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篇一
(2013年7月将颁布)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法规定,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
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篇二
劳动合同法争议自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未满1年的,支付双倍工资。(2分)a.1个月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您的答案为: a 解析: 2.企业直接用于劳动力的用工成本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非法成本。(2分)a.直接成本
a.非直
b.间接成本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您的答案为:c解析: 3.劳动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劳动成本应当计算直接成本和()。(2分)接成本b.间接成本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4.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支付()倍工资。(2分)a.1b.2
a.无成本
b.有成本
c.c.3d.4 您的答案为:b解析: 5.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需付出()成本。(2分)少量成本d.大量成本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6.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终是身制(2分)您的答案为:b解析:
a.有效
b.无效
7.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弃权条款是否有效?(2分)您的答案为:b解析:
8.建立劳动关系需在()内签订劳动合同。(2分)个月d.4个月
a.1个月b.2个月c.3您的答案为:c答案是,与劳动法不符 解析: 9.劳动合同法是否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2分)加大很多d.适当加大
a.不加大
b.不加大
c.您的答案为:d 解析: 10.《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合同工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多少比例(2分)a.60%
b.70%
c.80%
d.90%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11.《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的劳动关系。(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1种
b.2种
c.3种
d.4种 a.和谐稳定
b.和谐
c.稳定
d.平等
1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2分)您的答案为: c 解析: 13.劳动合同法是新劳动法(2分)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14.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分)a.1b.2
c.3
d.4 您的答案为:a解析: 15.取消违约金是否是鼓励跳槽(2分)您的答案为:b 解析: 16.《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次数。(2分)a.不限制
b.不要求
c.要求
d.限制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17.社会保险费的用工成本是否应当算在《劳动合同法》的身上(2分) 您的答案为:b解析: 18.无固定期限合同运用得当会给企业()。(2分)成本c.增加利益
d.减少利益
a.增加成本b.减少您的答案为:b解析: 19.社会保险费用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什么成本(2分)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本b.间接成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20.《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满()年的,取消用人单位同意的条件。(2分)您的答案为:c解析:
a.1年
b.5年
c.10年
d.15年
21.取消违约金是促使企业更好的调动职工积极性(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22.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成本是合法成本(2分)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2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2分)短期合同减少c.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
a.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d.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
b.您的答案为:a,b,c,d解析: 24.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持有的不同态度有()。(2分)支持c.反对d.观望
a.直接成本
a.抵抗b.您的答案为::b,c,d解析: 25.企业直接用于劳动力的用工成本分为几类(2分)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b.间接成您的答案为:a,b,c,d解析: 26.劳动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劳动成本应当计算什么(2分)接成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本b.间您的答案为:a,c解析: 27.《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增加的企业成本属于(2分)本b.间接成本
a.有固定期限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您的答案为:a,c解析: 28.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2分)以工作任务为期限您的答案为:a,b,c解析:
d.以工作
b.无固定期限c.29.《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工方式大量增加。(2分)外包c.非全日制
d.正式
a.劳务派遣b.您的答案为: a,b,c解析:
三、判断正误题
30.劳动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劳动成本应当计算间接成本和非法成本。(2分)正确b.错误
a.您的答案为:b 解析: 31.企业直接用于劳动力的用工成本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法成本、非法成本。(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a.正确
b.错误
b.错误
32.无固定期限合同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减少成本。(2分)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3.《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合同工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2分)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34.《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不限制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次数。(2分)a.正确
a.正确
b.错
b.错误
您的答案为:b解析: 35.《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2分)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3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2分)错误
您的答案为:b解析:
