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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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1
一、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的范围
对辖区内200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
二、排查重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对照《通知》要求,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是否完善,审批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意见。对照《通知》要求,
核查验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验收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三)对于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项目,进一步核查搬迁是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搬迁承诺,并有明确的搬迁户数、人数、搬迁去向、完成时间等。要注意清理已审批试生产项目的搬迁落实情况,对项目搬迁对象进行核实,确保按政府承诺按时完成。要特别关注未完成搬迁但现已投产的项目,必须逐一核查、逐一说明。尤其对于有群众上访的必须查明原因。
(四)规划调整控制、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等工作,是否已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
(五)批复及验收意见中有其他要求事项的,核查是否已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了解目前的进展情况。
(六)彻底清查辖区内违法建设并已产生污染的未批先建项目,特别是对有群众上访反映的、涉及重金属或危险化学品等污染较重的项目,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专题报告。
三、整改要求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缺少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要求建设单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缺少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或落实情况调查不到位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不完善的,应提出补充建议,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相关要求。根据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已投入试生产、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如发现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且未完成的项目,应逐一征求搬迁住户意见,并逐一提出整改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查后上报。
(四)规划调整控制、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等工作,未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的,应及时函告承诺主体,督促其尽快实施。
(五)批复和验收意见中提出的其他要求,尚未得到落实的,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于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项目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地区按规定实行从严审批。
(六)一旦发现有可能引发公众关注、群众群访的热点环境问题,应立即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的指导、监督,严格按照环发〔2012〕77号和环发〔2012〕98号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厅。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138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关于发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51号)要求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2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低劣;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私刻报告书专用印章、私揽业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个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降低评价标准,为企业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大开绿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队伍形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权威性,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留存两份以上有编写人员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备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局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到表彰、处罚及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并纳入其业绩考核内容中。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页岩气等开采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应当暂停规划新增排放该重点污染物的油气开发项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地质构造区域布局开发项目应当慎重,确需开发的,应当深入论证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深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
(四)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一般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项目环评应当深入评价项目建设、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设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应当论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的陆地油气开采新区块,建设勘探井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确定产能建设规模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评。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评。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以单井形式开展环评。过渡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批区块环评或单井环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不在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未纳入油气开采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调整井项目,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区块环评时,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行业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保护区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已纳入区块环评且未产生重大变动情形的单项工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建设项目环评。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七)涉及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陆地油气开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海洋油气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等排放标准要求。
(八)涉及废水回注的,应当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措施,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严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前,回注的开采废水应当经处理并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关标准要求后回注,同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治污染。回注目的层应当为地质构造封闭地层,一般应当回注到现役油气藏或枯竭废弃油气藏。相关部门及油气企业应当加强采出水等污水回注的研究,重点关注回注井井位合理性、过程控制有效性、风险防控系统性等,提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及风险防控措施、监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当包含钻井液、压裂液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九)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及其他固体废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鼓励企业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废弃油基泥浆和含油钻屑及其处理产物的综合利用率。油气开采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评价。相关部门及油气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的研究,重点关注固体废物产生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及潜在环境影响,分别提出减量化的源头控制措施、资源化的利用路径、无害化的处理要求,促进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置。
(十)陆地油气开采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挥发性有机物液体储存和装载损失、废水液面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非正常工况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采取设备密闭、废气有效收集及配套高效末端处理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涉及高含硫天然气开采的,应当强化钻井、输送、净化等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含硫气田回注采出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处理站和回注井场硫化氢的无组织排放。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厂应当采用先进高效硫磺回收工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井场加热炉、锅炉、压缩机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备,应当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废气排放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十一)施工期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占地、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施工方式、落实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影响。钻井和压裂设备应当优先使用网电、高标准清洁燃油,减少废气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噪声扰民。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十二)陆地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环评文件。油气长输管道及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应当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并从穿越位置、穿越方式、施工场地设置、管线工艺设计、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高度关注项目安全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尽量远离沿线居民。
