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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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篇一
08 国贸本 班级08901学号20082650 姓名:肖园园 已经结束了两年半的国贸本科专业知识的学习,马上将迎来人生的一次“实习”,学校给我们开设国际贸易综合实训这门课程,提供simtrade软件给学生进行模拟实际操作,逼真的外贸实习的平台,给我们一个身临其境的操作感受,再次总结我对这36个学时的simtrade软件操作过程,老师指导,以及感受。
因为以前不曾接触过实际操作,而且也不并不知道本科学习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所以对这次的实训抱有迫切渴望的心态也,但同时也有一些担忧。可是在见到我们的指导老师吴老师后,我们就坦然了许多,因为她是位和我们年龄相仿、给人亲切感得女生,所以在我们的心底,就有这样一个想法:就算遇到问题也不怕,我们可以去向吴老师虚心请教。实训内容
在实训之前,每个来实训的班都被分成三个人一组的业务团体,来共同完成每笔业务的操作,完成过程中,除了有吴老师的指导外,我们还可以对不懂的问题进行交流,以便在实训过程中学到知识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最高效率的外贸业务。
在我们小组的第一笔业务中,我选择的出口商的角色。由于出口商是最有挑战性,程序设计最难,业务最繁琐的一个个体,他的业务完成贯穿着整个实训流程,所以,另外一个人充当工厂和出口地银行的角色,还有一个就充当进口商和进口地银行,刚开始觉得很不公平,后来才知道吴老师这样的安排是为了让我们更快地融入到角色当中,在学到知识的同时,也能够高效率的完成业务,让我们在这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获,每个人都能够熟悉流程操作,并能够将理论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学会外贸单证在实际业务中的填制要求与方法,注意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解决问题。作为出口商的我,得同时处理工厂,进口商的业务单据,另外也少不了与国内银行、海关的联系,来完成国内销售合同和国外销售合同。在整笔业务中,出口商就自然而然成为最重要的角色。出口商有庞大的业务量,其中的制单就贯穿这整个业务流程,中间一步出了差错,就影响下一步的流程,每一个单据的填制都要参考其他角色单据的数据与信息。
通过这八周的时间,30多个学时的学习,我总结了这次实训的过程,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大概流程是这样的:我们采用的是l/c+cif的履约方式,这样对进口商比较有利,运费和保险都由出口商负担。在每个人都注册了自己的信息,确定好身份后,就开始了一笔外贸业务。工厂.出口商.进口商都可以在淘金网上面看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按照各自的业务需要,寻找商机;确定合作关系后,工厂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出口商起草外销合同,添加并填写出口预算表,合同送进口商;进口商添加并填写进口预算表,算表,签字并确认外销合同,到银行领取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添加并填写开证申请书,发送开证申请。;进口地银行根据申请书填写信用证,送进口商确认;进口商对照合同查看信用证,同意信用证。;进口地银行通知出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审核信用证,填写信用证通知书,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接受信用证,起草国内购销合同,合同送工厂;工厂签字并确认购销合同,组织生产,放货给出口商,到国税局缴税;出口商添加并填写”货物出运委托书,指定船公司,洽订舱位,添加并填写“报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检,添加并填写产地证明书,到相关机构申请产地证,添加并填写”投保单“,到保险公司投保,到外管局申领并填写”核销单“,到海关办理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添加并填写”报关单“,送货到海关,出口报关,货物自动出运,到船公司取提单,添加并填写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发送装船通知,添加并填写”汇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押汇;出口地银行审单,发送进口地银行;出
口方到银行办理结汇,添加并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同时进口地银行要审单,通知进口商取单;进口商到银行付款,取回提单,到船公司换提货单,添加并填写“报检单”,进口报关,缴税,提货,添加并填写“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外管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到消费市场销货。至此,一笔业务完成,里面包含了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实践,大家都努力做好自己的业务,争取从中得到更大的利润与学到更多的知识。从上述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没个角色扮演者都充当及其重要的个体,在国际贸易中缺一不可,这就是一个团体。当然,明白这个重要性,能让同学们真正懂得整个贸易流程的每个程序和步骤。
遇到的问题
