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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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一
摘要:文章通过利用多元化薪酬结构,充分发挥激励的组合作用,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一)薪酬水平偏低。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和他们的付出、承担的责任及做出的贡献相比,明显偏低。国企经营者不但承担获利的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但是他们得到的仅仅是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倍-5倍的收入。企业之间的差距小,不管企业的规模怎样,效益如何,经营者的收入都相差无几,企业界还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与国外的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更低,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付出与获得的利益极不对称,有位企业家形象地说明这一现象:“我们有天下最便宜的企业家——工资最低,我们又有天下最贵的企业制度——大量亏损”。据了解,在以前的工资体系和分配制度下,国有企业技术人员的薪资比普通员工的工资高不了多少。
(二)薪酬激励方式单一。
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低工资加少量奖金。有的地方政府在年终根据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奖励,少数企业近年开始试行年薪制,但也还不够完善。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广泛采用的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仅在部分地区的少数企业中进行探索,单一的激励方式限制了经营者作用的全面发挥。企业原有的优厚福利待遇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就业等,以前由单位发放和实施,现在随着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消失,技术人才虽有一技之长,但也趋同于普通员工,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平均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多元的激励形式可言。而对经营管理者,比较好的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年薪制、股权制、职务消费货币化。就目前我国试行的情况来看,年薪制试点比较受重视,也比较成功,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推广。但其他如股票激励推广度远不及年薪制,此外,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试点更是少有试行。至于社会保障方面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的激励措施,一方面面临着改革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严重不足,达不到激励经营管理者的目的。
(三)经营者收入分配不规范。
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经营者的奖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收入的非货币化。
(四)薪酬激励缺乏长期性。
在我国经营者的收入大都由工资加奖金构成,或者年薪制。激励的重点是当期的经营业绩。但是企业并购、重组及长期投资等给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其效果要3-5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而当年表现出来的是费用多收益少。如果没有相应的长期激励,就可能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而损害出资人的根本利益。
(一)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
1、年薪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从调整年薪制中基薪与风险薪的比例入手,适当加大风险年薪的比重,在此基础上引入期权概念,将风险年薪的兑现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以及企业资产增值指标挂钩。
2、年薪制与股权制的有机结合。可以采取将年薪制中的风险薪部分以股权方式兑现,也可以采取股东在经营者经营绩效实现的基础上,以奖励股权的方式使经营者成为公司股东来实现。
3、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经营者持股的来源可以从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扩股、原股东转让等渠道获得。其持股的取得可以一次性以现金购买,也可以引入期权概念,采取定价认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年薪制、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根据经营者实现绩效的情况,适当提高其风险基薪的比例,并将净增加的风险基薪以股份和期权的方式支付,即一部分折合成企业股份,另一部分则以期权方式支付。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学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问责制。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1(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情况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具体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组织委员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支部宣传委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指导工作。
(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考试核,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支部成员和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支部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十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支部成员和部门分管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包庇、纵容、袒护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三