a.正确b.37.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合同。(2分)b.错误
a.正确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8.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分)a.正确b.错误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39.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的,取消用人单位同意的条件(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40.《劳动合同法》限制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次数(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b.错误
41.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持有的不同态度有支持、反对、观望。(2分)正确b.错误
a.正确
b.错误
a.您的答案为:a解析: 42.劳动合同法适当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2分)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短期合同增加。(2分)您的答案为:b解析: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44.社会保险费用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成本。(2分)您的答案为: b解析:
45.《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2分)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b.错46.《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数量减少。(2分)您的答案为: b解析:
a.正确
a.正确b.错误
47.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需付出大量成本。(2分)b.错误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48.《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a.正确
b.错误
49.《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达到劳动关系实质的平等。(2分)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50.《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增加的企业成本属于直接成本、合法成本。(2分)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篇三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一,规章制度的公示风险
对策:1利用现行民主程序,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2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有效送达
二,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风险
对策:1树立合同先行的观念
2抓紧时间订立合同
3向劳动者发出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
4用法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对策: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到期之前谨慎考虑是否续订
3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
4对付问题员工手段要硬
5员工不愿意订立合同的要注意保留证据
四,试用期运用不当的风险
对策:1依法确定试用期
2完善约定录用条件
3通过中长期合同来解决试用期过短的问题
4同岗位工资要设立职级
五,员工流动问题
对策:1理性看待员工辞职问题
2建立履约奖励制度
六,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对策:1职工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保存证据
2防止工资拖欠的问题
3社会保险按时缴纳
4合同续订、终止都要成为人力资源日常工作 七,不当裁员的风险
对策:1消除武断和主观主义的作风
2尽量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3有效协商
八,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同工同酬,连带责任)
对策:1劳务用工不该成为首选方式或者主要渠道
2业务外包相对于劳务派遣和完成任务合同更加低风险3必须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九,核心员工跳槽风险
对策:1对核心员工要更加规范用工
2培训协议要事先签订
3竞业限制协议要把握好签订时机
4涉密员工要规定脱密期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劳动合同规定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福利 雇员与雇主的协议关系模型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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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劳动争议
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一种原则,不能放弃。因为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即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在中国,我觉得仅仅是怎么样推动并实现的问题,放弃这一原则将来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就像我们现在的自然环境。
一部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几乎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代表”的神经。面对即将来临的这场严厉的挑战和考验,不少企业在到处寻觅如何应对新法的出台,规避劳动风险。其实,专家指出,不妨换一种思路,看看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再看看发达国家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的一些优秀做法,或许对我们运用新的“雇主策略”来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
法国劳动法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据法国巴黎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爱青介绍,法国《劳
动法》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上关于内部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首先,法国劳动法建立了全面的而且是有效率的关于企业内部规章的一系列规范,使雇主制定内部规范的行为有章可循,并且要求雇主必须照章办事。这些规范可以看做是防止雇主滥用这一权力的预先防范。管理好企业的员工,不仅仅是雇主的权力,也是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的事项。因此,一方面,法国劳动法承认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雇主管理企业权力中的一项“规范性”权力,允许雇主自主拟定内部规章;另一方面,法律又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制定规则的内容、程序等,并且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措施,保证这一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内部劳动规则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并切实有力的监督措施,有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另外,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建立,也为雇员提供了监督雇主行使内部规范权和处罚权的可能性和机会。这些做法对我们都具有借鉴价值。在我国,不少企业内部职代会的设立和权力的落实都存在问题,就容易造成在内部劳动纪律上用人单位行政一方说了算数的现象,再加上外部对企业劳动法的执法监察缺乏有力手段,就很难保证处于弱者一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还有,法国劳动法对雇主处罚权的限制是非常全面的,既有实质内容上的限制,又有形式程序上的限制,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这对于我国目前在企业处罚职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启发价值。