细化到具体的角色,我们组在履约的阶段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最开始进行业务时,掌握国内外市场行情,根据信息确定目标,同工厂建立业务关系,备货做准备;磋商阶段,根据成本,税率情况准确计算成本和报价,这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询盘.发盘.还盘.受盘四个环节,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更是体现我们业务能力的地方。在交易过程中市场是变化的,作为出口商需不断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才能获得最佳交易条件和价格。与工厂进行采购阶段的初准备,就得在在市场上寻找商机,这时进口商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国内销售合同的签订,国内销售合同必须根据进口商的要求进行备货,否则会发生与市场信息的脱节,造成工厂缺货或者积压,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一笔业务的完美完成,国外销售合同是前提,只有在其签订完开立信用证以后们才能进行工厂的备货。在工厂签订合同前,我们我们互发邮件进行磋商,但是我们却没有这么做,而是已投票制选择了一个很好计算的货物,在签订后我们进行了出口预算表的计算,此时我们不仅需要吴老师的帮助,而且还要参照软件的在线帮助,很多知识的遗忘,造成了我们计算预算表的进度很慢,所以我都是一步步对着计算步骤做的,在此,真的学到了很多知识。但是急于时间的有限,我还是有很多东西忽略了,这就造成了我的出口预算表与实际的出入很大,而且还耗费了我三节课的时间。填制完出口预算表后,接下来的虽然没有这个繁琐,但是有大量的单据需要一个个按顺序填制。在把cif价格报给进口商以后,在经过多次的邮件磋商,我们最终达成了合同的一致,于是,进口商就要在进口地银行进行信用证的开立,在通过银行的审证通知我以后,我们就要进行合同的正式生效阶段了。在类似单据贸易单据中,信用证是个很重要的单据,填写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银行,进出口双方的参与,还要参照很多单据的信息,才能无误。如果出了错误,就会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结汇,此时,银行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以信用证结汇的贸易,有了银行的信用担保可以确保进出口双方利益的顺利实现。否则,出口商将钱货两空,作为具有另一付款义务的开证行,也就是代收行,必须遵循严格的制单审单程序,审核无误的信用证才能送出口商,作为出口商的我,在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的保证下,才会让工厂备货,就像前面说的,这样做会避免工厂缺货或是积压。这时,我就可以订舱洽位了。在实训过程中,这一项对我来说,算是简单的了。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贸易中,我们是进行历时一到两个月的海上货物运输,所以不免会有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带来的风险,所以,保险,是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在装船启运之前,就应该做好投保工作,使货物由于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这样有利于进口方的利益的保护。具体做法是,作为出口商的我在添加添加并填写“货物出运委托书,指定船公司,洽订舱位,此时应通知工厂放货,出口商收到货以后,就要填写”报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检,添加并填写产地证明书,到相关机构申请产地证,添加并填写“投保单”,到保险公司投保,到外管局申领并填写“核销单”,到海关办理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添加并填写“报关单”,送货到海关,出口报关,货物自动出运,到船公司取提单,添加并填写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发送装船通知,添加并填写“汇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押汇。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在进行报关的时候,有一点与实际不同,这里的出口商要完成所有报关报检内容,在实际业务中,报关好坏关系到一个公司的名声问题。所以关于报关的问题我都认真填制,要求的货物信息,我会全部按照先前的单据一一填制,所以报关所需的单据我都确保它们在正确率为100%的基础上保证通过。因此,我在担任出口商这个角色的时候,进度无法与组员其他人地进度保持一致。此时,也出现了最令我头疼的问题,那就是团队合作问题,既然老师要求分组,那么组员在完成业务的时候就要表现得齐心协力,互相沟通,热心帮助,因为大家都是第一次做嘛,很多信息不熟悉,软件操作的生疏,组员的不配合,就会造成信息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进度,吴老师要求我们合作,就是希望我们要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这样才会适应将来社会上的工作时,给公司带来效益。可见,团队合作精神也是这次实训课我们必须学习的啊!
在扮演出口商这个角色上,我掌握了如何利用利用simtrade提供的各项资源,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如何进行国内销售合同与国外销售合同的磋商、签订、履约。同时还有报关报检工作的进行,通过八周的实训课程,我大概学会了履约流程,重要单据的填制,和应注意的问题。
老师的指导
我们能够顺利完成一笔笔业务,是和吴老师的指导分不开的,因为在很多单据的填制上,我们总是出现无法发现的错误,比如有些栏目没有填写,合同没有签字,但是因为位置不明显,我们就去问吴老师,她都会耐心地帮助我们,而且还会提一些我们在实训过程中无法注意的问题。
因为是第一次操作,所以都急于求成,在最后综合实训操作得分的时候都傻了呢!全部偶读没有及格,吴老师不仅没有批评我们,还语重心长地给予我们指导,解决我们的疑惑,正如我前面提及的,我们的一切磋商都是面对面地进行口头协商的,根本没有进行正式的要 约邀请发盘、还盘、接受的过程,邮件使用地也少。
吴老师还告诉我们,出口商与工厂也没有进行正式的交易磋商阶段,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加入这是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在操作每一步骤的时候,都会有很多同学去问吴老师,我们的课堂很活跃,总能听到同学们问问题,吴老师的课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乐趣,加上她耐心地指导,更加激发了我们学习这门课的兴趣,每次一节课完,我们都是一一不舍地,真想留下来继续做业务,以为没完成一步,小到一个单据,我们都有很大的成就感,这是我们上大学以来最有意义的一门课,同学们表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参与到同学老师的互动中来,这才是大学生的课堂!我想说的是,谢谢吴老师地耐心指导,谢谢学校的这门课,谢谢同学们的热情帮助!
