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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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一
1、设备管理部点检员负责分管设备点检定修的各项工作,是检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是分管设备的责任者。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专业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对设备检修、运行、施工、技术监控、反措、改造等技术管理负责,对分管设备等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编制并落实分管设备的年、季、月、周等各类检修计划。
3、负责编制、修订分管设备的点检定修标准、检修作业文件包。
4、做好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填写点检工作日志。做好分管设备的检修技术记录和各类管理台账记录。
5、每天深入现场,掌握分管设备缺陷情况,参加并跟踪督促检修方做好设备缺陷消除工作。对设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分管设备的.“四保持”工作。
6、做好分管设备检修全过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检修作业文件包、检修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或施工方案,做好质量监督和验收。
7、负责制定落实分管设备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措施,做好“三方确认”,保证现场作业安全。编制设备反事故措施,负责设备的异常分析。
8、编制分管设备备品配件和材料计划,负责备品配件验收,掌握库存动态。
9、负责和参加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精密点检、劣化倾向管理和性能测试工作,进行设备危险点、薄弱点分析。
10、负责分管设备检修工时定额及检修费用计划编制,合理降低检修成本。
11、编写分管设备的异动方案,提出申请并参加实施,负责图纸的修改。
12、参加分管设备的更新改造工程技术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新设备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13、负责分管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
14、负责分管设备与其它专业点检员的现场协调工作。
15、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从技术检修质量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16、对分管专业涉及到的“两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二
1.1为加强xxxxx电厂(以下简称“我厂”)升压站设备安全管理,规范检修标准化工作,约束施工及检修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厂升压站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与检修。
2.1进入升压站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升压站应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升压站使用的车辆一般有铲车、升降车、吊车等),必须进入时要办理机动车进出厂房(升压站)审批单(见附表格式)。车辆在进出、行驶、操作过程中,要防止碰撞设备,同时应注意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进行监护。
2.3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横向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110kv不少于1.5m、220kv不少于3m的安全距离。
2.4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2.5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下!”安全警示标示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作业活动范围应与带电设备保持110kv不少于2.5m、220kv不少于4m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2.6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2.7在带电区域内的起重和运输工作,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等与带电体最小距离小于110kv不少于5m、220kv不少于6m安全距离时,带电设备应停电。使用吊车等起重机械时,车体应良好接地,作业过程必须有监护人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护。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8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2.9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不得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不包括绝缘架空地线),查看金具、绝缘子等工作。
2.10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应具备实际工作经验,但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2.11不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均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保持110kv不少于1.5m、220kv不少于3m的安全距离。
2.12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在带电区域禁止使用金属类脚手架,脚手架搭建、拆除和运送必须监护到位,与带电部位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3禁止使用条状物、带状物,使用的塑料袋、水泥袋应妥善保管,严禁被风吹走,造成短路等事故。
2.14升压站禁止烟火,严禁在升压站内吸烟。
2.15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16许可单独巡视配电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应到控制室进行钥匙借用,登记签名,当日交回。进出升压站时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2.17防误闭锁装置不准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需经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防误闭锁装置的投停均应做好记录。
2.18升压站电气设备操作均应戴绝缘手套。雨雪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天气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2.19恶劣天气下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2.19.1雷雨天气,应穿绝缘靴,严禁打伞,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19.2雷、雨、雪、雾(霾)天气,不得靠近支柱式绝缘子设备。
2.19.3大风、沙尘天气,应注意躲避高空落物并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具(护目眼镜等)。
2.19.4大雪、冰冻天气,应远离高压线,防止落冰或断线伤人。
3.1发电部应根据检修工作票要求进行临时遮拦设置,装设的临时遮栏、设置的安全警示标示牌应牢固。整齐、规范。
3.2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
3.3检修前,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3.4若线路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设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安全警示牌。
3.5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
3.6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拦(围栏)、接地线和安全警示标示牌,严禁翻越遮拦(围栏)。
3.7装设的临时遮拦、安全警示牌应牢固。
3.8在室外高压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全封闭遮拦(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置“从此进出!”标示牌。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
3.9若室外设备装置的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不可能触及带电导体时,应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遮拦(围栏),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3.10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预试时,在工作地点装设遮拦(围栏),遮拦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安全距离,向外设置“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并设围栏或其它防护措施。
3.11室外扩建、改建施工时,采取非金属板(木板或其他板材)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隔离,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置“从此进出!”标示牌。进入配电装置设备区至施工地点出入口处的道路两旁应设置遮拦(围栏),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3.12当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配电装置运行时,应设置安全限高标志。
3.13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临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设置“止步,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此项安全警示牌在运行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设置。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设置“从此上下!”标示牌。在临近其它可能误登的带电构架上,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示牌。
3.14在全部停运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屏(柜)上工作时,在检修屏(柜)两旁及对面运行屏(柜)上设置临时遮拦或以明显标志隔开。
3.15在部分停运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屏(柜)上工作时,在检修间隔上下与运行设备以明显标志隔开,并做好防止误碰运行设备的隔离措施。
3.16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采取防止运行设备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必要时申请暂停保护。
3.17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屏间的通道上搬运、安放试验设备或其它屏柜时,注意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或二次回路时,应防止振动或误碰,并使用绝缘工具。
3.18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还必须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4.1在升压站工作中,工作人员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带电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留在工作现场,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监护人应认真负责、精力集中,随时提醒工作人员应注意的事项,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4.2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检修工作应采取下列步骤以保证安全。
4.2.1停电:检修工作中,如人体与其他带电设备的间距较小,110千伏及以下者的距离小于1.5米,220千伏者小于3米时,该设备应当停电。停电时,应注意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处至少要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他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止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4.2.2放电:放电的目的是消除被检修设备上残存的静电。放电应采用专用的导线,用绝缘棒或开关操作,人手不得与放电导体相接触。应注意线与地之间、线与线之间均应放电。电容器和电缆的残存电荷较多,最好有专门的放电设备。
4.2.3验电: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正常接入的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进行验电。验电时,应按电压等级选用相应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
4.2.4装设临时接地线:为了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反送电,以及为了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必要的临时接地线。装时先接接地端,拆时后拆接地端。
4.2.5装设遮拦: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与带电部分隔离开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导体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4.2.6设置标示牌:标示牌的作用是提醒人们注意。例如,在一经合间即可送电到被检修设备的开关上,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临近带电部位的遮拦上,应挂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等。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三
(1)、整改落实到人,双重下发整改通知书(片区经理、栋号长、劳务公司各一份)。
(2)、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马上落实整改。其它隐患及时落实整改,由各栋号安全员监督栋号长和劳务公司落实。
(3)、对于不服从管理,不落实整改内容,不听从安排的劳务公司及管理人员直接拉闸停工,并对签字责任人处于50至200元的罚款,对劳务公司处于1000--5000元的罚款。
(4)、对于不符合要求(包括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文明工地施工规范以及工地安全科下发技术规范)的整改项目,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方法同安全隐患的.三点整改要求。一般外架整改内容三天内达标。临边防护两天内达标。作业层防护不达标的停工整改。
