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汇总11篇)
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的起草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合同更加完美,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一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要求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兹有乙方自愿受聘于甲方,特请求丙方提供相应保证。应乙方要求,丙方愿意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以下担保:
一、丙方保证乙方具备受聘职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各类身份证明均具有真实性、准确性。
二、丙方保证乙方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标准。
三、乙方一旦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违反与甲方签定的“试用劳动协议”“和劳动和同书”的规定,丙方保证乙方服从依法或依规进行的各类处罚。
四、凡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丙方保证督促乙方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保证书经三方签字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三方均无异议,本保证书将自动延期到下一年,以次类推.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被保证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
二00__年__月__日。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二
尊敬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
我是xx市的一名普通公民,于1991年03月出生,20xx年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看到最近发布的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三
按揭贷款的购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具体介绍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流程。
一.在销售现场开发商将依法向您明示或展示以下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交付定金,领取领取按揭贷款指引。
三.交付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依照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楼盘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房款交付手续,并产权人本人签署买卖合同,依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身份证原件;。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原件;。
备注:
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刷卡等方式,具体内容请参阅签署预定书时所附的《交款须知》。
目前有中国银行(每周二、四),农业银行(每周三),兴业银行(每周五)进行按揭贷款现场办公。
银行办公时间遇节假日等特殊时间会有所调整。
1、如果您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内人士;。
未满18周岁仍需要办理贷款的由银行进行审核是否给予贷款;。
年龄与按揭年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0,女性不超过55(具体事宜以相关银行确认为准);。
具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月供贷款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
2、办理按揭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经济收入证明;。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外地在沈联系人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维修基金发票;。
3、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交纳费用如下:
收费项目收费参考收费单位。
单价低于2300的商品房:总房款*2.5%房产局收取。
商业银行缴纳。
保险费贷款额*按揭年限*对应保险系数保险公司。
律师费600元/件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预收手续费办理前预收,后凭票据结算,多退少补房产局收取。
注:银行代收的各项费用只能现金支付(以上收费信息来源于各收费单位,仅供参考)。
4、合同签署后由开发商将合同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一般为5个工作日,待备案合同返回后,由销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领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购买非住宅(车库、库房、商铺)的客户依照房产局的规定,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交易手续费,您可选择自行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或由开发商代交。
四.开始供款。
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帐户后,您需按银行规定领取存折及银行卡,按规定时间开始供款。
五.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约入住三个月后,待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批复,由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其依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证件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及费用的结算。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四
子洲县教育局:
我是子洲二中一名普通教师,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子洲县教育局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教育局对我们教师的关心。
看到最近发布的困难教师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住房。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五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障“中心”项目住房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位于_天津市(市)_南京路__路(街、道)____号(地段)的暂定名为____(楼宇名称)的商品楼宇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合作。
第二条对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楼宇的购房人,乙方推荐其向甲方申请贷款。购房人凭其与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款收据向甲方申请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甲方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并与购房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甲方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其所购房屋总价款的80%,期限最长为30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条乙方对甲方向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楼盘的购房人连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若借款合同有其他保证人的,乙方与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以下第_壹_种(二者择一):
壹:自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甲方执管之日止。
贰:自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另加两年。
第五条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限于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第六条为保障与乙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将协助乙方向购房人追尝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二、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甲方应在收妥全部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三、如无不可抗力情况,甲方在同意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依据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人所借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售房款帐户内。
四、甲方对交付保管的房产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等权属文件应妥善保管,若有损毁、灭失,甲方应予补办,并赔偿乙方及购房人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保证将甲方发放给购房人的贷款优先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指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无故挪做他用。
二、乙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项下之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给甲方以取得借款。
三、乙方同意在担保有效期限内,一旦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借款本息、罚息及有关费用,或借款人有任何违约行为时,只要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在甲方发出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代购房人偿还所欠甲方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四、乙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保质完成所建楼宇的建造工程,及时交付使用。
五、抵押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甲方保管。
第八条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诚基中心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一、双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年,至年月日为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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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六
_______________分行:
根据(贷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xxxx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元。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xxxxx元整(大写)xxxxx,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贷款人在字第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贷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我单位将继续负责偿还贷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贷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贷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贷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贷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贷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贷款人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盖章)。
保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七
兹证明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__________部门任职(职务为:__________),月收入为______元(税前)。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单位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单位员工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单位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
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
币(大写) 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并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
第二章贷款政策。
第四条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应先到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基本信息并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冻结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使用申请,承诺只能用于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
(二)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向贷款地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件2)(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同时,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将已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贷款地中心,由贷款地中心在其公积金系统里进行登记。
(三)借款人持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收到缴存地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登录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网或数据交互平台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后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公积金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核实职工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按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在公积金系统中注明审批未通过原因,上报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通知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
第四章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条异地贷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如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一条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月1日起实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九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___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
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
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
(二)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
(四)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四)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五)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四条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并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时间。
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年限与房屋建成年限相加不得超过35年。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息;还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已发放的贷款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的委托资金账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
1、商品房贷款必须划入出卖人帐户;。
2、再交易住房、现房及其它类型住房按照《划款约定书》划入约定账户;。
3、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承建方帐户。
其中再交易住房、现房、建造、翻建住房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抵押鉴证。
第五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建设主体;。
(二)合规的建设、销售手续;。
(三)良好的财务资信;。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销售状况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第二十一条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项目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派专人实地查勘核实,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为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提供期间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公积金中心交存贷款额5%-10%的保证金,作为期间担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二十四条《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前,购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规定,从房地产开发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划转保证金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专户存储,制定具体的《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承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条借款人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承办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其分类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一)在公积金提取中,经核实有过虚假骗领行为的,五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间,有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申请了公积金购房贷款后经常逾期还贷,经公积金中心多次催促后仍不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被依法进行了强制处置的,终身取消其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
第十章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八条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十)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违反本贷款细则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条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建档立案。
第四十三条市中心城区当年新增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整理完毕后,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市中心档案室管理。区(市、县)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篇十一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法院提出诉讼。
买房人: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