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以房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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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篇一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_______________
(具体变更条款)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房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篇二
——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过户前,并不能依该以房抵债协议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以房抵债|物权效力|执行|以物抵债|民间借贷|以房抵债
:20__年6月,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刘某名下房产。贾某以其20__年8月与刘某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名下房产顶抵所欠刘某债务、20__年10月生效法院判决刘某协助贾某办理抵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抵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①贾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判决并生效,该案件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物权确认纠纷,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房产所有权归属于贾某,只是判决刘某协助贾某办理抵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抵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因案涉房产一直登记在刘某名下,物权变动并未完成,贾某对刘某只享有债权请求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规定适用的主体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保护的是基于买卖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本案涉及的是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房产交付仅系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判决驳回贾某诉请。
: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20__)最高法民申1769号“某银行与贾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申请人贾建军、姜亥军机原审第三人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审判长贾劲松,代理审判员吴晓芳、高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执行异议之诉案例选登》(201703/71:104)。
以房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搬离现租用地址,因乙方用电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三相电表过户给乙方使用,现就此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位于____________三相电表(用电号为__________________x)转让给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进行电表过户,为整个过程提供甲方应提供的证件及相关手续。
2、乙方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保证至协议生效日之前所欠电费已全部缴清。
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同意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