法*件(占**.*%),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件(占*.*%),反映态度问题*件(占*.*%),反映廉洁问题*件(占*.*%),反映徇私枉法*件(占**.*%),不属法院管辖*件(占*.*%)。市中院转**件(占**.*%),县纪委监委转**件(占**.*%),县委政法委转*件(占*.*%),邮寄*件(占**.*%),举报专网转*件(占*.*%),来电*件(占*.*%),来访(举报)*件(占*.*%)。由此可见:
*件给予党内警告*人,延长预备期*年处理*人;
*件立案审查,已移送审理。反映徇私枉法*件(占信访举报**.*%),经查均不实。
究其原因:一是强化了廉政教育。树牢“廉政建设抓不好,其他工作等于零”的理念,通过法规常学、开会常讲、警示片常看、微课常开、廉话常谈、节点常抓、制度常查等,前移预防关口。二是强化了制度建设。20**年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年将最高法监察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手册》印发人手一册。三是强化了司法监督。坚持随案向每一位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随时了解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是否存在办案“三同”、接受吃请、作风粗暴等问题。四是强化了审务督察。坚持把审务督察作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由原先每月督察一次,改为现在领导轮流带班“两周一察一通报”、重大事项“一事一察一通报”。督察整改情况皆纳入部门和干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五是强化了巡视、巡察整改。20**年以来相继有省委第*巡视组、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中央扫黑除恶第**督导组来舒城巡视督导,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来法院巡察。一些违纪问题相继暴露,特别是一些存量问题在20**年陆续受到查处,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遏制了增量。
(二)涉法涉诉信访举报较为集中。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涉法涉诉信访举报占**.*%(约占七成)。其中:反映裁判不公共**件(占**.*%),反映执行问题*件(占**.*%),反映程序违法*件(占**.*%)。
究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法院处理不公,或认为执行违法、执行不力,继而认为程序违法。二是部分信访人担心承办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诉讼程序尚未结束便上访施压。个别信访人把信访作为干预司法的一种施压手段,或运用网络媒体进行炒作,夸大其词混淆视听,企图“闹中取利”。三是极个别信访人认为上诉成本过高,通过“信访不信法”表达诉求,就同一问题逢巡视、巡察必信、必访,连其亲属都不堪其扰、防不胜防。有些信访人还采取电话骚扰、暗地录音、当面死缠、到处恐吓等非正常方式试图满足其诉求,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上级转办占比较大。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上级下转派驻机构共**件(其中市中院转**件、县纪委监委转**件、县委政法委转*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约占*/*)。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信访人因为对信访举报的程序不了解,加之“信官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以为领导级别越高,批示解决问题越快。二是20**年、20**年,上级相继巡视、巡察,也成了信访举报集中爆发期。三是法院立案庭(信访办)成为日常分流信访举报的主渠道。如近两年半期间法院立案庭(信访办)就受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件(含省委巡视组交办**件、派驻机构转**件),其中直接受理**件(占**%)。四是法院职能的专业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派驻机构自行发现线索少成为派驻监督的短板。
(四)反映工作作风问题不容小觑。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件(其中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件、反映态度问题*件、反映廉洁问题*件、反映徇私枉法*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约占*/*)。虽占比不算大,但危害不可低估。
究其原因:一是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二是极少数法官、执行员态度粗暴、语言生硬、解答问题缺乏耐心,让当事人认为有倾向性,伤害了群众感情,使矛盾激化,导致本不该信访的信访。三是个别法院工作人员自律不严,违反廉洁纪律,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背离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初心使命,对法院“双提升”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矛盾与问题。
当前,驻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双重叠加的工作压力。一方面,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们对司法需求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法院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如舒城县法院每年案件递增约****件,到20**年将逾*****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下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也日益加大,法院干警往往处于各种对立冲突的风口浪尖,使人民法院履职的标准更严、强度更大、空间更广、风险也更高,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任务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信访举报数量也成倍增长。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第一道关口的派驻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法律文书出现低级错误,被当事人“挑刺”拍照“找茬出气”而信访;
还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卷宗材料未及时入卷归档,当事人便怀疑法官故意损毁卷宗材料“偏袒对方”而信访。
(二)少数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是引发信访举报的关键。由于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案件确实存在瑕疵,特别是因为法官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判后答疑的力度和有效性不足,个别法官就案办案,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不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当事人心存芥蒂,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引发信访举报。
(三)个别法官司法作风不良,是引发信访举报的重点。少数法官存在“官本位”思想,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不热情,甚至冷硬横推,当事人感受不到必要的司法人文关怀,从而对法官品行产生怀疑,质疑法官所作出裁判的公正性。
(四)极个别法官司法不廉,是引发信访举报的导火索。一些当事人为谋不当利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主办法官是百般利诱、千方“围猎”。一旦未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会和盘托出,多头告发。更有极少数法官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对法院产生信任危机,一旦自身没有胜诉,就可能引发信访举报。
(五)主体责任没有压到“神经末梢”,是引发信访举报的深层因素。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小不够,有的党组成员法律意识强,但纪律意识相对淡薄,对越往后执纪越严、动辄则咎的形势不够敏感。对“长”字号职责(抓业务建设)较为专心,对党内职务(抓党风廉政建设)往往不够上心,抓业务、抓作风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对分管部门干警违反“三个规定”“五个严禁”等情形不敢监管、不善监管、不会监管。对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有效防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风险,尚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没有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等等,导致少数干警“八小时内”失职失责、“八小时外”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等问题频发。
(六)派驻监督聚焦群众关切不够,是加强群众监督的薄弱环节。派驻机构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少。日常审务督察,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随案发放的《廉政监督卡》回访的不多,且回访形式单一,隐秘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个别信访件的处置缺乏深入调查,处置不够及时、到位。从纪律角度对审判工作、审判权力运行同步和实时监督不够,监督触角不够深入。
(七)内部监督存在缺陷和弊端,是加强群众监督的现实课题。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前、事中监督缺行之有效的手段,监督重点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正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重视对案件的结果监督轻视程序管理。案多人少,从事监督工作人员的人更少,加之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审判、执行有些环节出现了监督真空、全凭法官自律,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三、意见和建议。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反光镜”、法院政治生态的“晴雨表”、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察哨”,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纪律处分与过错追责并用的情形,迫切需要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推进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党员群众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共同发力。
(一)强化法院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由于法院职能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得法院的外部监督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应的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一是发挥党员、干警监督主体作用。完善优化“信、访、网、电”全方位受理体系,一体受理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激发党员干警监督正能量,引导依法有序监督、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营造党员、干警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党员、干警行使监督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二是发挥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前哨”作用。组织机关党委、10个党支部纪检委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发挥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信息员的“四员”作用,构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与研讨、监督检查、风险防控四个上下联动机制,提升纪检委员的监督工作实效,使位不空悬、职不空转、责不虚化。三是发挥制度的治理效能。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如《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追究错案责任实施细则》等,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五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为抓手,加强干警“八小时外”管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