(5)、在施工现场任何人员无权对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或者随意搭设其它设施设备(包括随意搭设钢管料台,随意改动外架结构,随意拆除防护,随意安装搭设没有方案的各类防护或设施)。发现一处,责令当场拆除,并处于1000元以上的罚款。
(1)、在施工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一处处于50元罚款,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处理的每次每处处于200元罚款。对于发现隐患没有要求整改的,处于100元每处的罚款。是否要求整改以《隐患整改单》为准。
(2)、每天下午7:00向安全科负责人提交每天检查的情况汇总,及检查记录以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3)、要求每名安全员要进入作业层逐点检查安全隐患,逐点下发整改,逐点追踪落实整改。对于追踪落实不到位的,视为安全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除罚款以外并立即停止工作,不计薪酬。
(4)任何一项和安全有关的作业项目从准备到开始施工至施工结束安全员要全程跟踪,外架提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员必须旁站,并要有旁站记录。必要时要留有影像资料。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3范围
3.1施工作业证包含《动火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等。
3.2本制度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4职责
4.1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办理施工安全作业证。
4.2审批人负责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检查安全作业措施的落实情况。
5管理要求
5.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督促办理、
5.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并与现场落实。
5.3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延长作业时间需重新办理相关作业证。
5.4作业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安全科归档保存。
5.5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
5.6对作业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7具体要求详见各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安全施工作业证办理台帐》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五
一、认识到位。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整个安全管理大局,班组长要放开手脚,大胆管理,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二、责任到位。班组安全管理应落实责任人。班组长作为一班之长应是本班第一责任人,应义不容辞地挑起全班安全管理重担。班组安全员应协助班长具体抓好班组安全工作,成为班组安全管理的骨干,每个班员都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岗位上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制度到位。班组应针对自身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约束、规范班员的行为,确保班组生产安全。
四、教育到位。抓好安全教育,引导班员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不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班员自觉、主动地参与班组安全管理。
五、活动到位。班组应该开展一些实实在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以活动推进班组安全管理,提高班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班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六、检查到位。作为班组长和安全员,在生产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敢抓敢管,在班前要督促班员严格穿戴好劳保用品;在班中要进行仔细的安全巡检,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现象,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在班后要细致检查设备、水、电、气开关、阀门、门窗,确保设备的安全。
七、“公示”到位。班组应设置公示栏,对公司的重要决策、方针政策、绩效考核、完成任务情况、奖金分配等敏感性话题进行公示。让职工及时了解信息,上、下得到沟通。
八、整改到位。在班组安全管理上,最可怕的是对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改,麻木不仁。因此要坚决摒弃以上陋习,不论是上级检查,还是班组自己检查,都应及时整改。
九、激励到位。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一般来讲都以正激励为主。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你追我赶,比、学、赶、帮、超的好局面。
十、考核到位。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是管理中有力的杠杆,运用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班组安全管理上必须运用有效手段,保障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在生产中对违章的班员要不留情面给予批评教育甚至重罚,对遵章守纪的班员给予奖励,通过“德、能、勤、绩”对班员进行严格考核,与年终评模评先挂钩,并公开考核的结果,让大家一起来监督。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六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班组及以上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1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办公室召集,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1.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 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4.1.3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公司办公室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2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
4.2.1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门召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3会议记录由安技部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安技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3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
4.3.1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组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3.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3.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安技员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技部门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4.4班组安全会议
4.4.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4.4.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4.4.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车间领导和安技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4.5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职能科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6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7相关要求
4.7.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7.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7.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7.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7.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附则
5.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5.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会议是安全生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3.1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3.1.1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厂长主持召开,每月一次。
3.1.2 分管领导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3.1.3 部署下个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3.2 隐患排查会
每月由安全管理部部组织,安全管理主持,生产技术部、办公室、各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参加。
3.2.1 各车间、部门汇报本月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及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3.2.2生产技术对各车间、专业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平衡,落实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材料及整改完成时间。
3.2.3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技术难题,研究整改措施,协调各有关整改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
3.3 生产调度会
3.3.1 每天下午由公司调度室组织,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3.3.2 各单位汇报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落实。
3.3.3 通报前一天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要点。
3.4 安全管-理-员例会
3.4.1 每天由安全动力部组织召开,安全动力部主任主持,安全动力部副主任、各专职安全管-理-员参加。
3.4.2 传达公司安全文件、安全会议指示精神及要求,安排当天安全工作。
3.4.3 值班人员汇报值班期间安全检查情况。
3.4.4 各安监员按照分工汇报职责范围内工作完成进度。
3.5 车间级安全例会
3.5.1 各车间每天下午由车间主任主持召开,车间副主任、班长参加。
3.5.2 传达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布置公司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对《安全通报》上通报的问题及车间管理人员值班期间检查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间。
3.5.3 各班组班长汇报当天安全生产情况。
3.5.4 讨论、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4.1 各安全会议的组织者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须经会议组织者批准。
4.2 安全会议要有记录,主要填写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员、会议内容、处理结果等项目。记录要认真、真实,与会人员要签字确认,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4.3 安全会议情况要与责任制挂钩,对安全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的有关条款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处罚。
《会议记录》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 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 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四) 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 合作意向;
(二) 对象、范围和目的;
(三) 组队方案;
(四) 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五) 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六) 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二) 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四) 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受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和定点餐馆、商店、度假村(以下简称饭店)。外国专家招待所、公寓参照执行。
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以下简称“五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饭店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饭店总经理是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省、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保卫处(科),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总经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实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全面落实“五防”措施,消除隐患。
2.对饭店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观念和保密观念。
