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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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一
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市场培育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全省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1500万平方米。
2.201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省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十二五”期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形成具有江苏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二、重点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各地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
(三)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自2013年起,全省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示范区中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积极引导其他新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2013年制定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一星级绿色建筑控制指标纳入标准强制性条文。
2.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市、区)创建。鼓励各地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积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市、区),省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申请创建地区政府应研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订出台更加积极的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绿色建筑比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识制度,综合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展览馆设立绿色建筑专题展示窗口,推动全社会参与绿色建筑行动。对推动绿色建筑措施有力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达到创建目标要求的,命名为“江苏省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市、区)”。
3.推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推动“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提档升级,加快已批准示范区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进度,新确立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区,支持成效突出的示范区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开展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推进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示范。深入开展省级重点中心镇、特色镇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示范。积极推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创建工作,将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及新建建筑节能纳入创建目标。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样板村庄打造,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2013年,形成一批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到2015年,全省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全省每年建设集中供气工程项目20处以上。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耦合技术研究与示范,提高应用比例和质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亿平方米。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工作,确立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应用适宜地区。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农村示范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确保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前,全面完成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部省辖市的建筑能耗数据中心,加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研究工作。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
2.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示范区及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探索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情况的督查,对超限额用能(用电)、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推动地方和各类示范区开展试点,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六)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和城市示范,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完善国家和省扶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力争“十二五”期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2000万平方米。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地要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98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任务。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到2015年,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到2015年,省辖市城区、40%的县级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的乡镇达到散装水泥示范乡镇标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省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大力促进江、河淤泥(污泥)制砖。到2015年,70%以上省辖市城区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制品,60%以上县城实现限制使用粘土制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八)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力度。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彻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节约型城乡建设各项指标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预制装配式建筑开工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加强建筑工业化配套技术集成应用研究,完善相关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3.加强绿色施工工作。组织编制《江苏省绿色施工技术目录》和《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与验收指南》,开展省级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将省级绿色施工创建数量纳入“蓝天工程”考核评估体系。到2015年,全省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省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省级示范区50%以上的工程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
4.推进住宅全装修。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研究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鼓励品牌家装企业、材料企业构建生产加工制作、物流配送、民工培养管理平台,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到2015年,苏南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60%以上,其他地区达40%以上。
5.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各地在城镇规划、旧城改造中,应重视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负总责,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
(九)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重点工程。
1.绿色建筑科技支撑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科技厅制定绿色建筑科技支撑工程实施方案,着力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示范区创建,加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扶持绿色建筑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2.节约型校园创建工程。研究制定江苏省节约型校园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推动学校以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在校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教育普及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低碳绿色要求。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节约型校园评比活动,命名公布一批“江苏省节约型校园”。
3.公共建筑改造示范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厅、教育厅、旅游局、体育局,在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医院、学校、宾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推广普及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用能管理系统,明确既有建筑改造立项及实施要求,组织实施绿色公共建筑改造示范,评选一批典型绿色改造示范项目。
4.绿色建筑培训宣传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绿色建筑培训计划,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2015年前,完成对全省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以及绿色建筑咨询等单位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方案竞赛活动;在南京河西新城建设“江苏省绿色建筑和生态智慧城区展示中心”,推动申请列入国家和省示范的城市建立绿色建筑宣传展示窗口,定期开展贴近百姓的绿色建筑宣传推广活动。利用节能宣传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建立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确保资金到位;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按建筑类型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财政部门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科技部门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扶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税务部门研究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给予绿色建筑适当优惠;机关事务管理及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二)强化技术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技术产品、装备建造及环境保障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与普及,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建立绿色材料信息库,推广应用节能门窗、建筑外遮阳、墙体自保温、太阳能热水系统、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雨水利用与中水回用、垂直绿化等适宜技术和产品。开展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达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市场,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
(三)强化政策扶持。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省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市、区)和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倾斜,各地也要相应安排财政配套资金;将年度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绿色建筑财政扶持资金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实行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鼓励各地将绿色建筑比例等作为刚性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绿色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强化过程监管。
在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强制审批要求,并在确定投资时充分考虑绿色建筑投入,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制定实施公共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细则,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比例、建筑节能等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监督的具体办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估阶段的监管和稽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
(五)强化工作导向。