吃一堑长一智,在老师耐心指导下,我很快进行了第二笔业务的进行,由于对这门课的浓厚兴趣,我一个人充当了五个角色。在制作过程中,我总结了经验教训后,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每个开始出现错误的地方,我都再三计算审核。在吴老师的指导和我的努力下,我终于在第八周完成了五个角色的任务。看到那一颗颗黄钻,我感觉到自己的努力有了成果。实训心得
吴老师的课程,激发了我们浓厚的学习兴趣,在这门课堂上我们才感觉到真的学到了东西,因为在实训过程能帮助我们回忆起以前我们以前学的理论知识,包括单证实训课程,国际贸易实务,货代,报关实务等等,并敦促我们继续学习,来完成业务。并且我也学到了以前很多混淆的知识。使我把大三以来学到的贸易知识加以梳理,并清楚地认识到了很多知识没能够掌握,这也激发了我要及时回顾课本上的知识。另外没通过这次实训,激发了我对外贸的兴趣,每做一笔业务,小到一个单据,我都有一种成就感,我希望能够将我学到的知识
运用到实践中去,并不断学习,巩固旧知识,汲取新知识,把专业知识转化为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篇二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学号:200810430131
班级:08国贸(1)
案例一: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 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想毁约的话,你就收不到钱,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你的单据作的完美无暇.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 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3.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 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案例二:关于合同履约人认定的争议案
【案 情 简 介】
我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甲 方 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 通 过 某 国 外 中 间 商 丙 与 进 口 商 乙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销 售 某 商 品 , 总 值 为 rmb 51 000 , 即 期 l / c 付 款 , 乙 方 付 款 后 , 由 甲 方 汇 寄 丙 方 佣 金 3 %。开 证 日 期 为 1997 年 5 月 15 日 前 , 交 货 时 间 为 6 月 份。
但在合约签订后 ,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开证 , 后经甲方多次催 证 , 不 仅 未 开 证 , 连 一 个 答 复 也 没 有。直 到 7 月 12 日 中 间 商 丙 来电称 : 由于迄今未领到进口许可证 , 乙方请求撤约或改装至自 由 港 口 ——— p 港。于 是 , 甲 方 电 告 丙 , 不 同 意 撤 约 , 但 同 意 货 运 目的 港 改 为 p 港 , 并 请 其 迅 速 开 证。不 久 , 丙 又 电 请 甲 方 同 意 将 信 用 证 即 期 付 款 改 为 d / p 即 期 付 款。甲 方 未 及 时 答 复。到 11月上旬才电告丙同意d/p即期付款,并订好好舱位,月中装船。丙接电后复甲方 : “ 乙方表 示拒收 货物 , 我方 仅仅是 一个 代 理 , 但 仍 愿 以 d / p 120 天 接 受 该 批 货 物。”
甲方接电时货物已经装船 , 于是电告丙方请其接受货物 , 但 对 我 方 是 否 接 受 d / p 120 天 未 做 任 何 表 示。丙 获 悉 后 又 要 求 改 为 d / p 120 天 , 甲 方 对 此 表 示 不 同 意 , 因 此 丙 始 终 未 提 货。直 至 货 到 目 的 港 2 个 多 月 后 甲 方 才 表 示 同 意 d / p 120 天。此 时 , 丙 又 电 告甲方 , 船方要索取货物存入海关仓库的存仓费 , 如甲方负担这 笔 费 用 , 丙 方 按 d / p 120 天 提 取 货 物。甲 方 对 此 又 表 示 不 能 接 受 , 并说明这笔费用是由于丙不提货所致。甲、丙双方为此又多 次争执不下 , 直至货物被海关当局拍卖处理。从此 , 甲方无法从 丙处得到补偿 , 使我方完全丧失该批货物。
【案 例 分 析】
(1)这 笔 交 易 的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究 竟 是 谁 ? 该 合 同 是 否 已 由 甲、乙双方转移为甲、丙双方 , 从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 ? 这笔交易的书面合同是由甲、乙双方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 然 后签署的正式书面合同。买卖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 能力的独立法人 ,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 , 双方都 具有充当交易主体的资格。双方缔约的程序也符合国际贸易中缔 约的一般要求 , 因而这是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 双方都应受合 同的约束 , 并应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合同关系本来是 清楚的。
乙 方 在 甲 方 多 次 催 促 下 , 始 终 未 开 出 l / c , 这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规定 , 甲方完全可以向乙方提出损 害赔 偿 的 请 求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但 是 , 甲 方 却 没 有 这 么 做。当 时 , 甲方由于售货心切 , 在多次电乙方不复时 , 突然接到丙方来 电 , 即抛开缔约的另一方乙而抓住中间商丙不放 , 多次与丙方往 返 交 涉 磋 商 , 并同意修改原合同的交易条件,直至给 丙 发 货。这样 , 就 搞 乱 了 合 同 关 系 , 甲、丙 要 履 行 的 合 同 是 原 来 由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 还是由甲、丙双方后来所缔结的一项 新合同 , 或者是把原合同由乙方转让给了丙方 ?
