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行业现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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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行业现状篇一
一、智能安防行业的现状
1、行业迅速发展
我国的安防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推动下,人们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安防的认识也越来越深。特别是,“国家应急体系”、“平安城市”、“平安建设”、“科技强警”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全国的展开,以及“奥运会”、“世博会”等重要国际活动在中国举办,促进了安防行业迅速发展,安防行业呈现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最近几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安防行业平均以15%-30%的年增长率迅速成长。
2、行业需树立新理念
由于我国安防行业过去防范的重点是重要单位的安全保卫,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包办”安全已成为习惯,因此从官方到百姓习惯上都把安全的责任推卸到政府与警方身上。随着安防向“四化”(市场化、社会化、规模化、网络化)方向的深入发展,“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享受安全是每个人的权利,营造安全环境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安防行业需要树立“全新”的理念,需要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
3、行业协会有待发展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许多地方相继成立了安防协会,但从总体上看,各地的安防协会由于刚刚起步,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安防行业的管理更多地依赖各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真正体现在公安机关主导下,依靠地方安防行业协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安防企业的自身组织,分布合理、组织规范、运转高效、协调有力、覆盖面广、信息畅通的网络化管理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各地的安防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的管理组织,在工作力度、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方面还都有待加强和提高。
4、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安防行业的发展虽然呈现出积极、持续、快速、稳健的良好态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安防行业的发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产业结构不合理,中介服务发展滞后;(2)市场发育成熟度较低,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尚未建立;(3)产品层次低,高附加值、高端产品少;(4)现代安防系统集成与平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与外国差距较大;(5)市场无序竟争、价格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6)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防技术尚不规范;(7)企业素质不高,管理落后,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弱;(8)企业对国际贸易规则、标准、市场的了解与掌握不够,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问题。因此,安防行业急需规范和引导。
5、行业急需立法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前,针对市场无序竟争、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公安机关往往根据地方法规中划分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和准销证制度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法在设定安防企业进入安防市场的准入门槛、引导消费者(建设单位)理性消费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后,根据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因此,地方性法规中划分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和准销证制度都因与上述条款相冲突,不得继续援用。造成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执法依据的缺失,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很难想象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安防行业急需立法。
二、智能安防行业的发展趋势
1、智能安防产品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安防技术的发展,安防市场的成熟,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安防产品管理模式也将随着发展而变化,安防产品管理正处于逐渐市场化的过程之中,处于由政府管理向行业自律模式的转型期,安防产品
市场将发展成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安防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目录(对于民用安防产品可以采用自愿认证),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经国家权威部门批准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具体完成对安防产品的认证。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大部分的管理职能将转移给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2、安防工程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安防行业将全面实行资质信用制度,由行业协会来组织认定安防企业的资质信用,由专门的监理公司负责安防工程全过程的监理,由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安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认证,由权威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安部门、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一定数量的专家组织成临时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
三、安防行业的应对策略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意味着用政府的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直接监控企业行为的终结。随着市场逐渐趋于完善,企业竞争越来越规范,法律环境越来越健全,政府就应该适时地退出这个领域,让有序、公平、合理的竞争来解决资源的市场配置问题。政府退出市场管理后,安防行业协会应当担负行业自律的管理职能,科学合理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服务。据此,安防行业协会的作用旨在发挥为公安技防当参谋,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挥辅助作用,为安防科技建设、引导安防行业发展、提高安防产品质量和能力服务。安防行业协会不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也不能视同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更不是“政府的合作者”,它必须回归到社会的公共体系中,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和社会公共资源才能使安防行业发展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因此,安防行业协会要不断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积极开拓创新管理理念,为企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提供更多的经营信息和市场信息,成为企业和会员可信赖的家庭,为用户服务。