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强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考核,提高考核分值权重。各地统计上报所在城市年度商品住房价格时,可将建造成品房增加的装修费用分开统计。对从事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实施绿色建筑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工作挂钩。将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将绿色建筑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人居环境奖城市”及“鲁班奖”“优秀设计奖”等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必备条件或优先条件。组织开展江苏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汉子道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退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约资源,提高建筑品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调节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开展了绿色建筑行动的基本原则。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项按产业化方式建设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三、
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3、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累计完成新建绿色建筑不少于3500万平方米。鼓励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推行本市已确定的未来科技城等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居住区。引导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施工图审查,简化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程序,并研究简相应的永兴标识城西。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设备,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开展绿色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活动。
4、积极推动绿色农村住宅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推进机制,继续住宅实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图集,引导采用绿色建材,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科学引导引导农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推行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合格证书制度。市农村、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探索推动绿色生态村镇试点建设,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原则,制定低碳生态试点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提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控制指标。
(二)大力退经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施30余家市级政府部门办公设施综合节能改造工程。对普通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市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对上产潮湿、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节能改造工作进项主导监督。狗哥哥建筑所有劝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履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责任,开展节能诊断,科学采取无成本和低成本改造、建筑用能系统改造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等措施,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项目的特点,创新支持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为市场化童子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和“节约型高等学校”示范。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结合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做好基友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就具体改造方案,从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田间许可并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夹层、扩容等方式进行节能肥仔,积极推行航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基友非节能建筑实施抗震加固和改建、扩建及公共建筑重新装饰装修时,要同步实施节能法子,并同意立项、同于设计、同意施工。市规划、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节能。
(四)退经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和首都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敌人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一点带面,高端示范。扩大本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提供应用水平。严格贯彻落实本书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在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并局部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太阳能灯能源。按照“集中布局、集群发展”理念,构建形成“一县两区多基地”的新能源空间发展故居。高水平建设延庆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价款建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光伏集中用用示范区。支持顺义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区县争创国家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集中连片应用示范区。2015年,全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面积达到存量建筑总面积的8%。
(五)加强巩固建筑节能管理。
严格齿形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设计阶段引入电耗、热耗等分类能耗指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避免造成能源浪费。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及检测平台的功能,扩大覆盖范围,并纳入全口径统计。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建设节能检测服务平台,实现检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不断提高建筑能耗统计工作质量,监理可计量、可统计、可考核的建筑节能指标突袭。完善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比等活动。对高能耗建筑和具有示范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促进管理节能。自2014年始,试行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并逐步扩展到综合能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公共建筑试行级差电价或惩罚性电价。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去委托的隐形管理单位,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和数据远端传输装置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扥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管理中心,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检测系统联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继续编制完善公共建筑合理用用能指南,推行绿色物业管理,促进行为节能,在公共建筑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中逐步实行能源管理制度。
(六)推动住宅产业化。
按照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住宅产业化。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筑的保障性住房、是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人口疏解丁香安置房项目等,应按住宅产业化标准进行建设。每年安排部分商品住房土地用于建设产业化住宅和全装修住宅,实施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面积奖励等手段,促进项目落地,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和质量验收等环节监管工作。鼓励以产业化方式建设农村住宅。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快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推动部品的标准化、系系列化和通用化,加快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全装修要求,并将全装修工程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装修于主体结构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201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基本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产业化住宅不少于1500万平方米。
市财政、科技部门要保障资金投入,支持价款绿色建造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和推广适宜本市的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综合优化技术、建筑能效提高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室内外环境健康保障技术、新型预制装配集成技术、绿色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绿色农村住宅本地资源利用技术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管饭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佘永技术推广目录多喝建设梁宇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进驻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等,加快发展高效防火隔热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推广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和设备。引导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大力发扎预搅拌混凝土、散装预搅拌砂浆,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严格控制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预制外墙、叠合楼板、预制楼梯灯预制部品,并实行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认证制度,定期发布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和供热系统产品目录。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刈规范市场消费。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及总体产业布局,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一道绿色建材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向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加强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建立建材质量可追溯机制,严谨性能不达标的建材流入市场。
(九)严格建筑铲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官话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区县及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政策使用寿命期间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猪肚,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拆除性工程要编制拆除计划,禁止随意拆除。
(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2015年,全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达到800万吨。市政市容、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示范站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健身舞、质监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加快建筑废气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在生存品质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气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在生存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四、保护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城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工作的事实原则、推进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尽快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规范性文件,完善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
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存量及容量、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结合本市现行考核和评价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强狂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批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政策激励。
二、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2.5元和4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市金融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润上给予适当优惠。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措施,将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信用体系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大型企业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三
国办发〔。
2013。
〕
1
号
)
2015。
〕
68。
号)精神。
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城市建设,切实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
建设低碳城市。
是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对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