如前所述 , 原合同关系清楚 , 甲、乙双方是缔约人 , 丙为中 间商 , 甲、丙共同履行原合同无法律根据。丙不仅不是代表乙方 的签字人 , 也不是乙方 的担保 人。从 甲、丙以 后的 来 往电 文看 , 其双 方 始 终 也 没 有 确 立 新 的 合 同 关 系 , 因 为 一 项 合 同 关 系 的 建 立 , 必 须 是 双 方 的 意 见 一 致 , 并 经 过 合 法 的 程 序 ——— 一 方 要 约 和 另一方的承诺 , 才能产生受合同约束的法律效果。而丙提出了一 些条件 , 甲方开始都表示不同意 , 或故意回避 , 数月后无计可施 才又表示接受 , 这当然不能说双方已达成了协议 , 更不能说一方 的要约经另一方承诺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至于一项合同的转让 , 从法律上说是可以的 , 但是 , 合同的转让 , 必 须 经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并 办 理 必 要 的 转 让 手 续 , 始能生效 , 否则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单方面地 转让给第三者。在正常的情况下 , 转让经双方同意后 , 一般还要 求有书面协议或委托书 , 作为法律上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这些手 续都没有办过 , 乙方始终退居三舍 , 避而不理。
(2)如 果 丙 自 始 至 终 是 中 间 人 , 即 佣 金 代 理 商 , 那 么 佣 金 代
理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什么 ?
佣金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作为中间媒介 , 兜揽生意 , 一旦买 卖双方交易达成后 , 即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约 , 并由买卖双方依据 履行。有时 , 代理商受买方 或卖方 的委 托以委 托人 的 名义 签约 , 它与委托人的关系仍然是委托关系 , 履约仍由委托人去履行。他 仍不负履行合同的责任 , 但 有一 定程 度的督 促对 方履 约的 义务 , 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本案甲方不是抓 住 了 定 约 人 乙 方 , 据 理 力 争 , 说 服 乙 方 履 约 , 乃 至 采 取 某些必要的途径,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 裁 督 促 其 履 约或请求赔偿因其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 反而放过乙方 , 却与 佣金商纠缠不清。这样做 , 必然使自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从 佣金商来说 , 只表明它的商业信用不佳 , 但抓不到它不履约的法 律责任。
(3)甲 方 依 据 什 么 发 送 货 物 ? 在 这 笔 交 易 中 应 当 吸 取 哪 些 教
训 ?
甲方显然是在没有任何书面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情况下 , 向丙方发货 , 势必只能造成由自己承担后果的局面。我们要吸取的教训是 : ①外销人员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 对某 些外商要提高警惕 , 防止他们借口毁约。因此 , 要熟悉进出口业 务和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知识 , 一笔交易从签约到履约都要有所 依据 , 不能轻信商人的口头表示。在无保障的情况下 , 不能轻易 把货发走。②应搞清楚一项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各方的责任 , 不能把合同关系搞乱。一项合同既不能轻易 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合同的缔结是一种法律行为 , 无故不履约 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都承认的原则。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原则和国外不守信誉、不履行 合同的商人(签约人)做必要的斗争 , 以维护我方的合法利益。
案例三.我 c 公 司 于 1993 年 7 月 16 日 收 到 法 国 巴 黎 d 公 司 发 盘 : “ 马 口 铁 500 公 吨 , 每 吨 545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 8 月 份 装 运 , 即 期 信 用 证 支 付 , 限 20 日 复 到 有 效。” 我 方 于 17 日 复 电 : “ 若 单 价为 500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可 接 受 500 公 吨 马 口 铁 , 履 约 中 如 有 争 议 在 中 国 仲 裁。” 法 国 d 公 司 复 电 “ 市 场 坚 挺 , 价 格 不 能 减 , 仲 裁 条 件 可 接 受 , 速 复。” 此 时 马 口 铁 价 格 确 实 趋 涨。我 方 于 19 日 复 电 “ 接 受 你 16 日 发 盘 , 信 用 证 已 由 中 国 银 行 开 立 , 请 确 认。” 但 法 商 未 确 认 并 退 回 信 用 证。
试 问 :(1)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为 什 么 ?(2)我 方 有 无 失 误 ?