(二)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淬炼铁军本色。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信访举报工作。一是政治过硬。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生命线,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点。信访举报工作较为敏感,信访举报干部掌握大量涉案信息,在忠诚和保密方面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二是本领高强。要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业务的学习,主动地思考和研究业务,熟练掌握纪律、法律和政策,着力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检举控告处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本领。
(三)建立甄别排查机制,突出主责主业。针对人民群众多把涉诉问题当做法官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到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涉诉信访涌入派驻机构,严重挤占纪检监察工作时间,导致真正的违纪违法信访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明确纪内与纪外区分标准,严格甄别违纪违法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加强对纪检监察范围内问题的定性把握,将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举报,转交驻在法院立案庭(信访办)等主责部门办理。上级机关在批转类似的信访举报件时,也应照此分流。以促进派驻机构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对职责范围内的违反党纪政务行为展开初步核实与纪律审查上,确保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又防止问题线索遗漏、流失。
(四)建立逐案研判机制,规范线索处置。针对一些信访举报件是属于涉法涉诉还是属于反映违纪违法界限模糊,或者虽未反映具体违纪违法线索,但所涉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的信访件,要通过开展初步调查,并结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研判,从不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背后研判是否有违纪违法问题。对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的,在坚持不受理、不协调、不通报的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如实、有序、有效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对业务范围内外交织的问题,在严守职责边界的同时,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做到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五)建立评审评查机制,促进司法规范。将信访举报的处置和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相结合,通过对信访举报所涉案件的评审评查,强化对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的监督,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一方面,对信访举报研判发现所涉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和执行行为可能存在明显不当但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建议法院审管办提请法官专业会议评审,专业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评审后及时将评审意见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另一方面,对信访举报件涉及在审、在执的案件,抄送给相关业务部门,将其列入司法监督检查的重点。
(六)建立反馈建议机制,深化成果运用。树立“大数据”思维,把信访举报作为法院政治生态的“晴雨表”、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察哨”,通过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函,深化成果运用。如20**年,通过研判信访举报发现群众对执行干警有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行为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向县法院党组提出强化执行监督、有效规范干警出差办案的建议,县法院出台了《关于严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三同”的暂行规定》。20**年初,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少数部门和干警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为提升工作标准、降低职业风险,强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及时建议党组加强日常审务督察,出台了《审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督察重点事项,促进日常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基层人民法院篇二
1999。
年以来,连续。
10。
年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发生,开创了法院廉政建设新局面。
一、领导率先垂范发挥先锋标杆作用。
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上林县法院党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强化院庭领导的管理职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三到位”。
该院党组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为官,为全院干警做出了好的榜样。与此同时,全面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每年初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要点与全院队伍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经常性研究党风廉政工作措施,注重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和地位,增强监督的效果,在全院形成支持监督、接受监督、服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领导责任到位。
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分解到每一位分管领导,落实到庭、科、室、队的每一位法官。强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觉承担起领导和组织的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审判工作,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到岗、到位。三是督促检查到位。党组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初单独部署,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中层干部就个人工作述廉、就部门工作述职。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部门纪律作风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处理。同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全面履行职责。配备了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给予纪检监察部门人力、物力方面的工作支持。
三、加强教育筑牢反腐拒变的坚实防线。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是基础。该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创新教育形式,不断加强以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重点的“三抓”教育。
1
抓好思想教育。
认真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最高院、区高院、市中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使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同时,用“五个严禁”严格要求干警,并要求全体干警要妥善安排好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另外坚持每周一次重大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筑牢全体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
抓纪律教育。
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五个严禁”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讨论活动,进行党纪条规知识的书面测试,积极开展坚决禁止“说情打招呼”、“泄露审判秘密”专项教育活动,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
抓示范教育。
四、完善机制加大党风廉政管理力度。
该院按照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的要求,近年来,构建起一套较为科学、系统、严密、规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创新,党风廉政管理力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加强,保证了审判队伍的纯洁。
1
完善党组民主生活制度。
深入开展创建“好班子”活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民生集中制原则。凡遇法院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树立了领导的率先垂范形象。
2
在审判管理上,继续推行审务公开制度。
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继续深化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法官业绩考评、审执限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和案件报结规定等审判管理制度,增强审务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三是在行政管理上,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四是完善制度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全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评价法官、法官助理及其他各类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晋升晋级的依据。每年对履行“一岗双责”成绩显著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增强部门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强化监督打造防范司法腐败的透明环境。
我院着力在创新内外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增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在内部监督中,做到审监庭案件质量评查与纪检监察部门来信来访线索访查相结合。