采取更加有力措施。
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科技推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与安全性。
1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购买、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2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点带面,分区域、分阶段推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3
.注重质量,全程监管。
切实抓好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审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强化规划、设计、施工、测评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管。在继续强化建筑节能的基础上,按照激励引导和强制推广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1
.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达到。
2
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
.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自。
2016。
年起,全市新建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比例达到。
30%。
以上;到。
2020。
年,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
50。
%以上;积极组织创建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和示范项目建设,努力推行。
75%。
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既有建筑节能宜居改造。
2016。
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130。
万平方米;在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下,按照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力争。
2020。
年前,逐步开展既有建筑易居改造工作。
1
.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
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我市气候特点,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牵头部门:市规划局、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2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标准。
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各阶段监管,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
100。
%,施工阶段达到。
99%。
以上。加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票否决制”。严格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定额造价、检测验收标准,把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纳入现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不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要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3
.大力促进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
各县(市)区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应以绿色、低碳、生态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工作,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推动绿色低碳生态城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探索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资源能源利用。到
2020。
年,力争创建。
1
个及以上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4
.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建筑用能现状及建筑用能实际需求调研,研究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开展农村建筑节能经济适宜的技术路线研究,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要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农业废弃物再利用、新型采暖方式、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生物质燃池采暖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重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
2016。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设。
1
个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基本建成一批绿色农房省级示范项目。〔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5
2017。
年
5
5
.推进绿色建筑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水污染和建筑垃圾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积极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绿色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活动,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城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1
.加快实施节能改造。
重点清查既有建筑总量,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合理制订既有建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配套制定有关奖励政策。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要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对拟改造项目进行改造评估,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能效测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
2
.鼓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将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改造前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适当时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其改造过程中进行监督与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城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优化供热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大型热源厂和对单纯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加大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
500。
万平方米以上,城市新建成区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
90。
吨
/
小时。继续“撤小并大”,继续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
2018。
年底前,在现有热网覆盖区域内,除调峰锅炉外,撤并所有。
10。
吨以下供热燃煤小锅炉,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企业集中供热。(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城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1
.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机制。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分别对岩土资源、地表水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污水资源等方面的建筑应用潜力进行深入调查,开展技术适用性研究,完善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布局规划,建立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机制,探索在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区域强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学合理。
2.
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示范城市”为切入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内容,促进工程项目向绿色建筑示范拓展。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力度。积极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大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结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利用、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力度,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则。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三级以上(含)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的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3
.鼓励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
鼓励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以及遮阳系统,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加快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推广应用,逐步实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
4
.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热泵系统。
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含污水、工业废水、工业余热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海等)热泵系统,科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重点是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在夏季制冷、冬季供热和全天供应热水的“三联供”或供热制冷“双联供”项目上,以及对供热制冷有自主控制需求的项目上,优先应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造时,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1
.建立完善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
1000。
吨标准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能耗统计,每年对。
50%。
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获得财政支持的公共建筑改造必须事先完成能源审计,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
2
.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
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时上传能耗数据。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3
.依据《辽宁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并适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鼓励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4
.抓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将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与高校后勤管理、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能耗水耗监测数据,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校园能耗水耗监测平台,并与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支持全日制高校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降低单位面积的能耗水平。(牵头部门:市公共机构节能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高校工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6
月
1
日起)。
1
.加大科研投入。
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机制,设立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科研团体和领军人物。
2
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研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以及太阳能高效集热器、热泵机组、高效换热器等关键节能设备。
3
.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
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
4
.进一步完善新技术新产品备案制度。
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优选适合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对绿色建筑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1
.加强绿色建材管理。
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和供热系统产品目录。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2
.全面推进墙体材料改革。
深入落实“禁实限粘”工作,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尾矿等固体废料为原料研发、生产的新型建材。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绿色建材的发展。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3
.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体系,积极发展非粘土制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开展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保温绝热材料、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钢结构等绿色建材产业示范。
4
.加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推广使用。
到
2015。
年末,标准抗压强度。
60。
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
