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案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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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案件篇一
证监会、国税局、交通队、铁道部、教育部等成为被告 政府部门有
胜有负 本报记者 李罡
自古中国“刑不上大夫”。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从1989年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几乎多数处于媒体报道的“禁区”。而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昨天———
案例一:退回a股发行企业不服海南凯立告赢证监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该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海南凯立公司不服该函的认定结论及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错误认定,并判令恢复审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判决后,证监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股票发行、申请、核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的行为。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此案中,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案对推动证监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例二:“泛美卫星”诉国税局跨国卫星使用费纳税第一案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关于对中央电视台与泛美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认定:依据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协议》,央视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美税收协定》中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该协定,应在我国缴纳部分所得税。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要求央视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并认定泛美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缴纳的150余万美元预提所得税,应由中央电视台依法代扣代缴。美国泛美公司不服,向国税总局对外分局提出复议,对外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维持319号《通知》的决定。后泛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国税总局319号《通知》;
二、驳回泛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泛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该案涉及国际间使用通讯卫星费用性质的确定,涉及涉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定、涉外电信管理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类案件当时在国际上仅有两例起诉。一中院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税收征管法作出上述判决,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三:女律师告了交通队司法建议规范交管拖车
2001年3月1日14时左右,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刘燕燕,将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内。值勤民警用清障车将刘燕燕的车辆拖至西城区月坛桥下。西单交通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刘燕燕处以5元罚款。刘燕燕不服该决定,向西城交通支队申请复议。2001年4月11日,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仍决定对刘燕燕罚款5元。刘燕燕不服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市一中院就市交管局处罚违法停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实施拖曳违章车辆的执法程序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建议其予以改进。交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点评:一中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注重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近年来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近100份,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河北律师告铁道部引出上浮票价听证制度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等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35岁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报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占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不服,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对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中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此次春运票价上浮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2月27日,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的意义不在于原、被告谁输谁赢,而在于价格听证制度被广泛关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虽然1997年颁布《价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但实际上中央一级的价格听证会从未召开过。该条法律的实施因从未有人提出质疑或提起监督而似乎被人遗忘,成为摆设,直到此案才引起人们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广泛关注。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国家计委即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依照上述听证程序,首次举行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案例五:地址搞错证书寄丢专利权人获国家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未公告联系人事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2003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王向东经济损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滚动式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王向东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因此在填写申请人地址一栏时,王向东将北京的一位亲戚的姓名、地址写上,在联系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夏某某转王向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于2001年12月授予专利权,并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专利权人地址上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将专利权证书寄出。一直没有收到专利证书的王向东,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才得知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在邮寄专利权证书时没有将联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写上,致使被告将原告的专利证书寄丢。2003年7月,原告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点评:此案中,法院首先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公告联系人事项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来京解决问题及进行相关诉讼,确实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检索、打印复印和邮寄等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大学讲师状告教育部高校依法享有职称评定自主权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讲师败诉。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中副教授任职资格。而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2003年2月21日,教育部针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晓华将教育部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该行为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范畴。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评定职称属高校自主权的范畴,学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应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延伸到此范畴内。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全面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七:女主持家属告了消防局行政败诉为民事胜诉打底
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在张生记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夫喻建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朝阳法院判决张生记餐饮公司等对沈旭华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共赔偿沈旭华家属30余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公安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该案的正确裁判为后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案例八: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生产厂家状告卫生部
原告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生产厂商。2002年12月4日,国家卫生部认为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因此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以被告所做撤销通知认定事实有误,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院查明,2002年2月6日,被告经审查向原告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后国家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吗吲哚”。经听证,被告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生产,遂作出前述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卫生部的撤销通知。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卫生部一审胜诉。
点评:本案涉及减肥产品生产许可的行政管理问题。减肥产品涉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此从严进行管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也对生产厂家负责的工作态度。法院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案例九:国内厂商起诉专利复审委法院依法支持国外当事人
2002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了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日本摩托车生产厂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02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3月作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所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上述决定。
点评:本田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体现了对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贯彻了wto的原则。案例十:“奔驰”诉商评委商标不显著法院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四起商标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其申请注册的四个图形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而败诉。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四个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四个图形与汽车散热格栅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商标局驳回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2003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驳回复审决定。
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的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点评:该案涉及奔驰汽车生产厂商,系外国著名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从总体上具有独自特征,并能与他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区别。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因其没有显著性而败诉。
■编后
今天,本报集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10大行政案件以飨读者。这些案件有的过去曾经报道过,有的是首次披露。据我们了解,集中公布10个“民告官”的案件,在北京的法院系统还属首次。那么对于过去一直被搁臵在“敏感区”的行政案件,为什么现在可以集中推出?记者采访得知:首先是法院公开审判,已经给行政案件的“阳光披露”提供了可能;其次,随着法治的进步,老百姓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与自己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百姓对政府依法行政倾注了更大的关注度;第三,恐怕还有政府的自信力大为增强,现在的法治环境让集中披露行政案件从“禁区”走向可能。所有这些不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吗?
