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禁止用语(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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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一
【背景说明】: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其中第六条被称为“最强条款”,实行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如此严厉得限购政策史无前例,一经出台,对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以及日后的房产交易产生不小的影响,让人唏嘘不已。
【风险提示】:
“新国八条”出台以后,使得一些尚未办理房产证得房屋无法过户,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原先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如对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方应该适当补偿,但若是因为受益方延迟履行义务导致受到新政影响的,则必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法律解析】:
一、买受双方原先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因新政出台而归于无效。
二、房屋交易政策的变化属于“情势变更”,由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合同双方的公平有偿关系被破坏,合同目的已经根本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可以可以依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一方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要求解除合同以消除情势变更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但不能因此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害,否则这一结果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显失公平。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做出适当补偿(并非赔偿,补偿的金额要少于赔偿),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无需补偿。但若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延迟履行而使得合同履行及房屋交易遭受新政影响的,则不能免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新政规定】
“新国八条” 的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二
(一)所有商品均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
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暂不导入“优秀、资深、著名、”);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驰名商标,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等在各类宣传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1、食品
1.1 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1.2 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1.3 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
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1.4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2、化妆品
2.1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等绝对化用语;
2.2 纯天然、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
2.3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2.4 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
3、药品及医疗器械
3.1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
3.2 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用语;
3.3 表现性器官的用语或形容;
3.4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三
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8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 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八、科研经费
81.科研人员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82.科研人员要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 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83.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84.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85.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86.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87.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88.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广告法禁止用语篇四
新劳动法出台后:一个人力资源总监的烦恼
在人力资源圈子里,奥利顿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慕容鸿雁是个响当当的名字,她是中华精英网2005年和2007年连续两届评出的“中国十佳hr经理人”。可如今,这个大家公认的杰出hr主管,却陷入深深的自责和无奈之中。从年初到现在,已经大半年过去了,她一直无法对一个在她和大家看来明显违纪违规、公开挑战公司管理秩序的员工做出处理。这个令慕容头疼的员工叫陆正根,是一名在奥利顿酒店干了19年、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安员。今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保安部经理洪大兴怒气冲冲地找到慕容,要求处理陆正根,理由是担任监控室保安员的陆正根连续数日不接受他安排的去大堂临时顶岗的任务。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保安部每天都会安排监控室的人去大堂临时顶岗10分钟左右,没有人提出过异议,陆正根也不例外。洪大兴认为陆正根拒绝顶岗决不是像他自己说的“不高兴”这么简单,怀疑他另有动机,洪大兴还提醒慕容去年底陆正根上班时睡觉的事。慕容认为不管怎样,陆正根接连五次拒绝工作任务,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不服从管理。因此,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做出给予陆正根书面警告,同时停职察看两天、停职期间扣发工资的处罚决定。
陆正根接到警告信后,拒绝签字。不过,接下来的两天,他也没来上班。第三天早上,他来找慕容,并交给慕容一封申诉书。在申诉书中,他反复强调自己不接受临时指派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他的胜任力不够,英语讲不好,不适合做大堂保安工作,哪怕是临时的;第二,顶岗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在他的岗位描述中没有列明。最后,他强烈要求公司撤消对他的处分,返还他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还说如果公司不还他公道,他将让法律还他个公道。
慕容不理解陆正根为什么要如此小题大做。她想起去年年底在餐厅吃饭时一个员工说的话。那位员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像他们这些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只要不犯大错,公司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不如想办法让公司单方来解聘,这样就可以拿一大笔补偿金走人。慕容不得不怀疑陆正根也有此动机。慕容约了陆正根,与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向他说明公司方面做出的处分决定是正当合理的,希望陆正根端正态度、积极工作。对此,陆正根既没点头,也没摇头。
那次谈完话一个多星期后,洪大兴再次安排陆正根去大堂顶班,陆正根的回答仍然是“不”。慕容与公司法律顾问苏黎商讨是否能以违规之名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苏黎在电子邮件中告诉慕容,那样将使公司承担法律风险。不但如此,苏黎在邮件中还说,奥利顿酒店现行的《员工手册》未走民主程序,因而也是无效的。
这个答复令慕容很苦恼,面对着太多的无奈,她不禁对新《劳动合同法》产生了质疑。
慕容去见总裁john,向他正式汇报陆正根的事。john无法理解苏律师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解释,他让慕容全权处理这件事。
慕容找到洪大兴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听到了其他保安员对这件事的反馈。从他们的话中,慕容得知:公司现有300多名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在观望,如果公司再不处理陆正根,他们很可能也学他的样子磨洋工;如果公司与陆正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也会逼着公司来解聘,赔他们钱。
以违章之名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法律风险;不解除合同,公司的管理秩序将遭到破坏;有偿解除合同,公司又将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慕容应该怎么办?请听5位专家的意见。
高天乐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全国政协委员。“对奥利顿而言,失去一个为之服务19年的老员工是一种损失;而对陆正根而言,挑衅并抛弃自己为之奋斗19年的企业,也未必不是一种创痛。”
一个为公司工作了19年,奉献了自己青春年华的老员工,为什么会突然之间消极怠工,甚至公然挑衅公司的规章制度?
