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许可法(实用13篇)
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所面临的重要议题,我们需要关注并采取行动。了解读者的需求和背景,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写作方式和表达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许可法篇一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除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实施的许可外,行政许可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这样认识和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比如,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进行监督的责任;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些职责的,就是失职。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必须正确认识、把握行政许可的功能。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关于控制风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事前监督管理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水平(比如,对问题及问题发展趋势的判断是否准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一套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比如,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措施是否跟得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还易滋生腐败。可以说,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管理手段,要慎用。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关于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关于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行政许可法篇二
第六,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这是关于行政许可监督原则的规定。
这是行政许可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乱许可”和“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外部监督提出的明确要求。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工作机构为法制机构,其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本身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既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权力,也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责任。通过监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才有可能实现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目标。
四、 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之弊端。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都在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文件也在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甚至没有任何依据,这种状况的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合理、不规范。政府仍习惯用行政审批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不少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项,或者属于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后监督解决的事项。具体表现为:其一,对市场主体的前置性许可过多。其二,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行政审批太泛。比如,对自行车、眼镜生产以及对安全帽、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管理等,本来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规定质量,但实际上却大量使用行政许可,可是,靠这些事物的行政审批也并没有解决质量问题。其三,对资格、资质的行政审批太滥。对从事一些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规定许可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从事一些技术性要求较低或者根据约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职业,完全不需要也不必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批,如对保姆的资格审批,对文秘的资格审批等。即使有些职业的从业资格、资质需要经过一定的权威机构的认定,也可以通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来办,不一定都要由行政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法篇三
按照***法制办《关于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7月1日至7月15日在范围内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查活动,活动的开展围绕“早动手、早安排、查不足,总经验”的工作思路,遵循“细、准、全、快”的原则,初步完成了自查工作,成效明显,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查找,有效的推动了行政许可法在**的顺利实施,为早日实现行政许可法“还权于民,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1、充分动员,统一思想。
接到***法制办的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由全体公务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执法人员参加的动员会议,会议由****同志主持,会议围绕如何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这一重点,部署了当前和今后的学习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明确了当前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和目的,统一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提高了对学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为下步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组织到位,机构健全。
为了更好的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委专门成立了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分管***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地点设在***,并责成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检查工作之初,**组成专门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初步确定了实施意见,并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考核制度》,从初期的学习动员到末期的措施制定均做出了详尽的安排部署,尤其是制定下发了《建委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公开便民、过错追究和监督检查制度》,有针对性的对公开便民、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措施,从而为规范行为、改进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4、注重宣传,效果明显。
为了营造贯彻、实施的学习氛围,使大家充分领会其内容、明确其目的、理解其意义,我们充分发挥板报、橱窗、宣传栏等工作的主阵地作用,适时对行政许可法逐条逐句进行了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对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做到了耳熟能详。
二、严格运作,合理调度。
2、分责任。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学习贯彻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的责任感,围绕“抓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层层分解了责任,并明确规定,以科室主要领导为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形成了“层级网络责任管理模式”,达到了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目的。
3、搞培训。5月底,为了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行政许可法的深刻内涵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本着强化学习、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思路,专门聘请区委党校高级讲师***为干部职工授课,通过学习培训,使大家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解决了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效果明显。
4、抓落实。在抓好落实方面,紧紧抓住“学深入、搞明白、查砌底、定措施”的工作思路,围绕“部门自查、深入检查、收集汇总”的原则,首先由各基层部门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查找所辖项目,然后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深入科室进行检查,最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对收集的许可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有效的和无效的项目,基本上杜绝了工作上的空白点,为今后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为了更好的突出行政许可法方便大家、服务群众的目的,完善下发了《**服务措施》,对如何执好法、服好务、办好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实现了全面为民的目的。
三、查根追源,正视问题。
经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加深该的认识,对其内涵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进一步明确了其目的和意义,但就自查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职工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理解不够透砌,甚至存在偏离现象;二是个别领导干部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三是个别同志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事论事多,盲目随大流多,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四、完善措施,创新招法。
针对问题,***高度重视,遵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针对检查中发现不足,经研究,制定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大学习贯彻力度。继续充实完善学习计划,增加学习时间和内容,明确相关责任,并适时聘请专家来我*授课。
二是加强制约机制的落实。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推行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监督。在培养执法人员相互监督意识的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四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培养树立一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典型,坚持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好榜样带动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篇四
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主行政的理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比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的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方面,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到审查、决定等环节以及期限都明确规定了方便申请人的制度和措施,并对听证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同时,使得民主行政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政府工作中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
民主行政,是以透明和开放为基本特征的。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其他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和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这些信息资源被社会充分、有效的利用,无疑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措施。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条同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样的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以及重大社会事件等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当然,我们所说的公开、透明并不是要求将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公之于众。对于那些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的信息,不但政府机关要严格依法保密,而且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各国的惯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公开透明原则已经成为现代行政领域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成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因此,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就必须切实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提高政府工作的理性化水平。
3、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
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其本质就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在新形势下促进经济发展,最关键的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环境是第一竞争力,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最基本的竞争优势。而良好的投资环境能不能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政府讲不讲诚信。
行政许可法篇五
我最初知道国家将出台行政许可法是在大前年的春天,只不过当时的名称是行政审批法,是在一张报纸上见的;第一次见到行政许可法是前年十月份,是从网上看到的。但我真正系统地学习行政许可法是去年四月份在省里举办的培训班上。好在我是学法律出身的,面对近年来国家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大量颁布的法律法规,虽说有点应接不暇,但还是能够在看一两遍后之后比较全面的把握其宗旨、掌握其内容的。当然我在平常为法律顾问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时候,也免不了针对具体事务去查找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加之许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修改或废止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时候,首先应该从法理的角度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立法宗旨,这样才不至于当该法修改后再去从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是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不知大家是否已经注意到以下两点:第一点,该法最后定稿为行政许可而非当初的行政审批。为何变更,我的看法是,因许可的中文本意为准许、允许,它相对于审批而言,第一淡化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管理色彩,第二体现出了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服务功能,从概念上可以涵盖审批。第二点,该法为限期实施而非颁布实施。这是为了给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一个认识、过渡和准备的过程,尤其是为过去的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留出足够的空间。
