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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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南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制定南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南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 本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南露天煤矿及有关的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露天煤矿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南露天煤矿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副职要协助正职做好安全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以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职责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分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一号选煤厂最高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审定一号选煤厂HSSE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核批准HSSE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 审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审定实施HSSE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达标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保障一号选煤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八条 审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及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条 讨论、决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 审定HSSE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第十二条 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风险辨识工作,组织编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定期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完成安委会安排的日常工作和一号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条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安委会审定的HSSE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督促、协调、指导、帮助各班组HSSE工作,监督各级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掌握HSSE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领导汇报,传达安委会工作要求并督促各部室实施;
第五条 组织实施HSSE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监督员工按章作业、按规操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培训,做好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七条 参与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报安委会批示,并对处理结果监督执行;
第八条 负责各类HSSE信息、报表的统计、分析和存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报告;
第九条 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节 生产分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对选煤厂生产组织安排的安全负责。
第二条 对生产组织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对生产过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
第四条 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岗位职责、制度、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第五条 负责分管区域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项目时,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督促落实适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第六条 负责网格化责任区域内的“三违”行为管理,对“三违”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七条 对分管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报告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八条 对生产现场的合理布局、8S及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 对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制定、修订和适用性负责。
第四节 设备分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对一号选煤厂机电设施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的安全运行状态定期检查评估,出具相关整改措施方案。
第三条 对机电设施设备运行、检、维修作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
第四条 负责分管区域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项目时,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督促落实适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推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设备档案、规范巡点检和检维修,负责对设备检修维护、租赁、处置等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落实。
第六条 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报告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七条 对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订、修订和适宜性负责。
第八条 解决设备本质安全问题,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针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整治管理。
第十条 推动开展机电管理三化建设。
第五节 技术分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对一号选煤厂生产作业设计、计划的科学合理性负责。
第二条 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
第四条 负责生产作业的岗位职责、制度、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第五条 负责分管区域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项目时,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督促落实适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第六条 负责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重点工程单项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报告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八条 对技术方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适宜性负责。
第十条 对生产现场合理布局、8S及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 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项目经理
第一条 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六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第七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第九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安全总监
第一条 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
第二条 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第三条 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第四条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协助项目经理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风险的管控工作。
第七条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节 安全经理
第一条 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
第二条 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第三条 协助项目经理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第四条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监督并参加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建档、上报、监控管理及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环境及设备、人员的安全状况是否良好,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监督整改并复查。落实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严惩并及时纠正“三违”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职业健康体系运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编制情况,组织落实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节 生产经理
第一条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五条 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第六条 组织实施生产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杜绝在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区域组织生产,并保证生产作业现场满足规程要求。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节 机电经理
第一条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五条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机电设备大、中修计划,对机电设备统一指挥调动。
第六条 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负责落实项目部的机电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器、电气防护用品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负责设备大故障的分析与预防工作。负责淘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设施。
第八条 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的救援。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节 技术经理
第一条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五条 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第六条 负责组织制定项目部机电设备、设施、系统的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部年度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计划。
第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的救援。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节 安全主管
第一条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五条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八条 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第十条 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节 安全员
第一条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上级单位及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参与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项目部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严格监督所辖区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 参与拟订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参与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七条 督促落实本项目部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
第八条 参与本项目部应急救援演练。
第九条 检查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条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一条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项目部的事故调查工作,分析原因找出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节 资料员
第一节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分管职责,协助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贯彻总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决定、指示。
第三条 协助部门主管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配备与使用情况,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 协助主管领导开展项目部宣传管理工作,制定、修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协助部门主管领导做好项目部的成本核算、人事管理等工作,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协助部门主管核查新招收的员工是否符合招工条件。