一方面,审监庭每月对全院所有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评查,逐卷打分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件评查总结会,对问题案件进行讲评,有效提升审判人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注意从纪律作风检查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坚持“有诉必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纪检部门还负责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评查工作对查办工作中发现的轻微违纪或工作作风等问题,及时开展诫免谈话,防微杜渐
2
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置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及时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党委的监督事项,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依法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注重与人大、政协、纪委、检察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转办投诉信件的调查结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一些被诬告、错告的法官,及时予以澄清,保护法官合法权益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争取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支持
2009。
年,我院继续开展“百案庭审”观摩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0。
多人次来旁听庭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合法规范有序的庭审规程,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
3
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并向每位家属发放廉政公开信。
要求家属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当好廉内助,常吹“廉洁风”,常打“预防针”,常敲“警世钟”,防患于未然;同时,积极配合党组做好廉洁勤政工作,及时与领导互通情况,共同监督,切实把好勤政廉政关。
六、创新形式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培育崇廉尚廉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反腐倡廉教育的拓展和延伸,是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为了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该院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该院将一些廉政格言警句和规定张贴在法院醒目处;召开廉政文化进家庭座谈会,发放致干警家属一封信,邀请法院干警家属共同参与法院廉政建设;开展“贤内助”、“廉内助”和“文明家庭”创建评比活动;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予以表彰,并配上点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批判,对有差错的法律文书予以通报;设立了传统教育室、图书室等设施,以法院老前辈的优秀事迹来教育广大干警应该珍惜当前的机会,为大家提供优越的学习工作环境,激励大家努力工作,争创一流成绩。同时,通过定作警句格言台历、利用局域网宣传廉政教育片,建造立体的廉政文化环境,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廉政文化教育,使干警每天受到廉政提醒和教育。此外,经常开展勤政廉政为主题的文体活动,陶冶了干警的情操,展现了机关良好精神风貌,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不断增强了法院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多年来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今年荣获“全区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院干警综合素质得较大提升的同时,个个奋勇争先,形成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
基层人民法院篇三
“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这一课题,结合驻在的舒城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当前派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以及如何发挥驻的优势,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依靠驻在法院党员干警加强监督工作,略陈管见。
20xx。
年
x
月
-20xx。
年
x
月两年半期间,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共受理信访举报。
xx。
件。其中反映裁判不公。
xx。
件(占。
xx.x%。
),反映执行问题。
x
件(占。
xx.x%。
),反映程序违法。
x
件(占。
xx.x%。
),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
x
件(占。
x.x%。
),反映态度问题。
x
件
(
占
x.x%)。
反映廉洁问题。
x
件(占。
x.x%。
),反映徇私枉法。
x
件(占。
xx.x%。
),不属法院管辖。
x
件(占。
x.x%。
)。市中院转。
xx。
件(占。
xx.x%。
),县纪委监委转。
xx。
件(占。
xx.x%。
),县委政法委转。
x
件(占。
x.x%。
),邮寄。
x
件(占。
xx.x%。
),举报专网转。
x
件(占。
x.x%。
),来电。
x
件(占。
x.x%。
),来访(举报)。
x
件(占。
x.x%。
)。由此可见:
反映违纪问题总体趋少、比重较小。
20xx。
年
x
月
-20xx。
年
x
月两年半期间,反映廉洁问题。
x
件(占信访举报。
x.x%。
)。其中:
x
件经查不实,已答复举报人;
x
件给予党内警告。
x
人,延长预备期。
x
年处理。
x
人;
x
件立案审查,已移送审理。反映徇私枉法。
x
件(占信访举报。
xx.x%。
),经查均不实。
究其原因:一是强化了廉政教育。树牢。
“廉政建设抓不好,其他工作等于零”的理念,通过法规常学、开会常讲、警示片常看、微课常开、廉话常谈、节点常抓、制度常查等,前移预防关口。二是强化了制度建设。
20xx。
20xx。
年将最高法监察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手册》印发人手一册。三是强化了司法监督。坚持随案向每一位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随时了解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是否存在办案“三同”、接受吃请、作风粗暴等问题。四是强化了审务督察。坚持把审务督察作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由原先每月督察一次,改为现在领导轮流带班“两周一察一通报”、重大事项“一事一察一通报”。督察整改情况皆纳入部门和干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五是强化了巡视、巡察整改。
20xx。
年以来相继有省委第。
x
巡视组、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中央扫黑除恶第。
xx。
20xx。
年陆续受到查处,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遏制了增量。
20xx。
年
x
月
-20xx。
年
x
月两年半期间,涉法涉诉信访举报占。
xx.x%。
(约占七成)。其中:反映裁判不公共。
xx。
件
(
占
xx.x%)。
反映执行问题。
x
件(占。
xx.x%。
),反映程序违法。
x
件(占。
xx.x%。
)。
“闹中取利”。三是极个别信访人认为上诉成本过高,通过“信访不信法”表达诉求,就同一问题逢巡视、巡察必信、必访,连其亲属都不堪其扰、防不胜防。有些信访人还采取电话骚扰、暗地录音、当面死缠、到处恐吓等非正常方式试图满足其诉求,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20xx。
年
x
月
-20xx。
年
x
月两年半期间,上级下转派驻机构共。
xx。
件(其中市中院转。
xx。
件、县纪委监委转。
xx。
件、县委政法委转。
x
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
xx.x%。
(约占。
x/x。
)。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信访人因为对信访举报的程序不了解,加之。
“信官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以为领导级别越高,批示解决问题越快。二是。
20xx。
年、
20xx。
xxx。
件(含省委巡视组交办。
xx。
件、派驻机构转。
xx。
件),其中直接受理。
xx。
件(占。
xx%。
)。四是法院职能的专业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派驻机构自行发现线索少成为派驻监督的短板。
20xx。
年
x
月
-20xx。
年
x
月两年半期间,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
xx。
件(其中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
x
件、反映态度问题。
x
件、反映廉洁问题。
x
件、反映徇私枉法。
x
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xx.x%。
(约占。
x/x。
)。虽占比不算大,但危害不可低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初心使命,对法院“双提升”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井喷式”增长(如舒城县法院每年案件递增约。
xxxx。
件,到。
20xx。
年将逾。
xxxxx。
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下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也日益加大,法院干警往往处于各种对立冲突的风口浪尖,使人民法院履职的标准更严、强度更大、空间更广、风险也更高,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任务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信访举报数量也成倍增长。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第一道关口的派驻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挑刺”拍照“找茬出气”而信访;还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卷宗材料未及时入卷归档,当事人便怀疑法官故意损毁卷宗材料“偏袒对方”而信访。
由于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案件确实存在瑕疵,特别是因为法官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判后答疑的力度和有效性不足,个别法官就案办案,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不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当事人心存芥蒂,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引发信访举报。
少数法官存在。
“官本位”思想,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不热情,甚至冷硬横推,当事人感受不到必要的司法人文关怀,从而对法官品行产生怀疑,质疑法官所作出裁判的公正性。
一些当事人为谋不当利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主办法官是百般利诱、千方。
“围猎”。一旦未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会和盘托出,多头告发。更有极少数法官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对法院产生信任危机,一旦自身没有胜诉,就可能引发信访举报。
“长”字号职责。
(
抓业务建设。
)
较为专心,对党内职务。
(
抓党风廉政建设。
)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等等,导致少数干警“八小时内”失职失责、“八小时外”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等问题频发。
派驻机构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少。日常审务督察,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随案发放的《廉政监督卡》回访的不多,且回访形式单一,隐秘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个别信访件的处置缺乏深入调查,处置不够及时、到位。从纪律角度对审判工作、审判权力运行同步和实时监督不够,监督触角不够深入。
