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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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篇一
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人民银行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
1、技术信息:包括关键工艺、技术改革关键技术文档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具体见《xx商业秘密事项一览表》,定密工作由总经理主持,定密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涉密文件资料包含纸质档和电子档。
第三条涉密资料的知悉范围体现在《xx商业秘密事项一览表》中。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借阅管理
(1)商业秘密归档采用在保密办于档案管理员当面封存的方式,封存前在内页
盖“秘密文件”章,封存后在信封或档案袋封口处盖“秘密文件”章,封存的档案存放于行政部保密办文件柜内;
(2)知悉范围内人员借出商业秘密资料时,应确认文件为封存未开启状态,如
发现文件已开启,即刻通报保密办领导、启动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涉密资料须当天归还,不得私自复印、扫描,不得带出公司,如发现违规,当事人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3)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当办理借阅、登记、签收手续,档案管理员应确保
随时在公司能掌握资料的去向。
(4)电子档涉密资料须设置文件打开、修改密码。
第五条 与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保密办公室所有。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篇二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发〔2008〕69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负责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
第六条 制作涉密地质资料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见附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七条 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里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 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第三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由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二)涉密地质资料应交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
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由局长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本单位保密委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保密委指定复制地点,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使用涉密资料必须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用过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经允许可以复印、扫描的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在本单位涉密复印机、扫描仪上进行。
(二)涉密地质资料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它们放入保密设备。
(三)涉密地质资料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
用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禁止摘录、引用。
第五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存和销毁
第十七条 保存涉密地质资料,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第十八条 单位购买或接收的涉密地质资料首先统一由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办理登记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长期使用涉密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涉密单位应定期对所存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委报告。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地质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涉密地质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涉密地质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于记录涉密地质资料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都被视为涉密地质资料,并按相应规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保密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3
附件:
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5' 或者10千米10千米。(2)精度高于±1毫伽。(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篇三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2007年4月我馆开始馆藏地质资料涉密清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通过资料数据统计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中测绘类涉密占绝大多数,其中涉及到坐标参数转换和国家控制点资料很少,绝大部分为地质图件涉密。关于资料的涉密界定严格按照国土发资[2006]314号文附件4的规定执行,是否涉密基本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直角坐标、比例尺、地形、地物四个要素是确定地质图件测绘类是否涉密的关键,直角坐标存在与否是判定是否涉密的关键要素。四者中只要有直角坐标,无其他要素但符合比例尺≥1/2千,面积≥6km2等条件者也属于涉密范围。
2、在此基础上比例尺为1/50万、1/25万、1/20万和1/1万的有直角坐标的各类专业图件(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图、水文地质图、地质矿产图、探矿工程布置图、水平投影图、叠合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8项(0218),非基础性测绘成果,密级为“秘密”;
3、比例尺为1/10万、1/5万、1/2.5万,有直角坐标各类专业图件(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图、水文地质图、地质矿产图、探矿工程布置图、水平投影图、叠合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1项(0211),视为非基础性测绘成果,密级为“机密”;
4、有直角坐标比例尺为≧1/5千或制图面积≧6 m2的1/2千各类专业图件,均归类于“附件4” 中测绘类15项或18项(0218),密级为“秘密”;
5、地质报告中特别是附表中涉及到国家(ⅰ-ⅳ)级控制点的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1项(0205),密级为“机密”;
下列种类图件,其地质要素不属《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所列保密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一)各种比例尺的各类柱状图、剖面图、矿层(煤层)对比图、地层对比图。
(二)没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只有地质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三)非军事禁区多张连幅的、比例尺大于1/5千(含1/5千)而覆盖范围不超过6平方公里的,或图中所有自然地理要素和非保密的地表人工设施点位坐标精度低于±100米的各类地质图。
(四)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有坐标线(经纬线)但无数字标注的图和报告正文中的各种插图。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篇四
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规划
地矿文化是地勘单位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地勘单位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对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推进地矿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地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明确地矿文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地矿文化建设的内涵,提升地矿文化建设的层次,推进地矿文化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发掘地矿行业特色文化资源,强化科学的发展理念,弘扬“三光荣”精神,促进安徽地矿职工的全面发展,塑造安徽地矿新形象,为实施“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保证,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初步建成载体多样、设施配套的文化阵地,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造力的文化人才,不断推出满足职工需要的文化成果,积聚产生和谐向上的文化效应,文化建设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地矿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推动地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主要任务
地矿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形象文化建设。
(一)建设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全局职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精神风貌,是地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主要包括:价值理念、发展战略、地矿精神等。
1、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全体职工认同并遵守的安徽地矿核心理念和价值标准,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服务社会,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职工队伍。