摘要:文章通过利用多元化薪酬结构,充分发挥激励的组合作用,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一)薪酬水平偏低。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和他们的付出、承担的责任及做出的贡献相比,明显偏低。国企经营者不但承担获利的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但是他们得到的仅仅是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倍-5倍的收入。企业之间的差距小,不管企业的规模怎样,效益如何,经营者的收入都相差无几,企业界还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与国外的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更低,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付出与获得的利益极不对称,有位企业家形象地说明这一现象:“我们有天下最便宜的企业家——工资最低,我们又有天下最贵的企业制度——大量亏损”。据了解,在以前的工资体系和分配制度下,国有企业技术人员的薪资比普通员工的工资高不了多少。
(二)薪酬激励方式单一。
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低工资加少量奖金。有的地方政府在年终根据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奖励,少数企业近年开始试行年薪制,但也还不够完善。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广泛采用的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仅在部分地区的少数企业中进行探索,单一的激励方式限制了经营者作用的全面发挥。企业原有的优厚福利待遇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就业等,以前由单位发放和实施,现在随着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消失,技术人才虽有一技之长,但也趋同于普通员工,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平均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多元的激励形式可言。而对经营管理者,比较好的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年薪制、股权制、职务消费货币化。就目前我国试行的情况来看,年薪制试点比较受重视,也比较成功,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推广。但其他如股票激励推广度远不及年薪制,此外,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试点更是少有试行。至于社会保障方面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的激励措施,一方面面临着改革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严重不足,达不到激励经营管理者的目的。
(三)经营者收入分配不规范。
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经营者的奖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收入的非货币化。
(四)薪酬激励缺乏长期性。
在我国经营者的收入大都由工资加奖金构成,或者年薪制。激励的重点是当期的经营业绩。但是企业并购、重组及长期投资等给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其效果要3-5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而当年表现出来的是费用多收益少。如果没有相应的长期激励,就可能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而损害出资人的根本利益。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薪酬制度不具有竞争性
国有企业薪酬水平普遍偏低,经营者的薪酬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差距远远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员工们的薪酬差距较小,激励和约束作用很差,薪酬结构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薪酬模式。比如:2002年,某市蓝鲸企业集团在薪酬设计中,由于设计的薪酬不具有竞争性,在全厂800多名职工中,只精简了20多名职工,使薪酬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职工意见很大。企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又把20多名职工重新安排了上岗,使薪酬制度失败。由于国企经营者收入偏低,国企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经营人才流动出现严重失衡,大量国企经营者流向外资、合资、民营和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几乎成为为非公有制企业培养人才的摇篮。
2、薪酬级别过分单一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以“人的行政级别”为中心,即一个人的收入和其它待遇主要与该人的行政级别相关。一旦不能达到某个行政级别,工资就不可能上升。这不仅忽略了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差异性,也抹煞了不同岗位价值差异,挫伤了那些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员工的积极性。为了提高收入,员工都紧紧盯着管理岗位,有的企业为增加晋升机会,设置大量副职,造成因人设岗、管理岗位拥挤。如某供水总公司在实施岗位工资的薪酬设计中,由于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薪酬设计没有体现行业特点和技术特征,使其陷入了困境。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重新合理地设计了薪酬,生产、技术、劳动贡献等要素参与分配,使薪酬较好地体现了差别,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薪酬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3、薪酬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
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奖金已经成为员工报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奖金的规范与否,往往决定着薪酬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价值。如果奖金不以公平、有效的'考核为前提,不与员工的绩效挂钩,就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成为表面文章。由于岗位不清、职责不明,薪酬与个人绩效没有紧密的联系,导致“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越是业绩优良的员工,抱怨比例也越高,薪酬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大锅饭现象严重。
4、薪酬分配缺乏系统性
国有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不满主要表现为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和个人激励性上。对内没有很好的回答和明晰为什么付酬的薪酬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行政职务的大小、学历职称的高低、工龄的长短对工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于对不同职位的价值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或论资排辈现象;对外部竞争性上的问题主要是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工资水平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现象,即一般职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关键、重要职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薪酬对外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造成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国有企业薪酬个人激励性不足表现在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中仍沿用传统的、以经验判断为主体的绩效考核手段,职工个人的收入与贡献大小不紧密,不同程度地存在平均主义,不能有效地促动员工围绕企业的战略与目标开展工作;在薪酬的表现形式和发放方式上存在激励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5、薪酬结构过于复杂
