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单位援疆工作汇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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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单位援疆工作汇报篇一
----援疆民警 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我是xxx。在这个夏日炎炎,鲜花盛开的季节里,我很荣幸能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xxxx市公安局援疆民警们进行一次援疆工作的汇报演讲。对此我感到光荣和自豪。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白首不渝筑忠诚,责有攸归守平安》。
俗话说“平安是福。”从警30多年来,我自认为对“平安”二字体会颇深,平安是百姓们的盼望,也是我们全体公安干警忠诚的守候和奋斗的目标,是我们为之不懈努力的动力,是我们打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的初心,也是我家属在我每次执行任务出门时候朴实的祝福;5年前我从派出所民警调入xxxx市看守所工作,看守所的工作寂寞、枯燥、“与世隔绝”是其他警种对看守所民警的印象,带着对“高墙、电网”内工作的好奇我开始了看守所提压、管教等工作,从开始的“监管业务小白”,成为了业务骨干,几年的看守所工作让我对于“平安”的理解更深,作为一名看守所的民警,亲眼见证了广大监管民警为了守护看守所内的安全稳定,为了违法人员的家庭幸福,为了营造社会良好治安的大环境,守清贫、耐寂寞、舍小家,忽略对家人和子女陪伴,面对社会的各种不解,牢记肩上责任,艰苦付出,努力完成看守任务。
2017年中旬,xxx监管总队下发援疆工作通知,我积极响应号召,主动请缨前往新疆参与援疆工作,当时的我并没有豪言壮志,作为一名老党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指引我,纵然不再年轻、头发花白也要牢记入警时的誓言,在组织需要我的时候,我纵年过半百依旧可以挺直脊梁参与到任何艰难的工作中。
2017年xx月我和同事们如愿以偿的参加了公安部组织的第x轮援疆工作,分配至xx县看守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援疆轮训工作。我们带着组织的重托和对民众奉献的责任,远离家庭和亲人从xxxx,来到壮美新疆大漠边缘的xx。虽然工作环境改变了,但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同事们始终是站在公安监管战线的最前沿。援疆同行们在这些刚刚走过的从前,在这些曾经被激动、被感动的回忆中,为了父老乡亲兄弟姐妹的平安,无私的奉献着。
李大钊先生曾说过,“惟知跃进,惟知雄飞,惟知本其自由之精神,活泼之生命,以创造环境,征服历史”。我虽已人过中年,两鬓斑白,但参与援疆行动是组织和领导对我的信任,自我走进xx县看守所上班的那一天起,我就下定决心,在未来援疆工作的几个月里,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毫不保留地投入到分配的工作中,即便不复年轻人的热血,但是我依然深知人民警察头上顶的是国徽,肩上扛的是责任,心里装的是人民。曾记得,那是在2017年12月援疆工作以来的第一个探视日,xx县看守所中一个已决人员接见完毕,当那道黑色的大门即将关闭之时,他5岁的儿子用尽全力的大声喊道:“爸爸,好好地改造,早点回家”。那一刻我被突如其来的叫喊声一下震住了。故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这个父亲做错了事,难道还要5岁的儿子来教育吗?在我眼里,父亲是山、是海、是天,更是全家的依靠。而这个父亲,令自己5岁的小孩得不到应有的父爱,违法行为致使幸福的三口之家支离破碎。之后,我一而再、再而三找这个违法人员谈心教育,促使他思亲人,想家庭,盼前途,痛下决心改造。由于他在所里表现积极,获得减刑提早出所的奖励。出所时,我看到他的儿子紧紧搂着他的脖子,一刻也不肯松手,这时我才真正地懂得了我们监管民警的工作不仅仅是在挽救一个又一个人,而是在挽救一个又一个家,更是让平安的社会变得更加稳定和谐。在我援疆期间,有许许多多监所民警关爱犯罪人员的生动故事。xx县的监管民警们凭着滴水穿石的耐心、绵长细腻的亲情,用真诚和热心温暖了一颗颗被“罪恶”麻木了的冰心。