3.组建和管理安全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护卫、消防和治安保卫组织,协调和决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改善饭店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4.建立健全总经理值班制度和有关部门值班员制度,并经常检查督促。夜班总经理应坚守岗位,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饭店夜间安全运转。
5.负责组织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保卫任务的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饭店员工和其他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管理。
总经理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管理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但不能代替自己承担本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保卫部的编制、职责和权限
饭店应设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在总经理的领导和旅游、公安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不设安全保卫机构的定点餐馆、商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部人员编制,应视饭店实际状况配备,但不得低于员工数与床位数之和的百分之三比例。选用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身体素质较好,热心安全保卫工作者担任。安全保卫部门主要领导的更换,应报旅游-行政管理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各旅游涉外安全保卫部应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区域性协作。
安全保卫部履行以下职责:
1.维护饭店的治安秩序,监督执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建立和管理安全保卫档案。
2.了解和熟悉饭店周围的环境、建筑布局、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火源、火种和经营运转管理等情况,建立健全检查和巡视制度,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3.开展并做好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人事部门严格新招员工的政审,做好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考察、出入证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4.参与饭店改造、扩建工程安全项目的审查和竣工后安全设施的验收。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保卫任务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5.组建安全保卫网络,定期开展护卫、消防、治保等组织活动。
6.制订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印制和张贴紧急疏散图及防火标志。定期开展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活动。
7.负责查收宾客遗留和私自收藏的反动、淫秽书刊杂志和音像等制品,不得传播,并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8.检查、督促、考核治安、消防、保卫和食品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对须给予治安处罚的,应报公安机关处理。
9.利用国外其他先进管理经验和模式的合资饭店,可根据自身特点将安全保卫部的职责调整到其他部门,但必须确保落实,安全保卫部仍有责任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
安全保卫部具有以下权限:
1.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挖违法犯罪分子,发现旅客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予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包括保护和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询问违法犯罪人员并追缴赃款、赃物。
3.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或考察本饭店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4.对确保饭店安全运转负有监督作用。密切注视掌握内部治安动向,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5.行使上级和公安机关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章饭店员工安全保卫职责
饭店员工的安全保卫职责是: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饭店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培训,维护饭店秩序和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和违反店规店纪现象作斗争。
2.严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对宾客遗留的钱物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应立即如数上交,不得保留和传播。
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饭店有关部门。发现火情或重大灾害事故,要迅速报警扑救,并协助和安排宾客疏散。发生刑事案件,应认真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楼层服务员应掌握本楼层住客情况,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
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操作。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会同饭店有关部门,将安全管理作为对本部门职工考核、评比、调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宾客安全管理
前厅、客房、餐饮、商场等部门必须按照业务分工和规范程序、要求,对宾客实施安全管理。
宾客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宾客住宿凭有效证件,严格登记验证,手续项目齐全,字迹工整清晰。境外宾客登记住宿,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公安机关。
2.饭店行李寄存处和贵重物品寄存处,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存、管、取制度。团队宾客行李进出饭店应履行交接手续。
3.客房内的《服务指南》要标明安全管理内容。在客房内应配紧急情况宾客疏散图和“请勿卧床吸烟”标志。境外宾客在华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4.严禁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饭店,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严禁在饭店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聚赌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会客一律凭有效证件并征得住店宾客同意方可会客。会客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6.接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报后,饭店必须配合检查。饭店安全保卫部配合公安机关查房或自行查房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慎重执行,住客不得以挂“请勿打扰”牌为由,阻止执行公务。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饭店应明确一名领导为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专职防火员,并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
1.搞好消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消防器材、设施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高层建筑应配备救护工具,新建、改建、扩建的饭店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部门应职责明确,定期检查和更换过期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和正常使用。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了解并熟悉饭店消防设施整体布局。应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4.饭店新建、更新改造项目的图纸,需报经区、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竣工后应通过检查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投入经营运转。
5.严格管理和控制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柜台等场所禁止吸烟,客房、商场、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动火,须履行安全保卫部的审批手续,并在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未经工程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源。饭店各部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人员负责并采以安全措施。
第七章重点部件和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
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及整体经营运转和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部位列为重点部位,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重点部位员工选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先审后用,定期考核,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须持证上岗操作的重点部位,严禁无证操作。经考核不宜在重点部位工作的员工应予以调整。
配电房、火警报警总台、备用发电机和电话总机房,要制定安全管理程序,实行24小时值班制。锅炉、中央空调和闭路监控等部位,要按照安全程序严格管理,运转时不得脱岗。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必须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财务部、商场珠宝首饰部、行李寄存处、机要档案室和贵重物品库房等部门或部位、电源线、照明设备和防盗设施必须按规范和要求安装使用。
现金、有价证券、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柜过夜。分散收款点的周转金不得超过限额。外出送取巨款必须两人以上解送或由安全保卫部派人用车护送。空白有效票证要按规定保管使用,防止丢失或被盗。
饭店应建立客房钥匙管理制度,客房万能钥匙应由饭店运转经理、客房部经理控制,服务钥匙统一由服务中心保管,所有备用钥匙由安全保卫部和客房部共同保管。建立锁芯更换制度,如发生客房钥匙丢失或宾客带走,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调换锁芯等有效的应急措施。服务员清扫客房时,实行开一间清一间制度。
餐饮部门在食品采购、运输、库存和制售过程,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食品卫生操作规程,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八章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制度
旅游涉外饭店附设的歌舞厅、酒吧间、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大堂、卖品部、酒吧、歌舞厅、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和施工现场等公共区域,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夜间巡视人员应配备通讯、自卫和照明设备。门卫、护卫队员和大堂保卫员,对可疑人员应进行验证和盘问,必要时,报告值班经理。
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应急照明装置完好。
承担饭店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并接受饭店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到饭店安全保卫部办理临时出入证件,并自觉接受检查。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饭店安全管理工作是饭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建的旅游涉外饭店,须持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凡向省、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旅游定点的饭店,均须依照本规定进行整改,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再办理申报手续。省、市旅游-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定期检查旅游涉外饭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奖励或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或其他奖励: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现行犯罪分子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的;
4.依靠群众,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帮助教育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有较大成效的;
5.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
6.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5.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扰乱饭店的正常秩序,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宾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按店规赔偿经济损失或报经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由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省境内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和定点餐馆、商店、度假村,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八