我国互联网行业现状篇二
中国干洗行业现状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资料显示,截止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大约在3000个左右,加盟店数约1万左右。显然,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分销商品和服务的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自上世纪末进入中国发展10多年后,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运用,并受到广大投资人的青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不断细分,买方市场逐渐成立,凸现品牌概念的注意力经济时代业已到来。而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正是代表着产品和服务优势的品牌,这就为特许经营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精明的投资者发现好的品牌不但有着得天独厚的抗风险能力,而且优秀的品牌之所以优秀,是因为它们提出并且遵守了一系列消费者可以理解、欣赏并信任的承诺。这在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力方面更加突显。
特许经营在洗衣行业的表现尤其突出,中国洗衣业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伴随着国际顶级服装品牌进入中国,国外知名洗衣企业纷纷问鼎中国巨大的市场,在让中国老百姓体会了一把绿色健康的环保洗衣消费的同时,为中国的洗衣业演绎出了新一轮的全盘洗牌。它直接带来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关门。
当前的中国洗衣市场,明显分割为二个层面:一是社区便利店服务。从遍布大街小巷的洗衣店就可以看出,这是非常大的一块市场,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样的洗衣店将越来越多,这些洗衣店担负着直接服务于老百姓的衣着用品和家庭用品的责,二是超级干洗服务。从单纯的只干洗衣物,到一个店可以解决家里大到窗帘,地毯,沙发套清洗保养,小到衣物毛绒玩具等„„„„。
国洗染业市场从“洗衣难”阶段,现在步入了“洗衣满意难”阶段。
突出标志就是质量问题投诉居高不下。“洗衣难”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大力发展网点,因为这是主要矛盾。解决“洗衣满意难”的问题,只有提高洗衣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档次。这是我们对全国洗染行业的市场把握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得出来的,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因此,只要我们现在明确了工作重点,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做大做强,创立品牌,或者说品牌效应,可能是洗染行业发展的唯一出路,餐饮行业有特色服务,如面馆可以开的很小,生意照样很好,洗染行业不一样。
2、连锁形式发展强劲。
如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抓“连锁经营”是切入口,通过近十年来的各方努力,现在“连锁经营”步入快速发展期。洗染店连锁经营是一个很好的经营模式。洗染店的连锁经营,全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集中洗染,分散收活。二是前店后厂。
洗染店的连锁经营好处:其一,方便老百姓,送取方便。其二,设备齐全,员工分工细,各有专长,技术力量雄厚,事故少,洗染质量高。其三,规模效益,有赔偿能力。其四,处理污染能力强。
小洗衣店发展趋势,一是有足够资金,可上设备,提高经营档次。二是没有资金,加盟连锁,走特许联盟的路子,替别人收活,获取差价。三是退出行业,改行。我们要创造提供给加盟双方的一个商机。成功连锁有扩张的要求。小洗染店有加盟连锁的要求。还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要求。我们可以断言,一个大城市将会涌现若干个著名品牌的连锁洗染企业,从不同的服务特色来细分市场,小的洗染店生存空间将会更加困难。
3、白活占业务量的比重越来越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饭店、餐饮、浴场的白活量越来越大,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学校公寓和全托幼儿园等 “ 群住 ” 现象不断出现,进一步发展了白活市场。在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大力推动下,加上政府倡导后勤服务社会化,又为从事白活洗涤做大做强创造了条件。
我国互联网行业现状篇三
中国美容美发行业现状
2006年中国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前言
我国美容产业实际上已经形成包括美容、美发、化妆品、美容器械、教育培训、专业媒体、专业会展和市场营销等八大领域的综合服务流通产业。根据对规模以上单位的调查,2005年美容服务业产值为2600亿元人民币,在过去三年中,年均增长率为31.91%,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9.5%的增长率,另外从业人员达到1600多万员,展示了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
一、美容机构经营状况
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美容业运行状况良好,从业者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收入较高,与餐饮、娱乐、保健等第三产业相比,处于中等较高水平;较之一、二产业个人收入要好。从业人员数量、美容机构规模、服务性收入和消费人群数量等各项指标均朝好的方向发展。
从业人员增加。美容服务性机构的从业人员约为1600万人,其中女性占据绝大多数,比例为78.58%,平均从业人员的年龄为25.7岁。
美容机构增加。美容机构的保有量约为172万家,年增长率约为5.84%,其中近51%左右的机构是近五年开业的,化妆品企业和美容教育机构呈下降状态,分别为3140家左右和600余家。
服务性收入增加。美容业分为服务业和生产业及流通和教育培训等几个方面,其中服务性收入达2200亿元人民币;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额约为850亿元人民币,为服务性收入为产业的主体。
受教育人数增加。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的保有量为600余家,较之两年前的670余家,年下降5.83%,累计为行业输送了800余万专业人才,并且成为专业技术培训的主渠道(占受培训者的53.92%)。美容机构规模增大。美容机构总体仍以中小型为主,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占63.31%,实际投资30万元以下者占72.31%。但相比以前,规模有所扩大。
赢利水平增加。美容机构每店的平均营业收入为11.63万元人民币/年,其中一、二级城市的大型店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者达43.84%,较之2002年一级城市为27.33万元人民币和二级城市为12.64万元人民币有较大提高。盈利者为52.6%,持平者为38.5%,亏损者为8.9%,较之2002 年49.6%、38.6%、10.6%略有提高。
从业人员收入增加。美容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约为1050元人民币,年均为1.26万元人民币,但增长幅度不高,相比上约增长3%。
消费人群增加。美容消费的人群涉及各行各业,其中公职人员、公务员、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企业管理层人员是主要的消费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050岁区间,以女性为主,约70%的人对美容业发展及美容持乐观态度。
