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五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篇一
——主题班会
总结书
——09中文1班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主题班会总结书
——09中文1班
班会主题: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班会时间:2012年6月10日晚7:30 班会地点:俊秀东楼203教室 班会主持人:
班会对象:09中文(1)班全体同学 班会策划人员:110宿舍全体成员 班会形式:配乐朗读、技艺比拼
一、班会整体情况:
为响应学校关于提倡节约用水的号召,让学生理解世界性水资源危机,知道我国很多地方供水不足,并通过实例让学生知道水资源对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同学们的节水意识。我班于2012年6月10日晚上7:30召开了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主题班会。为了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体意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我们以竞赛的方式设置了画艺大比拼、演技大比拼、创意大比拼这三个环节。让大家在生动有趣的氛围中充分意识到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增强了广大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节约每一滴水的意识,我们坚信,在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地球上不会只剩下最后一滴水,更不会是人类自己的眼泪。总之,本次班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班会流程:
(一)主持人配乐朗读引入主题
主持人在音乐背景下有感情朗读关于西南干旱的记实报导通讯,为班会营造了一个感情基调,班上同学深受感染,引起了大家对我国水资源严重情势的关注。接着,主持人介绍有关世界及我国水资源情况。通过一系列数据,同学们对此有一个知识性的全面了解,从而在思想上深刻意识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要性,意识到投身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际行动中的重要意义。
主持人真情朗读旱情新闻通讯
(二)画艺大比拼:
主持人发给每个宿舍一个“国家节水标志”,让大家畅所欲言谈谈自己对这个标志的理解。在大家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为大家解释标志的含义。在了解过后,请每个宿舍派一名同学上台进行画艺比赛,看哪个宿舍的节水标志画得又快又好。最后由我们的仲裁小组进行评分。在讨论环节中,同学们充分运用自己的理解能力,畅所欲言,对于节水标志的理解准确而深刻。在绘画环节中,现场加油呐喊声此起彼伏,大家都在为自己的舍友鼓劲着。在活跃热闹的氛围中,同学们了解到了我国节水标志的象征意义,也通过画艺竞赛的方式,鼓励大家从我做起,人人动手节约每一滴水。
同学们比赛绘画
(三)演技大比拼
此环节我们设置了众多有关于节约用水的生活小场景,每个宿舍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表演的内容。大家的表演幽默诙谐时常引起现场一阵又一阵的笑声,在笑声中,既活跃了班会氛围,同时也让同学们开始认真思考水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反思自己平常生活中是否有类似的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这一环节的开展获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大家积极参与其中,将班会推向了一个高潮。
同学们表演情景剧
(四)创意大比拼
这一环节,我们以宿舍为单位开展讨论,让大家谈谈自己生活中有何节水的金点子以及有何创新的节水标语。大家在经过充分讨论后,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提出了很多既实用又具新意的节水方法,有些宿舍的舍长还拿出纸和笔记录下来,准备回去之后在宿舍里开展实施。关于节水标语,大家也都积极开动脑筋,说出了许多朗朗上口又具号召力的标语。最后,我们一致评出了最优秀的“创意节水标语”和“节水金点子”。通过此环节,同学们深刻意识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我们大家具体付诸实践的。
同学们在分享节水金点子
(五)班会总结
班会最后,主持人再次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主题进行了总结,升华。通过此次班会,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化说为做,化思想为行动,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用实际行动节约每一滴水。此外,主持人提出本次班会的亮点与不足,希望同学们能够再接再厉,做好每一次班会。
三、本次班会的亮点与不足
1、亮点:
(1)本次班会的开端采用配乐朗读最新新闻通讯的形式,让同学们能够很快进入班会主题,融入现场氛围之中。
(2)本次班会形式新颖,采用竞赛的方式,让同学们说、画、演,在生动、幽默、积极的氛围中大家参与其中,很好地开展了主题教育,提升了思想认识。
2、不足:
本次班会由于我们宿舍事先准备不够充分,现场分工不明确,在每个环节的过渡阶段无法顺利衔接,过渡阶段现场有些混乱,也因此浪费了一些时间,导致班会时间有些延迟。
对于本次班会的亮点和不足,我们将会积极改正不足,保留优势,争 取在下一次班会中有更好的表现。
09中文1班 2012年6月10日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篇二
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更多原创-(http:///)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
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
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欢迎阅读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篇三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___‰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__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篇四
佛山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市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本市区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活动。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水量的,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统一由供水企业建设并负责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工作。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的设计,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凡用水户投资或合资的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附属设施,一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
第十九条
凡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公共供水工程与用户供水设施的具体划分是以建筑物墙体或墙体连线为界,界外的属公共供水工程,界内属用户供水设施。没有围墙的,以总水表组为界,总水表组前段属公共供水工程,总水表组及其后段属用户供水设施。
用户水表组之前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进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户水表组之后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其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低质水、自吸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污染自来水水质的设施与供水企业的直接供水管网连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二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第二十六条
设立供水企业,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申领供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众报告本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服务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水服务水压;
(二)供水水质;
(三)抢修及时率;
(四)抄表、收费服务;
(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二十九条
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停止供水,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水压。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水表读数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水表底度计算实际用水量。水表底度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应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机关团体用水;
(三)商业用水;
(四)基建用水;
(五)园林绿化、环卫用水;
(六)其它用水; 第三十六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状况;
(六)节水措施;
(七)供水企业认为与用水有关的相应资料。
用户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已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户名或停用水,需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停用水6个月以内者,可作截(停)水留表处理,在此时间内恢复用水者,要办理恢复用水手续。超过6个月后恢复用水者,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用户总表一律经佛山市水表检定站检定,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总表的管理权属供水企业,用户有责任保管完好,不得随意拆迁。总表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用户负责,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拆换。供水企业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拆换水表,用户不得拒绝,用户的户内管或表前掣在拆换水表时发现锈蚀霉烂失效,影响水表拆换,用户应出资及时维修。
第四十条
用户新装分表,在安装前须经市水表检定站检定合格才能安装。对擅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安装工程,供水企业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申报用水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户认为总表不准确可向供水企业申请验表,按水表口径大小计收检验费。检验结果误差在正负5%以内为合格,不合格者退回检验费,按水表快慢比例计算追收或退还水费,但只以验表当月为限。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用水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对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时进行更换,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配合做好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门机构的操作人员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二次供水的储水池清洗结果由省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负责监测验收。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对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四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水 费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合理计价。
第四十六条
调整水价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应即时恢复供水。
第五十条
抄表时,如水表发生故障、停坏或被关栏、阻隔等原因,无法抄到水表和正确计量时,则按上月用量收费,如新户无上月行度水量参照时,则预收当月水费,待换新表后,按新用水量推算计收,多退少补。
第五十一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水质污染的,应负责赔偿供水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转让城市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造成供水企业或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造成供水管网水压低于最低服务水压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有关损失。
第六十一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关规定或供水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区别篇五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批准,199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号令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用水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蓍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据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城市 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吕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 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 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本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苊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0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寻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帛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经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同建设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