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前、事中监督缺行之有效的手段,监督重点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正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重视对案件的结果监督轻视程序管理。案多人少,从事监督工作人员的人更少,加之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审判、执行有些环节出现了监督真空、全凭法官自律,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反光镜”、法院政治生态的“晴雨表”、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察哨”,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纪律处分与过错追责并用的情形,迫切需要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推进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党员群众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共同发力。
10。
个党支部纪检委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
试行。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发挥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信息员的“四员”作用,构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与研讨、监督检查、风险防控四个上下联动机制,提升纪检委员的监督工作实效,使位不空悬、职不空转、责不虚化。三是发挥制度的治理效能。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如《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追究错案责任实施细则》等,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五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为抓手,加强干警“八小时外”管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
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信访举报工作。一是政治过硬。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生命线,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点。信访举报工作较为敏感,信访举报干部掌握大量涉案信息,在忠诚和保密方面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二是本领高强。要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业务的学习,主动地思考和研究业务,熟练掌握纪律、法律和政策,着力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检举控告处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本领。
针对人民群众多把涉诉问题当做法官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到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涉诉信访涌入派驻机构,严重挤占纪检监察工作时间,导致真正的违纪违法信访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明确纪内与纪外区分标准,严格甄别违纪违法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加强对纪检监察范围内问题的定性把握,将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举报,转交驻在法院立案庭(信访办)等主责部门办理。上级机关在批转类似的信访举报件时,也应照此分流。以促进派驻机构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对职责范围内的违反党纪政务行为展开初步核实与纪律审查上,确保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又防止问题线索遗漏、流失。
针对一些信访举报件是属于涉法涉诉还是属于反映违纪违法界限模糊,或者虽未反映具体违纪违法线索,但所涉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的信访件,要通过开展初步调查,并结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研判,从不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背后研判是否有违纪违法问题。对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的,在坚持不受理、不协调、不通报的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如实、有序、有效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对业务范围内外交织的问题,在严守职责边界的同时,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做到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将信访举报的处置和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相结合,通过对信访举报所涉案件的评审评查,强化对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的监督,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一方面,对信访举报研判发现所涉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和执行行为可能存在明显不当但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建议法院审管办提请法官专业会议评审,专业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评审后及时将评审意见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另一方面,对信访举报件涉及在审、在执的案件,抄送给相关业务部门,将其列入司法监督检查的重点。
树立。
20xx。
年,通过研判信访举报发现群众对执行干警有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行为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向县法院党组提出强化执行监督、有效规范干警出差办案的建议,县法院出台了《关于严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三同”的暂行规定》。
20xx。
年初,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少数部门和干警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为提升工作标准、降低职业风险,强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及时建议党组加强日常审务督察,出台了《审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督察重点事项,促进日常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基层人民法院篇四
内容提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过多限制,使律师职责不能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体现,本文从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辩地位不对等几个方面论述律师在刑事诉讼职责的尴尬境地,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律师职责刑事诉讼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事辩护。
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有法律帮助,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另外还有律师在刑诉过程中地位的确定,笔者主要从法律帮助介入与会见,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以待商榷。
在法律帮助阶段,律师介入,会见权难以保证。
1、律师会见难成因及特点:
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此规定,律师的刑事侦查过程的介入时间比修改前大大提前了,但在实际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却一直存在着。1999年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廖建华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拒绝,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会见难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此后相继在全国发生,明确的法律规定得不到遵守。在实践中,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后,侦查机关会以“领导不在不能批示”,“案件在侦查中律师不宜会见”,“要求律师填报会见申请表等候批示”等理由进行搪塞,让律师会见困难。笔者在去年办理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从交律师会见申请表到安排律师会见相隔两个月。这些就引发了我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难,是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同时又规定复杂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到场。综观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多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重大复杂,不能抽出人员到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而实际上,侦查机关正是利用六部委规定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让律师会见难。律师会见难总结如下应有三方面问题:
介入时间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到见到律师之日起码是两天以后了,而实际根本达不到这个规定。在现实工作中,都是侦查机关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再委托律师,律师再提出会见,真正会见最迟都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数十日。
会见的批准制度、限制会见。
依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后,一般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实际部分侦查机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会见要求,更以领导不在,办案人员不在,案情复杂相推诿。有的批准会见了,又以无人员到场为理由让律师不能会见。刑诉法中的侦查机关可派员参与会见,无疑是律师会见难的重大阻碍。
(3)会见过程中律师权利限制太多。在法律帮助过程中,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罪名,实际上意义不大,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书中已能了解,但实际上在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往往会受到侦查机关派员的阻挠,认为律师这样问会防碍侦查。
2、律师“会见难”的对策。
(1)立法的明确化,一致化。
刑诉法已经规定了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立法上就应该将律师的介入时间确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不在后面规定一些空隙:如批准制度,派员制度等等。只有一个肯定明确的时间,才能让侦查机关无推诿搪塞的理由。
(2)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办理刑事诉讼律师应当是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律师,在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协调下建立起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建起律师进入刑事诉讼准入制度,要求从事刑事诉讼律师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办案经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经律师协会考核,颁发资格,才能参与刑事诉讼。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的不足及对策。