从美容机构主要业态看,民营经济成分占绝对优势(92.73%),并且国外资本机构已成为仅次于个体和民营有限责任企业,位居第三的企业形态(4.11%)。
美容机构民营经济成分占绝对优势
个体经营59.21%
民营公司30.32%
民营股份公司2.06%
民营无限公司1.14%
外贸公司4.11%
国有公司1.11%
其他1.96%
事业法人0.09%
美容机构的平均营业年限5年以上者占70.29%。
连锁、加盟管理比例增加,而且已经渐成趋势。目前我国大多数美容美发企业主要由家族式占主导地位;就经营来看,正由单一走向综合,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强势机构的连锁经营、加盟经营占87.98%;就经营规模来看,中小型美容机构,包括连锁的中小型机构占大多数,说明整个产业模式的提升和改造还远远没有完成,同时标准化、规模化管理在被业界所认识。美容机构的经营有连锁加盟(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直销介入、电脑网络式经营等。
美容院表现为发廊型、沙龙型、治疗型、休闲型、享受型、专门型、会员型等业态。80.25%的美容美发机构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会员制经营方式,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机构则100%以不同形式采用会员制经营方式。
二、美容行业员工的特征分析
从从业人员年龄及性别分布看,美容业是一个青春行业,更是一个女性就业的优势产业。她们大多学历不高,年龄偏小,同时主要通过内部的职业培训来完成技能教育。
从业者学历分布-普遍接受教育的程度偏低
小学学历3.57%
初中31.53%
高中31.61%
中专技校21.92%
大专7.44%
本科3.81%
研究生以上0.13%
从业者培训状况-仍处于就业前培训阶段
有国外培训经历2.48%
经过国内系统培训53.92%
机构自行组织培训34.25%
店内师带徒培训9.13%
从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分布看,在主要从业者中,职业资格的分布已成正态,但高级者较少,为美容机构开业和分等定级标准的实施已奠定基础。
主要从业者中,职业资格分布已成正态
美容高级技师2.62%
美容技师18.17%
高级美容师28.85%
中级美容师28.16%
初级美容师22.2%
美发高级技师2.6%
美发技师13.31%
高级美发师25.7%
中级美发师31.88%
初级美发师26.5%
三、美容市场消费状况分析
嘉肯咨询研究发现:美容主要群体集中在年轻群体和中年群体,特别是31-40岁群体,他们的美容需求最为强烈,所占比例为40%。
美容主要消费群体年龄分布
20岁以下9.83%
21-30岁31.43%
31-40岁40.01%
41-60岁12.61%
60岁以上6.12%
在职业分布上,公务员群体比较突出,其次是白领群体,工人和农民群体所占比例不高。
美容主要消费群体的职业分布
公务员占28.58%
教师占7.03%
医务工作者占6.73%
企业管理层人员占9.89%
工人占10.2%
企业职员占9.89%
自由职业者占14.15%
农民工占5.13%
农民占1.75%;
美容主要消费方式
顾客进行美容消费时,大多数还是在商业流动区进行消费,另外31.32%的消费群体为为随机选择进行消费;还有将近40%的群体会采取会员卡方式进行消费。
使用月卡者占19.28%;
使用年卡者占23.08%;
在商业流动区消费者占34.05%;
在写字楼者占15.38%;
在住宅区者占20.62%,余为其他区域。
美容总体消费量
嘉肯咨询调查发现:主要城市群体每人每次平均的美容费用为人民币118.31元,其中每人每月消费23次者30.66%,每月消费一次者占40.26%。80%以上的被访者对目前的价格持接受态度。
我国互联网行业现状篇四
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
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讯:
内容提要: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
互联网金融是将电子支付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产物,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渠道。
创新,可尝试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创新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了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
创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窗口。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网上理财工具,将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业务直接连接,起点低、期限短、收益高、灵活方便,实时到账无手续费。截至2014年2月,余额宝销售规模已达4000亿元,用户达6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500元。
创新投融资渠道,在资金供需者之间搭建新的平台。如 p2p网贷公司、众筹网等,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不受地域、规模等限制,大大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2013年,“网贷之家”统计的90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亿元,成交笔数56.15万笔,其中出借人数25.05万人,借款人数14.93万人。
创新金融营销渠道和获取渠道,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如融360、91金融超市,以“搜索+比价”的服务模式将线下类似于金融中介的功能搬到了线上。2013年,融360为用户提供了2亿多次的搜索服务,为近100万用户提供了申请服务,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得到了贷款查询和被推荐到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服务;91金融超市已和包括银行、小贷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在内的30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协议,由专业团队直接帮用户决策,选择匹配的产品。
创新征信渠道,增加了信用获取方式。如阿里小贷靠庞大的云计算能力和多种模型,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有效调查、监督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将之用于信用识别和风险定价,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实现了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封闭运行。
风险,要警惕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的金融服务,为居民提供便捷投资理财渠道的同时,仍存在一定风险点,需要时刻警惕,在发展中完善。
法律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有法律框架也缺乏可供借鉴的相关制度,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央行曾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提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现有法律对极易发生上述行为的p2p网贷平台仅限于事后案件监管,不能形成有效制裁。