周围国家如何防止雇主滥用“规范性权力”
郑爱青认为,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不是当然就是企业主的权利?这在我们很多人看来,已经不成为问题了。回答当然是肯定的。然而,当我们看看周围国家的做法时,答案其实并不那么肯定。例如,在比利时、荷兰和德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由职工代表和雇主协议达成,如果达不成协议,就有一系列的救济手段,如和解、仲裁等。
例如在德国,企业委员会在涉及企业的组织、雇员行为等问题上享有“共决”权。法国的做法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同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下,法国法律承认雇主有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权力,称之为雇主的一项“规范性权力”。
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这项“规范性权力”,造成对雇员合法利益的侵害,法国法律明确界定了这项权力的使用范围。同时,法国法律又把某些企业、组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一种义务。既然是雇主的义务,那么,雇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
发达国家的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有哪些优秀做法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不一样的。
据常凯介绍,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的,另外企业里有工会,工会天天看着你,给你找你的毛病,看你是不是违法,争取它的权益,而我国现在没有这个。国外的老板,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使得他必须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在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就不行。而这样的理念,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库肯教授提出来的,即雇主策略。
常凯教授说,雇主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日本模式,即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人,考虑员工的好处,并给予员工好处,努力解决员工问题;另一种是抗衡,例如,在美国有一种企业就是跟工会较劲,让工人不参加工会,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沃尔玛多年不成立工会却没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烦,这就是一种策略;再有一种就是合作式,雇主和工会合作,德国很多企业都是这样。
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
常凯认为,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一种原则,不能放弃。因为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即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在中国,我觉得仅仅是怎么样推动并实现的问题,放弃这一原则将来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就像我们的现在的自然环境。
在日本,他们的劳动用工法律环境同样十分严格,可是日本企业的劳资关系却非常和谐。日本的员工下了班都不愿意走,都要加班,而且不愿意跳槽,争取一辈子在一个企业干到底,并以此为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忠诚度?常老师解释道,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大都是家族式管理,企业对于自己员工很关爱,把他管得严,是希望员工将来有所作为,对员工要求严格,员工必须做到,员工做不到就不是合格的工人。员工犯错要体罚,但是该给员工的关怀都会给到,包括生活、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很多时候老板比员工考虑会更深入一些。同时,在日本,即使你博士毕业,也要从基层做起,企业将告诉你一步一步如何发展,努力地把你当成自己的家人,将员工的整个职业生涯发展和企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中国企业家要善于分析内部员工需求
过去,我们的企业总认为工会是个花瓶,有没有都一样。可是新法实施在即,企业在面对外部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自身的雇主策略,除了做好人力资源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工会对你的促进动力,注重用谈判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常凯认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中国企业将来会面临的一个会形成集体力量的劳工群体。尽管现在没有达到,但是这个趋势已经很明显了。劳工可以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他也可能通过工会,也可能是自发,也可以其他的形式,这是无法阻挡的。为什么呢?就因为劳动者是一个有主动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自己的权利要求,有自己的诉求,不会很被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站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另外一方,而不是全方位的接受如何规避法律。”
常凯认为,新法的颁布,使企业家们在分析市场客户的需求的同时,也要回过头来到内部来看看,分析内部的员工的需求。基于对他们的分析,去制定属于企业自己的雇主品牌策略,并进行我们相应的雇主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为他们提供一些更好的需求的结合点。
他还认为,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做市场就可以了,一致对外,可是恰恰对外的前提是要解决好内部问题。为什么中国企业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呢?非常重要的就是中国这种个别劳
动关系模式,劳动力极大地供过于求,企业随便可以招人,不行就换,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同中国的企业和西方企业不一样,没有遇到对手的限制,在内部管理上,完全自己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外国做法不可一律照搬
可是在中国,家族式管理往往背负着更多负面作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引导企业的人才竞争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改变原先随便招人,随便炒人,今天签一年合同,到期没有任何赔偿的现象。进而让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去选拔、判断、培养员工,否则就会像娶了老婆再离婚,成本相当高。
同时,常凯教授还指出,作为雇主策略,这里不只是理论的问题,还有操作技巧,这种操作是建立在对整体雇主策略的把握上,对企业发展趋向的把握,对劳资关系目前的特点,下一步发展方向上的把握上才能建立。对于发达国家的做法应该有所取舍,不能再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引进美国模式的时候,饥不择食,不管是否可行,一律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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