10%。
屈服强度。
400。
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
45%。
;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加大“锦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监管力度,着力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推动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的使用。
5
.加强和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及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1
.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研究,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健全监管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2
.推行住宅全装修。
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交房,将住宅装修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环节。倡导设计先行的理念,引导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提前参与建筑设计,减少二次拆改造成的污染和浪费。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提升装饰装修产业化水平,打造一批品牌家装企业,实现部品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现场装配化、管理信息化,建立家装企业诚信体系,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鼓励智能化全装修住宅,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2015。
年起,各县(市)区新建。
5
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积极推行全装修住房,全装修住房比例逐年提高。
3
.逐步提高预制率。
重点推广预制楼梯和叠合楼板,培育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提高。
4
.支持开展示范试点。
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的步骤,推进工程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行建筑工业化建造模式;逐步加大装配整体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将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投资增量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加大现代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建设
1
至
2
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适时开展)。
1
.建立健全拆除制度。
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需拆除报废的,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严格执行拆除程序。
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重大和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城监局、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适时开展)
1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政策上扶植建筑垃圾资源化专业企业,生产高附加值和高推广利用值的产品;规范建筑的拆除过程,实现早期分离处理,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条件;对于乱拆乱用建筑垃圾的企业要予以处罚或收取排污处理费。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2
.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立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城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适时开展)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住建委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把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条件的内容予以公告。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水务、电力等部门要研究落实国家电价政策等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降低示范项目运行成本,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对符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条件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严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准,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严格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尽快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要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采暖费
“暗补”变“明补”实施方案,尽快将采暖费理入工资。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部分住宅,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为单位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要建立取暖救助制度,提供供热补贴。推进供热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相关示范工程。继续开展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低碳生态城(区)”、“园林城市”等建设。单体绿色建筑的示范,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补贴。通过示范积累经验、扩大影响,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建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各县(市)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对高耗能建筑进行曝光公示,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牵头部门
:
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监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
1
.公众宣传。
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牵头部门:市公共机构节能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2
.示范经验推广。
宣传报道示范典型,推广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提高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展绿色建筑的意愿,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氛围。〔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落实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3
.促进专业性社会团体建设,发挥社会团体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
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方面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落实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高校工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时间: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四
为推进我区绿色建筑科技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x〕37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绿色建筑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x〕30号)、《x市住建委x市xx市规划局x市财政局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x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x省发展改革委x省财政厅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的通知》(x函〔x〕6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新责任、新担当”的要求,以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动力,严格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等环节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技术推广、产业支撑,全方位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建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项目,积极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x”期间,全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自x年起,全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x年末,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面积比例力争达到50%。
三、重点工作。
(一)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坚持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监理、按标准竣工验收,确保每年全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重点局、区城投公司等)。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公管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文体局、区教科局、区卫计委)。
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逐步建立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新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x”末,全区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x”末下降10%。(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公管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文体局、区教科局、区卫计委)。
1.强化规划控制。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方式等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国土局、区x、区重点局)。
2.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x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民用建筑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新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积极引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创“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和“绿色小区”。(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国土局、区x、区重点局)。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区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街要按照村镇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组织指导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加强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农委及各乡镇街)。
4.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x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农委)。
(三)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全区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并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融资建筑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等应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财政局、区重点局、区教科局、区卫计委)。
(四)大力发展应用绿色建材。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园区,广泛提供先进技术和适宜产品,促进绿色建材快速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重点局、区城投公司)。
2.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全面推广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等为原料生产的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复合墙体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环保产品,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积极推广发展使用装配式建筑、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重点局、区城投公司)。
3.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监管。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禁实”、“禁粘”目标任务;逐步限制生产粘土墙材制品,分期分批拆除粘土砖窑;大力发展高强、利废、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到x年末,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叶集城区、姚李镇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从x年开始,城区和城镇规划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经信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积极推广绿色施工。
科学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依据住建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施工方案,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重点局)。