刑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案件篇二
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 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2010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 2011-01-06 09:05:08------------------
①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5月13日至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文强案,并于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文强被依法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文强案的审结不仅是重庆2010年“唱红打黑行动”的高潮部分,也是我国扫黑除恶行动史上值得重抹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作为本案主角的文强,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惩处的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如果单就被惩处的贪腐官员的级别而言,文强不会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在他之前,更高级别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但是,作为主管我国西南地区最大城市的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在长达十三年的任期内,在充当功勋显赫、威震一方的百姓保护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干着收黑钱、充当保护伞的勾当;从被抓的当初,疯狂叫嚣:“你们不判我死刑就罢了,要是判了我死刑,没那么便宜,我什么都要说出来,大家就等着一起死吧!”到临终前老老实实地教育儿子“好好做人、不要埋怨社会”。如此这般与主人公身份和一贯做派完全相反的呈现,所折射出来的非凡的戏剧性效果,难以不让人侧目。
文强案显示,我国的扫黑除恶行动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尽管各地也在实施打黑行动,挖出了一些背后的保护伞,但都是一些所谓的小官员,而很少涉及更大、更深的背景。
此次重庆打黑,挖出了一批“光彩照人”、尚在高位的高级官员,着实显示了当局打击黑恶势力的气魄和决心。
② 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北京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被龚检举,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此后,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起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当庭认罪。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中所凸显的一个问题是,辩护理念如何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近年来,司法程序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认为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实体公正,而且越来越显现出其相对于实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价值,是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直接标志。这种观念,在刑事裁判当中,尤为辩护人所青睐。因为,司法实践当中,在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上做文章的空间并不大,但在程序上则很容易发现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实践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某种被害,但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疏忽,被辩护人抓住不放,结果导致该案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难以认定,或者因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难以补足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程序上做文章,成为聪明的辩护人所常用的手段,而且往往具有一剑封喉的效果。
但在中国当今的现实侦查条件和司法环境之下,将程序的重要性无限拔高,甚至达到不惜牺牲实体公正的程度,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已经从单纯地追求司法效果转变为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执著地纠缠诉讼程序上的细节,将司法机关的一点漏洞或者疏忽抓住不放甚至放大,从而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最终只得宣告无罪或者撤案,李庄律师所一贯采用的这种辩护策略,在本次审理当中不仅未能奏效,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结局,就是明证。这恐怕也是法律人和新闻媒体对李庄案吵得不可开交,而一般老百姓只是在旁边看热闹的根本原因。
③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组织了数次所谓的“同好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qq群结识,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海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国祥
本案社会热议的焦点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念冲突,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回应了这些焦点问题。
首先,判决确认了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判决围绕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素展开,其认定不但符合法理,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尤其是判决对“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的解读,摆脱了那种机械主义的咬文嚼字,从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生活的常识出发,紧紧抓住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聚众进行性活动的这一犯罪的主要特征,把握非常精当,认定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显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该判决也再次确定了对类似“性聚会”行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必要性。马尧海等人“性聚会”通过现代传媒方式联络,其影响广,不但有损传统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都具有潜在的破坏作用(如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蔓延等),现阶段对该行为的刑法干预完全是必要的。性行为固然受道德的约束,但性行为也历来是刑法所关注与调整的重要领域。马尧海等人被定罪量刑,说明任何逆法而行的恣意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判决,不仅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④ 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矿难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具体到9·8平顶山矿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9·8平顶山矿难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⑤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
著名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老人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案件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的名誉侵害;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8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二被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媒体刊登执行公告,责令宋祖德在5月24日下午1时到法院报到,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当日,宋祖德迫于法制权威和舆论压力,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并向原告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本案被告之一号称“大嘴”,以敢于说话揭露文艺圈的“丑闻”著称。我也看过第一被告的一些文章,确实说得痛快淋漓,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说,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人出面维护自己权利的呢?