国有企业往往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种类繁多的薪酬项目,各个项目之间又缺少内在关系,薪酬体系缺乏理念基础,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每个企业都知道薪酬的重要性,员工对此也特别关注,为了顾及所有人,企业在薪酬设计时往往面面俱到,试图包括所有能够影响员工收入的因素,但选择太多等于没有选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哪个因素都未能强调,使企业倡导的价值分配理念难以落到员工报酬分配上。
1、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
在职位分析、岗位测评的基础上,设计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现行工资构成,优化工资结构,简化工资项目,取消或合并平均发放的工资单元,增大岗位工资的比重。使岗位工资占工资收入的50%—70%左右,形成企业优胜劣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时为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在分配上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分配差距,留住关键人才,流动一般人员,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多种薪酬分配办法和形式;对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对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销售人员可采用佣金制和底薪制相结合的方法来设计销售人员的薪酬方案;对于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
2、创新基础管理制度,奠定薪酬分配的科学基础。
第一,必须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职位分析、岗位测评,调整和精简机构、岗位、人员,确定劳动差别,为确定薪酬收入的差别提供量化依据。这一评价制度应是持续运作的,能随着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岗位,并重新确定劳动差别;第二,建立内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机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格局。在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当中,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配套实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为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提供制度保证;第三,建立简便易行的业绩考核制度。企业应建立公平、公开、公正、易于量化、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培训、使用、升降和支付薪酬的依据。严格考核是发挥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如果没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将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工资制度本身再好,也难以发挥相应作用。
3、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标准,拉开工资差距。
目前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中,不同性质劳动岗位工资标准的差距明显偏小。要解决这个问题,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就必须在内部工资分配中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使劳动力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差距的作用。企业确定不同性质劳动,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工资标准、工资差距时,不仅要进行劳动四要素的评价,还要进行劳动力价格的调查比较和各类人员供求关系情况分析,把劳动评价和劳动力价格机制结合起来。要打破传统思维方式,大幅提高技术岗位、关键岗位、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不论采用哪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其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都要逐步做到随行就市,同市场工资衔接,使人员招得进、留得住、流得出。企业急需且市场又供不应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高定;企业需求一般且供过于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低定,甚至可以低于市场价位。介于两种类型之间的人员,可以按照市场价位确定其工资水平。
4、在薪酬支付上要注意艺术、技巧,实施全面薪酬战略。
全面薪酬战略就是外在的薪酬和内在的薪酬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的薪酬支付战略,这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薪酬支付方式。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不同的人员要用不同的薪酬激励措施;二是将现金性薪酬和非现金性薪酬结合起来运用;三是适当缩短常规奖励的时间间隔、保持激励的及时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励效果。
5、建立薪酬分配能升能降的机制。
一个真正有效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科学的工资标准,合理的工资结构,动态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同时它应该时刻处于动态运行当中。首先薪酬标准应该是动态的,与企业的综合效益挂钩;其次,薪酬结构应该是动态的,随着不同时期的需要而及时调整;第三,薪酬制度应该处于动态运行之中。薪酬的调整要由以前的基本处于静止状态转变为动态的及时调整。优秀的薪酬制度一定会根据生产经营的效果、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变化、岗位的调整和个人绩效的提高及时予以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高的,采用高于市场平均值的增长率,增资幅度要大;对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岗位,增资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通过这样动态、积极的、合理的薪酬调整,使职工的收入真正随着岗位、技术的变化和岗位劳动效率、效益情况能增能减。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五