(一)、值班人员应熟悉学校各重要部位所在的位置,以确保发生情况及时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确保于当日7:30至次日7:30,在监控室通过荧屏监控全校安全情况,不得擅离岗位,在岗时不得关灯,下班后关好灯及门窗。
(三)、关注'110'红外报警器布防。有特殊情况与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后及时做撤防处理,待人员离开防区后及时布防,并做好记录。
(四)、值班人员在当班日内无论有无情况都应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并及时反馈。
(五)、当发现有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做好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严守保安纪律,保护相关密码。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规范配电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过程中,工作票使用和填写不规范,接地线设置位置不准确、现场管理不统一的现象,纠正工作中的违章行为,根据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公司《输配电专业现场安全措施规定》,特制定《配电线路现场工作安全措施管理规范》,请从事配电线路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遵守,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1、同时开工的工作:简称同时开工。一个停电检修线路段有多个班组同时开工的工作。
该类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或使用几张第一种工作票,或使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同时配合使用工作任务单的多班组同时开展的工作。
适用于工作任务多,时间紧的工作。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负责人和小组负责人,并有充足的工作人员。
2、分步开工的工作:简称分步开工。一个停电检修线路分成几个线路段,由一个或多个班组分步实施。即:一段工作结束后,再开始另一段工作,依次推进的工作。
可以使用一张或多张第一种工作票。其中一个班组在某一段工作结束后,拆除安全措施,对新开工段布置好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继续工作的工作,直到该工作票中所列工作任务全部结束。
适用于工作内容简单,停电时间充足的工作,执行几张工作票需要几个工作负责人,每班需要较少的工作班成员。
(一)同时开工工作
1、工作票管理
(1)可以填写执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3)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和人员情况,安排合理的人员分组填写执行几张第一种工作票。
2、倒闸操作
(1)配电值班人员应根据停电操作命令,拉开停电检修线路首端、或停电线路两端的开关和刀闸、或拉开单一停电检修线路的分段(支)开关和刀闸。
(2)停电工作地段有分支线,无论需要还是不需要登杆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刀闸,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停电工作地段有台变,不需要登台变进行工作,只需要拉开台变低压刀闸;需要登台变进行检修工作时,如果是线路停电配合对台变进行检修,只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即可。如果是单一台变的检修,必须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和高压零克。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接地线装设
(1)停电的电源首端、单一联络开关(或分段开关)和单一停电的分支开关的检修侧必须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停电操作的许可人员装设,该接地线在所有工作结束后由供电人员拆除。工作许可人在许可工作开始前该接地线已经装设完毕。
(2)在各线路段工作的班组在本班检修工作开始时,在检修线路的`两端装设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人员装设并拆除。
(3)对于使用小组工作任务单的工作,该小组应在本小组工作开始前,在本小组工作的地点可能来电的各侧装设接地线。具体按照“3、接地线装设的(4)、(5)、(6)”小条执行。
(4)对有配合停电的分支线的电杆上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在该工作开始前,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开关或刀闸,并在分支线刀闸负荷侧装设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范围之内。该接地线由检修分支电杆的工作人员装设,该分支电杆上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5)在主线路停电时,台变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在低压刀闸负荷侧装设低压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是单一台变的检修,必须在高压避雷器上和低压刀闸上验电并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台变的工作人员装设,在台变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6)工作时需要穿越低压线路,应将低压线路停电并验电装设低压短路线。由检修人员实施。
4、工作票填写
除按照《兰州供电公司两票填写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日工作的地点或地段和工作内容必须全部填写,工作地点或地段与工作内容必须相互对应。
(2)在安全措施栏中,当日有多个工作班使用多张工作票时,需要拉开检修的线路和分支线以及配合停电的线路开关、刀闸和零克时,以本班工作地段为限,仅填写本班工作地段接地线范围之内的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零克,不填写其他班组工作地段的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零克。
(3)在应挂的接地线栏中,根据本规定“(一)同时开工工作的3、接地线装设”中要求的地点,填写应装设的接地线具体位置和接地线编号。在杆号位置中要指明是杆号的大号侧还是小号侧。在分支线和台变工作所装设的临时接地线,在工作票中应注明具体装设地点,并写明是临时接地线。
(4)在工作票所附的线路接线图中,必须将工作段检修的电杆、分支线电杆和台变的位置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并标明杆号,对装设的接地线的位置杆号也必须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线路图必须按照线路走向来画。
(二)分步开工的工作
1、工作票管理
根据班组情况每班只填写执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2、倒闸操作
(1)配电值班人员应根据停电操作命令,拉开停电检修线路首端、或停电线路两端的开关和刀闸、或拉开单一停电检修线路的分段(支)开关和刀闸。
(2)停电工作的当前地段有分支线,无论需要还是不需要登杆进行检修工作,在该段工作时,必须拉开当前工作段的分支线的刀闸,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当前停电工作的地段有台变,不需要登台变进行工作,只需要拉开台变低压刀闸;需要在该工作地段登台变进行检修工作,如果主线路已经停电,必须拉开低压刀闸;如果是单一的台变检修工作,必须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和高压零克。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接地线装设
(1)停电的电源首端、单一联络开关(或分段开关)和单一停电的分支开关的检修侧必须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停电操作的许可人员装设,该接地线在所有工作结束后由供电人员拆除。工作许可人在许可工作开始前该接地线已经装设完毕。
(2)在当前段的线路电杆上工作时,工作班组在检修工作的两端装设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装设并拆除。
(3)对当前段有分支线的电杆上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刀闸,并在分支线刀闸负荷侧装设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范围之内。该接地线由检修分支电杆的工作人员装设,该分支线杆上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4)在当前段台变上进行检修工作,仅在低压刀闸负荷侧装设低压短路接地线即可,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是单一台变检修应该在高低压侧验电,并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台变的工作人员装设,在台变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5)在当前段的工作,需要穿越低压线路应将低压线路停电并验电装设低压短路线。
4、工作票填写
除按照《兰州供电公司两票填写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日工作的地点或地段和工作内容必须全部填写,工作地点或地段与工作内容必须相互对应。
(2)在安全措施栏中,将需要拉开检修的线路和分支线以及配合停电的线路开关、刀闸和零克全部一次填写清楚。
(3)在应挂的接地线栏中,根据本规定“(二)分步开工工作的3、接地线装设”中要求的地点,填写应装设的接地线具体位置和接地线编号。在杆号位置中要指明是杆号的大号侧还是小号侧。
(4)在当前工作地段的电杆上的两端、分支线的负荷侧和台变工作的高低压侧所装设的临时接地线,必须在工作票中进行填写,并与工作内容的分段任务相对应。
(5)在工作票所附的线路接线图中,必须将工作的电杆、分支线电杆和台变的位置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并标明杆号,对装设的接地线的杆号也必须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线路图必须按照线路走向来画。
1、接地点的设置
以下地点必须设置接地点:
(1)线路首端,1号杆靠电源侧;
(2)柱上开关刀闸的线路两侧;
(3)分支线开关刀闸的负荷侧;
(4)台变的高压避雷器桩头和低压刀闸的负荷侧;
(5)电缆与线路连接处,刀闸的两侧。
2、开关、刀闸和零克的装设位置要求
(1)线路的首端;
(2)线路与电缆连接处;
(3)联络线路处;
(4)分支线路处;
3、围栏的设置要求
(1)在工作的地点,必须设置围栏。围栏应可靠稳定,要能够确保外人不得接近工作区,防止高空坠物时造成伤害。设置围栏必须考虑行人和车辆的通行需要,留有一定的通道。
(2)使用吊车或斗臂车作业时,要采取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措施,要派专人进行交通指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3)在工作现场的通行方向必须设置警示警告标志,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慢行或绕道行驶。
4、同杆架设线路工作
同杆架设线路需要停电进行工作时,必须对同杆架设的线路全部停电,对需要检修的线路,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配合停电的线路应在对应线路检修段的适当位置,验电后装设短路接地线。工作结束后拆除。
5、登杆作业人员要求
(1)着装符合规定要求;
(2)安全带必须合格,每次使用前经过外观检查;
(3)登杆前要检查脚扣是否合格,有无裂痕,小皮带是否磨损,松紧是否合适。
(4)登杆人员必须使用后备绳,在杆上工作前必须挂在工作地点的高处横担上;
(6)登杆前必须核对线路“三号”,确认为停电检修线路;
(7)登杆前要检查杆跟有无沉陷,线杆有无倾斜,有无腐蚀露筋,拉线是否牢固。
(8)上下传递物品必须使用绳索传递,不得上下抛物;
(9)工作负责人加强对杆上工作人员的监护,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注意对地面滞留人员观察,防止高空坠落物体伤人。
(10)杆上工作人员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备绳的防护。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
1负责对车间考勤的记录、核实及检查工作。
2负责车间日常事务的管理。
3负责厂部各类安全台帐的记录及信息传达。
4负责车间人员花名册、工资卡、工龄工资、饭卡、手机、流动人口等信息的归纳统计。
5负责车间员工的.工资及奖金的核算工作。
6负责车间劳保的申报及发放工作。
7负责车间各项会议的记录、归档。
8负责设备日检修记录、润滑、保养、隐患、检修计划等方面的整理归档。
9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对车间员工劳动纪律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七条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八条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九条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条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一条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具备2个消毒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四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
第十九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二十七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九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一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三十二条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四条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七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九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一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4、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二条主要使用以下方法消毒: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使用消毒药片消毒时,要达到规定的浓度,消毒时间须达到15分钟以上。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
第四十四条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区教委体艺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系电话:区教委体艺卫科:xxx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作废。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湖泊)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其所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
河系、沿海市地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第四条航道的规划、建设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航道技术标准;沿海航道规划和建设,应同时符合海洋发展规划。
第五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第六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20米以内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
