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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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篇一
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施意见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和企业安全管理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实现我市施工现场和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我保障体
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到2010年6月份,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8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70%,三级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60%;到2010年底,各类施工现场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率100%。
三、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安全执法监督,通过推行安全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改进综合监管模式,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继续开展施工现场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四、考核及奖励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每季度对全市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2010年底对区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为调动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2010年将在全市评选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
个人”,对评选出的示范企业、示范工地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组织对示范工地进行观摩。
(三)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从市场管理、安全监管上给予相应的限制,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
(四)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达标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施工企业要在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各施工企业要抓紧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指导小组,改进管理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
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3、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各项责任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通过组织召开观摩会、交流会、总结会等形式,表彰典型、鼓励先进,迅速营造出“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加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进程,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篇二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
(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
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
(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年度自评结果;
(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
(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
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篇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考评情况监督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
(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
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
(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自评结果;
(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
(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篇四
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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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
2、在较大或重大危险源处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检修、施工、吊装、安拆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1、在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公司自查及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公司项目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台帐,在短时间难以整改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加强监控和防范,确保不发生事故,并迅速按整改措施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2、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工作责任制,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台帐,做到计划、财务、现场工程三统一。
十一、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
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识别和监控。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责任人、定预防措施、定期监控、检验和评估,确保现场的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十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1、按公司既有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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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篇五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目 录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他人员教育
(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专家论证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二)危险源辩识
(三)危险源分类
(四)危险源识别
(五)风险评价
(六)风险控制
七、安全检查
八、现场文明施工
(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二)实名制卡(平安卡)(三)临时设施
(四)现场料具
(五)卫生防疫
(六)环境保护
(七)消防保卫
九、现场安全防护
(一)脚手架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四)施工用电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六)施工机具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三)应急响应
(四)善后处置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为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序开展,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对于本手册未涵盖的内容,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程执行。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现场应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施工现场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每50人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必须承担兼职安全员职责,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设1名以上的群众监督员(人数较多的班组每10人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结构,确保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力、基础设施、环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将管理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各级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责,确保目标的实现。
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策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对现场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三违”现象进行监督。组织编制项目部级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安全负责人
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等工作,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进度与质量、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监督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抓好安全生产、搞好文明施工。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工作会议或安全专项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月组织2次(含)以上各专业联合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或纪要等文件。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反馈信息。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本项目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项目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方案,负责向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特殊或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事特殊过程施工的人员组织培训。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4.专职安全员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监督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红底黄字“专职安全监督员”袖标。
5.群众监督员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对班组农民工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人劳动保护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发现并劝止施工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劝止无效,应及时向现场专职安全员反映。发现施工场所内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 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群众监督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黄底红字“安全群众监督员”袖标。实行班组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认真做好班组安全情况记录。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应在企业评价确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选用,进入施工现场后查验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起重机械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
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项目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政策。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投入、安全教育投入、临时设施投入、文明施工投入、劳动防护用品投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投入、事故处理等相关费用。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提取专项安全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开工之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发挥其最大作用。
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施工现场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所制定的目标指标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现场达标、文明施工的目标和指标,并将目标管理内容按月进行分解,责任到人;确定申报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要制定文明安全施工的具体创优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现场达标应按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具体目标,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手册》进行检查,确定达标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同时制定目标的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分级考核,考核与实际情况相符且与经济收入挂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夜校面积原则上为50-100平米,夜校内应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对每一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相关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