精益的概念最初源自于日本,从生产制造系统演变而来,即精益生产管理。它是一种以客户需求为拉动,以消灭浪费和不断改善为核心,使企业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成本和运作效益显著改善的一种全新的生产管理模式。因为“精益”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效率,故而被广泛地应用于管理的各个层面,如5s精益管理、精益六西格玛等等。在这里,我想借用“精益”的概念到薪酬管理中,即提出精益薪酬管理。所谓精益薪酬管理就是指以员工需求为动力,用科学精细的薪酬管理手段和工具,通过薪酬管理的流程优化,实现人力资本的低投入高产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传统的薪酬管理长期以来处于粗放的管理状态,缺乏对核心员工有效的激励与管理作用,无法强调员工价值的要求,形成了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很大的内耗。因此,我们必须精益薪酬管理,以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来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增值活力,使其能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实现人力资源与企业战略发展的协同。
1.薪酬管理必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统一。
不同的战略发展阶段需要与之匹配的薪酬模式,薪酬管理与战略管理之间的统一程度通常决定了战略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在企业成长阶段,经营战略以投资促进企业成长,薪酬战略应该具有较强的激励性,着重将高额报酬与中高程度奖励相结合。当企业处于成熟阶段,经营战略基本上以保持利润和保护市场为目标,薪酬战略应以奖励市场开拓和新技术开发及管理创新为主,须以平均水平的报酬与中等的奖励相结合。对于处于衰退阶段的企业,恰当的经营战略则应回收利润并转移目标,转向新的投资点,与此对应的薪酬战略是实行中等水平的基本工资标准的福利水平,同时采用适当的刺激与鼓励措施与成本控制相联系,避免提供过高薪酬。总之,要化战略为行动必须抓好薪酬管理的每一个细节。
2.以工效挂钩为基点统筹年度薪酬。
工效挂钩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以工效挂钩为基点统筹年度薪酬,切忌宏观管理与微观执行“两张皮”。
3.突破传统的薪金支付理念。
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其未满足的需要产生他们工作的动机,也是激励他们工作的因素。在福利日益社会化的今天,国有企业应突破传统的薪酬管理观念,注入更多柔性化的理念,如带薪年假、福利计划等多元薪金支付理念,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
一是岗位制与绩效制的应用,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结合;二是计时制和计件制的应用,一线工人与二线职员的分类。三是年薪制和月薪制的应用,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考虑。四是分红制和股权制的应用,单项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结合。
如何更加有效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精益薪酬管理,我们必须专注国有企业的特点,去优化流程设计,以达到精益薪酬管理的目标。
(1)职位分析与职位评价。职位分析是确定薪酬的基础,企业管理层要在业务分析和人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目标,明确业务职能和职位关系,编写职位说明书,通过综合评价各方面因素,得出工资级别,进行岗位评价,形成科学的职位评价体系。
(2)薪酬调查与目标。国有企业在确定全体员工的工资水平时,需要参考周边劳动力市场和行业内兄弟单位的工资水平。薪酬调查的数据,要有上年度的薪资增长状况、不同薪酬结构对比、不同职位和不同级别的职位薪酬数据、奖金和福利状况、长期激励措施以及未来薪酬走势分析等。薪酬调查重在解决薪酬所激励的人群和调控目标。
(3)精益薪酬结构设计。薪酬管理系统是对企业工资水平、工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工资待遇的管理系统,旨在监督它们是否达到了组织与个人的目标。由于工资管理中包含很多内容,因此它是最困难和最具挑战性的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之一。在确定员工工资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其岗位等级;二是个人的技能水平;三是个人资历(学历、工龄、职称等);四是个人绩效。在工资结构上与其相对应的,分别是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各类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由岗位等级决定,它是一个人薪资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岗位工资可以是一个区间,也可以是一个点。企业可以从薪酬调查中选择一些数据作为这个区间的抽样数据,然后确定每一岗位等级的上限和下限。
(4)薪酬体系的实施和调整。为保证薪酬制度的适用性,规范化的公司应对职工薪酬的定期调整做出规定。企业吸引、激励和留住有能力的员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企业的报酬机制实现的。如何处理好既吸引人才又降低成本这对矛盾,是薪酬管理系统的焦点和难点。薪酬管理系统的.首要任务是报酬公平,以效率促公平,继而通过相关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薪酬体系,以满足整个管理系统的需要。
一是要加强薪酬管理的基础工作。精益薪酬在此强调的是薪酬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二是完善现有的奖金和津贴项目。伴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时调整企业的奖金项目和津贴类型,规避企业风险。三是在薪酬改革的同时,配套进行绩效考核制度的改革。精益的概念强调企业绩效与部门绩效同员工绩效的绝对关联和协同一致。在新一轮的国企改制中企业更多面临的是公司制理改造、上市和重组,这也为薪酬改革创造了新的契机,我们要结合薪酬改革实施绩效改革。四是完善年薪制。精益薪酬管理更注重在核心员工中推行年薪制。五是探索长期激励机制,尝试股份、股票期权。
一是要为核心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使员工满意的薪酬并不单纯意味着高额的收入,还包括金钱以外的许多内容,尤其是一些掌握核心能力的员工他们关心更多的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也即非金钱因素在他们的需求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二是把收入和能力挂钩。建立个人能力评估制度,以员工的能力为基础确定其薪水,工资标准由技能最低直到最高划分出不同级别。三是调薪方式应透明公开,形成规范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四是要重视工资体系外的福利体系的设置与管理。
总之,在对薪酬制度的探索中,我们必须具体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职位价值和能力价值的基础上,精益薪酬管理。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纵深发展,精益薪酬管理的内涵将更加深远,我们也需要在更多的企业管理实践中去摸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孙宗虎,宗立娟.薪酬体系设计实务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
