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事故处理决定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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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决定书篇一
1 目的为深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适用条件3.1 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公司管理,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3.2 工作态度消极,责任心差,作风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的;3.3 不遵守职业纪律,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3.4蓄意违反安全规章或不遵守操作规定,以致危害其他员工安全的;3.5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的;3.6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司财物或在收款后不及时上交公司的;3.7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含)的;3.8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抄录或复印他人资料;3.9公司认为具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岗学习的。
4 待岗程序规定4.1待岗制度的处理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待岗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拟待岗人员送达待岗通知书,并于15日后在公司网站公布。4.2待岗制度的救济途径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5 待岗人员的管理5.1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回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和其原部门共同管理。5.2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思想学习汇报,由原部门负责定期对待岗人员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5.3 待岗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5.4 待岗期满,是否应继续待岗或恢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上报相关主管公司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视具体情况确定。5.5 待岗期间,如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5.6 待岗期间,如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公司认为不当行为时,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可作辞退处理。5.7 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按辞退处理。
6 待岗人员的待遇6.1 自待岗之日起,待岗人员工资将做下调调整,具体工资最低不低于国家标准。6.2 待岗期间停发公司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6.3 待岗期间只发放午餐补贴和通讯费补贴。6.4 待岗期间不能对所获得的期权行使权利。6.5 依据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
7 其他规定7.1本制度制定时间:20xx年2月5日7.2本制度颁布时间:20xx年2月15日7.3本制度修改时间:20xx年3月9日7.4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7.5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书篇二
各部门:
公司财务部,在x年x月份财务部对外开具增殖税发票中,因个人疏忽大意,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造成开出的当月销项税超出进项税额度,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为此,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一次改过机会。现对错误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给予书面批评教育,在总经办会议上做深刻检讨;
二、给予xx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希望能通过此事件吸取教训,同时也要求财务部全体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在工作中力求做到认真、细致、公开、公正,一切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做好每一项工作。如今后谁有再犯类似错误,将给予严厉处罚。
特此决定!
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书篇三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