1、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现状。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贯穿该过程的重要内容。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权是刑诉过程中律师的两个重点,而新《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过多限制,导致律师调查权的削弱或丧失。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直接导致律师在刑诉过程中的作用削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司法界对此争议比较大。
2、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表现。
(1)法律赋予律师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法》及《刑诉法》都规定,律师在取证过程中,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是赋予律师取证权,实际上是限制律师调查取证。依此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几乎不能开展,律师的调查权成为了一种不完整权利,限制了律师业务的发展。
律师调查权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对等现象,处于被动劣势。
律师调查所取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重视,并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刑诉法》在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又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该条的规定,无形之中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得十分严格。而实际中,法律对律师证据的采信是非常少的。笔者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该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年龄在搬迁户籍时人为改大,而该未成年人犯罪时依照其户籍年龄已到16岁,,而实际年龄未到16岁,依照法律规定16岁以下该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笔者当时千辛万苦去该未成人迁户前的农村村组中调查到该事实的真相,并将该证明交与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根本不予采信。在我国的部分司法人员中,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专给罪犯说话的人,与司法机关作对,从而也对律师的证据不信任,不采纳。
到体现。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导致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取证难,证据采信度小,取证风险太大,从而在刑诉过程中律师职责难以体现。
3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1)从立法上保障律师充分的、完整的调查权。尽快修改《律师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权。立法依据的确立,是律师在刑诉中是最强有力的权利依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刑诉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调查取证。
(2)独立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刑诉法中,规定了律师取证时,须经单位或个人同意,有的要经侦查机关或法院、检察院同意许可,有的须经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取证,这种带有明显依附关系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律师调查权,只有从立法上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独立出来,才能彻底保证律师调查权的实现。
律师辩护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律师辩护工作现状。
在新刑诉法之前,我国律师界的名律师都来自于刑辩。云南震序所的马军、北京的田文昌、吉林的王海云、郑州的李奎生等都是刑辩界的高手,曾经有无数的无罪辩护而蜚声律坛,而新刑诉法实施后,以刑辩闻名的律师销声匿迹了,而且王海云在法庭中被殴打,李奎生因刑辩而入狱,无疑给刑辩律师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刑辩律师纷纷改行,刑辩业务大幅度下降,刑辩走入了冬天。
2、律师在刑辩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辩护权依附性太强,不独立。
控、辩、审三权的分别独立,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石,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在刑辩过程中,律师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在刑辩过程中自己没有权力能够有一个终局性结论,不能独立的改变案情定性。这种请求的结果,无非是通过审判权得以实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也使律师在辩护过程受制于人。
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运用也使刑辩律师被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匿,往往使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受制于控方,完全被控方牵着走。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控方抛出一些让刑辩律师和审判机关从未听说的证据,而使律师陷入刑辩的被动。
法律对刑辩律师的限制。
在前面论述中,已经阐述了律师调查权限制的法律追究制度,而实际上《刑法》306条规定的伪证罪无疑是刑辩律师的原罪,同时律师法对刑辩的伪证行为规定了律师最重的行政处罚。山西大同律师付爱勤、辽宁朝阳律师张海妮、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广西律师周建彬等律师相继涉嫌伪证罪而被捕,这些律师执业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公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他们有权力掌控证人,迫使证人改变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言;其次是律师本身权利极少,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原罪,对律师恣意追究责任相对较为简便,律师没有法律的保障,更无强大的“娘家”。
3、律师刑辩保障的对策。
(1)立法上废除刑法306条款及刑诉法中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刑法306条款在近几年律师界要求废除的声音俞来俞大。对于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是唯一悬此大棒在头的职业。而能拿起大棒者,往往是控方,与辩方针锋相对的“冤家”。该条的废除,也能让律师在刑辩中真正实现自己辩护的职责。
(2)律师在刑诉过程中豁免权的确定,也是近两年司法界的焦点。律师刑辩豁免权指律师在刑辩过程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的辩护过程,如果处处小心翼翼地去保护自身权利了,那是不可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刑辩豁免权在其他国家已形成一种制度,我国对此权利的确立,可以更贴切保障律师刑辩工作的实现。
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控、辩、审的独立。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须确定控、辩、审三者的独立,而其中又要特别强调辩方的独立。法理上辩护律师是一个独立的地位,但实践中因过多的依附让律师辩护权得不到真正意义的独立,因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调查权的实现,辩护律师的豁免等的建立,让刑辩律师真正独立,让其辩护权充分得以体现。
律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亦是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范围内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整顿,建立起“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一支律师队伍,也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责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李东升。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陈光中。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杨扬。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刘海涛。
《为有罪者辩护》龙宗智。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
文档为doc格式。
基层人民法院篇五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d来d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计算机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如:目前使用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超期羁押软件设计过程中由于未考虑到公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造成统计出的超期羁押人数与客观情况不吻合。
4、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与刑事裁判的本质是相同的,均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实际处刑。检察机关可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由抗诉改为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对二审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二审超期羁押监督难。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所指的受理时间应从何时起算?若从二审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那么,被告人从上诉至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一个空档,这些空档算不算?又该如何算?如:林××对一审判决不服,于12月3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换押证上填写的办案时间从月27日起,上诉时间与二审法院的受案时间相差了20几天,由于法院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只能凭换押证上的时间对其诉讼时限进行监督。其四,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车、移动电话等装备,就山区检察院的条件看,目前是无法达到,也就难以实现办公自动化。驻所检察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也无法按要求每人每月120元落实。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路。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2、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驻所检察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对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收押、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制度;检察人员约谈、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跟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计算机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力机关、政法委报告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四要建立健全派驻监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同时,为了防止监所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所检察人员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监督,严格审查;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必须把办案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但由于属监所检察部门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种因素不敢、不愿、不想举报犯罪嫌疑人,因而此类线索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线索来源。具体可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的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来了解等渠道。第三,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4、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
