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油库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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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 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 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 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 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 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 活。
第十三条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 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 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 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 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 责任。
第十九条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 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 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 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 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 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 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 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 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 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 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 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 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 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 逐级写出报告。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其主要 任务是: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 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 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 报告。
第四节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 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 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 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 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 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 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 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 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 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三十条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油库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 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 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 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 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 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 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 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 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预报后,放 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 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 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 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 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 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 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 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 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 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 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 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 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 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 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 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 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 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 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 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 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 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 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 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 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 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 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 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 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 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 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 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 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 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 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 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 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 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 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 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 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 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 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 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 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 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 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 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 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 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 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 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 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 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 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 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 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 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 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 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 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 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 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 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 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 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
第五十八条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条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六十条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 理,降低损耗。
第六十二条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 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困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 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 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 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 才能核销。
第六十四条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
第三节油品质量
第六十五条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 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
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记载质量卡片。
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 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 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入库油品: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 化验项目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 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
四、段收油品时,按gb475684规定采样。
五、接收桶装油品时,按总件数的5%采样(方法按jb475686规程中有关 规定),进行重点化验。抽查水、杂质,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数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 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六十九条库存油品:
一、罐装储存:
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 开储存
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等, 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 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四、油罐清洗周期:
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 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
第七十条出库油品: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 户不附合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 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蓬布遮 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 否则不予灌装。
第七十一条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
