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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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篇一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交建发[2008]212号
各市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按《新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采用统一的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为45.59元/工日。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10%;工伤保险费1%。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及时反馈。
八、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交通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篇二
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
豫交计〔2008〕38号
厅直属各单位,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 〔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结合河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编制概预算时,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三、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及豫交计〔1996〕4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报价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
河南省交通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篇三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
二、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
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
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3、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
四、间接费
1、主副食运费补贴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
2、职工取暖补贴
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3、规费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五、利润
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开支的费用。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篇四
预算编制执行要求
一、严格按下列项目分类预算
1、办公经费:卫生用品、生活用品、设施用品、教学用品、活动奖品等。
2、邮电费:电话费、网费。
3、电教费:网络维修、电教设备维修、耗材(纸张、油墨)。
4、维修费:校舍维护修缮、校内设备设施维修。
5、印刷费:教案本、档案用品、试卷费。
6、劳务费:代教工资、加班工资、其它工资。
7、其它:照相款、读本、书报杂志、校方责任险、大型活动奖品、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绿化。
二、学校没有预算外收入,不得编制福利费预算。
三、办公经费、电教费、维护(修)费、印刷费、劳务费、设备购置和“其它”项目的预算编制,要附预算执行明细。即:项目(品名)、单价、数量、总价、预算执行金额。
四、培训费按经费的2%预算,招待费不得超过经费的2%。
五、按“可用资金”数额编制预算,“量力为出、收支平衡”,不得负债运行,谁欠债、谁负责。
六、不得有赊账和在周转资金外挪用其它资金垫支行为,如违犯,责任自负。
七、历史欠债,列入偿还计划,按计划逐步偿还。
八、预算按学期编制,预算做出后提交学校理财小组审核,报联校审批,教育局备案,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示。
九、严格执行预算,未列入预算的经费活动,不得支出。学校报账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明细表上核减。
冠山联校
2011年10月17日
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篇五
重庆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日期:2009-11-29 中国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网 [网络课堂] [考试用书] [在线考试] [在线问答]
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96编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庆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采用附表一规定的费率编制概、预算。附表上未作规定的费率,发生此项费用时其费率按部颁费率计列。
二、在施工企业尚未确定,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与公路技术等级相匹配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费率标准,一般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二级公路采用二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工程等,采用三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四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低等级路面工程等,采用四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人工工资单价:
1.基本工资:按部颁《96编制办法》中表3-2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补充五类地区月工资为225元)。
2.工资性津贴:重庆市为35.20元/月,其余地区为30元/月,交通补贴重庆市区为15.93元/月,其作地区为6元/月。
跨不同工资类区的路线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采取各不同类区所占里程比重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各区、市、地、县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二。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养路大中修工程和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设字[1996]126号通知精神,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1.凡在1996年7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部颁《92编制办法》及原补充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在1996年7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7月1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颁《96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3.凡在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执行,不再进行调整。注:原川交基(1993)21号文发布的《有关费率补充规定》及川交工定(92)048号文发布的《我省各地人工工资单价》和(96)川交函建字第224号发布的《调整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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