(六)建好绿色生态示范区做好绿色生态示范,实施一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示范城区建设引领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乡的试点示范,力争达到x省或国家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标准。东部生态新城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施工与验收。对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重点项目、地标建筑、高档住宅以及政府行政办公建筑均以绿色建筑二星或三星作为建设目标。推广太阳能光伏应用、分布式能源与冷热电联供的应用。新建的民用建筑要按照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设计建造。(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规划局〉,责任单位:区x、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局、区重点局、区教科局、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建筑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区绿色建筑发展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全区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调度和督察。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绿色建筑工作落实到位。将推进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定期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完不成任务的严格问责,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大绿色建筑发展财政投入和奖补力度。区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宣传培训、技术与产品研发和对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奖励。制定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政策,研究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区住建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奖励审核和备案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部门在组织“鲁班奖”“黄山杯”“皋城杯”等优质示范工程申报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推荐。
(四)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规划部门在新建区域建筑的规划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审查内容。国土部门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的指标列为供地的重要条件。住建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内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五)强化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绿色建筑推广适用技术研究和配套标准体系建设,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推广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水平。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五
京政办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
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品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推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执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产业化方式建设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坚持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三)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强化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动机制,市级部门负责制定绿色建筑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各区县政府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发展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城建设、重要功能区建设、旧城功能疏解和棚户区改造中,以集约、绿色、低碳、智能为指导思想,优化布局,坚持集约紧凑式空间发展模式,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合理考虑各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努力实现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潮汐现象,降低社会综合能耗。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居住区、绿色生态村镇,以区域绿色生态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统筹,以建筑单体、建筑群绿色节能设计为支撑,以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全面推进区域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有效利用工业废热和余热。坚持保护城市生态基本构架,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适时修编和实施更严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强化供热计量设计及施工安装,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和外遮阳设施,使本市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能耗达到世界同纬度、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先进水平。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在施工设计文件中标识建筑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新建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市规划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全部符合节能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阶段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要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
3.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累计完成新建绿色建筑不少于3500万平方米。鼓励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推进本市已确定的未来科技城等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居住区。引导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施工图审查,简化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程序,并研究简化相应的运行标识评价程序。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设备,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开展绿色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活动。
4.积极推进绿色农村住宅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推进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图集,引导采用绿色建材,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科学引导农村住宅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推行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合格证书制度。市农村、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探索推动绿色生态村镇试点建设,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原则,制定低碳生态试点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提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控制指标。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1.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2015年前,完成585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成1.5亿平方米既有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在改造后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基本完成全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施30余家市级政府部门办公设施综合节能改造工程。对普通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市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履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责任,开展节能诊断,科学采取无成本和低成本改造、建筑用能系统改造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等措施,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项目的特点,创新支持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为市场化融资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和“节约型高等学校”示范。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结合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扩容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既有非节能建筑实施抗震加固和改建、扩建及公共建筑重新装饰装修时,要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并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节能。
调整优化供热用能结构,以热电联产热网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热为主,积极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推进供热资源整合,按照“区域统筹、效率优先、清洁低碳、综合利用”的原则,2015年前全部完成城六区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加快实施既有燃气锅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作,解决供热系统缺乏调控能力、供热设施老化、系统跑冒滴漏等问题,提高供热装备技术水平和供热管网输配效率。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和首都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点带面,高端示范,扩大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严格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在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太阳能等能源。按照“集中布局、集群发展”的理念,构建形成“一县两区多基地”的新能源空间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延庆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加快建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光伏集中应用示范区。支持顺义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区县争创国家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集中连片应用示范区。2015年,全市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面积达到存量建筑总面积的8%。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设计阶段引入电耗、热耗等分类能耗指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避免造成能源浪费。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及监测平台的功能,扩大覆盖范围,并纳入全口径统计。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建设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不断提高建筑能耗统计工作质量,建立可计量、可统计、可考核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完善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等活动。对高能耗建筑和具有示范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促进管理节能。自2014年始,试行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并逐步扩展到综合能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的公共建筑试行级差电价或惩罚性电价。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和数据远端传输装置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等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管理中心,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继续编制完善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推行绿色物业管理,促进行为节能。在公共建筑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中逐步施行能源管理师制度。
(六)推动住宅产业化。
按照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住宅产业化。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人口疏解定向安置房项目等,应按住宅产业化标准进行建设。每年安排部分商品住房土地用于建设产业化住宅和全装修住宅,实施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面积奖励等手段,促进项目落地,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和质量验收等环节监管工作。鼓励以产业化方式建设农民住宅。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包括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推动部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全装修要求,并将全装修工程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201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基本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产业化住宅不少于1500万平方米。