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本案的原告主张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原告对此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证据充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受到各界的支持。针对被告“绝不道歉、绝不赔钱,绝不改变”的态度,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女士真诚认错,执行生效判决。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批评,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当批评暴跳如雷,拒绝接受。依我所见,第一被告敢怒敢言,敢于揭发不正当社会现象,针砭时弊,批评谬误,值得称道;但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不能暴露他人隐私,更不能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⑥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
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绍基未提出上诉。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在持续多年的反贪腐斗争中,落马者不乏陈绍基一类的位高权重之辈,有过之者也不在少数。但在2010年,陈绍基案仍然引人注目,恐怕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陈绍基是2010年全国范围内所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也是广东改革开放30年来首位落马的正省级高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定期宣布贪腐案件就成为国家反腐策略的一部分,同时,在全国各地大案要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和前沿阵地的广东政坛相对风平浪静,一直没有什么爆炸性新闻。此次,对多年把持广东司法大权的陈绍基贪腐案的审结,为这段历史画上了一个句号,也对广东政坛为什么一直风平浪静有了一个交代。
二是陈绍基案当中所显现出来的官官勾结、官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化特征值得关注。传统的贪腐案件,是掌权者利用对方有求于己的状态而乘机敲诈或者收受财物,往往是一对一的单线的权钱交易,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事情办成之后可能就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但是,从陈绍基案中所披露的事实来看,这种传统的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已经为另一种政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的“利益传送”方式所取代。在这种方式当中,官商之间俨然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政商纠合寻租、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共同发财,被告人的受贿很难具体说清到底是来自哪一个人的哪一笔。这种系统性腐败行为,和传统的权钱交易行为相比,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败坏整个官场的道德风尚,更主要的是使得公权力被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所绑架,腐蚀瓦解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进而对统一的政治法律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潜在的威胁。
因此,陈绍基案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恐怕是今后反腐工作所要关注的重点。
⑦ 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号称“广东糖王”的广东省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糖业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的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坠楼身亡,广州、北京、山东等地的债权人蜂拥追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30多万蔗农的利益,提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这一方案最终赢得投资人恒福糖业集团的认同,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致通过。中谷糖业集团破产重整债权清偿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在湛江举行。按照《破产重整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恒福糖业集团将第一笔投资款4.065亿元和2454万多元蔗农甘蔗款打入管理人指定账户。第一次清偿的款项,包括全额受偿的1142余万元工人工资,国家1615万余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均先领取一半。其余款项将在第二次清偿中支付。至此,涉及粤桂两省30余万蔗农、2260名糖厂职工、410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额19亿多元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初步画上句号。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安排,中谷糖业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体现了能动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的裁判理念。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大有可为。破产重整的方式丰富多彩,本不拘泥于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思维要创新。在不伤害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负责清偿蔗农债权,就跳出了破产重整企业可供分配资产的圈子,找到了解决农民债权清偿的新资源。因此,要大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法官队伍。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为何特别重视蔗农的利益保护?答案很简单,蔗农的权益虽然在性质上界定为债权,但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蔗农的生存利益,因此已经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对于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债权,人民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三农”领域的破产重整案件予以特别关注,本身就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企业的健康与否直接牵涉到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供应商、当地社区和其他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维持原则是现代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使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也要尽量避免走向破产清算程序,并尽力把破产企业引向破产重整的阳关大道。中谷糖业破产重整的方式既保护了蔗农的合法债权和种植甘蔗的积极性,也维护了重整企业的存续与运营,还兼顾了投资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可谓多赢之举。