答 :(1)合 同 不 能 成 立。理 由 是 :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经 c公 司 17 日 的 还 盘 已 失 效。(2)我 方 有 失 误。具 体 失 误 有 两 点 : ① 我 c 公 司 不 应 接 受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 而 应 接 受 其 17 日 发 盘。② 在 作“ 接 受” 时 , 不 应 用“ 请 确 认” 字 样 或 文 句。
案例四
我某对外工程承 包 公司 于 5 月 3 日 以 电 传请 意 大利 供 应 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 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送 交 投 标 书 , 而 开 标 日 期 为 5 月 31 日。意供应商于 5 月 5 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 标 价 , 并 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书。5 月 20 日 意 供 应 商 因钢材价格上涨 , 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 5 月 5 日的发盘。我方当 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 , 双方为能否撤盘发生争执。及至 5 月 31 日 招 标 人 开 标 , 我 方 中 标。随 即 电 传 通 知 意 供 应 商 我 方 接 受 该 商 5 月 5 日 发 盘。但 意 商 坚 持 该 发 盘 已 于 5 月 20 日 撤 销 , 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 议提交仲裁。
试问 , 如你为仲裁员 , 将如何裁决 ? 说明理由。.答 : 如我是仲裁员 , 将裁决如下 :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和中国均是 《公约》 的缔约国, 双方当 事 人 交 换 的 电 传 也 未 排 除 《公 约》 , 因 此 本 案 应 受 《公 约》 制 约。
(2)意 商 的 发 盘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①中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
②意方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 , 中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 盘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 , 应视为合理时间内有效 , 本例的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 商 5 月 20 日 来 电 撤 销 发 盘 , 中 方 立 即 拒 绝 , 撤 销 不 能成 立。《公 约》 规 定 : 一 项 发 盘 , 受 盘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发 盘 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该项发盘则不可撤销。
(4)中 方 中 标 后 立 即 通 知 意 方 接 受 , 接 受 生 效 , 双 方 合 同 成立。
案例五
中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a 出 售 一 批 农 产 品 c 514 , 于 7 月 17 日 向 荷 兰 某 公 司 b 发 出 实 盘 如 下 : “ 报 c 514 300 吨 , 即 期 装 船 , 不 可 撤 销 即 期 信 用 证 付 款 , 每 吨 cif 鹿 特 丹 usd 900 , 7 月 25 日 前 电 复 有 效。” 受 盘 人 b 于 7 月 22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7 月 17 日 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 吨 ci f 鹿 特 丹 usd 900 ,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以 外 ,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植 物 检 疫 证 明 书 , 适 合 海 洋 运 输 的 良 好 包 装。” 发 盘 人 a 于 7 月 25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22 日 电 , 十 分 抱 歉 , 由 于 世 界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 收 到 你 接 受 电 报 以 前 , 我 货 已 另 行 出 售。” 双 方 对 于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问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 为什 么 ? 从中可吸取哪些教训 ?
答 : 按本例情 况 , 由 于 b 在接 受通 知 中 , 附 加 了一 些 条件 , 应 视 为 一 个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如 果 发盘 人 a 对 其 中 的 差 异 及 时 提 出 反 对 , 合 同 是 不 成 立 的 , 但 是 他没有这样做 , 反而以货物已售出为理由 , 企图撤盘 , 从而使自 己陷入被动的局面。最后 a 撤盘不成 , 不 得不 承认 合同已 成立 , 除装运日期适当推迟和不能提供产地证外 , 其他各项条件均按原 发盘的内容履行。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 我们可从中吸取必要 的教训。
(1)发 盘 人 a 向 b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有 效 的 发 盘 , 我 国 通 常 叫实 盘。因 为 它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① 交 易 条 件 是 完 整 的(complete);② 交 易 条 件 是 明 确 的(clear);③ 发 盘 人 对 发 盘 的 条 件 是 无 保 留 的(final)。
(2)受 盘 人 b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 是 有 条 件 的 接 受。例 如 受 盘 人 使 用 了“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外 ” 的 措 辞 , 就 是 说 他 现 在 要 求 的单据是不通常的 , 这种单 据既 非发 盘人在 发盘 中说 明的 单据 ,也不是发盘人过去曾向对方提供过的单据。事实上, a 出售的c 514 商 品 是 从 非 洲 进 口 后 转 口 , 他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提 供 这 种 产 地 证。由 此 可 见 , b 于 7 月 22 日 所 作 的 接 受 , 毫 无 疑 问 是 一 项 附 加条件的接受。
(3)是 不 是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都 构 成 还 盘 呢 ?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的 规 定 :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限 制 或 其 他 更 改 的答复 , 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 , 对发盘表示接受 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 其间 的差 异外 , 仍 构成 接受。„„” 因此 ,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 一要看附加条件是不是实质性 的 , 二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如果附加的条件 是非 实 质 性 的 , 而 且 发 盘 人 又 没 有 及 时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那 么 , 该 接 受 仍 然 有 效。判 断 是 不 是 实 质 性 条 件 , 《公 约》 第 19 条 也 作了明 确 规 定 : “ 有 关 货 物 价 格、付 款、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交 货 地 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 端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 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盘 的 条 件。” 本 例 中 , 受 盘 人 b 7 月 22 日 接 受 电 中 附 加 的 条 件 , 不 属 于 以 上 所述的条件 , 因此不构成实质性条件。又由于出口公司 a 收到 b 7 月 22 日 的 接 受 电 后 , 未 作 认 真 研 究 , 只 是 急 于 撤 盘 而 轻 率 地 以世界市场价格变化 , 我货已另行出售为理由提出撤盘 , 即没有 “ 在 不 过 分 迟 延 的 期 间 内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 故 对 方 7 月 22 日 的接受是有效的 , 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六