(四)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
(五)在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阻塞;
(六)其他侵占和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内河航道两侧各50米、湖区航道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从事疏浚、抛泥、打捞、测量、钻探等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航道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采取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航道上运行、作业、通过船闸的船舶和浮运物体,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缴纳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和船闸上设立收费站、卡。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纠正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救;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损坏航道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补报登记,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到期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追缴费款外,每日按应缴航道养护费数额5‰以内加收滞纳金;不交纳过闸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过闸费1-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航道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航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航道局所管辖的长江干流江苏太仓浏河口至四川宜宾合江门河段,以及长江航道局所管辖的其它河段。
第三条 长江航道局主管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的长江南京航道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江宜昌航道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长江泸州航道局(以下简称区域航道局)是区域航道行政管理单位,各区域航道局所属航道处负责本辖区的日常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应分别设置航道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 日起实施。区域航道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长江航道局核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长江航道局
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 、制定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编制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对区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3 、负责与水利、海事、矿产、渔政、环保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工作。
4、负责或参与审查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5 、 建立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档案,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6 、 对违反航道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域航道局
1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 、 制定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3 、 督促、检查各航道处对航道行政管理的法规、制度、指示、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工作,发现问题随时提出改进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和请示。
4 、 负责审批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态的改变。
5、负责或参与审查本辖区的临、过河建筑物及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上报辖区过河建筑物和采砂涉及航道的相关意见。
6 、 监督、检查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 、 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专档,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8、负责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签订航道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及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航道、航标维护协议。
9、负责本辖区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航道处
1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的各项指示、规定。
2 、 掌握和了解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3 、 参与审查本辖区内的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或经委托负责审查小型临河建筑物及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4 、 参与监督、检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经委托负责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航道、航标维护协议。
6 、 负责本辖区航道和航道设施的保护及采砂区的现场监督,及时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对拒不服从航道行政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现场的取证工作。
7 、 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专档,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管理
第一节 桥 梁
第九条 设在桥上的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设施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设在水上的桥区航标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委托航道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条 修建桥梁涉及航道的意见,先由区域航道局将意见上报长江航道局,经长江航道局审定后,再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 修建桥梁涉及航道的意见主要包括:桥址选择、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桥孔及桥墩布设、航道配套设施建设、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桥区航道维护管理、桥涵标的设置等。
第十二条 区域航道局负责督促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完成《桥梁施工期航道维护方案》及 建成后的《桥区航标配布设计》。
第十三条 桥区航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和建设期年维护费应纳入桥梁建设工程总概算。
第十四条 桥梁建成后的桥区航道维护协议,由区域航道局(或委托航道处)与桥梁管理单位签订;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过河、临河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下列与通航有关设施,须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 、 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
第十六条 管理权限
1、航道处参与对本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查或经委托对小型码头泊位等提出审查意见。
2 、 区域航道局负责出具本辖区内除报长江航道局以外的所有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查意见。
3 、 长江航道局负责出具对航道影响较大的与通航有关设施和以下规模码头审查意见:
(1) 南京以下3万吨级以上泊位;
(2) 南京至武汉5000吨级以上泊位;
(3) 武汉至重庆3000吨级以上泊位;
(4) 重庆以上2000吨级以上泊位。
长江航道局也可视情况委托区域航道局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节 专设航标
第十七条 建设 下列与通航有关设施,应要求建设单位设置专设航标:
1、桥区航道,专用航道;
2、采砂区;
3、对通航有影响的临河建筑物、沉船和过江管线等;
4、其他需要设置专设航标的设施。
第十八条 长江干流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必须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审批
1、长江航道局负责《桥梁 施工期航道维护方案》和建成后的《桥区航标配布设计》 审批。
2、区域航道局负责其他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态改变的审批。
第二十条 各航道处在代设、代管时须事先经区域航道局同意。
专用单位自行维护管理时,应具备相应的航道、航标维护资质,航道处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技术监督。
第四节 采砂
第二十一条 航道管理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参与采砂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采砂涉及航道意见时,先由区域航道局向长江航道局报送意见,经长江航道局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 采砂区专设航标设置管理执行《长江河道采砂区专设航标管理办法》(航道航[2004]82号)。
第五节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设航标审批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各区域航道局应将下列专设航标审批行政许可内容向社会公示:
1 、行政许可的依据;
2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3 、行政许可的内容;
4 、行政许可的条件;
5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6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7 、申请书文本格式;
8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9 、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10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二十五条 当接到审批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二十六条 对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前,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 、 与通航有关设施所处河段的河道水下地形图以及有关的水文、泥沙资料;
2 、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总体布置图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计文件、资料;
3 、 洪、中、枯三级水位时建筑物附近的流速、流向图以及必要的船舶航迹观测成果;
4 、 相关的专题技术论证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程序要求
1 、 区域航道局、航道处获悉本辖区内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知对方有关审查和征求意见的要求。
2、当建设或设计单位召开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报告审查会时,工程建设项目需由长江航道局出具审查意见的,长江航道局和区域航道局都应派员参加(有条件时航道处也应派员参加);由区域航道局出具审查意见的,区域航道局和航道处都应派员参加。
3 、 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事先将申请报告及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等申报材料报所在的区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和核实,并征求所辖航道处的意见,需报送长江航道局审查的工程项目,区域航道局应将书面意见连同其它有关资料一并报送。长江航道局委托区域航道局出具审查意见时,区域航道局应先将审查意见上报审核。
4 、 建设或施工单位也可将申报材料送当地的航道处,航道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掌握和了解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区域航道局。若区域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处应先将审查意见报区域航道局审核。
5、当接到审查和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二十八条 区域航道局审批、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文件须抄报长江航道局备案。
第六节 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
第二十九条 当修建的与通航有关设施对航道具有一定的影响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对航道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第三十条 局属科研设计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编制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须报长江航道局审查的,应由长江航道局组织评审;其他的应通知长江航道局派员参加审查;采砂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均由长江航道局组织评审。