要修改制定《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监所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5、落实检务保障,确保监督到位。
首先,应当将那些业务水平较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特别是驻所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增加投入,在驻所检察室设立一专门的设备、仪器控制室,把有关的电脑、监控设备全部安装在该室内,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实行实时、立体监控;此外,可由省检察院和财政厅联合下文,明确规定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并由地方财政支付,以便更好的落实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魏洁。
基层人民法院篇六
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笔者通过与一些兄弟省份法院同仁进行沟通,了解到西部地区法院在“两庭”建设方面的一些情况,同时发现,西部地区法院在对人民法院“两庭”建设的认识上还有一些误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笔者以陕西法院为例,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剖析。
一、在“两庭”建设上的认识误区。
1、一味求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对人民法庭有计划地进行撤并,这一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地方人大和部分人大代表的责难。有的法院认为,撤并人民法庭和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为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不但不能撤并,而且还应该增加。这种认识既不符合实际,操作中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一方面受资金的限制:修新的没钱,对年久失修的人民法庭进行翻新和维修也很困难。另一方面受人员的限制:由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编制较少,人民法庭的人员难以按规定配齐。就陕西法院来讲,全省有近20个人民法庭仍为“二人庭”,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2、一味求大。有的法院领导认为,“两庭”建设不搞则已,要建就要建好,就要超前。所以有的法院花费不少资金,把审判法庭建的过大,但平时派不上用场,使用率较低,造成资源浪费;而中小法庭较少,使审判工作受到影响。有的人民法庭占地十几亩,盖的两层楼,装修豪华,耗资几十万甚至近百万,但只有3个人,很多房间闲置。遇到人民法庭撤并,只有扔下或者贱卖。有的法庭建成后,没有资金装修,装备难以配齐,一个个“先天不足”,缺胳膊少腿。
二、“两庭”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遗留的问题。
陕西省属西部欠发达地区,有近半数的县(区)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主要用于保工资,难以拿出资金支持人民法院搞“两庭”建设。由于资金缺乏,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该新建的建不成,该维修的修不了,落后面貌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改观。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三千”(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在“两庭”建设上做了艰苦努力。但由于资金短缺或配套资金不到位,要么工程进展缓慢,要么欠账难还。有的法院由于无钱支付工程款,人民法庭用房长期被建筑队占用不交工;有的法院长期不付基建款,法院院长见包工头就躲,施工队上访不止;由于支付不了工程款,有的法院牌子被施工队扛走,有的法院被新闻媒体爆光,有的包工队扬言要起诉欠款法院。如此等等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进而影响司法权威。
截止8月,陕西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共拖欠资金16112万元。某市两级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资金缺口和欠款共计万元。31个人民法庭经费缺口及欠款728万元。某县法院审判法庭1995年建成,至今仍有27万元欠款。某县法院1991年和通过上级法院拨付资金、向干警借款、由施工队垫资等方式建起了审判法庭和一个人民法庭,但地方财政至今未拨配套资金,干警和施工队的钱兑现不了,引发许多矛盾,法院院长苦不堪言。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陕西省47个人民法庭没有自己的办公场地,94个人民法庭在危房或面积不足100平米的场所办公。有近1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本无法使用,有46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急需改建和扩建。总之,以前的“两庭”建设负债累累,今后的“两庭”建设任重道远。
[1][2]。
基层人民法院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把握政策,不断提升班子整体素质和自身素质。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我深感责任重大,为此,我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完善自我的首要任务,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全会精神,落实党建分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党建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促使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始终不放松对分管部门干警思想动态的把握和教育管理。
积极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摆班子存在的问题;
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讲党课,带头深入一线庭室调查研究,带头在休息日接待来访群众,充分发挥在各方面的带头作用。
(三)突出党建职能,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把强化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区委和院党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抓党建同抓审判、执行工作同谋划、同检查、同落实。x年组织召开党建专题会议x次,中心组学习x次,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定和要求,利用x个工作日深入基层调研x次,上党课x次,带领干警参观教育基地x次,组织干警观看专题片和廉政教育片x次。切实引导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审判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计报酬,不分昼夜,加班加点办理案件,办结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位居第一名。
(四)丰富党建活动形式,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开展“三比”活动,即比技能、比作风、比绩效和“三个一”活动,即:开好一个观摩庭、讲好一节党课、写好一篇调研文章。精心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活动实施方案和学习计划,抓好党组中心组专题理论学习、党支部会议学习,举办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撰写心得体会和专题征文活动,录制十九届五中全会干警谈微视频,组织党员干警参观焦裕禄事迹展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温入党誓词,慰问走访退休老党员和革命老前辈,走进社区、学校、军队、企业,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提升为民司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审、执结x件,结案率达x%,结案数同比上升x%,法官人均结案x件,同比上升x%,收、结案数和法官人均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综合审判质效位居全省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x年,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方针政策,不断深化和探索法院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团结带领全院广大党员干警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努力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党建工作活力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全面发展。但是对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照新形势下理论对党建工作的新要求,对照新的审判实践、党员干警思想现状,对照未来法院各项事业对党建提出的新需要,我院党建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一)抓党建工作还需持续加强。作为基层法院院长,我主抓全院工作,在受案增多和法官人员减少的双重压力下,“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工作摆位上,我可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审判执行、改善民生和维护稳定上,抓法院党建工作上还有欠缺。
(二)提升干警的思想政治方面还需进一步强化。随着受理案件数不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对法官办案质量问题实行终身追责,这就导致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将全部精力放到执法办案上,加班已成为工作常态,个别法官干警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认为审判工作繁重,又面临审判业绩考核,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搞党建工作和活动,对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热情不高,被动应付。
(三)司法改革后的组织机构管理与基层党组织设置还需进一步优化。审判组织和内设机构改革是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改革,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扁平化和专业化,审判要组建新的团队,现有的内设机构要精简,提高效能,而我院的党总支下设的六个在职党支部,原来分别是由几个内设部门联合组成一个党支部,而审判组织团队化和内设机构扁平化改革,对法院党组织设置和党务干部配备提出了新要求,我院组建x个新型审判团队,内设机构改革正在等待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党组织设置需要结合改革进一步优化。