第七条 协助部门领导组织新员工入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组织考试、取证。
第八条 负责办公区、宿舍、卫生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
第九条 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员工安全思想教育活动,督促检查员工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 协助部门主管加强对本部门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处理、汇报。
第十二条 协助部门主管参加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急救援培训。
第十三条 协助各生产部门做好项目部的安全工作。
第十节 厨师
第一条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按照食堂“四个四”管理原则,做好食品存放“四隔离”。饮食炊具“四过关”。环境卫生“四定”。个人卫生“四勤”,并对制定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第三条 对厨房卫生、用火、用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厨房卫生、用火、用电安全。
第四条 对厨房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参加消防演练。
第五条 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第十一节 自卸车司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负责对所驾驶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不让车辆带病行驶。
第四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条 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第八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二节 洒水车司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负责对所驾驶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不让车辆带病行驶。
第四条 行驶时必须遵守定点、定线煤场洒水路线。冬季洒水要适量,防止路面打滑。正确操作洒水车,完成煤场的洒水任务,确保煤场无扬尘。
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八条 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第九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三节 装载机司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负责对所驾驶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不让车辆带病行驶。
第四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条 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第八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四节 通勤车司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严格遵守项目部车辆管理制度,不违章驾驶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负责对所驾驶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不让车辆带病行驶。
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救急工具和消防器具。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八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九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五节 库管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协助部门主管对入库的货物数量、质量、名称核对,是出入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培训。
第四条 负责库房物资的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第五条 做好库房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老旧长期库存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库房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九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六节 生产班长
第一条 班长为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方针。
第二条 组织建立健全班组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班组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和矿调度室。
第四条 组织制定本班组内的安全培训计划及活动,并组织开展落实。
第五条 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本班组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布置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做好班前传达和记录。
第六条 协助生产副矿长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组织推动并落实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班组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反馈。
第九条 组织制定班组应急演练计划并落实。参加矿及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计划,提高班组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掌握本班组员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第十七节 现场管理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负责检查筛分系统装车情况,随时和集控室保持联系。管控筛分装车系统装车秩序,以及运销车辆人员安全。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八节 机修班长
第一条 班长为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方针。
第二条 组织建立健全班组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班组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和矿调度室。
第四条 组织制定本班组内的安全培训计划及活动,并组织开展落实。参加矿、部门各类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和活动。
第五条 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本班组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布置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做好班前传达和记录。
第七条 组织推动并落实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班组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组织制定班组应急演练计划并落实。参加矿及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计划,提高班组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根据安全费投入计划,落实本班组安全计划投入实施。
第十一条 掌握本班组员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对班组内员工的精神状态、劳保穿戴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负责当班的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九节 机修工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精心做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要做到勤检、勤看、勤听、勤摸,对每台设备要懂性能、懂作用、懂故障排除。保证检修质量,做到谁检修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节 电工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全面检查制度,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认真做好机电维修记录,对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部位,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气设备维修必须在停机、切断电源后进行,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八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节 集控员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做到互联互保,严格遵守十大禁令、岗位“红线”要求,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
第三条 当班生产期间按集控室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设施,执行集控室作业规程,发现系统异常情况,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并保管好系统内容和监测信息。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节 清扫工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以及规章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条 认真落实岗位职责、作业规程及清扫作业管理制度,有自保、互保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第三条 未经当班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第四条 严禁跨越皮带、设备或者生产设备上站立、躺卧,严禁在工作期间嬉戏打闹。
第五条 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凡涉及到高空作业清扫必须在安全员指导下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七条 作业完毕及时将清扫工器具放置到指定的区域,严禁将铁器或清扫工具遗漏在皮带或设备腔体内。
第八条 未经允许和安全员监护的情况下,严禁清扫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在收到开机预警信号或带班人员通知后应迅速有序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节 监测监控工
第一条 在运营厂安全副厂长及安全主管的领导下,对运营厂气体传感器内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运营厂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工作,持证上岗。
第三条 遵守并执行运营厂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措施计划。
第四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21内关于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每月1日、15日对地面生产系统内气体传感器进行内部校验工作,如实填写记录。
第六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 参与HSSE一体化体系、气体传感器工作,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及时填写危险有害因素报告,记录传感器报警记录。
第二十四节 临时负责人
第一条 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分散工作团队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班长不在岗时,班组长必须明确安全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岗时,安全副班长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二条 依据年度HSSE目标责任书,按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完成年度HSSE目标责任书目标及指标要求。
第三条 制定班组的安全投入计划,并督促班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组织建立健全班组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班组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和矿调度室。
第六条 组织制定本班组内的安全培训计划及活动,并组织开展落实。
第七条 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本班组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布置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做好班前传达和记录。
第八条 协助生产负责人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 组织推动并落实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工作。
第十条 组织开展班组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反馈。
第十一条 组织制定班组应急演练计划并落实,参加矿及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计划,提高班组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掌握本班组员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第四条 协助班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节 群监员
第一条: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协助班组长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第二条:对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举报。
第三条: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组织所有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第四条: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安全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参加群监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并完成工会和群监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节 副班长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行业规范,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落实安全工作计划。
第二条 协助班长修订本班组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协助班长负责所属人员、设备、生产的安全管理,对本班组责任区域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四条 协助班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完成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