(十三)油气储存项目,选址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加强甲烷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检测,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跟踪监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风险防范与环境应急管理;盐穴储气库项目还应当严格落实采卤造腔期和管道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妥善处理采出水。
(十四)油气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报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油气企业应当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作用,健全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所属油气田落实规划、建设、运营、退役等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正式开工后,油气开采企业应当每年向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实施或变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说明工程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和对自然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等的实际影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气开采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监督检查,在建设单位主动报告的基础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中,加强废水处理及回用(含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校核,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十七)陆地油气开采区块项目环评批复后,产能总规模、新钻井总数量增加30%及以上,回注井增加,占地面积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区,井位或站场位置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数量增加,开发方式、生产工艺、井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与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增加或数量增加、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等情形,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海洋油气开发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另行制定。
(十八)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十九)陆地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每3-5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要求开展环评的现有滚动开发区块,可以不单独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工程设施退役,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的要求,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落实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终止后,相关设施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参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拆除时,应当编制拆除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二十一)油气企业应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油气开采项目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环评审批、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的信息公开。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5
一、审查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查了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全部通过审批委员会审查,按审批委员会相关要求完善后,履行签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1.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新城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
2.呼和浩特市滨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扩建升级工程;
3.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张客专铁路沿线安全区水源井封闭置换水源工程。
(二)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张客专铁路沿线安全区水源井封闭置换水源工程。
(三)市生态环境局武川县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武川县可镇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具体要求
(一)呼和浩特市滨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扩建升级工程建设单位须承诺拆除现有1台40t/h燃煤锅炉,待拆除完后新建的65t/h燃煤锅炉方能投入使用。
(二)本次上会的《新城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呼和浩特市滨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扩建升级工程》《武川县可镇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呼张客专铁路沿线安全区水源井封闭置换水源工程》等4个建设项目原则通过环评审批,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补正资料后直接呈局领导签批,无须再次提交审批委员会审议。以上项目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及完善的报告,由审批办予以退件,再次受理后可直接呈局领导签批。
(三)今后所有产生工业固废的项目须在厂区内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暂存库,妥善做好一般固废的收集、暂存和处置。
(四)严格落实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环通[2018]25号)相关要求,根据施工期环境监察、环评“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工作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开展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其他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均由相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新增梦幻盖生产线及扩建立体库项目》《蒙牛集团和林圣牧工厂新增利乐250B花色奶生产线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书。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四)“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
(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六)已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
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论证重点如下:
1.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识别应包括生产设施和危险物质的识别,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途径的识别(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的识别。
2.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环境风险预测设定的最大可信事故应包括项目施工、营运等过程中生产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发生泄漏等事故,并充分考虑伴生/次生的危险物质等,从大气、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方面考虑并预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合风险预测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
(八)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现行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要求,对现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价,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补救或完善措施,并纳入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九)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项目信息公示等内容中应包含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十)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十一)环保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是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等,应按我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十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十四)相关建设项目应在其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文件批复前,逐项对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设计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相符性。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环保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对我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十五)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十六)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建
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以及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十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十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企业应建设并完善日常和应急监测系统,配备大气、水环境特征污染物监控设备,编制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提高监控水平、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物资管理作为日常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
(二十)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篇篇8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栗战书书记在今年全省第三次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上也明确要求,“不能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决不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避免‘项目投产即破产、即被淘汰’的问题”。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理解并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环评管理作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调节器”的积极作用,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从严控制“两高一低”建设项目为着眼点,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开展规划环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已明确规定将规划环评作为审批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对此,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机关的沟通联系,强化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并把好审查关,推动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决策,推动建立由环保、发改、经信(工信)、科技、水利、商务等部门参与的规划环评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大力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各类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引导建设项目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集约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型产业园区建设,确保产业园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在审查规划环评时,应高度重视单一行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过度聚集而骤增的环境压力,以及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与药品、食品等轻工行业同园规划建设可能引发的交叉污染问题。对于毗邻城镇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尽可能规划在城镇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并确保有一定的缓冲、保护范围,要结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配合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好居民等敏感人群的搬迁安置,并合理避让各级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保驾护航