第四节财会
第七十二条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设置会计帐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 准确、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 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四条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帐(卡)。定期 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帐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 (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 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 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级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 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定期提出小修、 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装、运行、使用、 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七十九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一节储、输油设备
第八十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 底板余厚小于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3一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 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厘米高度要用涂料进行防腐 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2 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 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一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杂草杂物,排除 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老,每年要在低洼、潮湿的地方 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 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 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 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 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 灰色。
第八十二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 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 到规定要求。
第八十三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定):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2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800010000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4000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8000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 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 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八十四条油库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 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0区: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敞开口的量油口、铁路槽车罐口、 汽车油罐口、油舱仓口、真空管排气口、发油鹤管口、消气器等。
2.1区: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间、桶 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区:闪点高于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 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1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等级最低不得低于b2c级。1区使用的电动 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系列)。
3?2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防爆 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八十五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八十六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 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器跌落,应查明 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八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 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转。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八十九条电动机的检修:
一、在一般场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 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 于0.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
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 防爆面、接线盒等安装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正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九十条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 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趸船的线路, 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建立临时用电申请管理制度,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九十一条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 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在使用的临时接 线。
二、高压电缆检查,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低压电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节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条油桶是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 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条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年时要倒垛。新桶要 尽量入库(棚)保管。
第九十四条油桶的折旧费,重磅桶分七年,轻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摊销。
要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年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九十五条油库要有绿化规划,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特点的树种、花草,覆盖地表。油库绿化要以树景为主,绿化面积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除生产 设施、建筑物及消防、供电、市政设施等规定以外面积)。
第九十六条污水、污物处理:
一、油库要有油水分离、沉淀设施来处理含油污水。一、二级油库要有污水 净化处理装置。污水的排放,要遵守有关排污规定。
二、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主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进行其它处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处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条油库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销售公司备案。
第九十九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将所属油库每年增减情况,按附录七要求,于下年一月底以前报告销售公司。
第一百条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仅属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为规范公司柴油的供油、加油等程序,控制柴油质量,确保柴油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柴油只允许无偿提供本公司车辆及物流车辆服务。
采购部负责柴油采购的供油联系操作人员负责柴油的油罐车的过磅和卸油。安保部负责为车辆的加油管理与本站车辆的加油数量登记设备部负责加油站仪电仪表及设备正常运行。
3.1柴油采购申请仓库管理员根据油库库存量,日用量,确定柴油的'采购量,及时通知采购部进行采购。
3.2卸油管理
3.2.1卸油前准备与检查
3.2.1.1油罐车到公司卸油时,应通知操作人员与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满车过磅。
3.2.1.2卸油前,安保人员应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3.2.1.4操作人员应指挥驾驶员将运输柴油车辆停在指定区域,并熄火。
3.2.1.5检查确认静电接地装置完好性,静止15分钟后,连接到柴油运输车上。
3.2.1.6检查抽油的软管是否完好,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3.2.1.7检查柴油管道和阀门是否完好,无泄漏或渗漏情况
3.2.1.8向驾驶员索取柴油检验报告,检查柴油质量。
3.2.1卸油
3.2.1.1卸柴油时,卸油操作人员为油罐车接好静电接地线。
3.2.1.2用一根软管将油罐车的输出口与柴油罐的输入口连接好,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油罐卸油阀。
3.2.1.3打开卸油泵入口阀,开启电源启动卸油泵,缓慢开启卸油泵出口阀。
3.2.1.4卸油过程注意周围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停止卸油,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或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2.1.5油罐车卸油时加油机停止加油作业。
3.2.1.6卸油过程中,罐车司机不得离开现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2.1.8油品质量有异常的,停止卸货,由采购部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3.2.1.9卸油数量有异常的,由采购部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3.2.1.10当柴油卸车完之后,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油罐卸油阀,操作人员关闭油泵入口阀,停止卸油泵,关闭油泵出口阀。
3.2.1.11将软管拆下,拆软管前先用容器(桶)接住软管道内剩余的柴油。
3.2.1.12卸油完毕罐车静置5min后,油罐车进行空车过磅。双方确定卸油数量,并确认并签字。卸油操作人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3.3车辆加油
3.3.1车辆加油前,应通知安保人员或门卫到现场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加油。
3.3.2加油时,操作人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注意防火,做到安全操作
3.3.3加油过程中,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跑、冒、漏油时,必须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将进油箱盖好口锁后。3.3.3加油结束,加油者应记录加油数,加油日期等信息,并交对方签字确认。
3.3.4遇雷击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3.3日常管理与维护
3.3.1加油场地、储油罐区周围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3.3.1安保人员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发现有泄漏情况,先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跟踪检修情况。3.3.2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或油仓)、周围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把油气除干净,防止电火花点燃油气,并在配电间切断电流,使之有一明显断开点,挂上“严禁合闸”的指示牌。
3.3.4修理油泵或管道时,要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
3.3.5每季度对供油系统、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油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3.7紧决杜绝盗油、卖油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1当油罐车卸柴油时,卸油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操作设备,严禁其它人员操作,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
4.2雷雨期间应暂停卸油作业,在卸载过程中,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
4.3油罐区严禁烟火,严禁打手机。
4.4油罐区应配有相应的消防沙、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5油罐区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持地面的干净和整洁
4.7作业完毕后,要用碱水或肥皂洗衣手,未经洗手、洗脸、簌口不要吸烟、饮水和进食。
4.8眼睛溅入柴油者,要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20分钟。
4.9误服或大量吸入柴油,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5.1泄漏措施