[3]张方国.激励性薪酬体系设计.企业管理,,1。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六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什么单位,国企也好,外企也罢,总有着这样那样的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员工们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规章制度有如国家的法律一样承担着神圣的使命,是规范化企业管理的载体,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管理出效益”人所共知,而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是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人曾把制度喻为降低成本的关键工序、安全生产的保障。
规章制度是每个企业实施科学和有效管理的基础。在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许多大型企业都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法则。而国有企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很少有一套系统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一些已经形成的制度也缺乏科学。
总结。
和动态完善,唯以保证制度的连续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企业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不仅可以折射出企业发展的步伐,而且可以让人了解企业的人文、社会等历史面貌。同时,它的生成和发展,必然经历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过程。白沙集团是我国著名的大型国有企业、湖南省利税首户,其实施“简单管理”就是由繁到简的较高境界,而许多国有企业连“繁”的水平还未达到。
其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中多数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长官意志起着决定性作用,只要通过几个部门甚至是某个部门的风暴会议形成,经领导象征性会签后即可成文,很少是经过员工或职代会的充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在多数国有企业中流于形式、口号化,没有形成真正重视员工、关心员工和激励员工的生产工作氛围,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表现为民主性不足,所以国有企业中员工对制度的认同度较差、对执行制度的主观自律意识低,仍属必然。
每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行为规范,其制定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得到大多数员工的认可,所以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员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让员工积极投入到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积极参与到企业生产管理中,这是员工认识企业问题、提高执行自觉性的过程,也是检验企业制度“内化”程度的关键所在。
3、制度的操作性不强。
许多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甚至连各岗位说明书,大多是在某先进单位或者同行的“原版”基础上,再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稍加改进,便为己用;另外,有—些制度内容空虚、过于笼统,原则性制度、概括性、方向性规定多,官话套话废话多,对工作责任、管理流程、生产要求、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等具体的规定少。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时代步伐突飞猛进,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来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在随时随地发生着变化,而企业中一些旧的制度内容却恒久不变,明显落后于企业实际,没有与时俱进,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加以维护、充实完善。可想而知,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再是规范自身工作程序和员工行为,而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领导视察和显示其外在的工作规范性。
4、制度执行的连续性不足。
其突出表现为“半途而废”的现象,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现了某种不良现象时,迅速出台了针对性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刚执行时也十分严厉,但是,很多制度都不能始终如一、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曾作了这样的总结:“如果训练一个日本人,让他每天擦六遍桌子,他一定会这样做;而一个中国人开始会擦六遍,慢慢觉得擦四遍、五遍也可以,最后索性不擦了。”很多中国人做事的最大毛病就是不认真、不到位。
在国有企业中,管理者不可能对企业实施长久管理,中层管理者也不可能在一个部门或者基层单位长任管理职位。所以,一些企业管理者就在其“大刀阔斧”式的继任中猛烧其略具个性的“三把火”,在显示其雄才大略的同时,也烧掉了前任合理的、应继承的东西,突出表现就是在制度管理上“另起炉灶”,另行一套,使企业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然而,反映在企业管理上,制度执行的连续性不足不仅仅是管理脱节和不到位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企业管理意识、监督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内部管理涣散,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随意性较强,并使员工的“惰性”恶性膨胀。
5、制度落实的原则性不够企业内部的许多规章制度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不是半途而废就是流于形式,其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制度在执行落实中原则性不够。在本应按企业制度规定事项执行或需对违反制度者进行处理时,因顾虑各种因素或关系,出现“放一码”或打折扣现象的屡见不鲜。比如,许多企业都会存在着一部分特殊群体,他们违规了,可以酌“情”合理地从轻发落,甚至是免予处罚;对于他们的这些特殊豁免权,员工们看在心里,先是反感,接着是羡慕,最后就会“联手”这部分人共同违规,造成谁能违规而不受处罚就是身份高的现象,其结果是导致企业制度“流产”或削弱了制度效力,导致规章制度如同一纸空文,久而久之,许多规章制度的落实也成为空谈。
6、制度的建设没有与企业文化的建设齐抓共管。
不应抱有规章制度涵盖一切,一切都由规章制度约束的观点。如同一个国家民众的行为不能全部由法律去约束一样,相当数量的行为必须且只能靠道德来约束。那么落实到企业建设中,这种道德的约束具体体现就是一种企业文化。