(一)严格执行“四个不批、三个严格”的审批原则。坚决兑现“七项承诺”,坚持有保有压。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对于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区域和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总量置换,确保区域总量不增加;对于改扩建建设项目,一律要求严格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同步解决原有的环境问题。严格并规范公众参与,不断探索并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充分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切实推进环评工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范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不得随意降低评价工作等级;要认真按照环保部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所有涉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重金属污染、涉制浆工艺造纸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全部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所有涉热轧、冷轧工艺生产的钢铁加工项目等的环评文件,须全部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和《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要求执行。凡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无效,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严格重污染、高风险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石化化工类建设项目,尤其是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除外),应按照‘进园区是原则、不进园区为例外’的要求,尽可能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应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化学品的特性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和社会风险评价等。应科学划定并切实落实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距离,并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适时有效开展重污染、高风险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严格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限制审批涉各级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对于涉上述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审批其环评文件前,须征得该环境敏感区域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此类项目建设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对于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对确实需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黔环函[2011]401号提出的“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确实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在征得批准保护区的政府同级环保部门和县级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的规定执行。对于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黔府函[2011]408号和黔环发[2011]7号提出的“凡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须在征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并要单独制定环境保护和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的规定执行。
对于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除按现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级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须同时征得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意。
四、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关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到建设之前快审批、建设过程勤检查、建成运行严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相悖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应将“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时应同步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加强试生产的现场检查,对未按要求建成环保设施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项目建设、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或擅自更改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组织对变更部分进行专题论证说明或编制环评变更文件,并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或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组织和现场检查要求,凡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时,应重点审查污染物排放是否按规范监测达标,是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准确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能力等,为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的相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采取现场检查、自查材料核查、日常工作质量考评等方式进行。对于存在工作质量差,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持证人员“挂靠”等违规问题的环评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厅,我厅将组织核实确认,若情况属实,我厅将上报环保部并建议环保部对有关环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着力从源头上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六、落实“五个强化”,明晰各方责任
(一)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展工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定,准确把握审批原则,确保审批质量,杜绝越权审批、化整为零以及规避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违规审批行为。同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推动环评工作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并全面推行方便、快捷和高效服务的环评审批机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发文、“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做到文明办公,及时办结。“三同时”监督管理中应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无论是哪一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均必须认真履行“三同时”的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二)强化评估单位的责任。评估单位要恪守职责,不断加强机构和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选好专家的同时,要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编制质量差难以支撑评价结论的环评文件一律要求重新编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否则一律不予出具评估意见。对于涉及敏感问题的建设项目,必须认真组织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并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政治、思想、道德、业务、作风等方面的建设,制定并完善项目评估终身追究约束机制,评估单位和评估负责人要对评估的结论负责,为环评审批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强化环评机构的责任。环评机构要注重自身建设,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紧密结合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实际开展环评工作,不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高质量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结论负责。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环评工作,提出的环保措施既要高标准、严要求,更要可行,决不允许因经济利益驱动而丧失环评原则的情形出现。对于违规承接环评业务、弄虚作假、随意调改评价费用,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转让和租借环评资质证书等行为,我厅将及时上报环保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环保部提出处罚建议。
(四)强化监测和调查单位的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测和调查工作质量。承担环评现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要对监测或调查的结论负责。环评现状监测要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如发现建设项目地点变更、生产原料及产品变化、生产工艺或生产规模出现重大调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防护距离内的居(村)民未按规定搬迁、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5年以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停止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对于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五)强化企业的责任。企业既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是依法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本着对环境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及时完成环评报批工作,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对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试运行、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