a 在 2 月 17 日 上 午 用 航 空 信 寄 出 一 份 实 盘 给 b , a 在 发 盘通 知 中 注 有 “ 不 可 撤 销”(irrevocable)的 字 样 , 规 定 受 盘 人 b 在 2 月 25 日 前 答 复 才 有 效。但 a 又 于 2 月 17 日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notice of wit drawl), 该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 达 b 处。b 于 2 月 19 日 才 收 到 a 空 邮 寄 来 的 实 盘 , 由 于 b 考 虑 到 发 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 , 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 方对合 同是否 成立 问题发 生纠 纷。问 a 与 b 之间 的合同 能否 成立 , 为什么 ?
答 : a 与 b 之 间 的 合 同 不 能 成 立。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规 定 : “(1)发 盘 于 送 达 受 盘 人 时 生 效。(2)一 项 发 盘 即 使 是 不 可撤销的 , 也可以撤回 ,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 同 时 , 送 达 受 盘 人。” 本 例 发 盘 人 a 对 b 发 出 的 盘 虽 然 是 实 盘 , 并 注 有 不 可 撤 销 的 字 样 , 但 这 个 盘 是 2 月 17 日 用 航 空 信 发 出 的 , 2 月 19 日 才 送 档不 全,请 到e 书 在 下 用 完整 邮 发 出 实 盘 后 , 又 于 当 天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 这 项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达 b 处。由于 a 的实 盘尚 未送 达 b 处 , 即 在该 项 实盘 生效 之 前 , a 的 撤 回 通 知 已 送 达 b 处。当 b 于 2 月 19 日 收 到 实 盘 时 , 该项 实 盘 已 经 失 效。尽 管 b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合 同 仍 是 不 能 成立。
案例七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 , a 与 b 之 间的合 同关系有 无建立 ?为什么 ?(1)a 于 星 期 三 向 b 发 出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100 吨 , 香 港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货 现 金 交 易 , 星 期 五 电 复 有 效。”
(2)b 于 星 期 四 复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你 能 否 同 意 两 个 月 内 交 货。”(3)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一 时 二 十 五 分 , 在 尚 未 接 到 a 的 复 电 的 情况 下 ,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金 现 货 交 易 , 我 接 受。”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1)a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实 盘 , 而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发 出 的 接 受 也 是 有 效 的 接 受。按 照 《公 约》 的 规 定 , 一 方 的 发 盘 被 另 一 方 有 效接受后 , 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
(2)本 例 可 能 发 生 争 议 的 问 题 , 在 于 上 述 第 二 封 电 报 , 即 b 星 期 四 给 a 的 复 电 , 究 竟 是 一 项 还 盘 还 是 一 项 请 求(request)或 期 望(hope)?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是 一 项 还 盘 , 就 导 致 原 发 盘 失 效。那么 , b 于星期五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 , 双方之间 的合同不 能成立。反 之 ,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仅 仅 是 受 盘 人 提 出 的 一 项 请 求 或 希 望 , 根据有关法律或判例的解释 , 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 要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有效接受 , 合同仍然成立。而 本例正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案例八
请分析下列情 况 , 试问 a 与 b 之 间的 合同 是否 成立 ? 为什么 ?(1)11 月 1 日 : a 邮 寄 一 份 实 盘 给 b。(2)11 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3)11 月 11 日 : b 收 到 a 的 实 盘 , 并 立 即 用 电 报 发 出 接 受通知。(4)11 月 15 日 : b 又 邮 寄 一 份 确 认 函 , 确 认 他 于 11 月 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 月 20 日 : b 收 到 a 邮 寄 的 撤 回 通 知。事 后 双 方 对 该项合同是否成立 , 发生纠纷。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 11 月 1 日 a 邮 寄 的 实 盘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时 已 生 效 , b 于当天就发 出有 效 接受 通知。根据 合同 需一 方 发出 实盘 , 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的原则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a 在 寄 出 实 盘 以 后 , 又 于 11 月 8 日 寄 出 一 份 撤 回 通 知。但是 实 盘 已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而 生 效。由 于 撤 回 通 知 于 11 月 20 日 才 送 达 b 处 , 即 发 盘 通 知 到 达 在 先 , 撤 回 通 知 到 达 在 后 , 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案例九
卖 方 甲 与 买 方 乙 订 有 长 期 协 议(long term agreement), 规定 : “ 卖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订 单 后 14 天 内 答 复。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则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2 月 1 日 卖 方 甲 收 到 买 方 乙 的 订 单 , 订 购 1000 打 服 装。但 直 至 2 月 25 日 卖 方 甲 才 通 知 买 方乙 他 不 能 供 应 这 1000 打 服 装。买 方 乙 提 出 反 对 , 他 认 为 合 同 已经成立 , 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他要求损害赔偿。问 双方的合同有无成立 ? 为什么 ?