在人民警察的队伍里,公众视线中常见的有刑警、巡警、特警、交警、治安警、外事警和责任区民警等警种,但监管民警却鲜为人知,人们常常把他们和监狱狱警归为一类,他们是长年累月在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戒毒所与违法犯罪人员生活在一起的监管民警。监管民警没有刑警那样雄韬武略、出神入化;没有特警那样披盔戴甲,一剑封喉;更没有治安警那样深入社区,服务群众。监管民警则天天在高墙之内,与囚徒为伴,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辖区默默奉献着。违法犯罪人员在监管场所是有期的,而监管民警在监管场所工作是无期的,需要长期在高墙内与那些心灵扭曲、心理变态的违法犯罪人员生活在一起,这是何等的不容易啊!监所一线,最怕的就是遇上“轰轰烈烈”的故事,一旦监所发生事故,“再小都是大事”。对监管民警来说,不求追名逐利,“无事”才是最幸福的事。明察秋毫、心细如尘,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安全。
援疆期间,xx县看守所曾羁押过一个欠下重债拒不偿还的李某,虽然入所后一直表现较好,我通过几次谈话确定,李某的表现只是为了蒙蔽管教,其背后肯定有问题。李某在2017年经商失败,血本无归,向亲戚朋友借来的25万元本钱也石沉大海。十年间,李某心灰意冷、东躲西藏、破罐子破摔。无奈之下,向其借钱的亲友把他告上了法庭。2017年7月,李某因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刑事拘留。拘留前,李某扔给亲友一句话:“逼急了,烂命一条。”
羁押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前来询问。接下来的几天,李某变得很消沉。一天,我在临近交班时,照例巡视一遍监控,隐约中,看见李某在床头打磨着什么,这一细小的动作让我无法安心离岗,前来接班的同事和我一起,一大早对李某所住的监室进行了突击检查。最终在李某床下,找到一根不起眼的“棍子”。
李某交代,自己早就想结果自己的性命,被再三催债后,自杀的想法更重了,那日被法院询问后,自己就想着在看守所自杀,还能给老婆孩子“赚点”。
监管工作的锤炼,让细心俨然变成了一种习惯。同事们总是开玩笑说:这些年的工作给自己养成了“职业病”,看人总是往坏的一面看。“看到两个在押人员说话,就觉得他们可能有什么预谋,就一定得仔细调查调查,也许调查下来,就是普通聊天而已,但也一定得把最坏的情况设想到了,心里才能踏实”,“想全想细想万一,认真较真不天真”就是监管民警的最好写照吧。
xx县公安局领导干部开展帮扶结亲驻村工作以来,我和同事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积极与所领导取得联系,主动请缨,要求帮扶结对,得到了当地领导的赞赏与认可,同时也彰显了我们援疆干警的无私无畏和立警爱民的服务宗旨。2018年2月8日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俗称“小年”,在这个本应该和亲人团聚的日子里,我们也并没时间放下手上的工作与亲人相见。而在这时候给其他更需要我们的民众带来温暖才更为重要。在xx县看守所领导的带领下,我和其他两位援疆民警带着新春的祝福来到了位于xx县经济农业新区和谐新村两家困难群众家中,为他们带去了新春的祝福;在充分了解了困难家属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存在的困难同时,鼓励他们积极向上,保持乐观的心态,跟着党委、政府一同奔向小康生活。印象最深的是:当我走访到李某某老人家中时,老两口靠捡废品维持日常艰难的生活,子女全部在内地打工,过年也不曾回家,临近年底老两口依然奔波在大街小巷捡拾废品,听说有人来慰问,老两口骑着单车赶回家中。看守所领导表明来意后,老两口热泪盈眶,抓着我的手不断感谢,质朴的语言让在场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心理发酸,临走时,老两口洗了满满一盘的水果送到车前,一定要每一个人都拿到一个,不断的挥手告别,我们都恋恋不舍的擦拭着湿润的眼睛。
情感,注入家庭,家庭就成为呵护人生里程的港湾;情感,注入事业,事业就成为推动人生进步的延续;情感,注入援疆,援疆就成为我们生命中的精彩。然而,回顾为期三个月的援疆工作生活,我自感欣慰的是为守卫新疆xx地区看守所的安全稳定付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促进蒙疆两地的交流做出贡献。援疆工作是艰苦的,无论在环境上还是在家庭上,我们都经受着考验,但是我们不曾有过一丝后悔,这是我人生中的宝贵经历,会使我终身受益。我和战友们也始终相信援疆是人民警察对民众的一项责任,它也象征着人民警察的精神!我们为援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深感自豪。白首不渝筑忠诚,责有攸归守平安,我们监管民警也定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为x疆两地的友谊,为守护祖国的平安,奉献一生。
谢谢大家!