有相当一部分领导者认为企业文化是虚的,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搞不搞无所谓,只有制度建设才是实的,才是铁的。其实这是对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的曲解,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把员工看作“经济人”的基础上得来的。这样的领导者认为:只要工资给得高高的,再加上严明的规章制度就能把员工队伍建设好。然而,违纪现象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是活的,而制度是死的,制度制定得再严密,如果人在主观上不去积极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去钻制度的空子,那么还是不可能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的。所以,制度得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基础是,员工在主观上有积极遵守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做到日常的行为不超出规章制度允许的范畴。培养这种意识的关键途径在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企业文化的渗透,培养员工的遵章守纪的意识。
一种文化的培养要从日常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公司高层到每一个员工做起。海尔集团敞开大门让数不清的参观团参观学习,但是回去以后有多少能得以收获呢?目前还未见报道。这就是说,自己的企业文化是有着自己的特定“土壤”的,是不能移植的。海尔在兼并每一个企业时,总是先把自己的干部队伍带去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文化的“渗透”。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文化的建设对规章制度的推行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的。
就国有企业来讲,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是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仅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现代企业精细管理的重要因素。所以,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要成为企业管理者认真对待,并贯穿于企业管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2、规章制度建设要立足于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内化。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企业管理程序,约束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贯彻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员工。所以,要使各项规章制度付诸落实,首先制度要建立在让绝大多数员工都认可的基础上,并通过提高认识,内化为自觉执行,在各种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随着国内经济国际化、国际经济国内化和市场竞争白热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以标准化为特征的企业管理将逐步渗透到各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被一些国有企业所运用,规章制度建设在过程管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而落实制度的关键就是完善的监督机制体现在管理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否则,即使再完善、再科学的制度都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作用。
4、规章制度管理要形成一套科学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科学、系统的规章制度管理是发挥企业整体效能的保证,也是检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所以,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不仅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厦门水务集团企管部)。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七
1、年薪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从调整年薪制中基薪与风险薪的比例入手,适当加大风险年薪的比重,在此基础上引入期权概念,将风险年薪的兑现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以及企业资产增值指标挂钩。
2、年薪制与股权制的有机结合。可以采取将年薪制中的风险薪部分以股权方式兑现,也可以采取股东在经营者经营绩效实现的基础上,以奖励股权的方式使经营者成为公司股东来实现。
3、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经营者持股的来源可以从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扩股、原股东转让等渠道获得。其持股的取得可以一次性以现金购买,也可以引入期权概念,采取定价认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年薪制、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根据经营者实现绩效的情况,适当提高其风险基薪的比例,并将净增加的风险基薪以股份和期权的方式支付,即一部分折合成企业股份,另一部分则以期权方式支付。
(二)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1、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营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指派或直接从政府部门中产生,而应当在经理人市场上由企业和经理人双向选择产生,这样才能使稀缺的经理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同时研究一套严格的经理人资格、资质评鉴制度。
2、控制经理人职务消费,由于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力,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经营者庞大的职务消费,这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的“隐性收入”。在实现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约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行为制约,并进一步严肃财务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以抑制不公平、不合理的经营者职务消费。
3、改变股权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内部监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权,下放给代表企业所有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激励监督作用,使经营者的行为服务于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在当前外部监督较弱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解决经营者约束问题。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者多元化薪酬结构。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者薪酬结构应体现多元化的特点,既要包括固定收入(如固定工资),也包括不固定或风险收入(如奖励、股票)等;既含有现期收入,也含有远期收入(如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总的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较完整的物质报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薪金。由于企业家相对于其他员工而言是一种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本,所以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其薪金应高于普通员工,但同时也由于经营者的基本薪金在其所得的整个物质报酬中占的比重较小,而且作为经营者的固定收入,与一般员工的差别不宜太大,所以合理的企业家基本薪金体现为普通员工的3倍-6倍。
