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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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篇1
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的
思考和建议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和支撑。建设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是现阶段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由手工作业方式向现代电子政务转变,由封锁、落后向公开、透明、高效转变,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由传统经验管理向科学规范管理转变,省编办先后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湘编办[2009]1号)、《关于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编办发[2012]3号)文件,并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操作进行了初次专题培训。我办认真学习文件,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进行了思考,觉得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索解决,主要如下:
一、超编进人问题在系统内如何处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每个人都对应一个明确的编制状态,即占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是在编制内还是在编制外(超编),也就是即要管“1234”又要管“张三李四”了。按规定不能超编进人,超编进人的单子开不开?政策性安置的怎么办?班子调配的怎么办?系统将如何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在编、不在编与人员经费、社保、医保等挂钩,牵涉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各编制对象之间关系“密切”了,但随着而来的矛盾也必然会增多。如超编单位确定一个人是否在编是按“先来后到”还是按“职位高低”抑或其他办法?如果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还和从前一样处理这些问题,名不符实。
二、几种特殊情况占用编制如何确定。出于加强对事业单位的领导、便于协调与方方面面关系的考虑,以及个别事业单位规模过小、没有合适人选等原因,一些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委派、任命公务员身份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对这部分人员如何确定其占编性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调基层行政单位后不愿办理编制、人社手续,仍强行留在原单位,如何确定其编制关系?
三、分工协作与工作衔接问题。全面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当中,由于触及到部门职能分工等行政权力再次整合问题,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的权力分割的冲突难以避免。比如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处于管理上游位置,它通过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准程序规范了管理过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事部门从事综合计划的职能;组织部门超编配备领导干部,机构编制部门如何处理?
根据以上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是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靠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唱独角戏”是完不成、“唱”不好的。中央编办除了在技术层面上解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问题外,更要在“开门立法”,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政策层面上出台诸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指导意见》等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既然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和推行的,各省只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局部完善,那么是不是可以出台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人员出入编管理规定,真正实现机构编制部门在人员管理上的“龙头”作用。
三是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协作。中央多次提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我们应借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工作之机,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同时机构编制部门更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四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加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力度,要在系统内局域网络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纵向联通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实现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横向联通,以真正实现机构编制统一、联动、即时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网络化水平。
五是要召开适当层面的会议以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推开后,在不同层面都会出现较大困难和阻力,尤其是超配领导职数和超编进人。因此,建议市里召开高规格的部署大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编办主任、组织部部长、人社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等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从组织的源头上加强,促进分工合作,明确权责,从而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六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市正式运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前,很有必要再进行一次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编办还要对各单位政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为顺利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篇2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也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就是以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为前提,以中央编办研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单》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一对应,做到按编定员,人编结合。为此,****县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强化措施,健全制度、优化创新,总结经验、提高效能,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注重宣传。一是专门成立了**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编委主任任组长,政府县长、组织部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并抽调了相关部门工作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形成工作组,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职责和成员分工,为实名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学习好、宣传好和贯彻落实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要文件精神,为实名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理论把握、政策理解、业务培训、技能操作等方面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严格步骤、稳步推进。实名制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县客观把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任务。先后通过动员部署、调查摸底、信息收集、信息审查、信息录入、数据汇总五个阶段,边推进、边总结、边完善,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到统一口径,摸清底数,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应录尽录,不重不混不漏,善后管理。
三、强化培训,提高技能。为了在实名制信息数据录入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去年底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版本的特点,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落实、再培训。先后成功举办了5期培训班,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采取业务授课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系统演示和政策讲解相结合,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以单位人数较少的单位进行实例授课,就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演示、讲解、答疑。实现了“讲、学、练”三同步,使业务人员熟悉信息系统,明确填报指标,掌握操作方法,为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完善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进一步确立了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二是建立编制准用通知单和“四联单”制度,加强对编制使用和进人渠道的监督检查。三是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调配、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管理、社会保障相互配合的长效制约运行机制。四是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度。五是建立实名制信息汇总与机构编制数据库的对接。由以前一年向上级报送一次数据库数据改为每季度报送一次,并对实名制数据同机构编制数据库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对数据变动原因详加说明,实行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六是制定了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流程图,为方便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制定了“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流程图”,使实名制工作更加实用简便、清晰明了、有序可循。
五、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县编委办切实起到把关、审核的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人员在编在岗的界定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编制情况负责核发工资。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机构编制管理的合力。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篇3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臵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1— 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 《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2 — 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调配人员、配备干部、审批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草案,核拨人员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有关单位机构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调整后,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更新《信息库》。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接通知后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和工资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凭组织部门每月提供的干部任免情况,在《信息库》中对有关人员情况作出调整,并为其办理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手续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臵按经批准的安臵计划实施。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批准的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3—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科级及以下人员,增人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为其办理调动、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增加人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资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后,持《编制通知单》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职数使用和拟任人员资格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变动申请。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被免职、降职、撤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变动手续,相关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单位须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确认。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调往区属以外单—4 — 位、退休、死亡(含退休人员)、辞职、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被开除、辞退等减员情况的,单位在减员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出编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人员变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通过在《信息库》修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人员平职轮岗、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且不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用人单位经向组织部、人事部门备案后,于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信息库》上修改人员信息相关项。
第十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每年12月15日至30日期间,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公示,公示期为7天。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任何一项增加了人员的,必须于变动人员所有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变动公示,公示期为7天。
—5— 公示内容和样式由机构编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要载体《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至少每月安排一次核对修改),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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