这是奥利顿酒店的管理层在陆正根事件发生伊始就该探究的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事件的真相,才有可能找出稳妥的解决方法。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奥利顿酒店从一开始就总是在思考该如何处理员工,该如何开除员工同时又不造成负面影响,却一直没有与陆正根进行良性而有效的沟通。身为陆正根直属上司的洪大兴,忽视了陆正根的思想波动和反常行为,没有在第一时间和陆正根沟通探讨,使得事件扩大化。而身为人力资源总监的慕容也有小小的疏忽和失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在于运用专业知识,指导各部门领导理性有效地与部门员工进行沟通,督促各部门领导梳理部门内的人力分配及协作。若部门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不畅,相互之间无法正常协调合作,人力资源部门就有必要出面,和员工进行再次沟通,倾听员工的想法和意见,分析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对部门领导和员工之间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促使领导与员工之间恢复良性的沟通和友好的互动。在此事件中,慕容总监只是听信了部门领导洪大兴的说法,并与陆正根进行了一次“独脚戏式”的谈话之后,就片面地做出了处分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员工的沟通积极性,也失去了解决矛盾的先机。
在这一事件似乎陷入僵局的时刻,我认为洪大兴和慕容仍然有必要与陆正根进行一次真诚的谈话。对奥利顿而言,失去一个为之服务19年的老员工是一种损失;而对陆正根而言,挑衅并抛弃自己为之奋斗19年的企业,也未必不是一种创痛。
陆正根事件只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万千劳资新矛盾中的一个缩影。如何合法合理合情地维护双方的雇佣关系,创造双赢的劳资关系,是新劳动法带给企业的新课题。
首先,我认为企业应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让新法的实施有良好的氛围支持,创造劳资双赢。企业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现行的劳资状态下,保护弱势群体是《劳动合同法》的天然立场,就算它带有明显的“偏向劳方”的倾向,企业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毫无疑问,这种氛围肯定会在企业内滋长一些不好的现象,如思想懈怠、不思进取、养尊处优等。业绩平平的劳动者无法给企业带来与其待遇相匹配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管理费用必然增加。因此,企业要在新法实施前、实施中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新法的立法宗旨,帮助和引导劳动者建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其目的是要引导劳动者明白:只有自己不断成长、持续创造价值,才能被企业承认与认可,才能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慕容在这方面显然做得不够,她忽视了宣传和引导的重要性,被动地等待员工按自己的理解去接受新法,以致企业内部没有对新法形成统一意识。
其次,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并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更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在企业里,我们不仅要给员工关怀和温暖,包括生活、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还要给员工提供各种各样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管理者应该相信,每一个员工在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历程中,在超越自我苑囿的同时,也会与企业建立深厚的感情。尊重这种感情、保护这种感情、加深这种感情,远比冰冷的法则规范更能激励和留住员工。
再次,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新法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分析目前企业各岗位及人员的信息,并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规范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根据职位说明书来审核目前的人员编制等等。总之,人力资源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新法的实施来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解决问题。
对于慕容来说,陆正根事件只是一个开始。这个并不愉快的开始提醒慕容,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做出一系列的努力,构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沟通关系,建立强大而稳固的企业文化,从而更从容地应对新形势下的雇佣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推波助力。
《劳动合同法》是政府重视保护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求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新法的实施在短期内确实会给大部分的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如人力成本增加、经营压力增大、无固定期限等条款使企业的风险飙升等等。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契机。在新法的框架下,中国的企业可以以国际化的方式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合法规范的方式充分保障雇佣双方的利益,调整好自己的人力结构,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奥利顿酒店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其实,做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再上法庭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但未必是最佳方式,诉讼尤其是败诉确实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保护劳动者已成为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有利因素或者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因素,均会在仲裁和诉讼中被放大,从而使用人单位在多数诉讼案件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建议企业一般情况下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尽量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
但是,有时采用法律手段也是企业迫不得已的方式,所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在本案中,酒店将所有的人力资源沟通手段都已用尽,但依旧是束手无策,如果让陆正根的事情一直拖下去,势必会对其他员工,进而对企业的正常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与陆正根解除劳动合同便成为企业应当考虑的选择。
在本案中,案例中的苏律师给酒店的法律意见是“酒店不能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并且酒店之前对他停职察看期间扣发工资也是不合适的,应当返还其停职期间的工资”。“如果陆正根因此将奥利顿告上法庭,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苏律师认为:酒店很难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害;此外,酒店现行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3年,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因而是无效的,所以,酒店遵照执行的规章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我认为,苏律师的慎重考虑虽有一定的道理,她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地避免诉讼,但是,她的评估意见不准确而且考虑过于保守。其实,做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再上法庭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对于酒店能否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这其中至少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酒店于2003年制定的《员工手册》是否有效,二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前提,三是陆正根是否构成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