2、深化对安徽地矿发展战略的理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深认识我局业已确立的“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深入思考“局为单元、队为基础”发展模式和勘查开发一体化发展道路,细化地质找矿、服务领域、“走出去”“三大突破”的实现途径,以再创地质事业新辉煌为寄托,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3、凝炼富有行业特点和时代特色的安徽地矿精神。历经50多年的征程,安徽地矿人在“三光荣”精神的旗帜下,在发展地矿事业和服务安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价值理念。特别是在喜迎地质工作的第二个春天里,安徽地矿人不断学习,抢抓机遇,勇于拼搏,敢为人先,求精求速,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三光荣”精神。要总结提升现有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中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积极因素,不断丰富地矿精神内涵,让地矿精神成为实施发展战略的强大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文化是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对职工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它具有导向、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其核心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理念、管理制度、制度执行等方面内容。
1、加强制度设计的理念研究。要结合安徽地矿实际,汲取先进管理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树立科学、民主、高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程序民主和公开透明,获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代表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利益,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深厚的民主基础。
2、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和单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清理已有规章制度,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经营、管理、服务、党建等制度,并定期编印成册。
3、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管理文化能否真正体现地矿文化,取决于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管理层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之间,管理层与职工之间,要创新行之有效的民意通道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建设形象文化。形象文化是安徽地矿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关系着安徽地矿的声誉、社会影响和发展环境。主要包括对外整体形象展示和工作生活环境两个方面。
1、加大安徽地矿形象塑造力度。设计和确定安徽地矿局局徽和局歌,在全局广泛宣传、普及和倡导。制定和推行《安徽省地矿局职工行为规范》,培养职工高度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展现良好的职工形象。制定和实行《安徽省地矿局人才发展战略》,建设优良的人才生态环境,培养领军型科技人才,树立安徽地矿人才品牌形象。通过局简报、网站、社会主流媒体,继续总结宣传建局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新时期地矿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平凡岗位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新时期地矿人的优秀品格和精神风貌,大力塑造安徽地矿的品牌形象。
2、建设安徽地矿优良的文化环境。按照优美、高雅、和谐的原则,加强工作和生活区建设,为广大职工群众创造有利于工作、生活的美好环境。
(1)着力改造职工工作环境。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工作场所,更新生产设施,切实提升职工工作环境水平。
(2)着力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加强职工生活基地建设、安居工程建设,为职工提供越来越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3)着力加强职工文化设施建设。根据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适合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
(4)着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要发挥好局、(活动)片、队三级平台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精心策划诸如劳动竞赛、读书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引导和强化全局文化氛围。要重视建立各级文体组织和网络,选好领头人,倡导群众性自娱自乐活动,并给予其必要的场所、经费支持。要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不失时机地对外宣传安徽地矿文化。
3、推进安徽地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和地矿职工的廉政文化素养,树立安徽地矿干部职工的廉洁形象。
四、组织实施和领导体制
要坚持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工一起努力的地矿文化建设格局。
(一)领导体制。成立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地矿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立精神文化建设工作小组、管理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形象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项文化建设工作。
(二)总体规划。用3年时间夯实地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2009年,调研、学习、启动地矿文化建设,制定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规划;2010-2011年,以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为主题,完成提炼安徽地矿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局歌、局徽等地矿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设计和建设;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全体职工认知、认同和接受安徽地矿精神及价值理念。
建立安徽地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地矿文化建设纳入到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个的工作中去,不断对地矿文化建设进行回顾总结,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地矿文化的丰富和创新。
(三)运行机制。坚持以局为单元建设地矿文化,在发挥全局地矿文化整体效应的同时,鼓励各基层单位在地矿文化建设方面的自主创新。要建立地矿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地矿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建立保障机制,为地矿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提高地矿文化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外请企业文化建设咨询和设计的专业公司全程协同进行学习培训、精神提炼和形象设计等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远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职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求真务实,服务发展。要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要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将地矿文化建设与地矿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地矿经济发展的软实力。要通过地矿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文明创建的方式方法,提高党建和文明创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保持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
(三)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丰富地矿文化载体,建设好内部报刊、网站、宣传栏、职工书屋、职工活动室等文化阵地,着力抓好精神、制度和形象三个层面的建设,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把文化内涵渗透到活动中去,以统一的安徽地矿精神、核心理念和地矿标识规范地矿文化,保持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四)继承创新,丰富发展。要注意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借鉴先进行业、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挖掘整理全局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不断丰富安徽地矿文化内容,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篇五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勘基金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收入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原则上用于矿产勘查,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也可用于地勘基金项目的资源整合、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 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资源、低风险矿产及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重要矿种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五条 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建立省级地勘基金与中央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机制。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
第六条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铅、锌、锰、镍、铀、金、银、地热、煤层气、页岩气,兼顾其它优质高效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二)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矿种。
第七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各类资本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或者地勘基金占有大于50%(含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一般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转)让探矿权;地勘基金占有比例小于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可以以合同约定方式出(转)让探矿权。