第三十一条 局属科研设计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等研究报告,应先报送长江航道局组织预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区域航道局、航道处要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的保护,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航道。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航道的畅通,在通航水域内进行勘测、疏浚、吹填、清障、爆破工程、维护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养护工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1 、 向航道内倾倒砂石、垃圾、泥土和其它废弃物;
2 、 在航道上从事捕捞作业,设置拦河捕捞渔具和种植水生物;
3 、 盗窃、破坏、哄抢、侵占航标;
4 、 非法移动、攀登、涂抹航标;
5 、 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
6 、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7 、航行船舶的吃水不按照航道维护水深配载;
8、其它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1 、 在航标周围20米内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2 、 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3 、 在航标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
4 、 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
5 、 安置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
6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六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治理河道或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害航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因建设闸坝、桥梁和其它设施,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等情况时,由长江航道局或区域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解决办法,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恢复原有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内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所需通航流量,并应事先与长江航道局或区域航道局协商。长江航道局或区域航道局也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水位的变化和航道尺度情况,提出合理的最小下泄流量。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先与航道管理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必须事先与航道管理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办理。
第四十条 兴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其它水工工程,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损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或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永久改道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费用及工程期间航道维护费用。
第四十一条 在航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当发现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时,区域航道局和航道处应及时制止,并可责成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第四十二条 当航道内发生沉船、沉物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海事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采取设标及其它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当发现“超吃水”船舶在航道内搁浅和航道内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航道处的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取证应包括现场视听资料、测图、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超吃水”船舶造成航道被破坏,航道部门采取疏浚、改槽(道)等应急措施,其发生的费用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后,区域航道局或航道处应要求建设方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等,并须经航道部门验收。没有清除的,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应责成其限期清除,或由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长江沿线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及其设施的义务,区域航道局、航道处要加强对航道的维护管理,积极对外开展保护航道、航标的宣传,应使沿江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知道保护航道及其设施的重要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力量,积极开展保护航道和群众性的航标联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大胆检举揭发损害航道和航标设施的有功人员,各区域航道局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单位或个人,长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和航道处航道行政管理人员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长江航道局及所属区域航道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航道行政执法证(或其它有效执法身份证件),讲明具体违法、违规事项、处罚理由和法定的依据。
第五十条 在进行航道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交通部1996年第七号令《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金额的大小,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定依据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按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金,应及时上缴,不得滞留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区域航道局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15天内上报长江航道局备案,长江航道局将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审查;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还须在15天内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
第五十三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不得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交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懂航道技术业务。
第五十六条 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法规和技术业务的学习,掌握与航道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本辖区内航道、航标情况。区域航道局应定期组织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十七条 航道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热爱航道、忠于职守
团结协作、公道正派、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五十八条 在行使航道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时,应持有航道行政管理执法证,佩带胸章标志,着装整洁,并主动出示证件。持证人员在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应主动交出行政执法证(包括其它有关执法证件)。
第五十九条 航道行政管理的现场取证及法律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现场取证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法律文书应建立专档长期保存。
第六十条 区域航道局应对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报长江航道局备案),每年应对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长江航道局每两年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及时撤换;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区域航道局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下级及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长江航道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域航道局进行抽查;区域航道局每年的定期检查应不得少于一次,不定期检查视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十二条 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应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配备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区域航道局可安排专船、专车用于航道行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域航道局每季度应填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有关上报制度执行情况季报表》,由长江航道局汇总后,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报表见附录b)。
第六十四条 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航道处年度工作总结应于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上报区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年度工作总结应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上报长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每季度向长江航道局上报季度报表(报表见附录c)。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2 、 航道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情况;
3 、 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 、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5 、 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附录a: 审批、审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长江干线上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其它水工设施时,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通航标准、技术规范和发展规划等;涉及航道行政管理的事宜,设计、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需事先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后,方可实施工程建设,并接受航道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1 、 桥梁建设
1.1 长江干线修建桥梁的选址、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国家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的要求执行。
1.2 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暂按照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件执行。
2 、 码头设施
2.1 修建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码头位置应选在河床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顺直河段,避开河道弯窄、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
2 、 通航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码头。
3 、 码头前沿船舶靠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并按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留足富裕宽度。
2.2 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弯窄水域修建码头,且对现行和规划航道有影响时,须进行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 、 跨江管线
3.1 设置各种穿越航道的水下管线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较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避开碍航浅滩、岸线变化较大和主泓变化不定的河段,以及建有锚地、码头等水域。
2 、 设置时应考虑一定的埋设深度,在规划航道内形成最大顶标高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其高差应不小于2米。
3 、 设置较大尺度的管道,应避免管道裸露或造成碍航水流及引起河床变化;若须裸露时,应考虑较大的安全距离。
4、设置各种穿越航道的水下管线对现行和规划航道有影响时,须进行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2 过江架空管线弧垂最低点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不同等级航道的要求,并留足富裕安全高度。
4 、 临河水下建筑物
4.1 临河水下建筑物主要是指:取(排)水口、滑道等水下设施。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及岸线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4.2 不得伸入现行和规划的航道内造成碍航。