5.1.1小量泄漏:用消防沙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5.1.2大量泄漏: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人员出入。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5.2火灾应急措施
5.2.1灭火方法:用砂土灭火,火势判断无法控制必须马上撤离,通知或警示人员禁止进入火灾区域。
5.2.2灭火注意事项:消防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在上风向灭火。
5.2.3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生产调度,拨打119报警。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把每个工作人员在业务上、工作上与消防安全管理上的职责、责任明确起来。
2、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对各类火种、火源和有散发火花危险的机械设备、作业活动、以及可燃、易爆物品等控制和管理。
3、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根据用火场所危险程度大小,以及各级防火责任人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申请和审批。
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各类储存容器、愉油设备、机电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各种日常的、定期的、专业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定人、限期落实整改。
5、严格执行其他安全制度。如外来人员和车辆入站制度、临时电线装接制度、夜间值班巡查制度、火险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
除了新职工入厂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定期过安全日,上安全技术课,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教育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等,还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让员工在互动中学习到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对直接从事油料收发储管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增强其责任心,使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对全库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使全体员工了解安全知识,熟悉安全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利用板报方式宣传安全,进行经常性教育;还可进行针对性教育,针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利用各种机会,强化安全意识;对外来人员教育,要在各种醒目场所树立警语牌和制度板,让他们一目了然,自觉遵守。
油库领导要把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平时无论工作有多忙,都要坚持查库制度。同时要严格检查门卫值班室,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在技术区派流动岗哨,做到对库区重要目标24小时检查,如检查液位报警器、呼吸器、压力表、、喷淋、安全阀、防护墙、防寒保温、联锁仪表、消防及救护设施是否完好,液位报警器是否正常,贮槽、管线、进出料截止阀、自动调节阀有否泄漏,消防通道、地沟等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实施全天侯监控,从而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油库的安全工作,靠消防是不够的,必须以预防为主。因此,各级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在事前预测,事中预控,事后防患上下功夫。通过定期对油库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适时将油库的现状对照评估、进而得到油库安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1、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穿带钉皮鞋等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2、动火必须严格按动火手续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使用防爆型电器,如防爆手电,进罐入釜使用安全电压(12v)均防爆灯;
4、使用青铜或镀铜工具,严禁钢质工具敲打、撞击、抛掷;
5、按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安装避雷装置;
6、加强门卫,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
7、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完好的阻火器,正确行驶,不能发生故障和车祸;
8、转动设备部位要保持清洁,防止因摩擦引起杂物等燃烧;
9、周围居民点在一定范围内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10、按规定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选用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
11、按规定要求,安装电气线路,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1、罐、泵、阀、管线等设备及其配套仪表要选用合格产品,并把好安装质量关。
2、管道等有关设施在投产前要按要求进行试压测定;
3、对设备、管线、泵、阀、仪表等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以保持完好状态。
4、对特种设备须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5、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6、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提高设备管线、油罐的管理水平,提高防泄漏能力。
7、油品液体、油气泄漏大多数具有突发性,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检测仪器。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根据地形、风向、气候条件等设置警戒,及时地预测和发现泄漏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三条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四条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五条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六条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七条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八条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 ℃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十条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十一条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十二条处罚
(2 )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 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 元罚款。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入库人员应办理入库手续,凭有效证件登记入库,物品携入要有记录,库区物品携出要经库区责任人批准方可出库。
2、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等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3、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酒后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入库。
4、库内严禁、吸烟和敲击石、铁器。
5、汽车、拖拉机进库,排气管必须配带防火罩,油罐车必须戴有防静电地链。严禁在库内维修车辆。
6、凡入库人员,车辆要服从警消人员、门卫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点活动和擅自动用油库设备。驾驶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7、为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入库,除当班工作人员及正常的作业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不得入库,库区值班人员和油库主任、安全人员除外。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油库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及时检查,消除隐患的预防工作。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对入库人员要严格实行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穿着外露铁钉的鞋子进入库区;严禁在油库内吸烟、使用明火及无线通讯设备。
3、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物品和其他易燃物品。如:电石、氧气、硫酸、油漆等。消防通道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等障碍物品、以保证消防车辆通行无阻。
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对油库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6、高温天气做好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遇有特殊天气及恶劣情况,必须及时注意安全动态并及时上报。
7、油库制定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库的明细账,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存油量。
8、在装卸油作业中,未经允许机动车不得入内。车辆进入油库区内应在指定点停放,禁止在装卸油场地修理发动机。
9、严格遵守油库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类加油储油设施,坚决杜绝在装卸和调驳油的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10、安全防护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库存放,登记清楚,做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使用。
11、油库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并每2小时巡查油库区域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本规定所称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重油等陆上储运设施。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口码头范围内的石油库,地下水封石洞石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资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石油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对石油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选址布局第六条 石油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不宜采用阶梯式选址布局。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确需采取阶梯式布局时,地势较高罐组应采用漏油拦截和收集设施、路堤式消防车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地势较低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 石油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一、二、三级石油库与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间的距离宜通过防火堤内池火灾场景下的辐射热计算,以热辐射强度http://为阈值确定。
第八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石油库应按设计哟啊球或评价要求在库外周边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袭。
第九条 储存甲类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防火隔堤,隔堤内的雨、污排阀门应采用远程控制阀。
第十条 储罐间防火距离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石油储备库应符合《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规定。)新建的外浮顶储罐罐组,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宜不小于0.5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对防火距离为0.4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外浮顶储罐罐组应按20%的比例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储备量。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石油库应明确设备设施使用、保养、维护的责任人员,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石油库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档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设备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变更管理、维修记录、有关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等。
第十三条 石油库使用的检测检验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二级以上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以及环境、气象参数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棚)、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储罐及附件
