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简易合同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三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子买卖简易合同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开发商在其销售过程中经常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向购房者作出一些承诺,但往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却不将这些承诺写入合同中,由此经常造成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些纠纷,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真实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强调“零公摊”为小区住宅的最大优点,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还明确承诺联排毫宅及独栋别墅无公摊面积。20__年,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20__年,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王某核发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上在“附记”栏中注明其中之一含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时承诺“零公摊”、而产权登记面积中却有10.29平方米的公摊,这部分面积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产公司则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零公摊”的约定;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建筑面积,故无论是否计算公摊面积,均不改变王某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标准;三、在被告销售房屋时,县房产局所指定的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中,该别墅确实是没有公摊的;后因撤县并市,改由市房产局核发房产证,重新指定了另一家测绘公司负责测绘,改变了测绘方法才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中“公摊面积”的出现,事实上,两种测绘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基本一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有“零公摊”的约定,但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零公摊”作了具体的描述,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被告的这一承诺具体确定,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而根据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摊面积,不符合“零公摊”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进行虚假宣传,但是适用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所有宣传承诺都可以作为最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里的这种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且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内容。另外广告里的承诺必须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即使承诺具体确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房子买卖简易合同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认购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受让甲方铺位产权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转让铺位基本情况
1.1. 地址:位于 聚福现代商业中心(项目推广名)
【区】 【层】 【号】铺位(以下称“该铺位”,
1.2. 该铺位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高 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1.3. 聚福现代商业中心(项目推广名)甲方已于 年 月 日申请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 。乙方所购买的商铺可办理分证登记手续;
1.4. 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商铺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商铺。
2. 购买价款及付款方式
2.1. 双方约定该铺位之计价面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该铺位之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元);总价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2. 付款方式(在以下方式中以“√”选择其中一种): □ 一次性付款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 □ 免息分期付款
(1)首期转让款:转让价 50 %,即¥ 元,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二期转让款:转让价 50 %,即¥ 元,二期转让款必须在首期转让款支付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
甲方销售商铺收款银行帐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3. 交铺时间
3.1. 乙方将所有房款付清给甲方之日视为该商铺交付之日;
3.2. 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30天后起计,甲方应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收益;
3.3. 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4.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4.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个月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分证手续。
4.2. 自办理过户分证手续之日起180天内,甲方应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5.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2.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并按照合同第1.2条及第2.1条约定据实计价结算。
6. 铺位管理及委托经营
6.1. 甲方负责该铺位之统一规划,树立市场形象,提供商业信息咨询及承担铺位的物业管理职能;
6.2. 该铺位转让时,乙方需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将该铺位委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租,整体规划经营。
7. 税务承担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 种方法处理:
7.1.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8. 双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8.1.1. 有权按时足额收取转让价款;
8.1.2. 应当按时将符合约定之该铺位交付给乙方;
8.1.3. 对该项目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
8.2. 乙方权利义务
8.2.1. 有权按时接收该铺位;
8.2.2. 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该铺位之转让价款;
8.2.3. 委托期满后,如乙方需要改变商铺的经营范围,需经聚福现代商业中心的全体业主半数以上同意;如乙方不同意甲方之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铺位。
8.2.4. 向甲方交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9.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9.2. 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9.3. 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0. 回购条款
10.1.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并支付清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三十六个月内可要求甲方以本合同价款回购,而甲方不得推诿,但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概由乙方承担。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按房款的30%赔偿给乙方;
11.2. 甲方逾期办证时,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给乙方;逾期超过180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甲方除应付滞纳金外,还应按乙方已付款的30%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11.3.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及房款,甲方不予退回;
11.4. 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8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乙方除应付滞纳金外,还应按房款的30%支付赔偿金给甲方。违约金可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12. 不可抗力
12.1. 双方对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失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均不负责任。
13. 法律适用及管辖
13.1. 本合同之签署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包括法规,司法解释等广义上之法律)。
14.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东莞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15. 通知
15.1. 本合同项下之一切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函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上述通知,请求或其他函件在发出方按本合同所列之联系资料发出挂信后生效;
15.2. 任何一方均可改变其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但须按本合同允许之方式告知对方更改情况。
16. 其他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见证单位、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由双方共同签署并经见证后生效;
16.4. 以下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鉴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房子买卖简易合同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标准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对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体【】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本人】 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号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 。
施工许可期限: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期限 年 月 日;规划文号:高规管 号、市高规建技 号。容积率: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不计息;因设计变更造成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面积处理按上述约定执行;公摊面积误差不发生多退少补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限期。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 (¥)。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共分二期付款,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整(¥ )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 )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 %以上计人民币 元整 (¥),余款计人民币 元整 (¥)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 %以上计人民币 元整 (¥),余款计人民币 元整 (¥)于公积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以公积金/组合式支付。