2、剩余索取。为了能对企业经营者提供足够的激励,合理的薪酬契约安排应包含企业经营者对剩余索取权的部分拥有。这可采取年薪制的安排方式,也可采取股权、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排除经营者人力资本供给的不确定性。其中,薪酬激励的方式又可分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激励和技术人才的薪酬激励。
(1)经营管理者薪酬激励:一是年薪制。年薪制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风险收入。基本工资是对经营者的经营知识、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积累和承担的岗位职责的基本肯定,基本工资标准依据当地普通员工的基本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风险收入也叫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超额完成当期经济效益指标而提供的一种奖励。二是股票期权激励。一些研究者认为,期权是现代企业拥有的使管理者们按保证公司的长期兴旺及为了工人和股东的福利的方式行事的最佳薪酬机制。我国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如金蝶国际、长源电力、中国石化、深高速等相继采用了股票期权或类似于股票期权的激励形式,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2)技术人才薪酬福利。国有企业相对其他性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重很大,因此,对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激励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对技术人员的薪酬模型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职称评定法,即按照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职称和资质等级给予相应的薪酬;评聘分离法,打破职称等级制度,建立适合企业需要的技术人员内部层级关系的聘用制度。二是技术人员的股票激励。企业对技术人才特别是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可采取股权共享计划,即将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以技术股的名义划归技术人员(究竟是多少比例目前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和技术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权衡,确定技术的入股价格)。
三、结论。
企业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就要进一步试行和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与的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等。利用多元化薪酬结构,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组合作用,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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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第八条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批准。
第三章企业*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备案。
第四章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xx〕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市*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以“人的行政级别”为中心,即一个人的收入和其它待遇主要与该人的行政级别相关。一旦不能达到某个行政级别,工资就不可能上升。这不仅忽略了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差异性,也抹煞了不同岗位价值差异,挫伤了那些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员工的积极性。为了提高收入,员工都紧紧盯着管理岗位,有的企业为增加晋升机会,设置大量副职,造成因人设岗、管理岗位拥挤。如某供水总公司在实施岗位工资的薪酬设计中,由于没有摆脱计划经济*,薪酬设计没有体现行业特点和技术特征,使其陷入了困境。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重新合理地设计了薪酬,生产、技术、劳动贡献等要素参与分配,使薪酬较好地体现了差别,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薪酬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3、薪酬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
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奖金已经成为员工报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奖金的规范与否,往往决定着薪酬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价值。如果奖金不以公平、有效的考核为前提,不与员工的绩效挂钩,就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成为表面文章。由于岗位不清、职责不明,薪酬与个人绩效没有紧密的联系,导致“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越是业绩优良的员工,抱怨比例也越高,薪酬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大锅饭现象严重。
4、薪酬分配缺乏系统性。
国有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不满主要表现为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和个人激励性上。对内没有很好的回答和明晰为什么付酬的薪酬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行政职务的大小、学历职称的高低、工龄的长短对工资具有决定性*。由于对不同职位的价值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或论资排辈现象;对外部竞争性上的问题主要是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工资水平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现象,即一般职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关键、重要职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薪酬对外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造成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国有企业薪酬个人激励性不足表现在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中仍沿用传统的、以经验判断为主体的绩效考核手段,职工个人的收入与贡献大小不紧密,不同程度地存在平均主义,不能有效地促动员工围绕企业的战略与目标开展工作;在薪酬的表现形式和发放方式上存在激励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5、薪酬结构过于复杂。