下面我分两讲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在讲述中,我将尽量使用通俗语言,但为了表达的准确,许多地方我还是会使用法律用语。从讲解效果和目的上,我主要打算讲清概念性的东西,以便让大家多层次多方位地理解行政许可法。当然,对大多数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同志来说,除了把握概念性的东西以外,还必须掌握具体可操作和程序性的东西。因此我会结合我县的实际和大家的工作需要,多讲一些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东西,多点一些我们容易忽视的东西,多强调一些大家应该重点理清的东西。
行政许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
行政许可法篇六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据此,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一是,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4条)。
二是,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
三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7条)。
行政许可法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为了对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行政许可法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第12条)。同时,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不设行政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法篇七
据此,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包括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另外,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某些许可事项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听证则是适用于某些事项的一个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9条)。(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29条)。(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31条)。
同时,行政机关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提供方便的义务(29条、30条、33条)。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第32条第5项规定,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第32条第3项规定。(3)限期补正,第32条第4项规定。(4)不予受理。第32条第1、2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当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就进入了对申请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规定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标准和程序。(1)形式性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一般而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实质审查的方式:(1)实地核查。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形(第34条)。(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第35条)。(3)听证核查(第46条)。
在经过审查程序后,便进入了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三种决定的程序。(1)当场决定程序(第34、44条)。(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第35、43条)。(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第37条、第42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篇八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和第38条明确规定了教示制度。具体包含两个方面:(1)行政许可程序中的教示。如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又如第32条第2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该条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救济教示。如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禁止不当接触。
禁止不当接触又称禁止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接受其证据。同时在仅有一方行政相对人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外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相对人宴请、馈赠和其他利益。
禁止不当接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公正原则,它是对行政公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63条是对禁止不当接触的原则确认。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素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自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效率原则所衍生的一项基本制度。
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期限”,是时效制度的立法体现。比如一般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法律后果及程序。
行政行为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种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可以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
行政许可法篇九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对在座的各位来说,行政许可程序是必须掌握的内容,为此,我们在编印培训教材过程中,特地将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编排进去,供大家去自学。在这里,我先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我前面已经讲过,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总结成功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从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两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第25条)。(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第26条)。(3)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第26条)。(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30条)。(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36条、第38条)。
为了方便老百姓,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第29条);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第42条)。
行政许可法篇十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许可法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公民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第一, 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规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中。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中。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规章制度。
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此外,行政许可法第19、20条还针对行政许可法设定行为,专门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机关的事,设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大家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中。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事项乱许可。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8条的规定中。
(4)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期限、变更与延续等,当然,其他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有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篇十一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虽然同属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 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是针对未获得行使某种权利、资格的请求进行的解除限制。即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3)申请人的目的不同。在行政确认中,申请人的目的是确定法律地位、获得法定效果;而在行政许可中,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某种职业、享有某种权能、进行某种行为。
(4)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并应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5)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确认只能是一种羁束行为;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尽管一般也属于羁束行为,但在特许或附义务许可中,也可以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形。
(6)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7)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8)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虽然二者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联系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也是最密切的。在行政许可中也包括了确认这一组成部分或阶段,有时存在“重合”或“并存”或相互“转化”的情形。但二者毕竟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严格区别。
就性质而言,许可和批准属于同类概念,颁发许可证就是对申请的批准。当然,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之一。它在表现形态上,既可能是外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内部行政行为,既可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内部程序性或补充性的行为)。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
行政许可法篇十二
变更和延续。这两个程序是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这么两种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主要是为了更正以前行政许可机关监管不当的弊端。实践中,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之后就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效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而变更和延续就是建立在平时的监管基础上的两种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特别规定主要是:(1)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验、检疫。(4)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申请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关于收费、监督和责任。
大家手中的教材中收编的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文中已有详尽的解说,大家下去认真看一下。这里我主要给大家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作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58条、第59条)。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61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62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第65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消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消;撤消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第69条)。
行政许可法篇十三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新世纪、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企业制度、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是三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创造财富和形成竞争力的源泉;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调节供求、优化结构的基本方式;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建设者和保护者。企业制度、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制约和促进,三者的协调关系和改革的均衡推进,决定着整个新体制的质量和效率:改革20多年来,我们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速度滞后于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企业改革和市场机制发育的要求相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比如:在发展观念上,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忽视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偏向;在政府职能上,直接干预市场较多,项目审批职能较多,战略导向和创造外部环境的职能相对薄弱;在组织结构上,纵向管理层级多,横向部门之间相互分割和掣肘现象普遍存在,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上,有些责任不明确,存在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的现象,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在决策方法上,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亟待建立;在工作作风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和个别腐败行为的影响比较恶劣。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针对现实的体制性障碍和突出矛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五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即:改革审批制度和减少直接干预;反对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完善宏观调控和加强中长期计划;加强对重要领域的行政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