(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司职工教育计划,编制项目部的职工培训计划,包括现场所有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需求和计划。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1.新入场从业人员是指新入场的学徒工、实习生、委托培训人员、合同工、新分配的院校学生、参加劳动的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相关方人员、劳务分包人员等等。
2.三级教育分为公司(分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行考试、监考、阅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考试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将考试合格人员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得分)整理汇总,将电子版和文本资料(加盖安全科、站的公章)报至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审核后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将培训考试信息记入平安卡。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邮箱:shigongchu211@。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建筑行业(包括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未按规定复审的证件作废。
2.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调出人员应及时标明,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及时撤出,确保与现场的实际操作人员相符合。
(五)其他人员教育
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2.对安全生产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重要操作岗位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和岗位教育。
(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和操作人员的签字记录。班组长应认真执行班前活动制度,生产班组必须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在班前要对所有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专业特点、当天施工任务和生产条件,提出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班组安全活动每天进行,并有记录,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时候要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得以布置生产工作替代安全活动内容。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必须包括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和现场排水平面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要求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单,审批人签发后方可实施。
(二)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作业条件、人员组成及职责、具体施工方法、受力计算和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组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周边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三)专家论证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应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组织施工。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由于建筑施工活动,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二)危险源辩识
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在工程开工前由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和关键工序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
(三)危险源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源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其他等。
施工现场内的危险源主要与施工部位、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如: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等)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四)危险源识别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主要从以下作业活动进行辩识: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关键工序、工地地址、工地内平面布局、建筑物构造、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装置、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及危险品的控制及影响上,并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设施、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曾经发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五)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级,按不同级别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的大小可采用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来衡量。
《风险的评价分级确定表》
后果
可
能
性
a
低
低
低
中
高
b
低
低
中
高
极高
c
低
中
高
极高
极高
d
中
高
高
极高
极高
e
高
高
极高
极高
极高
(六)风险控制
极高: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订方案实施控制。
高: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备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订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中: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低:是指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七、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分公司级的安全检查、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按照企业制定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领导、查违章、查隐患、查记录。
安全检查的形式: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等。
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八、现场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规程、标准开展。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保卫等内容。
(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为解决行车视距问题,距路口20米内的围挡、快车道上转弯处的围挡,其距地面0.8米以上部分必须采用半通透式材料。
2.施工现场围挡必须坚固、美观,可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围挡的颜色应为浅蓝色,无污染和油漆脱落。围挡上可用白色油漆喷涂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设置标准为:“××公司承建××工程”,字体为仿宋字,字体大小为0.6米x0.8米(宽x高),字体下沿距地面0.6—0.8米,字体必须正确规范、工整美观。
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3.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使用砌块砌筑的围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垛,并确保围挡无破损;使用金属定型材料的围挡应确保支撑牢固,挡板保持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档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围挡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5.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施工单位在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为白底黑字,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 0.5米(长× 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公示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6.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在进入工地的主要通道及施工区域上悬挂红、黄、蓝、绿等各种安全警示标牌;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
7.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区建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移送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二)实名制卡(平安卡)
施工现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必须持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在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等用工手续后,通过互联网与农民工实名制备案系统连接,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的备案工作,提交农民工个人信息。实名制卡可用于门禁、考勤、工资支付、技能培训等。
企业领到实名制卡后,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邮政储蓄系统可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结果返回实名制管理系统,金融机构同时也为农民工提供各方面金融服务。农民工可以通过遍及全国的邮政储蓄汇兑网点方便安全地异地支取现金,并利用其ic管理功能为自己的正当维权行为提供证据。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利用农民工的数据库,进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建委监督人员或协管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时,可暂扣其平安卡,并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区建委再将平安卡返还给本人。
(三)临时设施
1.宿舍
(1)宿舍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宜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宜具备防火、隔热、保温功能,禁止使用水泥板活动房。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2)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6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4)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严禁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和电褥子取暖。
2.食堂
(1)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
(2)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必须设置隔油池,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3)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
(4)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应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3.厕所
(1)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2)厕所大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要求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每30-50人设一个蹲位,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4.盥洗设施和盛水容器
(1)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盥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2)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5.淋浴间
(1)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原则上每20人设一个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
(2)淋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3)淋浴间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6.办公室
(1)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生活区内为施工人员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置医疗站。
(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四)现场料具
1.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清运。
3.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五)卫生防疫