(一)储罐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和低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阀。1万立方米(含,下同)以上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低低液位报警系统,并设置与其自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二)在役储罐每七年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罐底板、顶板、罐壁腐蚀检测、储罐地基沉降检测等;对在役储罐的其他定期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应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搅拌器、取样器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舱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四)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及以上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五)1万立方米以上的储存甲、乙a类液体的储罐进出物料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自保措施,防止液位超高、物料外溢。
(六)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立即检查确认,严禁继续进(出)物料和随意消除报警。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一)球罐的选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二)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不低于2.5兆帕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带颈对焊法兰。
(三)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并铅封。
(四)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五)球罐切水应设置二次切水罐,切水时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 泵
(一)新安装的泵和经过维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泵及管道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三)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并做好泵运行记录。
(四)泵房(棚)地坪整洁,无油迹,无裂缝;泵棚或泵房不漏雨,排水通畅;泵房通风良好,无异常油味;设备外观整洁,无锈蚀,铭牌和标示完整、准确、清晰;泵基座完整坚固,地脚螺栓及各部件连接螺栓满扣、齐整、紧固。
第十八条 管道
(一)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输送管道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企业应开展管道完整性安全分析。
(二)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检查井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三)管道设计施工后应保存竣工图,包括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5年以上的埋地管道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五)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不下雨时应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六)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封闭管沟应全部用细砂填实。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气设备第二十条 电气设置
(一)石油库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
(二)电力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三)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穿钢管敷设或铠装阻燃电缆。
(四)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六)库区使用的紧急切断阀宜采用电动或气动阀。采用电动阀的库区应配备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并应考虑设置应急电源接口,采用气动阀的库区应配备相应保障能力的动力源。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自备应急发电机每周至少启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
(二)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
(三)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办理操作许可证,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四)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五)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六)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并有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七)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八)现场电气仪表应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防爆场所防爆等级的仪表,并根据所处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仪表防护等级,其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第二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一)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石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测试应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四)球罐应设防雷接地,但不应装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五)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液体。
(六)严禁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
(七)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储罐。
(八)油罐、罐车等容器内,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九)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石油库安全生产要求的有针对性的雷电防护预防性措施。石油库应建立雷电预警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的探测单元在其系统使用寿命期内应符合全天候、耐环境、不间断、无损耗、免维护的要求。
(十一)易受台风或强对流天气影响、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应建立本地雷电预警与远程雷电预警相结合的综合雷电预警系统;内浮顶储罐、大型外浮顶储罐二次密封的空间内可采用加充氮气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雷电雷击引发密封圈等火灾事故;并应避免下浮船作业时发生人员窒息事故。
(十二)企业应建立石油库及输油管线防雷装置巡检维护管理规程(制度)。电涌保护器等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发现失效应及时处置、更换。对于难以进行失效检测的电涌保护器,可根据其工作环境情况按3-6年的限制使用年限进行强制更新换装。重要的电源及信号回路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具备失效状态就地指示或具有无线射频在线检测功能,并支持模块在线更换的适用产品,实行按月、雷雨后人工巡检维护。
第五章仪表及自动控制第二十三条 储罐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液位、温度、压力、限位报警、联锁等装置,其形式、精度、点位、总线模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上油库应设置远程红外热成像监测监控系统,对罐区泄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油库及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设置,仪表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设施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石油库的库外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嵌入或支持泄漏量计算功能软件模块以便实时进行泄漏量设定值的预警及报警;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的检测控制回路应根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保护层分析(lopa)确定其安全仪表功能要求,根据要求安装相应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
第二十五条 甲、乙a类液体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性液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将信号远传到控制室。罐区内阀门集中处、储罐切水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油库仪表电缆不应与电力电缆同槽盒敷设。
第二十七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二)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三)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要求。
(四)仪表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仪表进行防爆检查。
(五)常规仪表校验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联锁工作票等相关手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九条 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第六章装卸作业第三十条 装卸准备
(一)应编写制订装卸作业指导书。
(二)应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三)铁路罐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楔,防止溜车。
(四)认真核对车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
(一)装卸作业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内应避免出现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罐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四)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五)铁路罐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六)汽车罐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七)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八)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米处。装车速度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九)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内浮顶罐在进行输转或发油作业时禁止“浮盘落底”。
(十)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十一)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业。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脱除作业应使用经过论证的安全、可靠的产品和加注装置;严禁在油品输送过程中使用强氧化性硫化氢脱除剂及在主管道直接加注硫化氢脱除剂。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或转包经营管理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用、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含有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并对承包商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石油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应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定程序,并定期更新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石油库日常作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按规范要求着装。
(三)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四)石油库应按规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核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己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石油库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及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和验证。
第四十条 石油库应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节假日及特殊时段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保应急资金的投入和人力物力的保障。石油库应针对潜在事故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油库建设单位将石油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石油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置隔离措施的`;
(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设置防火隔堤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配备检测检验设备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配备应急电源;
(六)未按照本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安装维护功能仪表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检测监控系统的。
(八)储罐、管道、泵、电气设备等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检测、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石油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明确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责任主体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设置安全标示和警示牌的;
