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优秀13篇)
美食是一种通过烹饪和食用不同食材来满足味觉享受和文化交流的活动。学会管理时间是高效工作和充实生活的关键所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客观、准确地叙述自己的观点和体会,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1984年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的通知》中规定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这项通知,一般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1)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提出与项目有关的长远规划或行业、地区规划资料,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对改扩建项目要说明现有企业概况。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1)产品的市场预测。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销售情况分析和预测,产品销售方向和销售价格的初步分析等。
(2)确定产品的年产量,一次建成规模和分期建设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还需说明原有生产情况及条件),以及对拟建规模经济合理性的评价。
(3)产品方案设想。包括主要产品和副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
(4)建设地点论证。分析拟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等的初步分析。
(1)拟利用的资源供应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2)主要协作条件情况,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地方材料的供应分析。
(3)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如拟引进国外技术,要说明引进的国别以及与国内技术的差距、技术来源、技术鉴定及转让等概况。
(4)主要专用设备来源,如拟采用国外设备,要说明引进理由以及拟引进国外厂商的概况。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投资估算根据掌握数据的情况,可进行详细估算,也可以按单位生产能力或类似企业情况进行估算。投资估算中应包括建设期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并考虑一定时期内的涨价因素的影响,流动资金可参照同类型企业的情况进行估算。
资金筹措计划中应说明资金来源,利用贷款需附贷款意向书,分析贷款条件及利率,说明偿还方式、测算偿还能力。
5、项目的进度安排。
(1)建设前期工作的安排,包括涉外项目的询价、考察、谈判、设计等计划。
(2)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1)计算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指标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的初步分析。
(2)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上述内容适用于不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特别是既不涉及利用外资、也不涉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一般项目。涉外项目的建议书主要内容涉及利用外资与否分别列述。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
第六条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职工保险金、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每月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年检和申购工作。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八条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条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三条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送办公室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对零星经费支出(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一)项目经费、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
(三)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
(四)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
(五)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一、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三、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四、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部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员的授权人报告。
七、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公司相应制度或规定的要求,提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八、公司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九、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十、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人民币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二、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十三、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十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1、收付现金时,必须与对方当面点清,以防发生差错。
2、收付现金后,必须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以防重复收付。
3、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完毕,即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现金日记帐
4、每日业务终了,应将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五、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合营公司资金共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
十六、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合营公司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对合营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户使用,合营公司股东共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共管帐户的结算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十七、公司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八、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九、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十、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出纳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二十一、合营公司可派员对公司共管账户业务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共管账户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
2、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二十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1、 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四条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工业百亿工程”的实施,加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是根据xx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绵涪委发[20xx]15号)文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的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技术进步,纳税关系在xx区的各类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工业百亿工程”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
第五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应坚持“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业务部门监督”的指导思想,按照推荐、评估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分别由区经贸局、xx公司、区财政局负责。其中:
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发展目标和部署,负责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库,筛选并推荐项目。
xx公司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或根据区经贸局的推荐,负责资金管理、项目评估、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安全完整、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
第七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条件是: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关系在xx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
2、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能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
3、信誉良好。
4、借款目的主要用于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周转。
第九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3、截止申报时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会计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审批实行推荐与评估、评估与审批相互分离的制度,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填写《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区经贸局签署意见后送xx公司。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按照区人民政府批示直接向xx公司提出申请。
2、xx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评估。申报企业应根据xx公司的要求出具相关资料,提供可靠、足值的担保措施。
3、项目评估合格、担保措施初步确定后,由评估人员写出《项目评估报告书》,报xx公司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同意放款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则视项目通过评审。
4、项目通过评审后,由xx公司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人员应通过对申报企业的实地考察,结合申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对企业资信状况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书》。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结论
第十二条xx公司评审委员会由财政、经贸、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人员和外聘专家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资金方案应包括借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
第十三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项目,由xx公司与申报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落实担保措施后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善、账目清楚、内容真实,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富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制度。xx公司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检查发现借款企业存在较大问题,xx公司应于当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区人民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对自项目正式受理起至企业还款后的各项合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前15日,xx公司应当向借款单位发出借款合同到期通知书。
对逾期的借款,xx公司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在借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展期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结束的借款项目,应办理借款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质)押登记等,并将所抵(质)押的资料原件退还借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xx公司应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xx公司可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借款项目出现风险损失,其发生的坏账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
确认坏账的条件是:
1、借款企业破产或解散,其剩余财产经依法清算,并按规定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法律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借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xx公司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xx应开立专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和独立核算。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统计制度,对企业使用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后的产值、利润、税金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制度,对xx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和抵债资产变现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职工保险金、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每月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 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年检和申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 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条 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送办公室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对零星经费支出(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一)项目经费、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
(三)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
(四)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
(五)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 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四条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十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扣除一次性补助之外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年度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预算指标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次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尽快下达。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一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加速资金周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与增值。
1、根据公司的'运营特点,财务部必须做好资金的计划与运用,各部门使用资金必须向财务部门申报支出计划,以利于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节约使用,避免因计划不周造成资金积压,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2、一切经济贸易往来业务,必须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应订明商品名称、规格等级,质量要求,计价办法,供货日期,交货地点,运输工具,费用负担,结算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赔偿等条款。
3、借支其他资金(包括临时办理某项经济业务借款、差旅费等),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从借款之日起或出差回来一周内),不允许挂帐不清,如当月不能报账归还借款,财务部可停发该员工次月工资。
4、账户管理:银行账户及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不允许任何人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利用我公司帐户进行不正当或违法的交易。()凡未经总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同意或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使用我公司账号而造成违法行为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
5、印鉴管理:
公司财务专用章是专门用在现金、转账支票以及银行规定必须使用的其他票据上,具有专门用途,并向银行备案留底,具有特定法律责任的业务用章,由总经理授权财务部出纳会计保管。
公司法人代表私章亦经银行备案留底,使用范围与财务专用章相同,由总经理保管或总经理授权财务部经理保管。
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禁止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其委托人代管。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带银行印鉴外出办理业务时,应同由会计、出纳两人分别携带印鉴外出,并分别使用盖印。严禁在任何空白借贷合同、信用证等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违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财务部必须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银行存款余额数目,并预测近期资金收支动态情况,提出资金平衡调度意见,供公司领导参考。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行情 专区)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职责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运用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三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