4.3 建筑物所在岸如属沿岸航道,其伸入水域距(当地航行基准面)水沫线,上游不得超过20米,中游不得超过30米,下游不得超过100米。如建筑物伸入到航道边缘,须进行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4 临河水下建筑物伸入到航道内时,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米。在各河段应根据《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确定其顶部高程。
在长江中游受三峡水利枢纽影响河段及城陵矶以下通航海轮的河段,对水下建筑物顶部高程的确定,须进行专题论证。
5 、 锚地、锚泊基地
5.1 设置锚地、锚泊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 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应选在平顺、稳定的河段;
3 、 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最大船舶宽度;
4 、 锚地范围应设置专设航标标示。
5.2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不能兼顾时,锚地、锚泊基地应无条件服从通航需要。
5.3 锚地、锚泊基地的改、扩建工程,仍需重新进行专题论证确定并申报审查。
6 、 专用航道
6.1 非航道单位为生产需要而开辟专用航道时,首先应对整个河段进行水下地形测量,编制工程设计报告(包括航道演变分析、航标配布设计等)报经所属区域航道局进行审查,专用航道内的专设航标应按照第三章第三节要求执行。
6.2 当专用航道与主航道不能兼顾时,专用航道应无条件地服从主航道通航需要。
6.3 专用航道的维护管理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负责,并应配套建设航道维护管理设施。
7 、 采挖砂石
7.1 划定采砂区的基本原则:采砂不得影响河势、防洪和通航安全。
涉及航道的具体要求为:
1 、 不得破坏河床稳定、恶化通航条件;
2 、 不得有碍航道维护管理;
3 、 不得影响航道畅通。
7.2 严禁在下列地点采挖砂石:
1 、 现行航道及有可能开辟为航道的水域范围内;
2 、 整治航道范围内;
4 、 可能影响助航标志、测量标志及其它航道设施稳固和使用功能的部位;
5、其他对航道畅通有影响的地点。
7.3 采挖砂石的废弃物严禁抛置在下列地点:
1 、 现行和规划的航道范围内;
2 、 可能导致河床形态或分流比、分沙比发生不利于航道的变化部位;
3、可能恶化通航水流条件的部位;
4、其他对航道有影响的。
7.4 申请开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在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采砂许可申请后,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证之前应书面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和采砂区河道水下地形图。对于采砂区设置在不稳定的河段或开采范围及开采量较大的,须事先进行采砂对航道影响分析论证。
7.5 在回复采砂涉及航道方面的意见时,应明确采挖深度、宽度、施工机械,开采期限及弃渣弃置范围,专设航标的设置要求;对航道产生影响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三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与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上交学校。
4、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设施、课外活动、消防、用电线路、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综掘机司机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司机必须坚持使用综掘机上所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和零化系统的压力。
三.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时旁边不得站人。
四.在掘进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机器上的隔离开关。
五.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级录,对机器的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六.接班后司机应配合班长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护、通风、瓦斯以及掘进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综掘机侧面、后面、必须留有逃生通道。通道与巷道帮部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0米)。
七.开机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后,并在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合上电源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严禁带负荷启动。
八.开动掘进机前必须提前三分钟发车警报,只有在铲板和截割臂附近没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开动掘进机时,必须确保掘进机前方没人,否则严禁开动。
九.掘进机切割前必须空前运转1-3分钟。经观察各种部位均正常后方可投入工作。
十.掘进机应配两名司机,正自己负责操作,负司机负责监护。
十一.施工时,如掘进机发生异常,应该停止作业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不得带病作业。
十二.施工过程中发生冒顶预兆或危机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
十三.摇臂动作时,不得任何人站在上面,综掘机停止工作时,截割头必须落地。
十四.掘进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将电控箱上的离合拉掉,以防误操作。
十五.掘进机操作过程时,必须设专人看管机尾及机尾电缆。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五
1、遵守公路、铁路交通规则,横行车行道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不准在马路上或铁道线上追逐玩耍,不准穿越车行道和护栏,不准爬车、追车、拦车或抛物击车。
3、不满12周岁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1、无大人陪同不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玩耍。
2、禁止学生玩烟花、爆竹、火柴、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准随便按动学校或公共场所的电线、开关、插座。
4、郊游时不准携带火种。
5、学校后勤部门定期检查、维修、形成制度。
1、禁止学生在校园及走廊上追逐打闹。
2、禁止推拉、及打架行为。
3、上、下楼梯靠右走、严禁攀越扶手、护栏。
4、到功能室上课、下课均排好队。
5、低年级小学生没有老师带领时不能到跑道边的沙地、单杠、双杠及有危险性的地方活动。
1、学生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要听从老师的指挥,按规定完成体育动作或活动课内容。
2、学生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衣服要宽松,不准佩带小刀、徽章或其它金属品、要穿运动服。
3、体育、活动课教师上课前要检查设施场地是否安全,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
1、合理安排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但不要让体弱多病的.学生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
2、不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注意不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开关、电线。
3、劳动时应小心细致、搬放物品时应抬稳放牢。
4、在擦拭门、窗、风扇、光管时要注意安全。
5、要让学生注意绝对不能从高空抛物。
6、劳技课、教师应在上专业课前讲述与有关专业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7、劳技课场所有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如保健箱等。
1、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活动,一定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要做到周密计划、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2、活动时,学生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要私自离队或到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活动。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加强学校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和学校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区教育局关于《xx市xx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根据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学生集体参加在校外进行9人以上(含9人)的社会实践、考察参观等活动)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为了做好报批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两种申报表:《xx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审核表》、《xx市xx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审核表》(附件1、2)。
2.参加活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安全预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的情况)。
4.租用车辆须附上承办方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保障作出的书面约定),及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指在xx出发使用车、船的)。
(二)申报程序
1.校内申报:提前8个工作日办理好校内申报后,将申报材料交安全处。
2.报区教育局审核:由安全处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教育局安全科审核。
(三)相关要求
1.活动须是教学活动中的内容。
2.活动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必要时,配足所带的生活用品与药品等。
3.明确活动责任人,配足陪同人员。活动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校外活动须办理审批报告手续,经所有责任部门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责任自负,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一般性庆典活动。
(一)所有大型活动,均须审批
属于学校组织的应提交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属于校区组织的应提交负责的校区主任或校级领导审定。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须按照外出活动审批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必须具备正规的行车安全条件,严禁租用无证驾驶或有问题的车辆;学校或活动负责人须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预案
所有大型活动,均要制定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安全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属于学校或校区组织的学生大型活动,应由活动负责人做好组织,落实责任,做好各环节安全工作。属于班级组织的学生活动,班级安监委员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活动安全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事前查改隐患,确保活动安全
要在举办大型活动前排查隐患,对发现隐患及其它不利于安全的问题,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五)出现重大隐患,须终止活动
属于校外大型活动,在举办之前,学校应与活动场所管理部门联系,检查活动场所安全措施,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者要及时终止活动。
(六)遇意外事故,应有序疏散
活动期间,如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活动无法顺利地开展,要在有关领导、活动负责人的统一组织下,按事先的职责分工,迅速、安全地将参加活动的学生撤离现场,指挥他们有序疏散;同时,利用广播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安全应急教育。
(七)确保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建立安全通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遇突发事件,第一知情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活动负责人,活动负责人及时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安全副部长(副主任)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要报告保安队长,以做好现场保护、防护和协助救护工作。若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活动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同时,必须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学生监护人,学校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其它事项
在校内任何场合、部门、时间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当事者(目击者)有责任在采取力所能及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值班人员、领导,并视情况尽快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以便事故迅速得到排除和解决。
(九)责任追究
没有制定活动安全预案,活动前查改不彻底,活动中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问题,又处置不力,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要追究活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车辆进出校园
1.校内车辆凭“xx市xx职业技术学校停车卡”进出校园。
2.进入校园内的车辆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地。若停车位已满,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停放在校门口黄线内。
3.任何车辆在任何时间(含工作日、节假日等)不得进入校园内的教学区域。
4.特殊情况,如接送教职工大巴、学校运送货物、承办考试等车辆,须进入教学区域,有关部门须事先报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审批。经审批后在保安员引导下方可进入。但在学生课余活动期间,任何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教学区域。