国有企业往往由于*原因,形成了种类繁多的薪酬项目,各个项目之间又缺少内在关系,薪酬体系缺乏理念基础,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每个企业都知道薪酬的重要性,员工对此也特别关注,为了顾及所有人,企业在薪酬设计时往往面面俱到,试图包括所有能够影响员工收入的因素,但选择太多等于没有选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哪个因素都未能强调,使企业倡导的价值分配理念难以落到员工报酬分配上。
1、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
在职位分析、岗位测评的基础上,设计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现行工资构成,优化工资结构,简化工资项目,取消或合并平均发放的工资单元,增大岗位工资的比重。使岗位工资占工资收入的50%—70%左右,形成企业优胜劣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时为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在分配上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分配差距,留住关键人才,流动一般人员,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多种薪酬分配办法和形式;对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对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销售人员可采用佣金制和底薪制相结合的方法来设计销售人员的薪酬方案;对于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
2、创新基础管理制度,奠定薪酬分配的科学基础。第一,必须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职位分析、岗位测评,调整和精简机构、岗位、人员,确定劳动差别,为确定薪酬收入的差别提供量化依据。这一评价制度应是持续运作的,能随着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岗位,并重新确定劳动差别;第二,建立内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机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格局。在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当中,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配套实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为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提供制度保证;第三,建立简便易行的业绩考核制度。企业应建立公平、公开、公正、易于量化、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培训、使用、升降和支付薪酬的依据。严格考核是发挥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如果没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将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工资制度本身再好,也难以发挥相应作用。
3、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标准,拉开工资差距。
目前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中,不同性质劳动岗位工资标准的差距明显偏小。要解决这个问题,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就必须在内部工资分配中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使劳动力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差距的作用。企业确定不同性质劳动,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工资标准、工资差距时,不仅要进行劳动四要素的评价,还要进行劳动力价格的调查比较和各类人员供求关系情况分析,把劳动评价和劳动力价格机制结合起来。要打破传统思维方式,大幅提高技术岗位、关键岗位、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不论采用哪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其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都要逐步做到随行就市,同市场工资衔接,使人员招得进、留得住、流得出。企业急需且市场又供不应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高定;企业需求一般且供过于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低定,甚至可以低于市场价位。介于两种类型之间的人员,可以按照市场价位确定其工资水平。4、在薪酬支付上要注意艺术、技巧,实施全面薪酬战略。
全面薪酬战略就是外在的薪酬和内在的薪酬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的薪酬支付战略,这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薪酬支付方式。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不同的人员要用不同的薪酬激励措施;二是将现金性薪酬和非现金性薪酬结合起来运用;三是适当缩短常规奖励的时间间隔、保持激励的及时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励效果。
5、建立薪酬分配能升能降的机制。
一个真正有效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科学的工资标准,合理的工资结构,动态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同时它应该时刻处于动态运行当中。首先薪酬标准应该是动态的,与企业的综合效益挂钩;其次,薪酬结构应该是动态的,随着不同时期的需要而及时调整;第三,薪酬制度应该处于动态运行之中。薪酬的调整要由以前的基本处于静止状态转变为动态的及时调整。优秀的薪酬制度一定会根据生产经营的效果、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变化、岗位的调整和个人绩效的提高及时予以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高的,采用高于市场平均值的增长率,增资幅度要大;对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岗位,增资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通过这样动态、积极的、合理的薪酬调整,使职工的收入真正随着岗位、技术的变化和岗位劳动效率、效益情况能增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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