答 : 根 据 双 方 订 立 的 长 期 协 议 的 规 定 , 上 述 1000 打 服 装 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那么买方乙有权要求赔偿。因为:(1)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同 必 须 由 一 方 发 出 实 盘 , 经 另 一 方 有 效 接 受 而 成 立。接 受 的 通 知 必 须 送 达 发 盘 人 , 《公 约》 第 18 条 明 确规 定 : “ 受 盘 人 以 声 明 或 作 出 其 他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 发 盘 , 即 为 接 受。缄 默 或 不 行 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但 是 , 按 本 例 的 情 况 , 在双方的长期协议中 , 明确规定 :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 14 天 内 答 复 , 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应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这项 条 文 就 明 确 规 定 了 卖 方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 放 弃 对 接 受 的 传 达。在本例中 , 卖方甲是在 2 月 1 日收到买方乙的订单的 , 但直 至 2 月 25 日 才 通 知 说 : “ 不 能 供 应” , 显 然 卖 方 甲 的 答 复 已 超 过 14 天 , 故 买 方 乙 有 理 由 相 信 卖 方 甲 早 已 接 受 了 他 的 订 单。因 此 ,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合 同 , 应 视 为 有 效 成 立。
(2)如 果 卖 方 甲 不 能 履 行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交 货 义 务 , 买 方 乙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向卖方甲要求损害赔偿。这种 赔 偿 , 可 根 据 买 方 乙 因 不 能 收 到 这 1000 打 服 装 而 引 起 的 损 失(包括利润)而定。
案例十
a 国商人将从 别 国 进口 的 初 级 产 品转 卖 , 向 b 国 商 人 发 盘 , b 国商人复电 接受发 盘 , 同 时要求 提供 产地 证。两周 后 , a 国商 人 收 到 b 国 商 人 开 来 的 信 用 证 , 正 准 备 按 信 用 证 规 定 发 运 货物 , 获 商 检 机 构 通 知 , 因 该 货 非 本 国 产 品 不 能 够 签 发 产 地 证。经电 请 b 国 商 人 取 消 信 用 证 中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 的 条 款 , 遭 到 拒 绝 , 于是引起争议。a 国商人提出 , 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 未 表示同意 , 依法无此义务 , 而 b 国商人坚持义务。
请 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此 案 作 出 裁 决。
答 : a 商违约 , 应当负责赔偿。
(1)a 国 及 b 国 均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 由 于 双 方 对 此 未 作 排除 和 保 留 , 本 例 应 按 《公 约》 规 定 办 理。(2)a 商 在 收 到 b 商 对 其 发 盘 作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时 , 未 提 出任何异议 , 即接受有效。a 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 商 已 根 据 其 接 受 条 件 开 立 信 用 证 , a 商 接 受 信 用 证 后 , 又未提出异议 , 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 , 后因商检机 构不能出证 , 这与 b 商无关 , 构成 a 商违约。
案例十一
我某外贸企 业 向 国 外 购 某 商 品 , 不 久 接 到 外 商 3 月 20 日 的 发 盘 , 有 效 期 至 3 月 26 日 , 我 方 于 3 月 22 日 电 复 : “ 如 能 把 单 价 降 低 5 美 元 , 可 以 接 受。” 对 方 没 有 反 应。后 因 用 货 部 门 要 货心 切 , 又 鉴 于 该 商 品 行 情 看 涨 , 我 方 随 即 于 3 月 25 日 又 去 电 表 示 同 意 对 方 3 月 20 日 发 盘 所 提 各 项 条 件。试 分 析 , 此 项 交 易 是否达成 ?