受援单位援疆工作汇报篇二
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高塘岭法律援助工作以规范化建设贯穿始终,以法律援助宣传为切入点,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支撑点,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成情况
翁旗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6年初,共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并且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翁牛特旗法律援助中心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21个,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241个,法律援助联系员1264名,形成旗、乡、村(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中心办公设施及装备齐全,有独立的办公室和接待室,并配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可供使用的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有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援助条例》、《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和业务书籍及相关资料;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范,做到了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现象;法律援助案卷立卷、归档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卷为单位,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装的原则对已结案案卷及时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半年、全年法律援助工作报表准确、及时。
二、采取的方法、措施
为了使我旗的法律援助工作达到自治区规范化建设标准,翁旗法援中心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
法律援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关,法律援助在实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重大的作用。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我们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窗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到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现状,抓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破题,以积极有为的工作面貌不断开拓法律援助的新局面。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为确保我旗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旗里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司法局局长李军同志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将定期地对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健全组织,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为了搞好这项民心工程,进一步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翁旗法律援助中心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工作渠道,在乡级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延伸到嘎查村,在全旗229个嘎查村和12个社区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共有建档在册嘎查村和社区法律援助联系员1264名。从而在全旗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纵向到底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为保障网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广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中,翁旗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一是明确了工作站的站长、法律援助人员、联络员的职责;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定期由司法局组织人员,深入到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了解工作开展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倾听各乡镇领导及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及需求信息,并具体指导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设立,不仅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拓宽了法律援助渠道,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保护了广大困难农民、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而且与人民调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有效结合,共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防线,使旗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得到了完善。
(三)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识公众知晓率 我们运用多层面,多渠道,纵横交叉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法律援助的对外宣传力度。一是利用会议宣传领导层面。通过年初旗委、政府召开的全旗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旗政府分管领导做讲话、旗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对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提高全旗各级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健康开展;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群众层面。我们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大众传媒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翁牛特旗消息》上发布《翁牛特旗法律援助公告》,在《红山晚报翁牛特旗版》上登载宣传文章;在翁牛特旗电视台上播放专题节目,在各苏木乡镇电视差转台上发布翁牛特旗法律援助公告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三是利用宣传阵地搞好日常宣传,我们在全旗各苏木乡镇场的主要街道、集市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在各主要公路沿线均书写醒目的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建置永固性宣传牌等;四是利用宣传月搞好集中宣传,我们利用3月份综治宣传月,“5.15”律师义务咨询接待日,“5.19”助残纪念日,“8.6”公证宣传日,“9.1”《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种宣传日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宣传,达到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营造了浓厚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建章立制,加强工作管理
我们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的东风,从抓管理、抓规范入手,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在主题实践活动之初,翁旗法律援助中心就重视制度建设,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了内部管理。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注重了“窗口”管理。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窗口值班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并免费发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联络卡活动,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注重了程序管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四是注重了质量管理。完善了包括庭审旁听制度、意见反馈制度、案件验收制度、立卷归档细则、投诉处理制度等在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可靠的保障。同时,为使上述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特别是群众应知的法律援助联系方式、申请须知、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执业纪律、违诺违纪举报方式等,实行统一内容,向全社会公开。
(五)加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翁旗法律援助中心下大力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要求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质量是生命线”的强烈意识,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以质量为切入点,实行办案质量跟踪,努力做到了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管理,着重抓了案前审查、案中督查、案后检查三个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法律援助律师监督卡、法律援助案件回访登记表等表格作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向法院发送《案件征询意见函》、向受援人发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和《法律援助律师监督卡》,由承办法官和受援人填写后反馈到法律援助中心,随时掌握援助律师的服务情况及办案质量,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达到规范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并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现了“四个目标”:一是案件数量实现了年突破50件的目标。二是案件结构实现了向重点对象倾斜的目标。主要突出了农民工、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这三大服务重点。三是案件质量实现了满意度100%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中心首先把好了接待关、普遍做到了接待咨询热情、解答符合法律和登记要素齐全,并公示和使用了文明用语;其次是把好了受理关、做到了法院指定辩护受理率100%、符合条件的申请案件受理率达100%;其三把好审查关,做到了审查所需材料更齐全、审查流程更规范;其四是把好了跟踪问卷关,向受援人发放征求意见表,5%以上的案件指派了人员旁听。四是案件整理实现了立卷归档细则的目标。
(六)专款专用,运用规范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不仅不能向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还必须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必要的办案补贴。因此,我们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3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经费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援助经费实行独立建帐,做到专款专用,办案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到办案人员手中。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因经费短缺,硬件建设与规范化建设标准有一定的距离。
