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税收入增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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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增长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家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家庭债务收入以外,由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家庭权力、家庭信誉、家有资源、家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务资金。第四条 家庭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家庭性基金;
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 罚没收入;
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
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
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由家务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家庭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
(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家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财务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
(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家庭非税收入。
第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财务委员征收,财务委员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纪检委员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
除法律、法规、家务会另有规定外,财务委员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家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家务会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家庭性基金。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家庭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务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务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家务会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财务委员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务委员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家有资产和家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委员报送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务、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家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非税收入通过家库、财务专户、财务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家庭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八条 缴入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家库或者财务专户,财务专户内应缴家库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解缴家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第十九条 家库、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向财务委员和征收单位提供家庭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家务会确定。未经家务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部门和单位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分成的家庭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家庭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务委员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家庭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第二十二条 家庭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家庭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财务委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家庭非税收入资金的种类和用途,将其分别纳入公共财务预算、家庭性基金预算和家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家务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家庭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外,家庭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二十六条 拨付家庭非税收入资金应当按照家库管理制度实行家库集中支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预算和决算的统一要求,将家庭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报财务委员审核。财务委员应当将家庭非税收入纳入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单位征收家庭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办理。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九条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统一印(监)制和管理。
财务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务委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财务委员领购家庭非税收入票据。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征收单位发现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财务委员,并发布公告作废。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使用伪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五)串用各种票据;
(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委员应当将家庭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务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请家务会或者家务会常务会议审查和批准。
家务会及其常务会议依法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督促家庭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家库;监督家庭非税收入使用情况,推行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委员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家庭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由纪检委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家庭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擅自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四)擅自改变家庭非税收入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五)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以外的小金库,擅自开设家庭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家庭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七)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的;
(八)擅自在征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家庭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家庭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部门和单位家庭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金额缴纳家庭非税收入的,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委员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发放、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委员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家务会规定程序批准,在向成员、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家庭性基金是指本家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家务会的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务资金;
(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本家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家务会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场地、水资源、森林和粮食等家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本家机关的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其他组织根据家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家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行政以所有者身份从行政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家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家有股股利,企业家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家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委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成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七)以家庭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增长篇二
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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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
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十类,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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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
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
向货币捐赠收入,不包括上述机构和组织接受的定向
货币和非货币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库和财政专户中的财政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2008年,在全国统一停征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涉及金额约17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和停征了1207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70项收费标准,涉及金额约103亿元。2009年,取消和停征了100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约190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对仍在预算外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仍在预算外管理的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
年大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其余部分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推进中央和地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保证基金预算的完整和准确,全面清晰地反映所有基金的收支情况。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实现了执收执罚行为与资金收缴相分离,规范了执收行为,提高了执收执罚行为的透明度。地方非税收入法制化管理取得新进展,湖南、广西等省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半以上的省级政府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增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约束力。
非税收入增长篇三
一、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明确需要对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规范
为落实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首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文件同时对每项收入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正式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作为六项政府收入之一,并在该类收入下分设8款,即: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其中,省级为3282亿元,省以下为5214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界限的明确,收入数额的增长,迫切要求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非税收入的整体管理制度相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记录、归集和反映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弊端
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之前,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预算管理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依法征收或收取,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财政确定分成比例或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部分由单位自行存储、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总体上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款项直接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打破了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也被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取代(各地收取非税收入一般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如仍按现行会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显然不能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形势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收缴后,执收单位不再设置过渡性账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困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必须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款和其他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导致非税收入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混淆,不利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后,在性质上已不再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通过“预算外收入”科目反映收入,显然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符。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过去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支的部分其他收入,现在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若仍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五是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接轨,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将无法有效适应。
三、调整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路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因素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应当重点根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和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并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合理予以确定。目前,非税收入基本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资金管理采取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两种模式。因此,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存款过渡户,款项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直接收缴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不做任何账务处理,而是凭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收入台账,并分别按资金性质、收入项目等登记明细。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但不能清晰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和资金解缴等情况,也不利于本单位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本文认为,为充分掌握收入动态,便于与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可考虑为行政事业单位增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科目。执收单位在开出票据时借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分别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银行签章后转来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集中汇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这种方式下,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先存入过渡户,然后在指定期间内缴存至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开出票据后,根据该项收入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还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分别借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借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这种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总体上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不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可以有效区分本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
3.“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和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核算范围,分别比照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方式下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宜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4.财政拨入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当前,各级财政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对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相应的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因此,执收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非税收入资金后,应当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科学核算收入。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方式能够真正体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统筹”的原则,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增长篇四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分析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 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 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 资金。非税收入分析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 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 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 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后退回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财政非税票据中的一种,其适用于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2、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单位、个体户等。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1.建一个科目账,名称是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1)收到拨款时,借: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事业经费拨款-基本授权支付(或项目授权支付)
2)给外单位付款时,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或项目支出或根据明细起的支出名字)贷: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2.纳入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款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