⑧ 罗彩霞维权案成功和解
2004年9月,在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的操作下,他当年高考成绩为335分的女儿王佳俊,冒用湖南省邵东县一中高中毕业生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随后确认为高中同班同学盗用自己身份证信息。此后,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邵东一中、县教育局、贵州师大、贵阳市教育局、唐昆雄等8被告告上法庭。
去年8月13日,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异地在长沙审理。4个多小时后,罗彩霞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罗彩霞的案件在受理和审理中,始终受到各界的关注,经过多方调解,终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均皆大欢喜。据我所知,受诉法院调解这个案件花费了巨大的力量。法院领导亲自出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诚面对,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代理律师也做了很多工作,终于调解达成协议,将这个舆论关注热点的案件调解解决,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对此,各方都很满意。
在本案的审理中,也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调解中,天津法院移师湖南开庭,固然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优点,但确实也有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二是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结果,与罗彩霞主张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三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只有罗彩霞出庭,被告方基本上都是律师在出庭,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基本上是原告与被告的律师在协商,不敢说这就是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本案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第一,调解是否会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第二,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动用大量的司法力量去做极为艰苦的调解工作,为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调解结果,是否特别值得?第三,一个普通的侵害姓名权民事争议,结果被炒作成一个特别敏感的案件,是没有道理的。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如果能够这样认识,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⑨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敛财数亿案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家财数亿,有35处房”的主角郝鹏俊出资成立的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万余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2010年4月15日,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罚金986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郝鹏俊之妻、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两被告人各处罚金8500万元;于香婷之弟、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60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逃税款1871万余元和郝鹏俊赃款48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之所以为人所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号称为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二是属于被查处的级别最低即科级干部中的亿元贪官。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具有新闻炒作的色彩。被称为“亿元贪官”的郝鹏俊案中,尽管郝鹏俊“家财过亿、富可敌县(其所在的山西蒲县)”,但其中,被认定以贪污、挪用手段所得的只有区区几十万元,其上亿家财主要来自其一边当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一边当煤矿幕后老板的所得。
郝鹏俊案表明,切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才是消除矿难事故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由于矿难频发,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便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虽然党和国家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也出台了严厉的措施加以防范,但违规生产依然屡禁不绝。其中原因,除了经济上高额利润的驱动让一些小矿主铤而走险之外,更多地恐怕还是官煤勾结的制度缺陷和监管缺位,让一些违法矿主有恃无恐。尽管各级政府一再发文,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煤炭经营,但是,制度上却难以防范政府官员表面上退出但实质上控制煤炭企业经营的情形;同时,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媒体披露,郝鹏俊担任地矿局、煤炭局主要领导十几年期间,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其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些多少都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介入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内部,能动主义司法观逐渐流行。在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总的意思是,司法机关应当从当前社会治安现状、立法目的、社会诉求等诸多因素出发,动态地适用刑法,考虑如何让刑法为社会服务。我国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国外的理解之间有无关联,不得而知,但其主旨则如出一辙。在当前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现实之下,能动地适用刑法,找准合适切入点,及时介入,斩断其二者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障社会的平稳运行,虽然有些迫不得已,但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⑩ 上海泰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05年2月,30岁的武汉人周娟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用了亲戚李之召、张伟等人,通过互联网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大肆在网上公开“叫卖”他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号、住址等“私密”信息,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受害者遍及男女老幼,甚至连刚出生的婴儿也没能幸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随意掌握和交易高达3000余万条。周娟事后在公安机关交代,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她个人获利高达100万元。