市财政、科技部门要保障资金投入,支持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和推广适宜本市的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综合优化技术、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室内外环境健康保障技术、新型预制装配集成技术、绿色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绿色农村住宅本地资源利用技术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等。加快发展高效防火隔热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推广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和设备。引导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散装预拌砂浆,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严格控制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预制外墙、叠合楼板、预制楼梯等预制部品,并实行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认证制度,定期发布部品认证产品目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和供热系统产品目录。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及总体产业布局,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引导绿色建材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向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加强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建立建材质量可追溯机制,严禁性能不达标的建材流入市场。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区县及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拆除性工程要编制拆除计划,禁止随意拆除。
(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2015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达到800万吨。市市政市容、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城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工作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尽快制订本市绿色建筑规范性文件,完善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
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存量及容量、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结合本市现行考核和评价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政策激励。
针对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区域建设、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宅产业化、绿色建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牵头,继续对住宅产业化项目按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并将按面积进行奖励的政策延伸到保障性住房。对非强制执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和实施住宅产业化的项目,若投标人承诺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和实施住宅产业化,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入市交易评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市财政部门对达到国家或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2.5元和4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市金融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措施,将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信用体系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大型企业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
(四)完善标准体系。
认真落实《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4),全方位规范引导建筑节能,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源头管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2013年启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编工作。尽快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适时修订适合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发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等标准,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覆盖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和合理用能指南。完善节能保温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修订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以培育供热市场、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实现节能环保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为重点,积极推进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对于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或用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逐步推进供热价格改革。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理顺现行供热价格,建立公平科学的供热价格体系和合理的调价与补偿机制。推进供热单位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率先进行系统内供热服务部门的主辅分离,整合供热资源,建立企业化、专业化供热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国有大型专业供热单位整合后勤化的供热设施或难以保障供热的区域,推动城市供热规模化、集约化,增强大型供热集团调控和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地位。理顺各区县供热管理体制,加强区域供热中心建设,进行企业化改造,实施供热归口管理,加快辖区供热资源整合,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六)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结合本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房屋销售和运营维护全过程执行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标准及各项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及住宅产业化实施要求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增设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市国土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住宅产业化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按图施工;开展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符合性专项验收和备案,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民用建筑销售时,销售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建筑节能措施及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施工阶段擅自变更设计、竣工验收不通过、运营能耗不达标、标识认证不通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档案诚信信息采集制度,将相关信息作为市场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能力建设。
加快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研究,完善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和建筑节能量统计监测方法,启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试点。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鼓励大型供热企业、建筑节能科研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建设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科研和咨询服务单位组建产业集团或联合体,打造完整产业链。建设新型建材产业园,形成本市绿色低碳新型建筑材料科研生产基地。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健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队伍,严格评价监管程序。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培训,将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相关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园,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九)加强督查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到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政市容、国土、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开展工作。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绿色建筑行动取得实效。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六
广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州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9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力争达到30%,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
(二)创建国家、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创建绿色生态城区为契机,推进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等领域创新发展,“十二五”期间创建1—2个绿色生态城区,至2020年全市绿色生态城区力争达到5个以上。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700万平方米以上。(四)创建绿色数据中心示范。结合我市作为华南地区信息数据中心的特点,积极推广数据中心节能技术应用,编制出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到2020年创建1—2个绿色数据中心试点项目。(五)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基地。“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建设4个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实现年处理能力200万吨、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到2020年,全市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达500万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积极落实绿色生态规划建设。
1.实施城市低碳生态发展规划,打造低碳生态示范市。以省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低碳生态示范省为契机,以“低碳、生态、绿色”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广州市低碳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推广应用广州低碳社区标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范城市热岛效应的规划技术指引,优化城市风环境,通过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实现城市整体降温。(市规划局、市建委)。
2.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逐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大力推进绿色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建委、市地铁总公司)3.发展城市绿色交通网络。结合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慢行交通规划,解决市民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17年,力争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70%。(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建委)。
4.建立城市水循环系统,综合治理中心城区231条河涌,打造滨水岸线和一批人工湖。因地制宜,多途径修复水系态,加大力度推进珠江水系跨区域联防联治。贯彻落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管理相关规定,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落实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径流量;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不低于40%。(市水务局、市建委)。
5.推广具有岭南特色的生态园林,建设城市多元绿色生态系统。突出花城特色,建设主题花园,形成规模化、立体化、网络化的花城形态。继续实施森林围城、森林进城战略,全面提升完善森林公园,推进林分改造,提高碳汇能力。拓宽绿色空间,继续加强绿道网、街头绿地和社区公园建设,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拓展城市立体绿化空间,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1.科学规划,加强源头管理。在城市发展新区规划中落实绿色节能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中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对重点建设片区(起步区达到1.5平方公里)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能源、绿色市政等专项规划。(各区〔县级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建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城镇建筑全面实现设计和施工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逐步推行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限额设计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逐步普及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并将重点耗能建筑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市建委)。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实施绿色筑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在基本建设程序的重点环节严格把关。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居住区。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管理。1.全面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制订既有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机制,形成相关单位定期报告与开展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集团、广州供电局)。