(四)督导问责还不够严。工作中,有时注重交任务、提要求,没有把每个环节抓具体、抓深入,缺乏一抓到底、久久为功的钉钉子精神。监督不够全面,力度还不够大,监督和引导教育结合的还不够到位,问责和提高结合的还不够紧密。对抓党建工作标准不够高,缺乏创新和超前性,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个别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不足,导致个别党员干警作风不严,素质不高,尤其对员额法官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个别党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制约力度不够。“三会一课”准备的还不够充分,效果不够明显,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彻底,党建对干警素质的提高发挥的还不够好。
三、下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完善自己,认真履职尽责,以政治建设为引领,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抓好法院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五个全面进步”,不断推动法院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提高抓好法院党建工作的能力。真正把学习作为增强党性、加强修养、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第一需要,特别是要把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做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工作原则和组织观念,身体力行抓好法院党建工作。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激励引导全院干警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坚持“高标准、硬措施、求实效”,加快党建规范化、专业化步伐,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党的素质。必须坚持把党的建设作为贯穿法院工作的一条红线,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质,高标准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警的学习提高。提升先锋带动力,以建设高素质过硬队伍为着力点,以严格公正司法为落脚点,以提升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对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的方向引领和保证作用,使基层党组织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位居前列。
(三)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为重点,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积极部署和组织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坚持固定党员活动日,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通过评选优秀共产党员,树立办案多、办案好、廉洁为民的先进典型,激励大家你追我赶搞好审判工作。利用党员志愿服务队深入群众开展志愿便民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党建舆论宣传、文体活动等,多渠道、多途径地推出各类审判成果和法院党建工作典型。深入推进“x党建计划”全面进步年活动,提高党组织组织力,提高全体党员的团结向心力,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实质性的推动,共同提高进步成为常态,党可以永葆青春与活力。
(四)坚持从严治党,优化监督方式。要求院庭两级领导不仅要自己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加强教育和管理,常提醒,常告诫,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问责、司法过错问责等制度,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各个流程节点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失职必担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x专题教育,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基层人民法院篇八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蓝敏强。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县区的财政状况可以说仍是“吃饭财政”,无法保证用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机关建设上来。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改善办公、审判条件,不得不将审判、办公楼的临街面开发成店铺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法院审判楼办公楼下有时装店、有餐馆、有杂货铺,还有美容、按摩室,极不庄严。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审判工作的现象。由于经费拔付不足,法院为保证正常的运转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视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出现了法院干警联系案源,拉案办的现象,目的是为了收取诉讼费。这样,必然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引发不良社会反映。各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励多收费、多罚款,这样无形之中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基层人民法院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市纪委监委要求,围绕“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这一课题,结合驻在的舒城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当前派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以及如何发挥驻的优势,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依靠驻在法院党员干警加强监督工作,略陈管见。
一、现状与成因。
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共受理信访举报**件。其中反映裁判不公**件(占**.*%),反映执行问题*件(占**.*%),反映程序违法*件(占**.*%),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件(占*.*%),反映态度问题*件(占*.*%),反映廉洁问题*件(占*.*%),反映徇私枉法*件(占**.*%),不属法院管辖*件(占*.*%)。市中院转**件(占**.*%),县纪委监委转**件(占**.*%),县委政法委转*件(占*.*%),邮寄*件(占**.*%),举报专网转*件(占*.*%),来电*件(占*.*%),来访(举报)*件(占*.*%)。由此可见:
*件给予党内警告*人,延长预备期*年处理*人;
*件立案审查,已移送审理。反映徇私枉法*件(占信访举报**.*%),经查均不实。
究其原因:一是强化了廉政教育。树牢“廉政建设抓不好,其他工作等于零”的理念,通过法规常学、开会常讲、警示片常看、微课常开、廉话常谈、节点常抓、制度常查等,前移预防关口。二是强化了制度建设。20**年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年将最高法监察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手册》印发人手一册。三是强化了司法监督。坚持随案向每一位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随时了解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是否存在办案“三同”、接受吃请、作风粗暴等问题。四是强化了审务督察。坚持把审务督察作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由原先每月督察一次,改为现在领导轮流带班“两周一察一通报”、重大事项“一事一察一通报”。督察整改情况皆纳入部门和干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五是强化了巡视、巡察整改。20**年以来相继有省委第*巡视组、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中央扫黑除恶第**督导组来舒城巡视督导,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来法院巡察。一些违纪问题相继暴露,特别是一些存量问题在20**年陆续受到查处,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遏制了增量。
(二)涉法涉诉信访举报较为集中。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涉法涉诉信访举报占**.*%(约占七成)。其中:反映裁判不公共**件(占**.*%),反映执行问题*件(占**.*%),反映程序违法*件(占**.*%)。
究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法院处理不公,或认为执行违法、执行不力,继而认为程序违法。二是部分信访人担心承办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诉讼程序尚未结束便上访施压。个别信访人把信访作为干预司法的一种施压手段,或运用网络媒体进行炒作,夸大其词混淆视听,企图“闹中取利”。三是极个别信访人认为上诉成本过高,通过“信访不信法”表达诉求,就同一问题逢巡视、巡察必信、必访,连其亲属都不堪其扰、防不胜防。有些信访人还采取电话骚扰、暗地录音、当面死缠、到处恐吓等非正常方式试图满足其诉求,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上级转办占比较大。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上级下转派驻机构共**件(其中市中院转**件、县纪委监委转**件、县委政法委转*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约占*/*)。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信访人因为对信访举报的程序不了解,加之“信官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以为领导级别越高,批示解决问题越快。二是20**年、20**年,上级相继巡视、巡察,也成了信访举报集中爆发期。三是法院立案庭(信访办)成为日常分流信访举报的主渠道。如近两年半期间法院立案庭(信访办)就受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件(含省委巡视组交办**件、派驻机构转**件),其中直接受理**件(占**%)。四是法院职能的专业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派驻机构自行发现线索少成为派驻监督的短板。
(四)反映工作作风问题不容小觑。20**年*月-20**年*月两年半期间,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件(其中反映法律文书低级错误*件、反映态度问题*件、反映廉洁问题*件、反映徇私枉法*件),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约占*/*)。虽占比不算大,但危害不可低估。
究其原因:一是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二是极少数法官、执行员态度粗暴、语言生硬、解答问题缺乏耐心,让当事人认为有倾向性,伤害了群众感情,使矛盾激化,导致本不该信访的信访。三是个别法院工作人员自律不严,违反廉洁纪律,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背离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初心使命,对法院“双提升”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矛盾与问题。
当前,驻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双重叠加的工作压力。一方面,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们对司法需求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法院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如舒城县法院每年案件递增约****件,到20**年将逾*****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下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也日益加大,法院干警往往处于各种对立冲突的风口浪尖,使人民法院履职的标准更严、强度更大、空间更广、风险也更高,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任务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信访举报数量也成倍增长。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第一道关口的派驻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法律文书出现低级错误,被当事人“挑刺”拍照“找茬出气”而信访;