1.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3.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
4.严禁食用变质食物。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闭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5.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六)环境保护
1.在工地沙土覆盖、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洒水压尘、暂不开发空地绿化方面实现“五个100%”的管理标准。
2.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3.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5.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6.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7.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8.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七)消防保卫
1.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进门刷卡制度,现场门卫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平安卡并刷卡,门卫要认真对平安卡、安全帽等进行检查。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平安卡刷卡制度。
2.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3.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4.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5.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8.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9.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0.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2.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经保卫部门批准后可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14.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九、现场安全防护
(一)脚手架
1.脚手架支搭、拆除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拆除程序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4.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5.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1.施工现场基坑及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深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等规范要求施工。
2.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企业应编制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4.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5.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6.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7.吊运大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大模板在每次吊运前必须逐一检查吊索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吊运墙体大模板时应一板一吊,严禁同时吊运两块以上的大模板;大模板单位重量不得大于起重机的荷载;吊运两块柱模、角模时,吊点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大模板吊运时应加导引绳(即在吊环或模板上加两条大绳,通过拉大绳调节模板位置),严禁施工人员直接推拉大模板;吊运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有边框的吊盘进行,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当风力超过6级或大雨、大雪、大雾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8.大模板安装前应按配模设计平面图规定位置将斜撑、挑架、跳板、护栏及爬梯等安装齐全并连接牢固;大模板安装时应按模板编号顺序遵循先内侧、后外侧,先横墙、后纵墙的原则安装就位;根部和顶部要有固定措施;大模板支撑必须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脚手架拉结;大模板就位后紧固好穿墙螺栓方可解除吊车吊环,对空间狭窄,无法安装支腿的模板和就位后的模板不能及时安装穿墙螺栓时,应用索具将同一墙体正反两块模板相互拉接,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组装平模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花篮螺丝将相邻模板连接好,防止倾倒。
9.大模板的拆除顺序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顺序的原则;拆除有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先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穿墙螺栓及其他连接件,松动地脚螺栓,使模板后倾与墙体脱离开;拆除无固定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用索具与墙体主筋拉接牢固,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模板的方法拆除模板;拆除的穿墙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穿墙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吊运时应垂直起吊,严禁使用吊车撕撤模板或斜吊。
10.施工现场应确定模板存放区域,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严禁将模板放置在存放区以外;存放区应设围栏,地面必须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70度—80度要求;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内,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大模板在存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对存放的模板采取临时连接的固定措施,同时暂停清理模板和涂刷脱模剂等作业。
(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三宝”、“四口”和临电防护设施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支搭。
2.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在建工程建筑物的外侧,必须采用规格、材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按相关规定进行封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楼梯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并宜采用定型、标准、工具化产品;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预留洞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挡安全网、装栅门等措施。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以上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规定。
4.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安全防护设施。
5.总、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应根据工序、进度的实际情况作好对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确义务、划分责任、加强管理。
(四)施工用电
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用电安全,应做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逐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3.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完好可靠。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4.架空线路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敷设应符合要求。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5.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6.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1.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等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
2.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4.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散物主(特别是小钢横板)不装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时不准吊。
5.外用电梯的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6.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7.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凡钢丝绳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机具
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
4.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持证操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5.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平放。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安全、保卫、工程技术、材料设备、后勤等部门组成,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工程项目应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其内容包括:潜在事态发生的物质,场所、原因及预防措施;应急对策、应急设施和装备;职责和信患传递,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预案)应及时让所有相关岗位、人员掌握,并对应急计划(预案)的有效性适时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工程开工或阶段性施工开始前,项目经理部根据活动、项目特点、管理水平、资源配置、技术装备能力、外部条件等识别潜在事故和应急情况,控制潜在事故和可能引起人员、材料、装备、设施破坏的紧急情况。如:火灾、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及自然灾害等。
(三)应急响应
1.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立即按应急计划(预案)处理,保护现场,迅速逐级上报企业有关部门,企业有关部门报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小组和企业有关部门接到事态信息后,须马上了解情况判断后果,决定处理方法。必要时,应采取避让、疏散、报警、救护、封闭、洗消、切断和隔离危险源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事故后,在最短时间内寻求第三方(如消防队、抢险队、119、120急救)援助和救护,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应急小组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协调处理紧急事态,组织事故善后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会议,确定对策,统一对外联络,调配所须各项资源,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
3.企业有关部门对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性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当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计划(预案)。
(四)善后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五)保障措施
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保障工作:通信与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保障,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保障工作。
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施工现场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预防的措施,如:电气焊、油漆、水泥操作工等。严格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为相关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口罩、防护镜、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尤其是一线工人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报废管理,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要求。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相关证件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严禁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对于二次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破损严重、失去防护功能、不能有效保证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更换。
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
施工现场应保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工程概况表,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表,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安全资金投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章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