2.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分类制定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指标。到2017年,基本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实施阶梯价格。(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广州供电局)。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分别负责确定各系统内、各辖区内的重点节能改造建筑名单,并组织开展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改造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广州供电局)(四)完善绿色建筑实施体系。1.加强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制度建设。编制修订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等技术应用指南。建立和推广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推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市建委、市质监局)。
2.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适宜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攻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开展岭南特色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应用示范。(市建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五)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1.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广州供电局)。
2.加强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对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把关和指导,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六)全力打造绿色节能试点示范。
1.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创建绿色生态城区为目标,将绿色生态理念落实到城市发展新区规划、建设和运营中,力争到2015年创建1—2个国家级、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至2020年达到5个以上。(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
2.打造岭南特色绿色建筑精品。在城市重点功能区城市意象的景观通道、城市节点、城市地标、滨水地带等地带进行岭南特色城市设计。倡导在绿色建筑设计中采用传统岭南建筑的空间组织方式,通过空间布局、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传统措施的巧妙运用,建设一批展示岭南文化的新时代城市名片和代表性岭南建筑、园林精品。(市规划局、市建委)。
3.创建低能耗建筑示范。引导有条件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出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提高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市建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七)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
1.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热反射涂料、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绿色节能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重点推广使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热轧带肋钢筋。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应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高强高精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市建委、市经贸委)。
2.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工业化技术政策,实施政策激励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业化设计、部品生产、施工验收标准和技术导则以及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3.以保障性住房为试点,示范推广应用预制楼梯、阳台、内墙板、外墙板等部品、部件及装配式施工技术,逐步建立我市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技术体系。(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保障性住房全面实现装修交房。(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八)加强建筑拆除综合管理,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
1.加强建筑拆除源头管理。将建筑拆除管理纳入规划统筹布局,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加强维护管理,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列入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的建构筑物等,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
2.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利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体系和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能力力争达到200万吨以上。将建筑废弃物运输与消纳管理措施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联单管理,以明确和跟踪所有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去向,并由城管部门对相关主体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市城管委)。
3.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推广使用。贯彻执行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标识制度,出台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推广使用办法和应用指引,将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4.建立激励与处罚并举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性政策,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纳入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与政策扶持,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运输、处置和利用建筑废弃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委)。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将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纳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二)加大政策激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星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激励办法;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市税务部门依法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促进绿色节能工作,推动绿色节能科技进步。
(三)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管。
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环节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预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内容。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建筑节能措施及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四)强化实施能力建设。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动态监测。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五)加强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七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激励、行政监管、技术支撑”的作用,推动重点项目和区域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相关验收要求,确定我市三年内(。
1
.低碳生态城市。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0.05。
吨标煤。
/m2.a。
单位建筑面积。
co2。
排放强度。
0.10。
吨
/m2.a。
2
.绿色建筑发展。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及甲类公共建筑执行
65%。
511.7。
万
m2。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
266.1。
万
m2。
比例。
52%。
建成。
303.8。
万
m2。
比例。
59.4%。
1
.节约型规划。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120m2。
100%。
2
.城市空间复合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
80。
万
m2。
3
.绿色交通。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75%。
公交站点可达性。
300。
米覆盖率。
50%。
公交站点可达性。
500。
米覆盖率。
90%。
新能源公交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比例。
30%。
公交站台智能化改造。
50%。
4
.节约型村庄建设。
村庄设施完好率
85%。
村庄环境达标率。
85%。
美丽宜居镇村。
20。
个。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
70.6%。
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10%。
6
.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覆盖率
50%。
7
.成品住房。
按照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实施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占所有商品住宅建筑的
60%。
8
.城市绿色照明。
照明年节电率
5%。
新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
100%。
公共区域装灯率达。
98%。
灯具效率在。
80%。
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
85%。
高效光源应用比例。
85%。
9
.节水型城市建设。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12%。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79%。
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雨水利用率。
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10%。
10。
.垃圾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效率
4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率。
60%。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60%。
污水市政淤泥资源化利用率。
100%。
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
100%。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95%。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率。
100%。
11。
.建筑工业化。
推行建筑工业化,采用建筑工业化施工的工程建筑面积
10。
万
m2。
3
个百分点(。
2015。
年
3%。
2016。
年
6%。
2017。
年
9%。
)。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编制出台镇江市绿色生态专项系列规划,全面推进镇江市绿色建筑发展,积极实践建设低碳生态城区战略目标,推动城市建设发展转型升级,构建低碳生态的城市格局。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分别为: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能源利用规划》;
)》;
《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城市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规划》。
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
65%。
建筑节能率、成品住房、生态环保、建筑产业现代化、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中,并落实到具体项目。针对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如何落实,提出措施和计划。
65%。
水平。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居住区,重点推进镇江大学城、镇江新区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域,实现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发展。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率先垂范,具备条件的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引导商业开发的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运行监管。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设计和能耗公示等工作,扩展市级建筑能耗监测中心数据采集的覆盖范围,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由市区向各辖市、区延伸。所有建成示范项目按照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中的能耗指标体系结构设置各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统计得到的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江苏省住建厅监测中心。推广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全面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对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中所有的示范项目开展能效测评,并将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同时,大力培育能效测评机构,加强能效测评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量评估,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扩大太阳能利用,将太阳能利用纳入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等。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统筹开发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地下设施。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应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同步开发地下空间。
