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转诊转院制度督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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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制度督查篇一
为了规范我院的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内转科
(一)病人转科、转院制度,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为前提。
(二)病员转科须经接收科室会诊同意,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三)转科前应告知病人家属相关诊疗情况,征得同意后转科治疗。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和住院处,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派人护送到转入科室,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危重病人应有医生和护士同时护送,一般病人由护士护送。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及时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收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二、转院
转院原则:转院一般依次遵循以下权重原则:即“患者安全、患者及家属意愿、逐级就近、转入医院特色”原则。
(一)ⅰ级权重:患者安全
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病员要确保安全,如考虑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病区转出病人由我院急救车送往转诊医疗机构的,陪护的医护人员由转出科室负责(急诊除外)。
转出我院前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院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院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转出医院医护人员应做好途中抢救准备。
(二)ⅱ级权重:患者及家属意愿
送病员要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交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病人转院时应派送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患者或家属要求转院时,要全面权衡后决定,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要向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家属坚持转院,应向科主任和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经家属签字后再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患者。
(三)ⅲ级权重:逐级就近、转入医院特色原则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我院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在前述两条的基础上,按逐级就近转院原则,根据病情需要转入本市相应的ⅲ级医院。
病区患者转院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方能转院,急诊室值班医生有权决定急诊患者的转院。
(四)经同意转院的,我院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带齐相关资料,由医务人员护送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交接后方可离开。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旧馆镇卫生院
转诊转院制度督查篇二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医疗保险中心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7、对于外地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认真执行身份核实登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日清单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医疗单位医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患者出院后医院提供报销所需资料,在转诊单上加盖我院印章,以便外地参保患者返回参保地可以及时享受参保待遇。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中心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日清单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医疗单位医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先行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然后由家属在我院办理紧急出院手续,3日内到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
医保科
2006年9月8日
转诊转院制度督查篇三
汉沽管理区医院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二甲及以上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九、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十、转市外上级医院,不填写《双向转诊单》
十一:患者转送:首先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也可以在交纳救护车费和出诊费后也可由本院急诊科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护送,医生由转诊科室负责,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且需与对方医院取得联系,达到后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病人交接手续。
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非患者家属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院转诊患者,对违反上述流程造成后果者,医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转诊转院制度督查篇四
**医院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病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受限的病人;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病人;
3、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县内三级医院。
三、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住院病例,需科主任同意,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急诊转院需电话报告院值班备案,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转出情况,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转出时主管医生应向随车医护人员交代病情及我院诊治情况。
五、转院前主管医生应做好与病人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病人或其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患者转送告知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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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各种原因,病人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主管医生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病人或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
七、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或享受相关政策、补助的,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并由患方书写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科室及医务科、医保办留档。
八、病人转送:首先征求病人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可申请本院急诊科护送,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特殊病人,如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等由专科医生随车。
九、转院病人应办好结账、医保转诊转院等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十一、转市外上级医院,暂不填写《双向转诊单》。
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能正常诊治的病人,非本人或家属要求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诊转院。医生私自转诊转院病员未经科主任、医务科、主管业务院长批准者处理如下:
1、发现第一次罚款500元,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2、发现第二次罚款1000元在编人员到医务科待岗学习2个月,非编制人员直接解聘,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3、发现第三次者解除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
若介绍病人到县内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或市内三级以下医院就诊者同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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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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