答 : 交 易 未 达 成。因 为 我 方 3 月 22 日 去 电 是 还 盘 , 按 法 律规定 , 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 , 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 作出 答 复。而 3 月 25 日 电 是 对 已 失 效 的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 据 此 不 能达成交易。
案例十二
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来往电传磋商 , 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 ,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 示 接 受 的 电 传 中 列 有 “ 以 签 订 确 认 书 为 准 ”。事 后 对 方 拟 就 列 有 详细条款的合同草稿 , 要我方确认 , 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 待进一步研究 , 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 , 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 格下降 , 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 , 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 绝开立。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
答: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理由有三:(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 以签订确认书为准”,这是有条件接受。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案例十三
我 某 出 口 公 司 于 2 月 1 日 向 美 商 报 出 某 农 产 品 , 在 发 盘 中除 列 明 各 项 必 要 条 件 外 , 还 表 示 : “ 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 发 盘 有 效 期 内 美 商 复 电 称 : “ refer to your t 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 方 收 到 上 述 复 电 后 , 即 着 手 备 货。数 日后 , 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 , 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 的 计 谋。随 后 , 美 商 来 电 称 : ×× 日 电 对 发 盘 中 的 包 装 条 件 作 了 变 更 , 因 此 是 一 项 “ 还 盘 ” , 你 方 未 对 该 “ 还 盘” 予 以 确 认 , 所以合同并未成立,云云。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该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答 : 处 理 本 案 应 从 下 述 几 点 着 眼 , 考 虑 具 体 措 施 :
(1)中 美 均 为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在 该 笔 业 务 的 来 往 电 传 中 均 未 排 除 《公 约》。据 此 , 双 方 当 事 人 理 应 受 《公 约》 中 有 关 条 款的约束。
(2)按 《公 约》 第 19 条(2)款 的 规 定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 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 , 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3)款 规 定 , 包 装 的 改 变 不 属 于实质性改变。
(4)合 同 应 按“ 装 入 新 袋” 的 条 件 成 立。
(5)综 上 所 述 , 美 商 复 电 已 构 成 接 受 , 合 同 成 立。如 美 商 拒 不 履 约 , 我 方 自 应 按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美 商 提 赔。12.答 : 对 方 的 要 求 不 合 理。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构 成 一 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 : ①接受应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 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④接受方 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 , 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 港 某 中 间 商 a , 其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才 具 有 接 受 的 效 力。因 而 , 14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商 人开 来 的 信用 证 可视 为 一项 发 盘 , 该 发 盘 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 , 合 同才 能成立。在合同 未成 立 的情 况下 , b 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十四
我某公司收 到曼 谷标 准 麦加 利 银行 开 来信 用 证 , 最 大 金 额 为 90 万 美 元 , 来 证 规 定 议 付 后 向 纽 约 大 通 曼 哈 顿 银 行 电 汇 索 偿 , 单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天收到结汇 货 款。10 天 后 曼 谷 开 证 行 给 议 付 行 来 电 称 “ 信 用 证 bk 9045 号 你行 bp 9038568 单 证 不 符 , 水 分 超 过 标 准 , 买 方 不 赎 单 , 请 退款” , 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 : 首先检查 我方 库 存 同样 货 物水 分 是否 超 过标 准 , 出 口时有无商检证书 , 证书上的水分是如何表明的。其次 , 如出口 时银行议付单据中有商 检证书 , 且证 书上所 列水 分未 超过 标准 , 则开证行无权拒付 , 不能凭 开证 申请 人货到 检验 结果 要求 退款 , 但若错误确在我方 , 应请客户先赎单受领货物 , 再商议适当给予 补贴。
案例十五
我出 口 罐 头 给 澳 商 , 言 明 为 降 价 品 , 澳 商 看 货 后 订 货。但货 到 三 个 月 后 , 发 现 罐 头 变 质 , 要 求 退 货 , 我 方 是 赔 还 是 不 赔 ?
答 : 因为我方已 言明 质 量 不 好 , 但 合 同 中 没 提 , 并 且 也 没有其他指标 , 澳商看货 , 故为凭样品买卖 , 澳商订货 , 说明他 已认可质量 , 所以 , 我方 可不 赔。由此 可见 , 能用 文 字说 明的 , 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篇三
国际贸易与金融专业实践报告
一、实习目的本次实习选取无锡 everest 公司的对外贸易部门,其目的在于了解对外贸易部门的工作流程,认知对外贸易部门的工作特征,望借助深入了解增加自身阅历,确保未来选择工作中有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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