5.教职工车辆尽量避开学生上学、放学时段进出校园。每天在学生放学的15分钟内(上午第四节课及下午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15分钟),任何车辆不得进出校园。
6.未经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批准,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内的外来车辆离开校园时,必须接受值班保安员检查,确认无私带校内物品后方可离校。
(二)各类人员进出校门
1.学生
(1)在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外宿生须凭校卡有序进出校门。禁止内宿生外出校园,各部严把请假关,如有特别情况,内宿生(含请假学生)须凭校卡、凭请假条进出校园。
(2)学生进出校门应走人行通道,不得走车辆进出的大门,做到人车分行。
(3)中午13:30前,外宿学生不准进入校园(周五除外);午休期间,禁止学生滞留在操场、教学区等校园区域活动。
2.外来人员
严格按照外来人员“凭证登记,核实确认,非请勿入”原则进入校园。
(三)带物品出校门
1.任何人员携带物品离校,须凭行政部总务处出具的物品放行条,在值班保安员核验物品(这里所指的物品包括:送校外维修的设备和废品等)后,方可放行。
2.保安员要严格按照学校物品放行手续规定,做好查验工作。
3.凡不履行放行手续,或不接受保安员
查验的,保安员有权阻止相关人员擅自将校内物品带出校门。查验中,保安员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行政部总务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反映,由相关处室做出妥善处理。情况严重的,要向学校领导反映解决。
(一)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毯、电热棒等具有危险的用电器及大功率用电器设备。
(二)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私改电路。
(三)严禁存放、带入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内不得点明火、严禁吸烟。
(四)安全用电,人走电关。
(五)严禁在电线、照明设备上悬挂物品。
(六)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
(七)严禁在宿舍内喂养宠物。
(八)不得损坏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九)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十)须具有安全意识,应急能力,会报警、灭火、逃生。
(一)新生入学健康状况普查程序。每位学生在校医室看病均需有病历记录。新生入学,校医室发病历到班主任,班主任监督学生如实填写各栏目,包括既往病史。收齐后交校医室,校医根据上报情况,统计需要进一步由医院检查病情的学生名单并报班主任,班主任转交学生及其监护人落实。学生向班主任反馈医院检查结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班主任将院方提出的意见转交校医室及相关教师。
(二)白天上课时间患病学生诊病和送院程序。校医负责学生疾病的检查和诊断,决定处理方案。可以在校医室处理的,一律在校医室诊治,不批准请假回家;需要转送医院诊治者,原则上一律由班主任负责送医院陪同诊治(东校区)或联系其监护人来接,重急病患者或有潜在危险者,校医须陪同班主任紧急送医院,交至院方医生,并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应拨打120紧急救护)。
(三)晚修期间患病学生的诊病和送院程序。晚修期间,校医室安排一位医生值班,值班校医负责学生疾病的检查和诊断,决定处理方案。可以在校医室处理的一律不批准请假回家;需要转送医院诊治者,原则上由值周行政安排晚修教师负责送医院陪同诊治或联系其监护人来接。重急病患者或有潜在危险者,校医须陪同晚修教师紧急送医院交至院方医生,并立即通知其监护人,与其交接后,方可返回(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应拨打120紧急救护)。
(四)晚修后夜间患病学生的诊病和送院程序。晚修后夜间学生看病须先找宿管员,由宿管员陪同找住校校医检查诊断,决定处理方案。可以在校内处理的先在校内处理;需要转送医院诊治者,一律由宿管员负责送医院陪同诊治或联系其监护人来接。重急患者或有潜在危险者,校医须陪同宿管员紧急送医院,交至院方医生,并与其监护人交接后,方可返回(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应拨打120紧急救护)。
(五)学生每年参加一次由教育部门组织的常规体检。校医室协助专业部负责组织安排常规体检工作。班主任协助发放和收齐体检表格并上报校医室,由校医负责体检结果的统计分析,并将有异常、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反馈班主任。班主任将通知单转交学生,并通知其监护人,督促其带学生到医院复查,并在半个月之内将医院复查的诊断,以及能否参加剧烈运动等结果、保护措施等,反馈校医室和相关科任教师。
(六)按区教育局规定,校医一律不给学生和教师做注射治疗,不接受教职工家属患者诊治。
(一)体质特异学生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学校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了解学生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其活动量。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应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应如实说明清楚,并附医院相关证明,提出需要减轻活动量的具体要求。班主任负责做好书面档案,并书面通知有关课程教师。各学科教师组织教学活动时,有责任根据学生的健康状况,适当调节和控制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学生的活动量。校医有责任澄清学生的特异体质。
(二)学校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书。体质特异和特定疾病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保护和及时救护的责任,但学生在自然情况下或不听从学校的要求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校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专业部与其监护人签订有关协议书,一式两份,专业部与监护人各执一份。另外,校医室与专业部处各存一份(复印件)。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由xx市xx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市xx职业技术学校师生集体外出备案审核表
市xx区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审核表
市xx职业技术学校外出活动人员登记表
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派出所和居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镇)和居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八
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线,是现场班组基础的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作业人员进行标准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进行松变电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险、重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审执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2填写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员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3每日工作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逐条、逐项宣读。
3.4现场施工时,必须按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项、安全措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安全工作票内容。现场工作负责人要对其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安全措施执行人对所执行的安全措施负主要责任。
3.5更换工作内容必须重新填写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如果工作内容等不变,每票最长使用时间也不得超过五天。
4、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写内容
4.1工作内容
4.1.1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作项目、工作地点等三部分,填写工作项目以附录中规定的工作项目名称为准。
4.1.2工作内容的填写必须详细、具体、标准。
4.1.3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仅限定一种工作内容。
4.2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必须填写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
4.3工作负责人要针对工作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参照附录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4.4审核与签发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项请填写于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补充措施上。
4.5人员分工:
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4.6每张安全施工作业中(工作)票中必须要有填写人、审核人、签发人的签字,否则视为废票。
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项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须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档。
6、在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中,若发现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章行为,要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凡因违章使用安全票发生事故时,追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6.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审核、签发未按规定由有关人员填写;
6.2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未经审核或签发而使用;
6.3工作内容不变,一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超过五日者;
6.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的项目未按规定填写的;
6.6工作负责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或未带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所写的项目(如人员分工、工作内容、现场布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6.8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不清。
7、各级领导、工作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要提高对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正确认识,认真执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九
南累头幼儿园建立由园长为组长,有关教职工负责人为组员的幼儿园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舍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校舍管理责任制,层层负责;领导小组在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确保幼儿园内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学校大门、食堂、宿舍、围墙、厕所、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的住用安全。
一、 安全排查
组织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对幼儿园校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
二、 隐患治理
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排危排险,确保幼儿园校舍安全。如出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及时书面报告教委,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立即上报。
三、 校舍维修
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舍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
作,以确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维修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校舍维修应按实际情况分为小修、中修或大修。维修计划应经上级部门同意批准。
四、 有关要求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园内校舍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校舍安全是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园历来十分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第一"、"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断提高认识,严格管理,严密防范。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 、教师 、家长、学生 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篇二十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和考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编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工作。
6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负责监督车间及相关部门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7会同生产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设施附件和罐区安全监督工作。
8负责动火证、高处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证的签发工作。
9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1参与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13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级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