(三)储罐附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电力架空线、电缆敷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明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或转包经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不符合本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石油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硫化氢脱除作业的;
(二)实施危险性作业活动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实施装卸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石油库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定量风险评价是指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事故后果计算法是指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场景进行后果分析,并根据安全阈值确定安全距离的方法,此处安全阈值为http://。以上两种方法可按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3046)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低密度人员场所是指石油库周边可容纳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人数30人)的场所;居住类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人员场所是指可容纳人数大于30人小于100人的居民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高敏感场所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重要目标是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是指可容纳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电涌保护器是指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可按照《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仪表功能是指为了防止、减少危险事件发生或保持过程安全状态,用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相关软件等实现的安全保护功能或安全控制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是指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安全仪表系统完成安全仪表功能的平均概率高低等级。可按照《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1)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甲类、甲b类、乙a类、乙类、丙类液体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必须建立人员、车辆等出入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库。
2、制定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动用明火、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制定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现场管理要求
(1)油品储存应当遵守《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油品必须分类储存。
(3)油库周围保持清洁,与可燃性物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
(4)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5)严禁在油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6)油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库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按规定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安全作业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各站柴油库房由专人管理,按公司要求进行柴油入库、领用管理,并根据入库、领用票据编制柴油台账。南站油库由专职库管负责,分站油库由分站收料员负责。
二、柴油领用分为自有罐车、外租罐车、自有车泵、外租车泵、装载机、发电机、修理用油和其他加油。
三、自有罐车、自有车泵:库管按核油人员(南站由内业计算、分站由站长或内调计算)填写的加油单加油,若因故需借油的,经柴油管理员同意后可以借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00升,次日必须及时冲抵加油单,否则按司机借款处理。核油人员根据驾驶员提交的'商砼票单如实计算加油量,并标注工地、计算公式、算票区间。因工地超时需补时的,由生产站内调签字确认,但内调应及时复核外调及gps数据,以确保补时准确。核油人员应保证驾驶员所交票单同加油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票两算;库管应保证加油单同柴油领料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单两加。
四、外租罐车、外租车泵:经各站站长或内调填写外租设备加油名单后,库管方可加油,临租设备应填写加油量(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方量产生的柴油量)。
五、装载机、发电机:库管根据各站实际需求加油。
六、修理用油:库管根据修理班实际需求领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20升。
七、其他加油:经公司材料部、财务部同意的加油。
八、以上所有加油,各站库管均应开具柴油领料单,定期将领料单及与之对应的加油单上传至南站库管处。南站库管复核入账后,上交统计组存档。
九、生产部、材料部不定期复核加油单、柴油领料单,若核油人员计算不清、无故多核、一票两算,则按50元/次考核;若库管不按加油单加油,擅自借油,一单两加,则按50元/次考核。
十、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柴油数量负责,材料部不定期盘点各站油库库存,若柴油损耗超过合理范畴,亏损部分由库管负责。
十一、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安全负责,按公司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注意防火安全及油库电路安全,确保各站油库零事故。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油库是企业的要害部位。油库房建筑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雷击、防腐蚀规范标准要求。
2、各类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禁止在防火间距和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3、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否则不准操作。
4、严禁非本库管理人员随意进入库房内和动用库房设备。
5、各类油库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且必须置于明显方便的地方,库房周围的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阻。
6、油库内不得装设电钟、电话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用具。室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应选用密闭防爆型器材,开关应设在室外,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装修理。
7、距库房30米内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并严禁携带火种和发生产生火花的行为,在明显地点应有警示标志,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领导和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安全进行。
8、储存或运输中会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9、油库内各类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分类隔离分放,防止发生事故。
10、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产生静电。在可能产生静电设备和车辆上,安装可靠的按地装置。
11、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按区指定安全负责人,使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得以有效贯彻,确保油库的安全。
12、各类油库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中心的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严格执行。
13、各类油库工作人员下班前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14、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类油库的消防设施和各个油门、油柜、油罐、管路、库内温度、通风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 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 活。
第十三条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
第十九条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 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 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 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 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 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 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 逐级写出报告。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其主要 任务是: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 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 报告。
第四节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 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 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 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 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 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三十条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油库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 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 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 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 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 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 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 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 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 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 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 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 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 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 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 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 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 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 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 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 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 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 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 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 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 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 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 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 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 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 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 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 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 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 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 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 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 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 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 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