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 %以上计人民币 元整(¥ );余款计人民币 元整(¥ )于公积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以铁路公积金的方式支付;若铁路公积金不予足额批准贷款的,买受人应在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部分房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国家和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市住建{20__}9号) 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不可抗力(含异常天气、异常地质状况、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行为、公共垄断、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或突发性社会事件(如罢工、静坐、游行示威等)或买受人逾期付款等原因;
3、因国家、地方重大政治、经济政策实施,或国家、地方有关法令、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导致工期、开发进度、验收等受到影响的;
4、因政府有关部门调整规划、临时限制行为导致工期受到影响的,或停水、停电导致停工的(以有关部门文件、通知或报纸刊登的相关预告、通知或监理单位的施工记录为准);
5、因气候异常停工的(以监理单位的施工记录为准);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顺延施工工期的情形出现的。
因上述原因使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 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九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报纸、政府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料、催缴通知等)。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延期交房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以上变更导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原房屋单价不变,并按变更后的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之日水通、电通。
2、交房之日电梯交付使用
3、交房之日有线电视、电话线线管接到户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退房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逾期在3个月内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在3至6个月内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7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壹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桂林 签于 桂林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__《房地产测量规范》为准。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请买受人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签字或盖章即视为理解、同意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付款
1、买受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公积金贷款方式或组合贷款方式支付的,除买受人交付的首付款(含定金)外,其余房价款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方式于公积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预告登记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出卖人账户。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未能足额获得贷款的,买受人同意于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否则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购房的买受人声明: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现行的购房政策、贷款(含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的贷款政策、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资料及费用。
3、遇贷款机构调整首付款比例的,贷款购房的买受人应当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及时补足首付款,贷款付款期限不作调整。
4、若因买受人未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代为偿还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代偿之日起7日内偿还出卖人代偿款项,并按代偿款项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在出卖人垫付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支付上述代偿款项和违约金的,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机构解除借款合同的,则按第(2)项约定处理:
(2)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第三方。出卖人因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了按上述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违约金。
5、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因买受人任何原因导致该商品房在办妥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之前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适用本条第4款第(2)项约定处理。
6、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但不包含电信、有线数字电视的开户费和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契税、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基金、居委会和派出所入户费、政府规定的应由买受人交纳的税费及其他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7、若买受人为自然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无
纳税人识别号:无
注册地址:无
联系电话:无
开户银行及账号:无
买受人确保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出卖人需退还房价款的,或者发生面积差异处理出卖人需返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按现行规定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履行本合同与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向买受人退还相应房价款。
二、关于房屋交付
1`、双方确认本合同内“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五单位验收合格,即五方验收合格。
2、买受人为两方以上(含两方)的,出卖人向其中一方交付,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
3、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商品房交付事宜,买受人应于交付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亲自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须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受该房产。
4、买受人应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验收期限内(通知书未规定验收期限的,验收期限为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5、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完全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不迟于该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3)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三、关于设计变更
1、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既不同意设计变更又不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认可该设计修改方案并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在不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并有利于买受人使用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做出细部的调整,买受人对此予以接受,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3、该商品房的建筑造型细部若出现与销售资料不同,以政府审批文件和建成后商品房状况为准。
4、买受人因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在买受人未予配合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时间。
四、关于房屋交接
1、除出卖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出卖人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手机短信、《桂林晚报》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已尽到通知义务。出卖人选择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买受人的,特快专递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视为送达。
2、在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前,买受人应付清或缴清全部房价款、税金、维修资金、已经发生的违约金(如有)等全部费用。
3、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但买受人存在未偿还到期按揭贷款等情形的,该商品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还清到期按揭贷款(或代偿款项)之次日起7天内,且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内所称的“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买受人存在违约情形而出卖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办理入伙手续等情形。
五、关于产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应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合同文件、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资金交纳凭证以及房产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并支付办理所需的相关费用,逾期不提交或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2、双方同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3、在买受人未补足面积差价款之前,出卖人如果持有买受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有权暂时留置行使抗辩权以便买受人及时支付面积差价款。
4、商品房竣工后,如遇竣工验收部门未及时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或测量部门未及时向出卖人出具测量结果,则产权登记时间顺延。
六、关于物业利用
1、出卖人如建设有小区会所、幼儿园、游泳池、室内外运动场馆及所有功能房、贮物间、车位、独立车库、地下停车库、自行车库等该商品房所在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以及法律、法规、合同未明确确定归属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
2、本房地产项目相应楼栋广告经营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无偿使用本项目屋顶及外墙面等部位设置本项目。
3、出卖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以租赁或转让等方式处理规划车位或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买受人在车位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要求租赁或购买车位的,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或购买权,出卖人有权对外出售或出租。
4、买受人签署同意达成如下建筑物使用管理之公共规约:
(1)防潮层功能房由与其上下相接的商品房买受人享有使用权;
(2)房产附带平台(含附属花园)的,由与相对应平台(附属花园)相接的商品房买受人享有使用权;
(3)顶层的阁楼、平台、屋面由相接的顶层阁楼买受人享有使用权,但该等建筑物在消防要求上有紧急疏散功能,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审批建筑结构形式,使用顶层阁楼之买受人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向楼下业主提供疏散之便利;
出卖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