还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卷宗材料未及时入卷归档,当事人便怀疑法官故意损毁卷宗材料“偏袒对方”而信访。
(二)少数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是引发信访举报的关键。由于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案件确实存在瑕疵,特别是因为法官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判后答疑的力度和有效性不足,个别法官就案办案,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不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当事人心存芥蒂,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引发信访举报。
(三)个别法官司法作风不良,是引发信访举报的重点。少数法官存在“官本位”思想,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不热情,甚至冷硬横推,当事人感受不到必要的司法人文关怀,从而对法官品行产生怀疑,质疑法官所作出裁判的公正性。
(四)极个别法官司法不廉,是引发信访举报的导火索。一些当事人为谋不当利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主办法官是百般利诱、千方“围猎”。一旦未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会和盘托出,多头告发。更有极少数法官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对法院产生信任危机,一旦自身没有胜诉,就可能引发信访举报。
(五)主体责任没有压到“神经末梢”,是引发信访举报的深层因素。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小不够,有的党组成员法律意识强,但纪律意识相对淡薄,对越往后执纪越严、动辄则咎的形势不够敏感。对“长”字号职责(抓业务建设)较为专心,对党内职务(抓党风廉政建设)往往不够上心,抓业务、抓作风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对分管部门干警违反“三个规定”“五个严禁”等情形不敢监管、不善监管、不会监管。对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有效防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风险,尚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没有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等等,导致少数干警“八小时内”失职失责、“八小时外”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等问题频发。
(六)派驻监督聚焦群众关切不够,是加强群众监督的薄弱环节。派驻机构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少。日常审务督察,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随案发放的《廉政监督卡》回访的不多,且回访形式单一,隐秘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个别信访件的处置缺乏深入调查,处置不够及时、到位。从纪律角度对审判工作、审判权力运行同步和实时监督不够,监督触角不够深入。
(七)内部监督存在缺陷和弊端,是加强群众监督的现实课题。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前、事中监督缺行之有效的手段,监督重点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正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重视对案件的结果监督轻视程序管理。案多人少,从事监督工作人员的人更少,加之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审判、执行有些环节出现了监督真空、全凭法官自律,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三、意见和建议。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反光镜”、法院政治生态的“晴雨表”、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察哨”,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纪律处分与过错追责并用的情形,迫切需要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推进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党员群众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共同发力。
(一)强化法院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由于法院职能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得法院的外部监督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应的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一是发挥党员、干警监督主体作用。完善优化“信、访、网、电”全方位受理体系,一体受理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激发党员干警监督正能量,引导依法有序监督、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营造党员、干警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党员、干警行使监督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二是发挥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前哨”作用。组织机关党委、10个党支部纪检委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发挥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信息员的“四员”作用,构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与研讨、监督检查、风险防控四个上下联动机制,提升纪检委员的监督工作实效,使位不空悬、职不空转、责不虚化。三是发挥制度的治理效能。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如《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追究错案责任实施细则》等,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五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为抓手,加强干警“八小时外”管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
(二)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淬炼铁军本色。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信访举报工作。一是政治过硬。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生命线,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点。信访举报工作较为敏感,信访举报干部掌握大量涉案信息,在忠诚和保密方面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二是本领高强。要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业务的学习,主动地思考和研究业务,熟练掌握纪律、法律和政策,着力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检举控告处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本领。
(三)建立甄别排查机制,突出主责主业。针对人民群众多把涉诉问题当做法官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到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涉诉信访涌入派驻机构,严重挤占纪检监察工作时间,导致真正的违纪违法信访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明确纪内与纪外区分标准,严格甄别违纪违法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加强对纪检监察范围内问题的定性把握,将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举报,转交驻在法院立案庭(信访办)等主责部门办理。上级机关在批转类似的信访举报件时,也应照此分流。以促进派驻机构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对职责范围内的违反党纪政务行为展开初步核实与纪律审查上,确保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又防止问题线索遗漏、流失。
(四)建立逐案研判机制,规范线索处置。针对一些信访举报件是属于涉法涉诉还是属于反映违纪违法界限模糊,或者虽未反映具体违纪违法线索,但所涉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的信访件,要通过开展初步调查,并结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研判,从不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背后研判是否有违纪违法问题。对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的,在坚持不受理、不协调、不通报的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如实、有序、有效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对业务范围内外交织的问题,在严守职责边界的同时,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做到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五)建立评审评查机制,促进司法规范。将信访举报的处置和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相结合,通过对信访举报所涉案件的评审评查,强化对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的监督,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一方面,对信访举报研判发现所涉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和执行行为可能存在明显不当但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建议法院审管办提请法官专业会议评审,专业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评审后及时将评审意见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另一方面,对信访举报件涉及在审、在执的案件,抄送给相关业务部门,将其列入司法监督检查的重点。
(六)建立反馈建议机制,深化成果运用。树立“大数据”思维,把信访举报作为法院政治生态的“晴雨表”、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察哨”,通过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函,深化成果运用。如20**年,通过研判信访举报发现群众对执行干警有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行为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向县法院党组提出强化执行监督、有效规范干警出差办案的建议,县法院出台了《关于严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三同”的暂行规定》。20**年初,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少数部门和干警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为提升工作标准、降低职业风险,强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及时建议党组加强日常审务督察,出台了《审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督察重点事项,促进日常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