2、法律援助案件定额补贴标准低,影响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3、法律援助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符合条件的案件较少,有些关系到“民生”的案件得不到援助。 总之,翁旗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来进一步促发展,使我旗法律援助工作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真正达到为民解难,为政府分忧的民心工程。
受援单位援疆工作汇报篇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1年6月
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的内高班学生大学毕业就业
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3号),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
办公室将有关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和就业
指导。
第ⅰ部分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基本就业政策问答
一、内高班大学毕业生离校后档案存放何处?如何调
取?
答:内高班大学生毕业后档案由所在学校通过机要途径
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
办公室存管。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
开具《调档函》,并将《调档函》(原件)寄送我办,由我办
将毕业生档案转寄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不能由个人自行提
取。
二、内高班大学毕业生户口落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1、回原籍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书等材料,在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迁出地公安部门
办理落户手续;
2、根据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
(1)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2)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注意哪些事
项?
答: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须将组织关系
按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组
织关系一般转移到所在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街
道、乡镇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须将组
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离校时尚未转正的毕业生党员,应牢记自己的转正时
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所属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
四、内高班大学毕业生离校后需向我办提供哪些信息?
1、将本人就(创)业情况和变动信息及时通过“内高班”
网站“内高班大学生信息登记系统”自行修改,或通过提交
系统申请和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由我办负责修改。
2、将本人就(创)业先进事迹和发挥作用情况,以及在
就(创)业过程中如何克服困难,提升就业能力、转变就业
观念等想法和做法及时提供我办,以便我办进行宣传。
五、什么是“改派”?
答:改派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开出后,毕业生要求变更就业单位或派往地,需重新办理派
遣手续的过程。规范的说法是“调整就业去向”,俗称“改
派”。毕业生因对原工作单位不满意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等,确需调整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一般不宜因个人
原因频繁办理“改派”。
各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只能在本辖区内调整毕业生就
业去向(即改派),不能跨区域改派。毕业后两年内(个别省为一年),毕业生若要跨区域改派,则必须回到毕业学校
办理;毕业两年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再为毕业
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而是要将毕业生档案转至人事代理
机构,由人事代理机构为毕业生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什么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
研究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该计划是国家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具备硕
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而专门实施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培养少
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
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执行。该计划
一般于每年10月份启动,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
织实施。
考取该计划研究生后,考生须与自治区教育厅、培养院
校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新疆工作5年以上,期间档
案、学位证、毕业证由自治区教育厅保管。毕业生因个人原
因违反协议规定,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七、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
助?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
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国家制订了《高等
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
“新财教[2009]223号”)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后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
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八、《代偿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四条规定,办法中的基层单位
是指:
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
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及学校双语班和
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
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
业生产第一线。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
位。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
多少?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六条规定,凡符合代偿资助条
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
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
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
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方
式是什么?
新财教[2009]223号第七条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
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
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
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
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
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十一、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经
过哪些程序?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
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
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
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
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
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
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
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
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
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
治区财政厅备案。
4、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
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
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
学贷款的书面证明。
十二、对未满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
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作何处理?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一条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
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
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
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
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
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
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
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
十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
政策?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
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
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教[2009]183号,以下简称“新财
教[2009]183号”)规定,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新财教[2009]18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 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
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新财教[2009]183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
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
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
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
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十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学
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的标准是多少?代偿方式
是什么?