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李之召等10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是200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之后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李之召、张伟、张修等人非法获取股民资料、机动车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000余万条,在网上非法卖给他人,触犯了该修正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这个案例是以刑罚为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因此,借此案讨论一下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非常有意义。
我们每天都收到无数垃圾短信,电子邮箱里也堆满了各种垃圾广告。对此,我们都在怀疑,我们的个人信息究竟是怎样被他们得到的。这个案例给了答案,就是这些违法行为人的恶行造成的后果。奇怪的是,出现这样的问题,却没有对这些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良策,特别是没有更为有力的民事制裁。
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民事制裁不力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是立法不足,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专门立法,否则就无法进行保护。我看不是这样,还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够。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内容,法律保护隐私权,就保护了个人信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个条文虽然还不是法律,但它明确告诉我们,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包括在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当然就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因此,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收集、窃取、买卖他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都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十分明确,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就无法遏制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刑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案件篇三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冯爱芳系山东省单县徐家寨镇李古同行政村庞庄农民,2009年11月25日冯爱芳随包工头王希全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机电”)打工,2010年1月11日下午冯爱芳在天津碱厂六号管廊配合吊车进行管道吊装工作过程中,因站立的管道焊口发生断裂,致其从高架管道上坠落摔伤,后被送到海洋石油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肘部皮肤裂伤、左侧尺神经挫伤、左侧肱三头肌远端肌肉断裂、左肘关节功能受限”,南洋机电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就停止了对冯爱芳的赔偿。
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冯爱芳的家境非常困难,此次事故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故急需解决此事,而南洋机电态度恶劣,拒绝进行诉前调解。若是进入司法程序,则时间将颇为漫长,且接受援助申请时,冯爱芳还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无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想一次性仲裁解决此案,还需等待将近8个月的时间。而此时冯爱芳由于不能劳动,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已经非常拮据。
【案件承办过程】
接受工作站的指派后,我们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第二天我们就联系了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希全不在”、“不知道”、“不知道”,接线人员对我们警惕性很强,既不告知王希全的去处,也不透露公司其他负责人的电话,我们只能就此结束通话。数日后,当我们再次联系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时,总经理王希全依然不在,接线人员知道是我们也没说什么就挂断了。援助律师又进一步联系了天津碱厂专门负责工伤的殷先生,向其了解南洋机电与天津碱厂的关系,获悉南洋机电只是承接了天津碱厂的项目,而老冯与碱厂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经过十几天的反复电话联系后,5月31日我们与冯爱芳一起辗转倒换了三次公交车,才到达位于天津津南郊区的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到达该公司后,我们没有见到王希全,接待我们的是该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据他讲述王希全是南洋机电的员工,也是该项目 1的经理,但他们现在也联系不到王希全,且王希全跟公司已经声明冯爱芳的事情他会处理,跟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跟刘某交谈了近2个小时,结果却很不乐观,南洋机电方面态度十分恶劣,与我们交谈中没有一丝调解的诚意。
介于此种情况,我们跟冯爱芳商量,从目前对方的态度上看,争取诉前调解已是无望,只能等待工伤认定的复议时效过后,直接进入仲裁程序。为了节省冯爱芳的维权成本,2010年7月7日,我们一起到塘沽劳动局为其申请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科的同志向我们说明了无法提前进行鉴定的原因,并建议我们就已经发生的费用部分,向仲裁提起申请。2010年7月13日,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冯爱芳的案子,并于2010年9月20日及2010年11月4日进行了两开庭审理。
【承办结果】
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塘劳仲案字(2010)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605元。
案情简介:
冯春敏系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李营行政村张庄农民,2010年5月16日9时许,其在中央花坛浇花时,被顾文奎驾驶的津hgl612号“雪佛兰”牌轿车撞伤,造成冯春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春敏被送至天津市红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耻骨体骨折、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骨翼骨折、左胫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全身多处挫伤(左前臂、左手、左髋、双膝)、头面部外伤、便秘。事故发生后,顾文奎除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外,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办案经过:
2010年7月5日冯春敏的丈夫蔡高占来工作站咨询,向我们简要介绍了冯春敏的出事情况,而此时冯春敏本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目前还处于治疗期间,不宜走动,故我们辗转来到红桥医院206见到冯春敏,听其详细讲述了案发详情,并办理了援助手续。接受申请后,我们便开始着手梳理该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人员的信息,就去丁字沽大队查档一事,我们就连续去了三次,才见到处理该事故的承办警官李建新,在李警官的协助下,我们成功获取了有关该案车主的自然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保险公司情况等相关信息。
冯春敏于2010年7月31日出院,2010年8月4日蔡高占带着住院票据来工作站,但所带证据不全,我们又详细为其讲解了需要哪些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作用,先后补充了两次后,于2010年9月2日到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且一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
案情简介:
李学振系山东省巨野县陶庙镇平官李行政村平官李村农民,经人介绍来津务工,2010年11月27日11时许,李学振在天津市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津门电源线工程施工工作中,接排管时被路面土方砸伤,后被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30日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1个月。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协商,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2011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调解书,11月18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办理了结案手续。
办案经过:
自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为其详细分析现状并提出解决途径,在其不会与公司领导协商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亲自到公司找负责此事的郭科长和王主任协调此事。援助律师的办案精神以及能力得到公司的认可,在三次长时间的磋商下,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达成一致意见,于11月16日签订调解书,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
结案总括:
本案从出事到结案已经尽力了1年的时间,虽然援助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调解解决了此案,但之前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使李学振已经在天津耽误了一年的时间,最终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此事,李学振显然不太爱讲话,对援助律师只是一个劲儿的说“谢谢”,然后高兴的拿着赔偿款回山东老家了。
案情简介:
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经过与公司领导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后来到工作站,希望援助律师能够帮她解决此事,遂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范桂仙与金锚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1年9月26日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桂仙42000元工伤赔偿款。
办案经过:
2011年9月13日接待范桂仙关于工伤事宜的咨询,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
来工作站咨询前已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因数额问题未能达成调解,详细为其分析解答后,范桂仙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指导其填写援助手续,为其出具劳动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明细、复印、整理立案材料,当日便与其一起到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递交材料后获知7个工作日来拿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年9月17日接到范桂仙的电话,现在对方愿意调解解决,但数额上还是未能达成一致,由于范桂仙的丈夫还在该厂上班,故他们还是想调解解决,希望援助律师能从中协调,在数额上能够上调一些。
同日,我们联系公司负责该事的严国庆科长,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公司愿意支付40000元赔偿款。将此事告知范桂仙后,范桂仙
勉强接受,但还是希望在数额上能够再上调一些。
2011年9月20日为范桂仙工伤赔偿案进行调解,经过4个回合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愿意支付范桂仙工伤赔偿42000元,将此事告诉范桂仙,对于本项数额范桂仙欣然接受。并告诉援助律师其正在北辰区仲裁委,刚刚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介于此种情况,援助律师与范桂仙及金锚公司商议,有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均同意后,由援助律师与仲裁委联系约定调解时间。
2011年9月26日援助律师与范桂仙、金锚公司约定今天下午在北辰仲裁委解决此事,仲裁员韦蔓接待了我们,了解情况后为本案出具仲裁调解书。拿到调解书后,范桂仙于本日下午去金锚公司领取了工伤赔偿款,对援助律师的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并为工作站送来了锦旗。
刑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案件篇四
十大典型案件案情简介
案例一:茂名市李某生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海藻麒麟菜案
2017年3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协调指挥下,联合公安部门,组织省、市、区、镇街四级执法人员对电白区5个海藻麒麟菜加工经营点采取现场突击查处行动。现场查封麒麟菜原料、初加工品、加工用添加物硫酸铝铵、无机盐亚氯酸钠以及生产加工用具等一大批。麒麟菜为海藻类食品,多用于制作凉拌菜和提取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经查实,违法生产者从境外购进麒麟菜原料,通过添加非食用的氧化剂、防腐剂进行加工后销往多个省份,办案人员及时追查并封存销毁问题麒麟菜。3月30日,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的李某生等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
案例二:深圳市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食品窝点案
经过3个多月的深入排查和证据收集,2017年7月26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一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食品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