第五十八条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条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六十条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
第六十二条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困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 才能核销。
第六十四条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
第三节油品质量
第六十五条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
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记载质量卡片。
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 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入库油品: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化验项目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 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
四、段收油品时,按gb4756-84规定采样。
五、接收桶装油品时,按总件数的5%采样(方法按jb4756-86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化验。抽查水、杂质,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数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 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六十九条库存油品:
一、罐装储存:
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 开储存
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等, 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 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四、油罐清洗周期:
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 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
第七十条出库油品: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附合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蓬布遮 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 否则不予灌装。
第七十一条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
第四节财会
第七十二条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设置会计帐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 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四条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帐(卡)。定期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帐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 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级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 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定期提出小修、 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装、运行、使用、 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七十九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一节储、输油设备
第八十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3一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 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厘米高度要用涂料进行防腐 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2 -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 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一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杂草杂物,排除 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老,每年要在低洼、潮湿的地方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 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 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 灰色。
第八十二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 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 到规定要求。
第八十三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定):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2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8000-10000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4000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8000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 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 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八十四条油库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 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0区: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敞开口的量油口、铁路槽车罐口、汽车油罐口、油舱仓口、真空管排气口、发油鹤管口、消气器等。
2.1区: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间、桶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区:闪点高于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 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1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等级最低不得低于b2c级。1区使用的电动 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系列)。
3?2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防爆 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八十五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八十六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 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器跌落,应查明 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八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 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转。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八十九条电动机的检修:
一、在一般场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 于0.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
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防爆面、接线盒等安装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正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九十条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 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趸船的线路, 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建立临时用电申请管理制度,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九十一条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在使用的临时接 线。
二、高压电缆检查,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低压电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节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条油桶是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条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年时要倒垛。新桶要尽量入库(棚)保管。
第九十四条油桶的折旧费,重磅桶分七年,轻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摊销。
要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年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九十五条油库要有绿化规划,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特点的树种、花草,覆盖地表。油库绿化要以树景为主,绿化面积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除生产设施、建筑物及消防、供电、市政设施等规定以外面积)。
第九十六条污水、污物处理:
一、油库要有油水分离、沉淀设施来处理含油污水。一、二级油库要有污水 净化处理装置。污水的排放,要遵守有关排污规定。
二、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主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进行其它处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处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条油库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销售公司备案。
第九十九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将所属油库每年增减情况,按附录七要求,于下年一月底以前报告销售公司。
第一百条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仅属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1、必须建立人员、车辆等出入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库。
2、制定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动用明火、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制定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现场管理要求
(1)油品储存应当遵守《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油品必须分类储存。
(3)油库周围保持清洁,与可燃性物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
(4)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5)严禁在油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6)油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库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按规定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安全作业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柴油入库要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认真核对相应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及时处理和上报。
2、检查接受油料品种、牌号是否相符,卸油前先测量原存油数,静接地装置、油泵油管、透气阀、阀门开关状态标识是否明显、有效,消防设施等是否完好,并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再按规定流程顺序,准确开启阀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卸油。
3、油罐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油罐进行检查:有无渗漏、闸阀是否关闭严密、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与有效;在油罐区域内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作业或堆放危险物品等情况。
4、要严格出入库管理,在油罐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
5、对进入油罐区域加油领料人员必须明确告知:
5、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
5、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危险区域;
5、临时进入区域人员必须由油罐管理人员同意并陪同;
5、加油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6、在加油作业中,未经允许,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油罐区域内。
7、禁止汽车、拖拉机在油罐危险区内进行修理作业。
8、在油罐危险区域范围内,禁止存放危险物品,爆炸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在油罐附近明火作业必须在20米以外,并有专人看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10、油罐及其相应附属设备、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保证其在试用期内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