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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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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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2)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2)现金管理制度
考点1: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选择)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的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监督。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休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考点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高频考点)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意: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记忆口决】:
人民银行你真行,结算起点由你定;多数资金走转账,少数款项使现金;零星支出1000下,允许单位用现金;农副产品差旅费,不受结算起点限
其他结算个人款,工资津贴劳务费,科技文化体育奖,低于起点现金付,确须超额用现款,开户银行审核先。
考点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高频考点)
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比转账的优惠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和其他结算凭证。
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限额由开户银行规定,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多于15天。
3、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当日收入当日交存开户银行,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必须于当日分几次交存银行,特殊情况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4、现金账目的管理(7不准1禁止)(选择、判断)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注意:什么是白条)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注意:单位之间可以借款,通过转账方式)(3)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4)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7)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8)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判】“小金库”核算,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对)
【例】以下属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有(bcd)
a.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超过1000元b.用本单位银行账号为他人支付现金
c.用现金收入进行现金支出d.将本单位的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临时支用
考点4: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注意:没有支票
考点5:严格控制坐支
直接从收入的现金中支付称为坐支,一般情况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必须事先报经开户银行申请。
注意:若企业使用现金,可以直接从库存现金限额里支付,也可以开现金支票支付。考点6: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高频考点)
出纳人员不的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账工作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要求
①支付申请②支付审批③支付复核④支付办理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得到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不得套取现金;不准无理拒付;单位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所有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判】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错)
4、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多选)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②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④票据的保管情况
考点7:法律责任(判断、单选)
1、开户单位如果有违法行为,开户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况轻重处以罚款。
2、开户单位如对处罚不服应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给予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不服的,在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对处罚不服时,应先执行——再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相关阅读资料,尽在吉林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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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篇二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
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并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罚金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会计行政法规(两个条例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990年12月31日《总会计师条例》
财政部→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财政部制定-1会计部门规章:
26号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2会计规范性文件:
准则体系中的38项、《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人大等→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会计法 > 行政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汇票丢失后:挂失止付(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篇三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
(5)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问的关系。狭义的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主要功能有:
1.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
3.教化功能。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实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考点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锚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考点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其基本内涵是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用社会主义道德对会计人员施加影响,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优秀会计职业道德传统深入人心,提高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道德水平。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位前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1.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自
身道德品质方面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从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地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从而将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职业道德习惯,使其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始终。
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环节包括:(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3.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篇四
201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1、会计
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丅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
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丅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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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1)
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总结(1)支付结算 考点1:支付结算的种类(高频考点)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1)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信用卡
考点2:支付结算的特征(选择、判断)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依形式进行,若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只是中介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3:银行不予受理的规定小结(选择、判断)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考点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选择题,高频考点)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相关链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5: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判断)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注意: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支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注意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
4、正确的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
考点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高频考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写“整”或正,在角后面可以不写整,分后面不写整
3、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三字,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应按要求进行书写(考点)
4、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出票日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出票日期中文大写填写时应注意:
(1)前面加“零”的: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2)前面加“壹”的: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例】票据的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则票据上的出票日期应写为(b)。a.10月20日 b.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零壹拾月贰拾日 d.壹拾月零贰拾日
考点7: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了解)p100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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