一、关于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规章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需要具备三大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2)内容合法;3)向劳动者公示。对于何谓民主程序并未做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民主程序但是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这种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之一,如果事后的法律能够来约束起事前的行为,法治所标榜的“法律可预测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违法与否的预期也会变得模糊起来。广东省2008年6月底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采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因此,我认为,奥利顿酒店的《员工手册》虽然制定于2003年,但其中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依然有效。
二、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前提。苏律师认为“酒店很难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律师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解除条件分别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实践中这两项解除条件非常容易被混淆乃至误用,甚至是一些专业律师也会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首先,在主观方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严重失职解除都是以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严重失职则只是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次,在客观方面,劳动者严重失职,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前提,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认为,只要陆正根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酒店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酒店“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关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陆正根认为顶岗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理由是在他的岗位描述中没有列明,而酒店《员工手册》则规定如果员工拒绝执行酒店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则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企业对员工是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公司可以安排员工从事临时性的工作。我认为,本案中陆正根拒绝执行酒店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公司将其定性为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
从春节前到现在,酒店总共对陆正根做出了2次口头警告、6次书面警告的处分,且奥利顿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过即可做违纪辞退处理。因此,本人认为,陆正根已经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
综上,就个案而言,我建议酒店以陆正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在排除司法环境的因素后,我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本案是有胜诉的可能的,而且企业胜诉的概率应该大于败诉的概率。需要强调也最为难能可贵的一点是,酒店的hr总监慕容鸿雁得到了老板的大力支持,老板对企业此时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很是理解,在这样的情形下,慕容应当解除陆正根的劳动合同。
广告法禁止用语篇五
敏感词汇:
从今天起,广告语中不得出现以下词汇
「1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教育地产)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雷区:精装房、装修房)「3-关于新房地产广告违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说,体现《广告创意笔记》价值的时候终于到了。
现场检查:
近日,各地政府开始突击现场检查开发商违规销售情况,包括:a、房管部门联动市场稽查局/公安部门到销售现场突击检查(检查所有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宣传资料、与客户签署的法律文件、公司内部文件、销售顾问个人物品等),现场一经查处有违规销售情况,立即查处并带走相关涉案人员。b、政府部门直接联系项目提取销售数据进行调研普查;c、对开发商发布过的广告(含已经撤下)进行追溯查处。现要求各项目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销售现场展示要求:
1、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证操作过收取诚意金派筹、诚意认购、线下合同的,将相关所有资料(含客户已签署的及空白版协议)全部收到合同室隐秘处,不可出现销售现场及行政室抽屉。
2、销售中心及顾问持有的来源不明或涉及虚假开具的税单、离婚证、社保证明全部返还给客户或销毁。
3、销售现场涉及车位捆绑销售/购房捆绑登岛资料、购房可参与抽奖(抽奖礼品金额高于5000元)的所有资料全部撤掉;
4、销售现场涉及汇联所有类别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含认筹宝、vip购房通、家庭消费贷)的宣传资料、协议书全部撤掉;
5、尚未取得预售证开盘的项目,涉及电商团购收费的宣传资料、协议书、电商驻点全部撤销;
6、付款方式:涉及到我司垫付首期、低首付操作的所有资料撤掉;
7、销售现场/苑区广告/广告牌/媒体/微信公众号/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关于项目的宣传输出涉及一下内容的全部撤掉:“国家级”、“最”、“第一”、“首”、“至好”、“即买即升值”、“必升值”、“二期必涨价”、“清盘”、“日光”、“万人疯抢”、“销售冠军”等违反广告发及涉嫌哄抬房价、制造市场恐慌的广告输出。
8、销售现场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展示以下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项目五证(国土证、预售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代理公司(如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房源明细及价格表及其他当地政府要求公示的文件。
二、销售数据输出要求:
1、如当地政府部门要求销售中心提供相关销售数据的,销售中心必须:a、联动项目部明确政府提取数据的主要目的及具体要求;b、谨慎输出数据信息,所有销售数据输出必须经过销售管理部同意方可输出;
2、销售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禁止擅自输出项目销售情况,如遇个人或单位探听项目销售情况的,统一输出口径为:公司规定工作人员不可随意输出公司销售数据,如需了解,请联系营销第一负责人予以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