答:根据新财教[2009]18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
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
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
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在高校毕业生
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
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
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
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
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
计算。
新财教[2009]183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
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
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十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学
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答:根据新财教[2009]183号第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毕
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1、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
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
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
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
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
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 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中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
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
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
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
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
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
章。
5、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
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6、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
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
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有关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外资办负
责实施,办公电话为:0991-760609
7、7606099,文件及申
请表格可登录http://查阅下载。
第ⅱ部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
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内学办将新党发[2010]18号
文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哪些税
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
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
息政策?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企业新
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
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
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
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
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
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
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
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
业备案”制度,备案期一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
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
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
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
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
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 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
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
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
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
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
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3年。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
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大中专毕业
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
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家、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
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
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七、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
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
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
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八、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
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1、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
2、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
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3、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
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
4、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
5、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
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
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
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
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参 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
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具体有哪
些措施?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
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
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有哪些新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
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
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剰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第ⅲ部分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进大中专毕业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
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有关
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以下简称新人社发
[2011]14号),现将有关规定编制成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和就业指导。
一、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如何计算?申请、审核程
序有哪些?有无审批期限?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喀什地
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
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
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1、贷款贴息的额度。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用人数累加
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
2、享受贴息的期限。享受贴息的期限为每名大中专毕业
生与企业签订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3、贴息的利率标准。贴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
4、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
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
贷款额度,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当年实际
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5、贴息贷款的管理和结算方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 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
6、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
取得贷款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认定,并同时递交企业申请报告、企业
营业执照、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缴费证明及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等材料,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7、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按上述申请、审核
程序和办法执行。
8、政策审批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标
准及期限是多少,如何申请?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二条规定,持有《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
1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
贴。
1、补贴标准及期限。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
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同时
持个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
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个人银
行卡号等材料,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
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
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按季度申报,经县级
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3、审批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标准是
多少,补贴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
培训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享受规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观念、就业政策培训,按照每
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20
元为毕业生伙食补贴。
2、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开展1至6个月岗前技能培训或
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3、补贴程序: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前填写《未就业大中
专毕业生职业培训(鉴定)花名册》,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
门审定备案。培训结束后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
登记表》,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
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自治区现行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企
业或培训机构账户。
4、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技能培训,毕业生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在南疆三地州和
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乡(镇)进行异地技能培训,毕
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外,再给予师资和设备等损
耗特别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300元。毕业生有组织到
异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
次性交通补贴。
5、对援疆省市培训机构来疆开展技能培训和受援县(市)
组织毕业生到对口援疆省市进行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鉴定
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6、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参加强化汉语言培训,按照每人
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汉语言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6
个月。
7、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按照自治区
现行规定给予补贴,创业成功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奖励。高
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本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中,取 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自治区现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
规定执行。创业成功毕业生1000元奖励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
州市制定。毕业生参加的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8、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含本年度毕业生)初次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公共营养”等高新技术职业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
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五级职
业资格200元、四级400元、三级600元、二级800元、一级1000
元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职业目录以自治区当年公布为
准)。
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基本生活
保障政策吗?标准是多少?如何申领?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四条规定,对未就业大中
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1、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补贴的程序:由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
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示的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
后,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3、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4、对赴内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
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
活补助。
五、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
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生活
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五条规定,对高校毕业生
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和新党发〔2010〕18号文
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
行。
2、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
一金”)的2倍执行。
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在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
县、边境县以下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 件规定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如何申领?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六条规定,对见习期限未
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
补贴程序:企业可持企业营业执照、提前招用的见习毕
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
保险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等材料,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
厅、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
理。
七、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
业生,如何享受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七条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新党发〔2010〕18
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
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仍然按照新人社发〔2010〕1号文
件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
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
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
〔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
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
执行。
八、什么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八条规定,各地建立和完
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
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户籍所
在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
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应由本人负责。
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
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联系部门: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管
理科
办公电话:0991-775376
3、7753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