第八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地勘基金项目采用合同化管理,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并组织项目的审查、论证,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汇总编报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审核论证项目建议书,建立并维护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
(二)项目的野外检查、技术指导,项目的野外验收;对项目设计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项目设计重大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签订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和合作勘查合同,登记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并维护;汇总编制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受理项目设计书,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成果验收,参与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查;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档案资料和成果资料。
(五)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建议,提出项目拨款申请,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设计的初审,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矿业权进行核查,协调解决项目勘查施工外部环境等问题;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合作勘查单位参与项目的预算审查、成果验收和结算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和省地质资料馆负责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
第十五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勘查项目;
(二)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三)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的项目(含低风险类矿产勘查项目)。
上述矿产勘查项目以外的其它矿产勘查,可以采取合作投资的勘查方式。
第十六条 合作勘查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方申请的合作比例,新立项目不高于80%,续作项目可维持原合作比例,新申请合作勘查的续作项目合作比例不高于60%。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包括各类投资主体),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勘查的方式。申请合作勘查的矿业权人应按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各方出资合作比例在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时明确,并依法签订合作勘查合同;合作勘查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成果处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十七条 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一)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地质勘查规划、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的勘查项目;
(二)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公告,入省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十八条 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由探矿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立项申请,并明确合作投资比例,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核实,最终审定是否同意合作勘查及合作投资比例。
第十九条 对项目库中可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勘查的项目,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勘查的投资主体。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申请合作勘查的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的勘查开发业绩、经济实力、勘查投入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分情况审定合作投资主体。
第二十条 根据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的需要和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地勘基金项目库中优选拟实施项目并公告。符合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根据公告申请承担项目,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以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及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并批复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实施并有望获得重大成果且实物工作量已基本完成的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或需要续作的项目,可实行计划调整快速运行机制。在原项目计划和设计的基础上,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合作勘查合同和施工合同,加快勘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项目监管,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及项目结算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为盘活地勘基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未列入支出计划的资金采用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存储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安排的,差额部分可在人员费中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作勘查的项目,探矿权使用费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资源储量评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原则上按安徽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合作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出资,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位,合作关系自行终止,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省地勘基金资金的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或变更的设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资金不足时,由合作各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齐。
第三十一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和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探矿权,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已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探矿权仍有原探矿权人持有并负责维护,合作勘查合同与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在项目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退出勘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权属:
(一)未能取得矿产资源量且不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根据勘查项目成果验收结论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地勘基金投入部分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予以核销。
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注销。与省地勘基金合作的其它探矿权,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
(二)经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达不到矿产地要求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地勘基金不再投入勘查,探矿权经过评估后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需要办理矿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能够取得矿产地、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或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管理。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权益分配,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暂不能出让或转让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依法进行探矿权保留或交由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管理,处置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置。
(四)省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经有关合作各方同意终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成果依照上述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找矿成果收益分配。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并由本省勘查单位具体承担的项目,其勘查成果出让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及扣除勘查成本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分成收益(金属矿产留成20%、煤及埋藏于地下并采用井下开采的非金属矿产为10%),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项目地勘单位分成收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7〕782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得项目或探矿权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省地勘基金在国外、省外实施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