300。
米覆盖率。
50%。
lng。
(液化天然气),鼓励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车的使用,出租车实现。
cng。
(压缩天然气)全覆盖,加快淘汰落后交通工具。
坚持。
“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经济适用、集约建设,地方特色、乡土风情,试点示范、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全市节约型村庄建设。重点集中在农居集中、村庄整治、生活污水治理对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依照省《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围绕村庄土地节约、环境整治、污染治理、新能源利用等方面,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庄开展节约型村庄建设试点,同步开展特色村庄建设改造,探索节约型村庄建设的方法、途径,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自然生态、特色鲜明的节约型村庄。
3
个百分点(。
2015。
年
3%。
2016。
年
6%。
2017。
年
9%。
60%。
加强照明设施的改造,推广高效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技术,具备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其进行节能改造。结合镇江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绿色照明信息网络平台、绿色照明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安装路灯照明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路灯照明系统施行精细化管理,提高路灯使用寿命,保证节能、高效、安全运行。
lid。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推广下凹式绿地建设,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中水工艺改造,合理建设市政中水供应管网,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社区自建中水处理站。
镇江市垃圾处理遵循。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原则,垃圾源头减量、过程分类、高效收运与资源化处置同步推进,向“分散收集、集中转运、集约处置”方向发展。优化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按照“三分类法”(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日常保洁系统,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运营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实施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各类废弃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积极探索污泥资源化途径,加大污泥焚烧发电力度,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场建设,有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建材产品。加强医疗垃圾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推进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处置系统,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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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镇江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导小组的协调组织职能,统筹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各辖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组织推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支持、主动服务,认真细化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合力解决全市绿色低碳建设推进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层层分解下达目标任务,严格目标考核。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分析,牵头部门和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装配式建筑要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奖励政策,对于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项目,可优先享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以镇江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现阶段成果为基础,以绿色、低碳、生态理念为导向,以节约型城乡建设和绿色建筑工作为抓手,开展能源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构建绿色生态指标体系,制定老城区绿色化改造建议,新建地区分地块控制指标图则及实施路径,形成有效的控制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低碳绿色高端人才,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
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篇八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是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3〕1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动力,着眼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乃至拆除回用等全寿命周期,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最少的环境干扰,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苏州城。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300万平方米。
(二)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形成有效的绿色建筑工作制度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能效测评与能耗统计体系,以及绿色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动态监管体系,落实绿色建筑能源审计长效工作机制。
三、具体任务。
以绿色建筑为核心,开展相应的主题活动。开展年度绿色建筑展览会议及论坛,组织参加国家及省级绿色建筑相关博览会。建立苏州绿色建筑示范基地,通过实物展出、建设专题网站等形式宣传正确的绿色建筑理念、演示合理运用各种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倡导规范建筑用能行为。编制绿色建筑宣传手册和公益广告,使绿色建筑理念深入人心。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自2013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以及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积极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城区要按照绿色、生态、低碳、智慧、宜居的理念进行规划,确定区内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应超过30%。力争至2015年,各市、区均有一个及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区。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医院病房、宾馆、学生集体宿舍等热水需求集中的建筑必须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超过十二层的住宅楼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以污水处理厂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性建筑为主要应用对象,推广城市污水热源热泵。积极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大力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四)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到苏州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能耗数据。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节能标杆建筑,对超标高能耗建筑使用单位实行惩罚性能源价格。探索绿色物业管理机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建筑特点,对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水管理、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方面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五)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每年确定一批高能耗公共建筑,强制进行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均应同步采取节能改造措施。改造重点为建筑空调系统、水泵系统、照明系统以及外窗。积极开展“建设节约型医院、宾馆和商场”活动。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289万平方米。各地应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到2015年末,全市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147万平方米。
(六)推广绿色建材使用。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使用获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建筑应用,到2015年末,500兆帕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用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砂浆,从2014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5年末,各市、区实现城区禁止使用粘土砖目标。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七)积极开展绿色施工工作。
积极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鼓励引导施工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施工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推荐优秀施工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绿色施工评选,对绿色施工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奖励。到2015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省级示范区50%以上的工程应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
四、保障措施。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绿色建筑工作各项任务,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凡本实施方案中所涉建设项目,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绿色建筑要求。财政部门要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和措施。规划主管部门应把绿色建筑等相关指标体系列入城市建设总规等各项规划中。住建部门要做好绿色建筑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工作,加强对绿色建筑推广和技术指导,严格督查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国土主管部门应逐步分类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市机关事务管理及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公共建筑使用运行中的节能监督与管理,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改造。
(二)强化政策激励与扶持。
建立绿色建筑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制度。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住宅项目(别墅项目除外),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住宅项目(别墅项目除外),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录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绿色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
(三)强化过程监管。
发改委应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强制审批要求,并在确定投资时充分考虑绿色建筑投入,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比例、标准等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等评估阶段的监督力度,严把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关、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到位,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四)落实绿色建筑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是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转变建设理念,提出适宜的建筑功能和使用目标,切忌盲目追求建筑的“新、奇、特”。禁止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已经确定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单位应结合建筑场地、气候环境等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的技术路线,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绿色建筑达标项目,避免不适用的技术、产品,达到绿色建筑的最佳性价比。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绿色施工导则》以及省、市制定的相关要求开展绿色施工,从“四节一环保”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依靠节能减排创新和工艺创新,实现“高效、低能、环保”生产。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和高性能空调、水泵等设备的推广力度,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活动,将绿色建筑技术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水平,建立市级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帮助更多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作。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施工检测等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提升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