4名,缴获各类伪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约20份,假冒进口食品近百种,超过1800箱,生产设备一台,印刷模具2副及包装材料一大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超过200万元。经查实,该非法窝点通过伪造检验检疫证明,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的进口食品。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主犯温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2017年12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及办公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将已售出的食品回收后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的记录。经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7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合计59548元,实际销售产品货值合计23316元,违法所得18254.83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罚没合计1209214.83元。
案例四:深圳市徐某迎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清宫御酒”案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通过网络排查及买样送检,发现淘宝店家“养生酒商城”销售的“清宫御酒”和“清宫御丸”含西地那非成分。2017年7月至10月,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深圳、广州、惠州和长沙多个生产、销售点进行收网行动,共查处多种包装“清宫御酒”近千瓶,未标示品名的胶囊“清宫御丸”3万余粒,查扣涉案产品货值200余万元。经查实,违法生产者从市场上购买普通酒类添加西地那非后包装成“清宫御酒”,连同“清宫御丸”一起销售,同时向消费者宣称能提高免疫力并具有补肾壮阳作用。目前,该案已刑拘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总金额达2000余万元。
案例五:深圳市陈某波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8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罗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捣毁一个位于罗湖区的假药仓库,现场查获假药“强骨力”60余箱及空瓶、说明书、包装盒等包装材料一批,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波。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同日下午,深圳联合办案小组兵分两路再次出击,成功捣毁位于中山市的假药生产窝点,以及位于深圳盐田区的假药分销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封假药“强骨力”半成品200余箱,生产假药机器5台及生产原料、空胶囊一批,查获假药销售记录一批。经估算,多个窝点现场查获假药涉案货值超过100万元。目前,案件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广州市南某帅、单某锋生产假药案
2017年1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广州幻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存放有大量虎标万金油成品及其包装材料,在灌装车间、外包装车间大量半成品及相关的生产设备。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白云区食药监局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同步介入调查,现场查获假冒虎标万金油136000瓶,生产机器3台及虎标万金油半成品、外包装标识一大批,抓获犯罪嫌疑人南某帅、单某锋两人。该案现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在食药监部门全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四个多月的追查,由点及线,相继抓获该案上游外包装、标识供应商周某及下游货物订购商“幕后”老板贺某某,成功摧毁了该条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链条。
案例七:深圳市7.19特大假药案
经过4个多月的摸排深挖线索,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盐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位于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仓库2个假药经营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邢某、王某两人,缴获“海狗丸”“风湿舒络宝”“公牛牌风湿灵”“骨节灵”等假药10种,共计1957箱,合计
货值约8060万元。根据现场查获的资料判断,该案涉案金额约1.1亿元。盐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发现骨节灵等7种抗风湿类药品均有添加西药成分双氯芬酸或氨基比林。经查实,该违法犯罪组织是一个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庞大的地下犯罪团伙,其货品从广西玉林及广东潮汕地区进行生产,运送至深圳进行储存和分发销售,整个链接完整而精密,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目前,该案件上下游制假售假窝点基本被打掉,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深圳市元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电子阴道镜”案
2017年8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根据协查线索,对深圳市元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有关情况核查。经查,深圳市元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李某购进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子阴道镜系统”后通过淘宝网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涉案产品3台,另有10台已通过淘宝网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6万元。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6万元,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罚没合计85.26万元。
案例九:清远市穗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
2017年11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联合行动,捣毁设于清远市穗丰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化妆品无证生产窝点一个,现场发现制假厂房4个,查扣制假机器18台,原辅料约22.6吨,假冒联合利华、美迪惠尔、jay jun等8个国际知名品牌的11种化妆品成品共60670盒(瓶),成品货值估算680余万元。11月28日,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广州喜倩化妆品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及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7年1月18日,根据不合格化妆品核查线索,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广州市喜倩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9916.90元。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11875.32 6
元,罚没款合计141792.22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