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源,各种信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被使用。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现有法律也未明确互联网公司有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这些保障措施的不健全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资金安全风险。一是资金收益受损的风险。余额宝等网上理财工具所标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但是,一旦与之连接的货币基金的运营出现问题,或经济出现问题,投资收益将直接受到影响。二是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投资中一般承诺的期限以一年期为限,而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限往往超过一年,在投资期限来临、资金需要兑换时,容易形成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三是担保机制不健全引发的信用风险。如有的p2p网贷平台在担保方面存在担保权利主体不明、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平台也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借款人提供的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而针对p2p提供第三方托管的问题也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担保机制的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因无法提现而出现危机或关停的网贷公司有70家,涉及金额约13亿元。
监管存在盲点引发的风险。一是准入资质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需具有金融业从业许可证,但目前仅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营业执照,91金融超市、易宝金融获得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的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而其他大多数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业务,准入门槛低。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出现很多不规范的网贷平台,而且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一些依靠自律且运营正规的网贷平台受到影响。
二是经营过程方面。如互联网企业在营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违规使用安全、高收益、无风险等易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但出于业务的交叉性,并没有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又如,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没有监管部门要求
其披露各项经营指标,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用户也无法便捷地实施查询投资进度和拥有的资产状况;经营者不负责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这些都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三是违约行为处理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信用违约者列入征信纪录,实现信息共享。而网贷平台对于违约者一般采取冻结信用额度和资金账户的办法,并通过在网上公开的形式进行惩戒,违约信息也无法在互联网企业间实现共享。
发展,需监管
完善立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从西方发达国家探索出的一套经验做法看,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并强调互联网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无法单独对互联网金融形成约束,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上述法规以及《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中的部分法律条款,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此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适时研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与分类监管机制相结合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考虑由央行牵头,银、证、保,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等部门参与,联合组建一家国务院下属的全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出台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确保监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并且要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引领作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应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参与自律组织的75家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安全经营能力,在自律组织中明确自己的职责,以此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建议可参考针对比特币的监管办法,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其他业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要求互联网企业针对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担保、风险处置等作明确规定;针对理财行为可按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互联网理财条例》进行监管;针对p2p行业要尽快出台独立具体的监管细则,成立专门的部门或组织独立负责。内容选自智研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市场前景研究与行业运营态势报告》
加强流程监控,严格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处置能力。严把准入环节,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申报,明确规定申报条件和所需资料,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营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信息资料进行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要求互联网企业向客户提供每一笔交易的信息,使客户可以便捷查询投资进度和拥有的资产状况;要求借贷双方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司法介入作详细规定。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建立能够全面动态
评价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分类监管的风险评估系统。设定预警指标,建立风险评价模型,确定各指标的风险区间和临界值;从审计、管理、发展成果等方面综合测算互联网风险,并将风险划分等级,根据从高到低的风险程度进行监督管理。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推进了征信体系的完善,建议我国可将网贷平台业务开展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经本人同意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在征信机构与网贷平台之间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征信机构通过整合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通过征信机构的数据全方位评估借款人,快速解决信息失灵问题。另外,要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互联网平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